赔偿法讲解
第七讲 国家赔偿法(王旭:指南针独家授课名师)
(根据2010年4月29日修正案制作)
国家赔偿的构成要件
【注意】
(1) 公安机关没有履行或及时履行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人身权、财产权职
责,(2) 造成人身权、财产权遭受到实际损失的。
(2)举证责任分配: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对自己提出的主张,
应当提供证据。
赔偿义务机关采取行政拘留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期间,被限制人身
自由的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赔偿义务机关的行为与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的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赔偿义务机关应当提供证据。
二、 行政赔偿的范围
【注意】
(1)行政强制措施违法包括主体不合法、对象错误、超越权限、程序违法、疏于对财产保管而造成损失等。但不包括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所违法造成的损失,这只能要求司
法赔偿。
(2)行政机关扣押当事人财产后又解除扣押,如解除扣押时明示扣押行为违法的,应认定扣押行为的违法性已经确认;解除时没有明示扣押行为违法的,不能视为行政机关对扣押行为的违法性已经确认。(2000年批复)
考点三、赔偿请求人与赔偿义务机关 (1)赔偿请求人(第6条)
受害的公民死亡 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有权要求赔偿。 受害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其权利承受人有权要求赔偿。
【注意】
①赔偿请求人当面递交申请书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当场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并注明收讫日期的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赔偿请求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② 行政赔偿诉讼中可以对赔偿方式、赔偿范围、赔偿数额进行协商;
③赔偿义务机关决定赔偿的,应当制作赔偿决定书,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送达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决定不予赔偿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书面通知赔偿请求人,并说明不予赔偿的理由。
五、刑事赔偿范围
【注意】其他国家不予赔偿的情况
(1)监视居住;
(2)错误判决剥夺政治权利、管制、有期徒刑缓刑等刑罚的,但判决之前的羁押期间需要赔偿;
(3)取保候审。该期间虽然当事人人身自由受到一定限制,但没有被实际羁押。 (4)保外就医期间不算为羁押期间 (5)减刑 (6)假释
七、赔偿义务机关的确认
【注意】二审改判无罪包括:
① 二审直接改判无罪 ②
一审重审改判无罪 ③ 二审发回重审,一审法院要求检察院补充侦查,检察院补充侦查后撤回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或撤销案件 ④ 检察院在发回重审过程中主动要求撤回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或撤销案件。(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改判无罪确定赔偿义务机关的解释)
八、刑事赔偿程序
1、以公安、检察机关、监狱、看守所为赔偿义务机关的程序
2、以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的程序
注意:
关于赔偿委员会决定的要点:
①中级以上的人民法院设立赔偿委员会,由人民法院三名以上审判员组成,组成人员的人数应当为单数。赔偿委员会作赔偿决定,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赔偿委员会作出的赔偿决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决定,必须执行。
②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处理赔偿请求,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必要时,可以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情况、收集证据。赔偿请求人与赔偿义务机关对损害事实及因果关系有争议的,
赔偿委员会可以听取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的陈述和申辩,并可以进行质证。
③赔偿决定要制作成人民法院赔偿决定书,由赔偿委员会主任审核签发、盖人民法院印章。(《赔偿委员会审理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第17、19条)
④赔偿案件应该在3个月内做出赔偿决定。因案件复杂,经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再需要延长的,报上级法院批准,再延长最多不超过三个月。
考点九、赔偿方式与计算标准
1、赔偿方式
2、侵犯人身自由权的赔偿计算标准
4、侵犯财产权的赔偿计算标准:只赔直接损失,不赔间接损失;只赔实际损失,不赔预期损失;只赔物质损失,不赔精神损失。
十、 其他规定
1、名誉权、荣誉权受损的特殊补救方式: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注意:同时可适用精神损害抚慰金制度 2、民事、行政诉讼中的国家赔偿范围
赔偿请求时效:自违法行为被确认之日起两年内向赔偿机关提出赔偿申请。 与赔偿诉讼时效三个月的区分
赔偿金支付制度
赔偿请求人凭生效的判决书、复议决定书、赔偿决定书或者调解书,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支付赔偿金。
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支付赔偿金申请之日起七日内,依照预算管理权限向有关的财政部门提出支付申请。财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支付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