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我国林地经营权及其流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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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我国林地经营权及其流转
作者:王媛媛
来源:《商情》2013年第29期
【摘要】林地经营权流转作为现代林业持续发展的基本行为,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林业发展的必然,随着我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和山区农村经济的不断发展,林地经营权流转日趋普及,并显示出越来越旺盛的生命力。本文根据现有林地流转基础理论的研究,提出了林地经营权流转的内涵,分析了当前我国林地经营权流转的特点,林地经营权流转的基本类型和林地经营权流转应遵循的原则,并在此基础上指出我国现有林地经营权流转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关键词】林地 林地流转 林地经营权 森林法
一、关于林地经营权的概念
根据《林地管理暂行办法》第2条规定,郁闭度0.3以上的林地称为林地。而根据《森林法实施条例》第2条规定,林地是指郁闭度0.2以上的宜林地。两处概念存在显著差异,前者要求郁闭度为0.3以上,而后者要求郁闭度为0.2以上。无论何种数据更符合现实情况,从法律实施角度而言,国务院制定的《森林实施条例》是林业部门制定的《林地管理暂行办法》的上位法,上位法优于下位法,林地的法律概念应采用后者。自此,《森林法实施条例》已经界定了林地含义,只是通过这种方式来规定有所不宜。
根据以上论述可以这样理解,林地流转是指把林地使用权按照法定程序,通过拍卖协议招标等方式在不改变林地所有权和林地用途的前提下,将林地使用权按一定程序,转让给个人或企业的行为。故林地流转只能是林地使用权的流转和林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这也是林权流转的核心内容。
二、我国进行林地经营权流转的必要性
产权清晰一直是我国林业改革努力的重点,目的就是实现林地经营过程中的权责利相统一,林地经营权流转的进行在很大程度上很好地实现了这个重大问题的解决。林地经营权流转是我国林业改革所要进行的一项重大举措,其对资源的合理配置及促进林业的发展都有非常重大的意义。林地经营权的流转是我国林业发展的客观需要,也是林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需要,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完全创新的制度,是新世纪中国林业改革和发展过程中的必然选择。
(1)林地经营权流转是林业持续发展的必然。在当前的社会发展形势下,大量林业职工的下岗、资金的短缺、管理水平的低下,国有林地经营状况普遍不好。虽然国家根据林业发展政策给予国有林区大力支持,但是上述局面未能得到实质性改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