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充意见及证据
补充意见及证据
广州市仲裁委员:
贵会于2017年6月18日开庭审理了【案号:(2017)穗仲案字第3238】一案,在开庭当时,贵会许可第一被申请人提交了胡春妹“关于卢国平与王少鑫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声明”,鉴于这份新证据对申请人产生的不利影响,现申请人申请提交补充证据及补充意见。
一、 关于第一申请人说自己是无权处分,第二被申请人胡春
妹声称自己对房屋交易不知情纯属捏造。虽然在2月9
日卢国平与王少鑫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时胡春妹没有签
字,但之后在3月10日胡春妹向银行提交的【同意出售
共有房屋声明书】,还有3月14日胡春妹同意将身份证
发给按揭公司黄思贤微信记录,4月19日王少鑫在微信
里告知卢国平“昨天我和太太说了耽误过户的事,她很
生气”,4月21日王少鑫与中介莫米如的微信记录“如
果要我太太到场,你务必弄到27日的号”,这一系列的
证据都可以证明胡春妹对于存量房买卖合同是知情的,
而且是愿意配合办理房屋交易手续的。开庭时被申请人
的代理律师也承认胡春妹是在申请人发了过激言论的微
信内容后才不想卖房的,说明之前胡春妹是同意卖房的。
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
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
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卢国平与王少鑫的存量房买卖合同,胡春妹不但以书面的声明明确予以追认,而且还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愿意出售房屋,所以该合同合法有效。
二、 第一被申请人说申请人是假离婚规避国家限购政策才取
得的购房资格,与事实不符。事实是申请人在2月9号
购房时,家庭只有一套房产,按照对方提供的答辩意见
里的2016年广州市政府出台的《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
明确规定:广州市户籍居民家庭限购2套住房,所以即
使申请人不离婚也是具有购房资格的,不存在规避限购
政策取得的购房资格的问题。所以双方签订的存量房买
卖合同没有违反任何法律法规,更没有违反当时的国家
政策,是当事人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合法有效。
三、 第一被申请人引用错误的法条误导仲裁庭。第一被申请
人在答辩意见里说“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
规定,被答辩人恶意规避国家政策的行为,依法应属无
效民事行为”,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的内容是:“下列民
事行为无效:(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二) 限制
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三) 一方以欺诈、
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
况下所为的;(四)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
人利益的;(五) 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六) 经
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七)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2009 年 8 月 27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决议:“1. 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七条修改为: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删去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可见,全国人大常委会已经决议将“(六) 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这款删除。
四、 根据存量房买卖合同第八条,我方是守约方,我方有权
选择继续履行合同或解除合同,现在我方只要求对方继续履行合同,并且支付违约金。申请人与第一被申请人于2017年2月9日签订的存量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根据合同法第八条之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申请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已经付了首付款,并且向银行申请到了剩余款项的按揭贷款,申请人已经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了自己的主要义务。双方共同于2017年4月18日去房管局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但由于第一被申请人缺少一份文件,导致当天没有过户完成,之后双方又共同约定4月26日去房管局过户,第一被申请人无视法律无视依法成立的合同对自己的约束力,当
天不但不去办理过户手续,反而在我方没有任何违约行为的情况下随意解除合同。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之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作为守约方,现申请人要求被申请继续履行过户手续,并承担违约责任。所以无论是从甲乙双方签定的买卖合同,还是从合同法上法律规定,我方都可以要求对方继续履行合同配合我方办理过户手续。
五、 关于对方说申请人超过15天向银行提出按揭申请的事
实,我方不予以认可。我方在合同签订后就积极的向银行提交了按揭申请,对方没有任何证据证明申请人提交资料不符合合同约定,纯属第一被申请人的恶意揣测。在二手房买卖过程中,双方是委托第三方中介按揭公司向银行递交资料申请,申请人很早就相关资料提交中介按揭公司,卖方什么时候中介按揭公司,申请人不是很清楚,第三方中介按揭公司在向银行递交资料时,一般都是收集全买卖双方资料之后,才向银行申请办理按揭手续,因为卖方存在不想卖房的主观意愿,所以会存在故意拖延提交资料的可能性,以达到不卖房的目的,卖方迟迟不递交给第三方中介按揭公司,如果因此造成向银行递交申请延迟,是由卖方来承担。
六、 二手房买卖合同是一个持续履行的合同,若在4月18日
之前申请人确实存在违约行为,第一被申请人完全可以根据存量房买卖合同第八条之规定行使解除合同的权利,而事实是第一被申请人与申请人自愿于4月18日共同到房管局办理过户手续,说明申请人在4月18号之前是没有违约行为的,在4月18日之后对方也没有任何证据证明申请人存在违约行为,所以对方应该按照合同的约定继续履行。
七、 关于第一被申请人说3月10号网签是申请人违约了,与
事实不符。事实是合同签订后,申请人多次催告第一被申请人去办理网签,第一被申请人总是说自己在出差,第一被申请人一直拖延到3月10才与申请人去办理网签,是第一被申请人违约了。
证据目录:
1、 同意出售共有房屋声明书。证明第二被申请人同意
出售涉案房屋并且同意办理有关房屋交易等手续。
2、 王少鑫与卢国平微信记录、黄思贤与王少鑫微信记
录。证明第二被申请人同意出售涉案房屋并且在积
极配合按揭公司办理房屋交易手续。
申请人:
2017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