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总工会(
北京市朝阳区总工会( 通 知)
朝工发[2009] 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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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朝阳区工会专职社会工作者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街、乡,CBD管委、教委、卫生局、工商联工会: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工会专职社会工作者的管理,充分调动工会专职社会工作者积极性和创造性,加大日常管理和年终考核的力度,推进工会各项工作的开展,为三级服务体系建设奠定基础,区总工会在总结多年助理员、协管员管理经验的基础上,结合目前工作的实际情况,在对《朝阳区街乡工会专职社会工作者管理办法》(朝工发[2008]6号)进行修订的基础上,统一制订了《朝阳区工会专职社会工作者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实际制订实施细则,并认真贯彻执行。
附:1、《朝阳区工会专职社会工作者管理办法(试行)》;
2、《朝阳区工会经费收缴专项奖励方案》。
朝阳区总工会 2009年6月16日
朝阳区工会专职社会工作者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工会专职社会工作者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工会专职社会工作者,指工会助理员和工会劳动保障协管员。
第二条 对工会专职社会工作者采取区、街乡(局)二级管理。
第二章 主要职责
第三条 区总工会主要职责
(一)负责指导街乡(局)工会进行工会专职社会工作者的聘用工作,并对聘用情况进行审批。
(二)组织实施工会专职社会工作者的调配和全区统一培训工作。
(三)负责指导、协调各街乡(局)工会对工会专职社会工作者进行管理。
(四)负责对工会专职社会工作者在岗情况和工作完成情况进行抽查和年度考核工作。
第四条 街乡(局)工会的主要职责
(一) 具体实施本街乡(局)工会专职社会工作者的聘用工作,并将其纳入工会服务站管理,专职从事工会工作。每个工作服务站聘用工会专职社会工作者不超过2名,其中聘用退休(内退)人员或大
学生不超过1名。
(二) 负责本街乡(局)工会专职社会工作者的日常管理,组织领导其日常工作,并及时将上级指示精神传达到每位工会专职社会工作者。
(三) 结合工会专职社会工作者工作实际,加强日常管理及工作指导,提高其工会业务水平。
(四) 建立健全工会专职社会工作者管理的各种档案。及时与区总工会沟通工会专职社会工作者管理中的情况和问题,对拟聘、续聘、解聘、辞退、表彰、处罚等提出建议和意见,并上报区总工会。
(五) 负责工会专职社会工作者的日常评定和年度考核工作。
第五条 工会专职社会工作者主要职责
(一) 向辖区单位和职工宣传有关工会工作的法律法规和组建工会工作的重要意义。
(二) 指导辖区单位组建工会,发展工会会员;依法收缴工会经费;组织指导协调辖区工会组织签订集体合同、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安全生产工作及开展其他各项工作。
(三) 及时协调反映劳动关系突发事件,具体承办协调劳动关系的日常工作,调解劳动争议。
(四) 协助街乡(局)工会、劳动保障部门开展信访接待、政策咨询、法律援助、职业培训、职业介绍、困难帮扶和办理职工互助保险等工作。
(五) 快速收集职工舆情,及时倾听职工呼声,把职工关注的
热点、难点和焦点问题及时与有关方面沟通联系。
(六) 完成街乡(局)工会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三章 聘用制度
第六条 工会专职社会工作者聘用条件:
(一) 政治素质强,热爱工会工作和社会公益性事业,有较强的责任心和服务意识。
(二) 具有一定的政策水平,有较好的语言表达、文字写作及社会工作能力。
(三) 具有大专以上(含大专在读)文化程度,身体健康。
(四) 原则上年龄不超过60周岁。特别优秀的,由街乡(局)工会提出申请,经区总工会审批后,可适当延长聘用时间。
(五) 必须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退休(内退)人员。
2、户籍所在地为北京市的,年龄在40周岁以下的,具有大专(含大专在读)以上学历的大学生。(须聘用前经区总工会审批。)
3、户籍所在地为朝阳区的下列人员:女年满40周岁、男年满50周岁且符合享受本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条件的城镇失业人员;女年满35周岁、男年满40周岁,符合享受本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条件且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失业人员。(认定程序按京劳社京发[2003]19号文件规定执行。)
(六) 同等条件下,有党群工作经历者优先聘用。
第七条 工会专职社会工作者聘用程序
(一) 各街乡(局)工会根据本地区(单位)的实际情况,按照聘用条件选聘人员,并向区总工会提出拟聘工会专职社会工作者的书面申请(一式两份)。聘用内退或退休人员,须同时提交拟聘人员的内退证明、缴纳社会保险的相关材料或退休证明材料及复印件;聘用失业人员,须在提交书面申请前,完成相关部门的资格审批工作。
(二) 经区工会审批同意后,街乡工会协调本街乡社区公益性就业组织或用人单位与受聘人员按相关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并办理聘用手续(聘用退休、内退人员除外)。聘用工会专职社会工作者可由街乡(局)工会试用,试用期为一个月。
(三) 试用期满经所在街乡(局)工会考察合格后,正式聘用,并由街乡(局)工会填写《朝阳区工会专职社会工作者登记表》,报区总工会备案。
第八条 工会专职社会工作者劳动合同终止、变更、续订、争议和解除。
(一) 聘用失业人员,劳动合同的终止、变更、续订、解除应在年度考核的基础上,由街乡工会提出具体书面意见,报区总工会审核批准,由各街乡社区公益性就业组织按照《劳动合同法》和国家及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劳动争议处理按签订的劳动合同有关条款执行。
(二) 除《劳动合同法》规定事项外,工会专职社会工作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解除劳动关系或解除聘用关系:
1、不能按照要求完成工作任务或具体指标,年度考核不称职的;
2、服务态度差,造成基层单位投诉,情节严重并查证属实的;
3、不注重自身言行、协调配合,造成工作团队内部不团结、不稳定,情节严重并查证属实的;
4、不服从领导,不遵守工作规章和制度的;
5、违反双方约定其他事项有关内容的。
第九条 区总工会可根据实际情况向街乡(局)工会提出解聘工会专职社会工作者的建议,并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提出。街乡(局)工会解聘工会专职社会工作者提前20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报区总工会审批。
第四章 工作待遇
第十条 工会专职社会工作者的工作待遇包括基本待遇、年度考核奖金、绩效奖金三部分。工会专职社会工作者要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自行申报纳税。
(一) 基本待遇。
1、聘用退休(内退)人员或大学生的基本待遇包括:基本补贴为每人每月1400元,按月发放;在年度考核的基础上,对考核称职及以上等次的工会专职社会工作者每年1月1日增长一次工作年限补贴,增长幅度为每人每月30元,按月发放,工作未满一年的自下年度1月起享受工作年限补贴。
2、聘用失业人员的基本待遇标准和支付办法按照《关于规范公益性就业组织从业人员工资标准的通知》(朝劳社就发[2009]9号)的
规定执行,并按照相关规定调整。
(二) 年度考核奖金。
年度考核奖金实行总额包干,按照平均每人每年2000元的标准核定总额。区总工会根据工会专职社会工作者岗位和年度考核得分情况拉开档次年底一次性发放。工作未满一年的,按实际工作月数核定。
(三) 绩效奖金。
工会专职社会工作者绩效奖金,根据各街乡上解经费的情况,按照相应比例核定总额,由街乡根据其工作情况拉开档次,一次性发放。
第十一条 聘用大学生、失业人员的社会保险缴纳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街乡(局)具体实施,社会保险中单位负担部分,由用人单位负责缴纳。
第五章 考核奖励
第十二条 日常考核
日常考核以街乡(局)工会负责检查、监督工会专职社会工作者的上岗工作情况,遵章守纪情况,并根据考核情况向本街乡社区公益性就业组织提出当月对聘用失业人员奖励工资发放意见;向区总工会提出年度对聘用退休(内退)或大学生人员考核意见。
区总工会将不定期对工会专职社会工作者工作情况进行抽查,并根据抽查情况提出考核意见。
第十三条 年度考核
工会专职社会工作者年度考核是根据其一年的工作情况,由个人
自评、街乡(局)评价、区总工会评价三部分按照10%、70%、20%的比例进行综合量化考核。
考核对象为当年12月1日前在岗工作的工会专职社会工作者。 考核方式分为自评阶段(当年11月30日前)、街乡(局)评价阶段(当年12月10日前)、区总工会评价阶段(当年12月25日前)三个阶段进行。
考核内容包括日常表现、工作情况、培训情况、工作业绩等方面。(详见附件3)
考核等级分为优秀(总成绩90分以上)、称职(总成绩在75-89分)、基本称职(总成绩60-74分)、不称职(总成绩60分以下)。
区总工会每年根据年度考核成绩,评选优秀工会专职社会工作者,比例不超过在岗工会专职社会工作者的10%,并给予相应的奖励。
第十四条 年终奖励
(一) 年度考核奖金。
1、年度考核等级为优秀、称职等级的工会专职社会工会者享受年度考核奖金。
2、按照总量控制的原则,区总工会根据量化考核的分数计算分值单价,并根据个人考核总成绩核定个人年度考核奖金额度,由区总工会统一发放。
3、培训成绩2科(含)不合格者不享受本年度考核奖金。
(二) 绩效奖金
1、年度考核等级为优秀、称职等级的工会专职社会工作者享受年
度绩效奖金。
2、区总工会以街乡上解社会单位经费为基数,按照《朝阳区工会经费收缴专项奖励方案》计算专项奖励总额,由区总工会统一划拨至街乡工会,其中不低于奖励总额75%的专项奖励款作为工会专职社会工作者绩效奖金。
3、街乡工会按照总量控制的原则,根据工会专职社会工作者工作、考核等方面情况,拟定分配方案,经街乡工会办公会审批后实施。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街乡(局)工会根据本办法,结合辖区实际,制订实施细则,规范和完善工会专职社会工作者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区总工会负责解释;如有与国家、市区有关规定相悖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9年 7月1日起执行。《朝阳区街乡工会专职社会工作者管理办法》(朝工发[2008]6号)同时废止。
附件:1、《朝阳区拟聘工会专职社会工作者审批表》
2、《朝阳区工会专职社会工作者登记表》
3、《朝阳区工会专职社会工作者年度考核表》
附件1:
朝阳区拟聘工会专职社会工作者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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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表一式两份,正反打印。) 朝阳区总工会 制
附件2:
朝阳区工会专职社会工作者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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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表一式两份,正反打印。) 朝阳区总工会 制
附件3:
朝阳区工会专职社会工作者年度考核表
( 年度)
单位(盖章): 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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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区总工会 制
朝阳区工会经费收缴专项奖励方案
一、区总工会以街乡上解社会单位经费为基数,按照以下比例计算街乡经费收缴专项奖励总额:
(1)4万元-10万元(含4万元)的奖励比例为2%; (2)10万元-20万元(含10万元)的奖励比例为2.5%; (3)20万元-30万元(含20万元)的奖励比例为3%; (4)30万元-40万元(含30万元)的奖励比例为3.5%; (5)40万元-50万元(含40万元)的奖励比例为4%; (6)50万元以上(含50万)的奖励比例为4.5%。
二、经费收缴专项奖励作为工会专职社会工作者绩效奖金,按照街乡分配方案具体实施。
三、此方案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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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专职 工作者 管理 通知
北京市朝阳区总工会办公室 2009年6月16日印发
(共印6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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