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经审工作制度
05-06
财 务 经 审 工 作 制 度
1、经审委员会、委员要做好收交会费和拨缴工会经费的监督工作,如发现没有按上级规定执行,应提出书面意见(建议),否则视为失职,要追究责任。
2、工会预算编制和大额资金的使用要经过工会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谁擅自决定就追究谁的责任。
3、根据上级工会审定的预算,工会经费开支,由工会主席审批,同时要经审员签字才能,出纳才能予以报销或发放,谁违反此程序就追究谁的责任。
4、发票的报销和实物发放的签收单实行三登记制度,即“工会主席、经审员、出纳”都要登记发票日期、金额、用途、报销人(签收人)等信息。经审员在做经审报表或经审总结时,发现谁没有登记好就追究谁的责任。
5、出纳人员备用现金超过规定数目或保险箱放置个人物品,被上级检查发现受到批评,要追究出纳的责任。
6、工会经费支出超过一千元要使用支票,违反此项规定要追究经办人员责任。
7、工会主席要监督好校务公开工作,校务公开工作监督不力要承担主要责任。如校务公开时发现问题及时提出书面意见(建议),相关部门没有整改或整改不力,则由学校追究相关部门(责任人)的责任,工会主席不再承担此项责任。
8、工会主席要做好工会财产、器械、活动室的日常管理,没有管理好则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如工会主席委托人员管理,则管理人员要负好管理的责任。
9、工会委员、小组长没有完成好本职工作、没有完成好上级交办的工作,如造成不良影响或重大不和谐事件的,要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