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公允价值变动引起资本公积增加是否缴纳印花税?
因公允价值变动引起资本公积增加是否缴纳印花税? (2013-07-08 17:43:08)
转载▼
标签: 分类: 财会与税务
转载
原文地址:因公允价值变动引起资本公积增加是否缴纳印花税?作者:税眼朦胧 因公允价值变动引起资本公积增加是否缴纳印花税?
来源:中国税网
问:我单位持有一家上市公司股票,在“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核算,每季度按照股票价值确进行账务处理,具体处理方法如下: 假设公允价值增加110万元
借: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110
贷:资本公积 85
递延所得税负债 25。
请问这种情况增加的“资本公积”金额是否需要按照资金账簿缴纳印花税?如需缴纳如果出现公允价值减少,如何处理,是否可退回前期缴纳的印花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金账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5号)第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执行“两则”后,其“记载资金的账簿”的印花税计税依据改为“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
第二条规定,企业执行“两则”启用新账簿后,其“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大于原已贴花资金的,就增加的部分
补贴印花。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计量形成的资本公积”是新准则的产物,上述通知规定的背景是财政部发布的《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会计准则》,新两则已经替代了旧两则,目前税务总局尚未就此问题进行明确。
在没有文件对此明确之前,企业仍要按上述通知规定,即按“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计缴印花。
《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凡多贴印花税票者,不得申请退税或者抵用。
根据上述规定,资金账簿印花税应根据“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合计金额计缴,“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大于原已贴花资金的,就增加的部分计算缴纳印花税。如果因公允价值下降造成企业的“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低于原已贴花部分,企业已缴纳的印花税,不得申请退税或者抵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