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合伙于风险投资之优势
有限合伙于风险投资之优势
摘 要 在合伙企业法中增加有限合伙之规定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目前中国经济发展的需要,将对中国经济尤其是风险投资的发展产生重大影响。借鉴国外风险投资发展经验和有限合伙自身的优势,对中国风险投资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文章从两大方面阐述了有限合伙作为风险投资组织形式的优势,简要说明了西方风险投资选择有限合伙的理由。
关键词 有限合伙;风险投资;道德风险;税收负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下称《合伙企业法》)自1997年8月1日施行以来,对促进经济发展确实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该法只规定了普通合伙,对于中国目前市场经济和风险投资业的发展而言,明显不足以满足经济发展的需要。相对于立法的滞后。中国的经济发展实践中产生了一系列有限合伙的雏形或变异形式,只是由于缺乏法律的有效引导,使得融资行为很不规范,损害投资者利益的行为时有发生。在该法的实践过程中,部分地方政府尝试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建立有限合伙法律制度,承认有限合伙的法律地位。但是这种地方先于国家立法的变通方式导致了法律规范之间的冲突,使得依据地方性法规采用有限合伙企业形式的合伙人权益未能得到法律的切实保障,严重影响了投资人进行投资活动尤其是风险投资的积极性。为了适应了实践的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于2006年8月进行了修改,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了有限合伙法律制度。有限合伙制度弥补了公司制度与合伙制度的不足,填补了企业法律形式的明显李白。可以有效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并且拓宽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空间,使投资者在选择企业形式和进行经营活动时自由度更大。此种企业组织形式必将成为中国今后风险投资的主要组织形式。
一、有限合伙逐渐成为西方风险投资的主要组织形式
在美、英等风险投资比较发达的国家中,有限合伙是风险投资基金最主要的结构形式。在美国,风险投资公司的组织形式经历了一个由公司制到合伙制的发展过程。1958年,美国国会通过一部《中小企业投资法》,并由此引发了设置得到政府中小企业管理局许可和资助的中小企业投资公司的高潮。但是这种公司制的风险投资机制并不十分适合风险投资业自身的发展规律,在经历了一个阶段的快速发展后,中小企业投资公司就陷入了困境,到1977年,仍然在运营中的中小企业投资公司仅剩下了276家。但是小企业投资公司的发展历程未能实现美国政府发展高新技术企业、促进科技转化的初衷。60年代末、70年代初。在小企业投资公司的教训以及外部经济条件的变化中,孕育出一种新型的投资方式私人合伙风险投资公司。从70年代开始,有限合伙形式的投资基金得到r迅速发展。上个世纪80年代,由于私人合伙风险投资公司在美国风险投资业取得了很好的经营业绩,许多大银行和大企业附属的风险投资公司也纷纷改制成有限合伙制。至此,有限合伙制已成为美国风险投资公司采用的一种主要组织形式。美国私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