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引资项目合同书
招商引资项目合同书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乙方:黄平县林业综合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之规
定,本着友好合作、互惠互利的原则,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通
过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投资合同。
第二章 投资项目的基本情况
第四条 乙方投资项目根据国家相关规定通过环境影响评
价审批,依法取得法人营业执照,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
亏。
第三章 项目用地
第五条 甲方提供 50 亩工业项目生产用地给乙方,地点
位于新州镇槐花老草坪(四界和实际面积以本合同项目的《国有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为准),项目用地作为工业生产用地,出
让期限为50年。
第六条 乙方通过公开“招、拍、挂”方式取得本合同第五条
所述土地,土地出让具体事项由乙方与 黄平 县国土资源局签订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确认。
第七条 乙方全额缴清土地出让金后,可申办《国有土地使
用权证》。
乙方在完成本合同约定投资前申办《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
须向黄平县国土资源局提交投资承诺书。
第四章 工程建设和验收
第八条 甲方承诺于 2012 年 8 月 30 日前向乙方提供
具备“三通一平”(通水、通电、通路和土地平整,水、路通到企
业界址边,企业厂区外围距供电主干线最长不超过300米的供电
线路由企业自行负责架设)的项目用地。
第九条 经甲方对乙方开工建设事项进行初审认可后,乙方可
边开工建设,边按法定程序向相关部门报批。乙方确保在 2013 年 12
月 30 日前建设投资到位并竣工投产。
第十条 乙方必须严格按照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并经甲方
审核盖章的项目规划平面图、施工图进行施工建设。
第十一条 为确保工程质量,乙方必须办理工程报建、质量
安全监督和施工许可手续。
第十二条 乙方建设工程竣工和设备安装后应申请甲方进行
固定资产投资综合验收。
第五章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 甲方的权利义务
(一)为乙方提供优质服务和良好的发展环境,维护乙方的
正常生产经营秩序;
(二)协调兑现本地出台的招商引资各项优惠和奖励政策;
(三)在乙方配合的前提下,协助乙方办理企业立项、审批
和其他相关的证照手续;
(四)协调配合有关部门为乙方招收工人;
(五)有权对乙方工程建设进行监督和管理;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 乙方的权利义务
(一)乙方投资的企业拥有法律赋予的财产、经营自主权和
劳动用工自主权等权利;
(二)乙方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可享受当地有关优惠和奖励
政策;
(三)自愿遵守和执行甲方各项管理规定;
(四)积极参与地方经济建设,服从政府领导,执行本地政
府以及园区管委会不违背合同条款和法律法规的各项工作安排;
(五)必须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限进行开工建设和竣工投
产,并确保合同约定投资额到位;乙方因客观原因确需延期的,
必须以书面形式向甲方申请并取得甲方的认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六章 违约责任
第十五条 甲乙双方必须严格履行本合同之规定,若一方不
履行合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另一方有权要求对方采取补救措施
或追究对方违约责任。
第十六条 对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将追究乙方违约责
任,提请土地管理部门依法收回全部或部分项目用地:(一)未
经允许,乙方擅自改变工业用地性质的;(二)乙方超过本合同
约定开工期限无特殊原因3个月以上仍未开工的;(三)乙方超
过本合同约定竣工时间6个月以上仍未竣工的;(四)乙方擅自
改变甲方审核批准的企业用地规划的;(五)竣工投产达1年以
上乙方仍未达到本合同约定固定资产投资额的。
第十七条 乙方投产之后每年所享受的各项补贴和奖励总额
与乙方所缴纳税收地方财政留成部分挂钩,不得超过乙方所缴纳
税收地方财政留成部分。
第十八条 对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将追究甲方违约责
任,要求赔偿损失或单方解除合同:(一)未经乙方同意,甲方
擅自改变项目用地面积的;(二)未经乙方同意,甲方擅自将合
同约定的项目用地另作它用的;(三)甲方在合同约定期限内未
能履行合同第八条约定的。
第十九条 合同任何一方未征得另一方的书面同意,不得将
本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转让给第三方,一方违约转让的,另一
方可单方解除合同并追究对方违约责任。
第七章 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甲乙双方应积极主动配合对方工作,互通信息,
相互支持,促进双方合作顺利进行。在合同执行过程中遇到特别
事项,可以由双方协商同意后进行变更或解除合同,并签订书面
协议。
第二十一条 执行合同发生争议时,甲、乙双方应尽可能通
过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双方都有提请仲裁或直接诉讼的
权利。提请仲裁的,双方应达成仲裁协议。
第二十二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补充约定。
补充协议是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三条 本合同一式六份,甲乙双方、 黄平县招商局、
县建设局、县国土局、项目引进单位各执一份。
第二十四条 本合同于 2012 年 月 日在 签
订,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贵州省黔东南州黄平
林业综合开发项目投资合同
甲方:贵州省黄平县人民政府
乙方:黄平县林业综合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为充分利用贵州省黔东南州黄平县资源优势,发展地方特色经
济,促进地区资源优势向经济优势转化,更好的推动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乙方决定在黔东南州黄平县投资林业综合开发项目,甲、乙双方本着平等、坦诚、互惠互利的原则,充分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合同:
第一条 项目概况
一、项目名称:贵州黔东南黄平林业综合开发项目。
二、项目建设地点:贵州省黔东南州黄平县新州镇槐花老草坪 (开发区)。
三、项目总投资:项目投资总额1500万元,其中,项目建设投
资 1000万元,流动资金总额500万元。
第二条 建设规模及进度
一、项目主要建设总目标
项目主要生产生物质颗粒、木材工艺品、家俱、锯材、林地
林木交易中心。项目总投资1500万元,达产后预计年总产值达2000万元,年上缴税金350万元,解决50人员就业。
二、建设规模和内容
项目征用建设用地50亩;新建林权交易中心、木材加工厂(具
体建设内容,含生产厂房、生活用房、生产设备、是水、电等设施)。
三、项目实施进度
(一)2012年6月—2013年10月,筹备工作,其中包括落实土
地、规划报批、环保报批、项目核准等项目前期工作。
(二)2012年10月—2013年12月,项目工程建成投产,形成
年产值2000万元的生产能力。
第三条 优惠政策及相关事项
一、财税奖励优惠政策
(一)甲方对乙方到黄平投资的项目,在享受国家西部大开发优
惠政策和国家及地方产业优惠政策等方面给予支持。
具体如下:
甲方同意乙方投产后前3年上缴的税收,按属于甲方县级财政收
入部分的50%、40%、30%奖励给乙方。
二、土地政策
(一) 甲方在槐花老草坪(开发区)规划50亩项目用地,用
地性质为(工业)。出让方式为(合同出让),出让价格按项目所在
地地价8元/亩,出让年限50年。项目建成投产后,甲方从乙方上缴
税收属于甲方县级财政收入部分每亩4万元奖励给乙方。
(二)由乙方与甲方所属黄平县国土资源局依据有关规定另行签
订《国有土地出让合同》,四至范围以《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规划用
地图划定的红线范围为准。
第四条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为确保该项目快速高效地推进,甲方成立项目领导小组,
帮助乙方协调办理土地、规划、环保、项目核准和公司登记注册手续。
(二)甲方帮助协调解决乙方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各类纠
纷,妥善处理可能发生的一切治安案件,保证乙方生产、经营正常进
行。
(三)协调水电、交通、通讯等部门,在60日内,将水电、道
路、通讯等基础设施建设主干线接至项目边界,所需费用由乙方负
责。。
(四)根据乙方需要,为乙方在招工和用工上给予协调和帮助。
(五)甲方在完成土地出让,乙方支付完全部土地出让金后,甲
方为乙方办理项目《土地使用权证》。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在黄平县登记注册成立公司并在黄平县进行纳税登
记。
(二)乙方在项目开工、建设、生产过程中,必须按照有关要求
积极办理和完善项目立项、规划、环评、审批等相关手续;做好消防、
安全、卫生、环保和检测等相关工作。
(三)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为项目用地居民提供就业岗位。
(四)为最大发挥资源的经济效益,尽快为黄平县地方经济作出
贡献,乙方必须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开工建设,建成投产(具体以第
二条第三款所规定的时间为准)。
(五)项目建设应符合国家及地方有关产业政策,满足环境保护
等有关政策要求,污染治理及环保方面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
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项目经验收合格后投产。
(六)本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100万元人民
币(大写:壹佰万元整)汇入甲方指定银行帐户(中国农业银行黄平
县支行 黄平县招商和商务局项目保证金专户 账号:
[***********])。该款项作为乙方向甲方支付的履约保证金,
由甲方用于处理项目投资有关事宜。如因国家政策调整或者不可抗力
等特殊情况造成项目不成功,保证金不计利息。
(七)乙方不得擅自改变土地使用性质,否则甲方依法无偿收回
出让的土地。
(八)乙方在建设、生产、经营过程中,所造成的损失概由乙方
自行负责,并自行承担安全管理责任。
第五条 违约责任
一、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乙方在取得项目用地后6个月以内仍然
未开工建设的,或未经甲方同意超出本合同第二条第三款所规定的时
间未建成投产的,甲方有权取消本合同,不承担违约责任。
二、 在不可抗力的情况下导致合同项目中止,甲、乙双方均不
承担违约责任。在不可抗力发生之日起20日内,甲方应返还乙方已
缴纳的履约保证金。
三、任何一方违约,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的实际经济损失。
第六条 其他
一、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共同协商达成的补充
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委托所属工作部门与乙方达成
的有关工作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遇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或重大事件,本合同是否终止,由甲、
乙双方共同协商解决。
三、甲、乙双方发生不能协商解决的争议,应向合同履行地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
四、本合同从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贵州省黄平县人民政府 乙方:黄平县林业综合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甲方代表(签章) 乙方代表(签章)
合同签订时间:2012年××月××日
合同签订地点:贵州黄平
合同履行地点:贵州黄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