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管理之我见
随着我区经济的发展,城市进程化的加快,正向着重庆辖区中等城市的方向发展。一个良好的市容环境就成了我区城市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标志,抓好市容环境管理就是抓好我区的建设。
自城管监察部门在全国各地相继设立且建立了城市市政管理监察队伍以来,这支队伍对推动我区城市建设、繁荣与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我区的城管队伍经历了多次的改革与发展,成立了现在的市政管理监察支队,从而加大了执法力度。然而,在城市管理领域仍存在着诸多与城市管理要求不相适应的问题,阻碍着城管监察在城市管理工作中健康有序的发展。我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谈谈看法:
一、职能部门太多,造成“交通”堵塞且执法主体资格混乱执法依据不足
第一、城市管理监察是一项综合性的管理工作,涉及的部门众多。就目前而言,规划、卫生、市政、园林绿化、环境保护、市容等部门都不同程度地承担着管理城市的职能,还有各街道的城管中队等。为此职能交叉给城市管理带来许多负面影响。
第二、因受多种因素的限制,目前我区市政监察执法机构是事业单位,本身无执法主体资格,只能是由市政局委托其执法。针对市政管理监察单个部门管理权限偏窄,一些违章行为有关执法部门看不见,而看见的部门又无权管制的现象,有时出现城管部门出面,各相关部门配合参加的城市管理综合检查执法,进行城市的管理工作。然而,一些单位怕承担责任,害怕在城管执法中被相对人申请复议或诉讼,因而,在具
体配合和真正实施处罚时容易滋生退缩的心理。
在我区,影响市容的主要有:一:是占道经营,占道经营者主要有四种人:(一):是无业人员;(二):是下岗职工;(三):是外来人员(主要是一些农村剩余劳动力和部分沿江失地农民);(四):是其他人员。他们占道经营的心理是:要糊口,占马路,要赚钱,摆摊点,只要占了道,即使发不了财,最起码也能养家糊口。二:是建筑渣土带泥上路或沿途扬、溢、撒、漏;三:是广告的“三乱”;四:是人民西路以下旧城改造和大东门片区乌江2桥引桥附属设施的长久修建,以及南门山人防工程的未完工所造成“大工地”破烂凌乱环境对城市形象、功能和设施的损坏;还有一种就是沿街乞讨与卖艺的乞丐和残疾人。虽然政府为缓解“脸皮”与“肚皮”的矛盾,采取了管教结合、堵疏并举、惩罚跟上的办法,在堵的同时建立了专门的交易市场或利用闲置地方办起室内市场,且允许一两条街设置一些临时摊点、群,引导占道摊主入室入市经营。然而,由于入室入市经营要缴纳一定的管理费、个人所得税及摊点设施费,相当一部分摊主不愿意,有的进去了又退了出来,仍然以占道经营为谋生手段,这给城市管理带来了很大的难度。
第三、市政管理监察队伍多为委托执法,依据委托方的部分法规条文等规范性文件去执法难度很大,达不到治理的效果,且极易出现交叉执法,重复处罚现象。有时则成了政府的临时“救火队”、“突击队”。
二、市政管理监察部门管理经费少,执法难度大,支配权小
目前,一是市政管理监察部门的经费不足,虽然经费是财政拨款,
但远远不能满足对城市管理的需要。甚至有时靠罚款创收来维持,由此导致种种执法不公、执法不严、以罚代管等不正常现象发生。二是在众多行政执法部门中,城管监察执法的难度是有目共睹的。一方面由于相对人人员成分复杂,一些人文化程度较低,法律意识谈薄,认为自己不偷不抢,做生意不违法,当执法人员依法对其进行管理时,便破口大骂,与执法人员胡搅蛮缠,阻挠执法甚至暴力抗法。另一方面因为城管监察部门面对的对象大多是弱势群体,部分人员生活确实困难,以流动经营作为谋生的手段,一些市民尽管强烈要求有一个优美、整洁的工作、生活环境,但同时又受同情心的驱使,盲目同情违章经营户,进而片面指责城管监察执法人员,在一定程度上也助长了对管理的抵触情绪。 而且,城管监察队伍尚未纳入行政执法编制序列,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城管监察队伍为事业单位,没有纳入行政编制序列,潜伏着不稳定因素。在行政处罚法颁布以后,执法行为更是步履维艰。三是城管监察工作一旦发生队员与被管理者之间的矛盾后,城管队自己没有处罚权,在行政处罚方面至今还是委托执法,手续上缺乏强制性。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我认为应当采取以下对策:强化管理,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市民的素质,加强相关工程的建设进度。 强化管理是一切工作的最终决定因素,市政监察在城市管理中的效果最终取决于市民素质的提高。市民的素质得不到提高,硬件投入再多都不会取得良好的效果,管理工作也将是治标不治本。我们必须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运用各种途径和方式强化对市民的宣传教育,使他们认识到优美的市容环境对市民的日常工作、生活质量和招商引资具有的重要意义;了解城市
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理解、支持城管人员的工作,舍小利取大义,自觉抵制城市管理中的违章行为,形成一个人人爱城市,人人维护市容的良好氛围。加强相关工程的建设进度,早日完善城市功能。规划部门要早做规划,规划要有前瞻性,大局观。相关工程建设单位和工程监理、督查、督促部门应加快工程进度,增强责任心,争取早日交给涪陵市民一个舒适优美的居住环境。
当前城管监察队伍已经成为依法管理城市中不可替代的一支行政执法队伍,为各级政府所信赖,且在不断发展、壮大,为使这支队伍在前进中健康发展,为此,提出如下建议:
一是尽快尽早给城管监察队伍定性定位。一个单位、一个行业能否存在,取决于其存在的社会价值和国家政权的认可。近年实践证明,城管监察队伍已经成为建设文明城市必需的执法队伍。但由于没有给这支队伍明确的定性和定位,造成了这支队伍无执法主体资格,无执法依据的尴尬局面,对城市的规划、建设管理极为不利。鉴于此,希望有关部门将这支队伍定为行政执法单位,列入行政编制序列,以法规的形式授予这支队伍在城市管理中的执法主体资格,使其能够名正言顺地履行监察职责。
二是城管监察队伍应尽快立法。随着行政处罚法的出台和实施,严格依法行政、强化行政执法监督已成为依法治国、依法治市的重要组成部分。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越来越深入人心,市民的法制观念愈来愈增强。作为一支行政执法队伍,如果没有执法依据,在法制日趋健全的今
天就会寸步难行,在行政执法中随时都会遭遇行政诉讼并成为被告。 近年来,城管监察作为维护城市建设与发展的行政执法机构,然而,至今没有出台一部相关的法律法规来对其进行调整和规范,呼吁早日出台“城市管理法”,与此同时,建议人大出台地方规章,以确保城管监察队伍的生存与发展。
三是应加强城管监察队伍的领域。加强各级城管监察队伍建设、管理的检查力度,可在全区城市环境综合整治检查考核中,将各个城管监察大队的立法、体制、装备及队员是否经过培训等情况列为检查内容,在考核上相应增加分值,以引起区政府的重视。日前,各地城管监察队伍的执法能力还不适应依法行政的需要,队员自身素质亦亟待提高。为此,各地城管监察队伍必须坚持依法行政,内强素质、外树形象。不断改进工作作风,树立良好的形象,为政府排忧解难,为城市管理搞好服务。
四是实现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成立综合执法局。从广州、杭州,重庆主城,以及周边兄弟城市等实施综合执法试点情况看,实施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是新形势下加强城市管理的需要。城市实施综合执法以后,将执法队伍的权限扩大了,执法范围扩宽了,执法内容增多了,有利于避免多头执法、交叉执法,“看到的管不到,管到的看不到”以及“有利的争着管,无利的推着管”的现象将不复存在。而且,实施综合执法以后,将执法队伍的主体明确了,体制理顺了,人员增加了,有利于实施全天侯管理。还有,实施综合执法以后,执法经费由财政全额拨款,为执法
人员提供了充足的经费保障,有利于调动执法人员积极性,提高快速反应能力,加大执法力度。因此,实施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对全面强化我市的城市管理是十分有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