大陆台湾地区申请书
文併
共計
人
一、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七十七條規定:「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
以外之地區,犯內亂罪、外患罪,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而於申請時據實申報者,
免予追訴、處罰。」
二、申請人現任或曾任大陸地區黨務、行政、軍事或具政治性機關(構)、團體之職務
或為其成員者,請於本欄據實詳述。如未據實填寫,經查獲或遭人檢舉者,應負法律責任。
□申請人未曾任大陸地區黨務、行政、軍事或具政治性機關(構)、團體之職務或為其成員者。
□申請人曾任大陸地區黨務、行政、軍事或具政治性機關(構)、團體之職務或為其成員者,曾任職於
、團體之職務或為□申請人現任大陸地區黨務、行政、軍事或具政治性機關(構)
其成員者,現任職於
申請事由(代碼) 社會交流
探親(03)奔喪(35)團聚(53)探病(64)
運回遺骸骨灰(76)探親(77)
進行刑事訴訟(78)兩岸會談或專案活動(81)隨行駐華(87)飛航任務(88)專案許可(95)公法給付(105)隨行團聚(133)大陸船員(135)
接待單位
地址電話
負責人
一、本申請書由申請人或代申請人親自據實填寫,如未據實填寫經查獲者,得撤銷其
入境許可,並限期離境。由在台親屬委託他人代為送件時,應檢附委託書。二、申請人來台期間應遵守中華民國法令,並依限離臺,且不得從事與許可目的不符之活動。
文教交流
宗教活動(09)
文教活動(79)
傳習民族技藝(81)大眾傳播活動(83)衛生活動(91)環保活動(94)法律活動(99)體育活動(102)地政活動(112)營建活動(113)
公共工程活動(114)學術科技活動(115)學術科技研究活動(116)消防活動(119)
社會福利活動(129)
大陸地區
居民身分證影本資料
經濟交流
以上所填內容,俱屬事實,如有捏造或虛假情事,願負法律責任。申請人:
簽章
代申請人
簽章
審核意見核轉單位簽註同意與否意見及簽章
商務活動(金,馬) (16)產業交流活動(82)經貿活動(89)
交通事務活動(90)農業活動(92)財金活動(93)
勞工交流活動(106)產業科技活動(117)產業科技研究活動(118)履行契約(126)
跨國企業內部人員調動(127)
消費者保護活動(130)國際性會議(136)
商務活動
商務訪問(139)商務考察(140)商務會議(141)演講(142)
商務研習、受訓(143)履約服務活動(144)參加商展(145)參觀商展(146)
備註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大陸
地區專業人士來臺文號
機關名稱:
文號:年月日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