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湖南华菱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
李某某、湖南华菱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
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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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岳中管终字第21号
民事裁定书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亚旭,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华菱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中路269号华菱大厦22楼。
法定代表人方平,董事长。
原审被告岳阳新天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市南环东路南湖新天地1栋2楼。 法定代表人胡成,总经理。
上诉人李亚旭、湖南华菱置业有限公司因借款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2010)楼民管字第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分别提起上诉。李亚旭上诉称:一审法院未经双方举证质证,就裁定岳阳新天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不是本案借款人,剥夺了上诉人的权利,上诉人有权选择向被告岳阳新天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所在的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原审裁定,裁定该案由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审理。湖南华菱置业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涉嫌刑事犯罪,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主管权,应当依法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侦查,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案件涉嫌犯罪材料移送长沙市公安局侦查。
本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李亚旭将款项借给了湖南华菱置业有限公司华菱香墅美地项目部,而原审被告岳阳新天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是华菱•香墅美地项目的开发商之一,故李亚旭将其作为本案被告之一提起诉讼并无不当。至于岳阳新天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在本案是否应承担责任以及本案是否涉嫌刑事犯罪,属实体审理中应查明的问题。本案系借
款合同纠纷,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本案被告之一的岳阳市新天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岳阳市岳阳楼区,故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对案件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2010)楼民管字第5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吴 建 新 审 判 员 严 冰 审 判 员 王 婷 二0一0年十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彭 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