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中小学校服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镇江市中小学校服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中小学校服收费管理,切实维护学生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江苏省物价局、教育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规范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价费
[2010]33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中小学校(含小学、初中、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等)。
第三条 校服收费坚持自愿和非营利原则。不得强制学生统一征订,严格执行以收抵支规定,控制校服价格水平及校服数量,切实减轻学生负担。
第四条 校服费作为学校代收费,由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审核具体价格,并实行《收费许可证》管理,学校应根据管辖权限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领取《收费许可证》。
第五条 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校服集中统一管理工作,征订工作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职能部门具体实施。
第六条 中小学校服分为春秋装和夏装。小学生每三年春秋装和夏装各一套,分别在一、四年级征订;初中生、高中生春秋装和夏装各一套,在新入学年级征订。
第七条 校服收费标准实行最高限价。市物价、教育
部门根据市场情况,定期调整和公示市区最高限价水平。各辖市物价、教育部门可结合当地实际,在不高于市区价格基础上,制定本地区最高限价。
第八条 校服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技术质量规范、环保和安全有关标准及要求。
第九条 校服应选择具有一定生产规模、专业技术、设计能力、良好的售后服务、市场占有率和信誉度较高的生产企业制作,具体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职能部门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校服生产准入企业。
第十条 校服采购实行公开招投标制度,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职能部门集中招投标,招投标的最终结果不得突破最高限价。
第十一条 各地要严格规范校服招投标行为,按照招投标的法定程序和要求开展招投标活动,物价和教育主管部门要加强招投标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第十二条 校服具体价格由各地价格主管部门根据招投标结果确定,严禁学校未经审核实施收费。
第十三条 对少数学校为体现校园文化,在校期间要求统一着装,征订套数确需增加的,但必须征得80%以上学生家长认可,经教育部门、物价部门同意后,经过招投标程序,方可实施。各地要严格控制本地区个性化校服学校数量。
第十四条 校服费实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费用减免政策,减免比例掌握在征订总量的1%—3%,学校应将减免学生
名单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农村中小学校服不作要求。需制作的,由各地物价、教育部门从严掌握,严格控制制作校服的学校比例。
第十六条 各级物价、教育部门以及学校要主动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接受社会监督,充分发挥家长委员会的作用,不断改进和完善校服收费管理。学校在征订校服前,应当公示校服式样、面料等内容,征求学生家长意见。
第十七条 学校应切实加强校服收费管理,规范校服收费行为,禁止下列行为:
(1) 提高规定标准收取校服费;
(2) 违反自愿原则,强制征订校服或增加征订套数;
(3) 在非征订年级征订校服,扩大征订范围;
(4) 在校服费中违规列支教师劳务费,收受生产厂家
回扣、捐赠等;
(5) 招投标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八条 对不执行本暂行办法的行为,政府价格、教育主管部门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经济和行政处罚。
第十九条 本暂行办法由市物价局、教育局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暂行办法自2012年秋学期起执行。执行期间,国家或省有新规定,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