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条例培训稿
《法律援助条例》培训稿
一、修改背景
(一)什么是法律援助?
1. 法律援助的定义
第三条:本条例“法律援助”,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依法受理与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指派或者安排法律援助人员为符合法定条件的公民(无偿)提供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法律服务的活动。(通俗讲穷人打不起官司,国家免费派律师打官司。)
解析:首先,新条例区分了法律援助和法律援助服务两个概念。法律援助服务,根据法律援助的指派或安排所提供的法律服务,法律援助服务和律师从事的法律服务没有本质区别,产生的原因不一样。
第三,采用了广义的法律援助,服务形式不仅包括办理案件,还包括咨询等其他业务。详细的服务形式看第十六条。 《四川省法律援助条例》自2001年颁布施行以来,对促进我省法律援助工作,保障经济困难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起到了积极作用。国务院《条例》2003年9月实施。新《条例》2014年5月1日实施。
1.《四川省法律援助条例》有些规定和上位法规定不一致。
比如原省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法律援助,是 - 1 -
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按一定的程序组织法律援助人员,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并实行免、减收费的一项法律保障制度。规定了“减收费”也属于法律援助。
尤其是《刑事诉讼法》、司法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等规定相继出台,刑事法律援助的范围扩大,法律援助工作程序日益规范,原省条例中的一些规定与上位法不相协调,需要修订。
2.实践中的工作经验需要法律法规加以确定。
如“一小时法律援助服务圈”,其中一项重要内容就是建立乡镇(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根据原省条例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是省、市、县的三级机构,没有规定乡镇(街道)的,工作站的建设是于法无据的。实践中,乡镇(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作为县级法律援助机构的延伸,方便了基层群众就近获得法律服务。目前我省已建立了3千多家乡镇(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需要立法上明确其法律地位。所以,在这次条例修订中肯定了“一小时法律援助服务圈”的建设成果。新增了第六条第二款: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在乡(镇)、街道司法所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负责辖区内法律援助工作。今年我市将建立2个乡镇级规范化法律援助工作站。(荣县1个,自井区1个)
二、修订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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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纳入省人大立法计划,开始立法调研。
2013年初,省人大常委会将修订条例纳入2013年立法计划后,由省人大内司委牵头,省司法厅厅领导及法制处、省法律援助中心抽调人员专门成立了立法起草小组。
2013年9月24日,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一审; 2013年11月26日,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二审; 2014年3月20日,省人大第十二届常委会第八次会议三审,获得高票通过。
三、援引文件:
从援助事项标准、经济困标准、办案补贴标准这三项动态标准来看,只有民事法律援助范围有所调整,经济困难标准保留了省政府办公厅文件的规定。
四、新条例亮点
新条例共6章47条,原《条例》2001年实施,国务院《条例》2003年实施。内容涉及法律援助的方方面面,与旧条例相比,有不少突出亮点:
一是政府责任更加具体。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虽然将法律援助确定为政府责任,但对政府责任的内涵未做具体规定。新条例明确规定政府责任的内容包括: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法律援助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政府主导的维护公民权益机制;将法律援助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并逐步增加投入;建立、完善法律援助机构和法律援助工作协调机制;建立健全城乡法律援助服务体系;省级 - 3 -
财政部门设立法律援助专项补助资金,扶持贫困地区开展法律援助工作。
二是事项范围更加扩大。新条例进一步扩大了覆盖面,惠及更多困难群众。将法律援助的事项范围从6项扩大到10项,1、新增加了劳务纠纷,2、因遭受家庭暴力等主张婚姻家庭民事权益保护的,3、因食品药品安全事故或者环境污染、交通事故等侵权行为造成损害请求赔偿的,4、因使用伪劣化肥、农药、种子、农机具和其他伪劣产品造成损害请求赔偿的。基本将实践中能遇到的民事援助事项都包进去了。
三是法律援助更加方便。1、为巩固“法律援助一小时服务圈”建设成果,新条例规定了乡镇(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建设。2、对于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儿童福利院等机构接收供养的八类人员、因遭受自然灾害接收救助的人员等群体,无需提供经济困难证明即可申请法律援助。3、公民因见义勇为行为或者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致使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请求赔偿或补偿,或者农村进城务工人员请求支付劳动报酬或工伤赔偿而申请法律援助的,免予审查经济困难条件。法律援助机构对于不属于本机构受理的申请,应当协助申请人向有受理权的法律援助机构办理相关手续;申请法律援助的方式可以是书面,也可以口头或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经济困难证明由村委会或社区出具,乡镇街道确认;对紧急事项,可以先提供法律援助服务,后审查申请人资格 - 4 -
四是与相关法律规定更加协调。主要是与《刑事诉讼法》、《关于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规定相统一。新条例明确了强制性刑事法律援助的范围和选择性刑事法律援助申请的条件。进一步明确了公安、检察和法院在刑事办案程序中,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律援助告知、转交法律援助申请、及时通知辩护与代理等方面义务,规定其具体的职责内容、履责期限等。
五是服务规范的要求更加明确。新条例进一步规范了法律援助人员的办案行为,明确了违法违规人员法律责任,督促其自觉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将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作为法律援助服务工作的主要承担者。法律援助案件的办理都是国家财政支出,国家应当保证受援人获得高质量的法律服务。从世界各国的普遍做法来看,律师都是法律援助案件的主要办案力量,是主流,也是发展趋势。2、但就目前实际来看,完全由律师办理也不现实,其他法律援助人员办理一定数量案件也是必要的,作为一种补充的辅助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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