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的社会救助制度
1965年美国出版的《社会工作百科全书》曾述,“社会救助是社会保险制度的补充,当个人或家庭生计断绝急需救助时,乃给予生活上的扶助,是在整个社会保障制度体系中,最富弹性而不受拘束的一种计划”。社会救助制度在发达国家有着悠久的历史,无疑对我国有着一定的借鉴作用。 英国:救助立法时间悠久 英国政府对贫困群众非常重视,早在1834年,英国就制定了新《济贫法》,主要是确认社会救济属于公民应该享受的权利,确立社会救济是国家应尽的义务。 英国社会救助的项目很多,甚至有些是福利式的救助,主要包括低收入家庭救助、老龄救助、儿童救助、残疾救助、失业救助及疾病救助等内容。低收入家庭救助是对收入低于官方规定贫困线家庭的救助,救助金随政府规定的贫困标准而变化。低收入者还可以取得一部分取暖费,有子女的可取得学校免费牛奶和免费膳食以及免缴国民保险费,还可以享受房租补贴等。老龄救助主要是对年满80岁、没有资格享受养老金或只有少量养老金的老年人给予补助。残疾救助包括残疾人的保姆补贴、活动补贴和重残补贴。 美国:救助制度丰富完善 在罗斯福年代,社会保障受到重视,美国制定了历史上第一部社会保障法。经过几十年的补充,社会保障制度日趋完善。救助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1.对有子女困难家庭的资助。政府以现金资助单亲有子女家庭,或父母失业和丧失劳动能力的家庭。 2.养老及困难补贴。主要做法是对老年人和残疾人发放现金补贴。 3.免费医疗。是为了使穷人获取医疗服务的项目,在美国所有的资助项目中该项目耗资最大,由联邦和州政府分担。对于低收入个人而言,免费医疗服务的范围很宽,从住院到门诊,从检查到手术治疗,大部分都不用自己花钱。 4.食品券补助。食品券是政府发行的专供购买食品的有价证券,以解决贫困阶层的基本生活。 5.儿童营养补助。主要是为哺乳期的母亲、婴儿、5岁以下儿童而设立的,每年都有数千名妇孺享受这种补助。 韩国:救助倾向生活保护 韩国的社会救助主要包括生活救助、有功人员救助以及灾害救助。 生活救助包括:生计救助、医疗救助、妇产救助、教育救助、丧葬救助、职业训练以及就业安排。医疗救助是生活救助的一个方面,对无劳动能力贫困人员的医疗救助从门诊到住院全部医疗费由医疗保护基金支付。对有劳动能力的救助对象,医疗保护基金负担其门诊医药费,但住院费只负担一半;其余一半可无息贷给。医疗救助对象须在指定医疗单位就诊或住院。 韩国颁布法律对国家有功人员发给津贴并进行生活救助。有功人员指的是:爱国先烈、爱国志士,战死、战伤、殉职、公伤的军警,殉职、公伤的公务员,武功勋章和报国勋章获得者等及其遗属。对他们的待遇包括年金、生活津贴、看护津贴、住宅资金、抚恤等,还进行教育保护、就业保护、医疗保护、养老保护以及提供贷款、减免交通费等。 灾害救护的内容包括:提供收容设施,提供食品、被褥、学习用品及其他生活必须品,对遇灾住宅进行应急修缮,提供或贷给生活所需资金器具或材料,介绍就业,办理丧事等。灾害救护所需费用设立灾害救护基金,由国库负担70%,地方政府负担30%。 德国:救助特殊困难家庭 19世纪末,德国俾斯麦政府创建了社会保险制度,这种以预防为主对付社会经济风险的新的社会保障手段很快在欧洲各工业国流行开来。德国的社会救助主要是对一般低收入家庭的救助和特殊家庭的救助。除了食品费、生活费、燃料费以及杂费等日常生活费外,还包括代为缴纳医疗、养老保险费、支付丧葬费等。对高龄、残疾、妊娠、妇女生育等特殊需求者,其救助标准比一般标准高30%。 另外,儿童补贴也是德国社会救助的重要内容。只要有子女的家庭都可以得到家庭津贴,子女越多得到家庭津贴也越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