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水县农村三资管理实施细则
白水县农村三资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农村三资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维护好集体和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乡村财务管理工作的通知》(中纪发〔 2006〕24号)、《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规定》、《陕西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以及《关于推行村有乡管统一结算制度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村级财务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白政办[2004]14号)、《白水县村民监督委员会管理办法(试行)》(白办发[2012]69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村级财务管理的通知》(白政监发[2012]04)等有关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按村(含居,下同)设置的社区性集体经济组织,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委会,对涉及村集体财务和资产管理的组织及人员的行为均具有约束力。
第三条 本细则为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行为的原则性规范,凡村集体发生的一切收支、结算、分配等财务事项均遵循本细则。
第四条 纪委、检察、公安、农业部门依法对村集体的三资工作进行监督,对于违反此细则的行为,将依法依纪进行查处。
农村经营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村集体三资
工作进行管理和指导。 第五条 村集体三资实行“统一管理、集中核算”管理制度,镇经管站负责全镇行政区域内所有村集体的三资和财务管理工作,乡镇农村三资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三资中心)负责各村集体三资和财务的业务代管工作,三资中心下设三资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三资办)和农村财务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财务中心)。
第六条 乡镇可根据本细则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制度),对有关原则性条款量化、细化,但不能与此细则相低触。
第二章 集体资产管理 第七条 农村集体资产包括:
(一)法律规定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等资源性资产;
(二)通过公共积累、投资投劳形成的建筑物、机械设备、通讯工具、交通工具、牲畜、林木、果树、电力设施、水利设施、乡村道路和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和其他公益设施;
(三)与其他单位和个人共同投资投劳形成的公益设施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占有的资产份额;
(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或者兼并的企业资产,以及在联营、股份、股份合作、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和集资建设的项目中,按照投资份额拥有的资产和相应的增值资产;
(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拥有的现金、存款、有价证券和债权;
(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接受资助、捐赠和国家补助形成的资产;
(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拥有的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和其他无形资产;
第八条 农村集体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损害。
第九条 集体资产必须进行登记,在区分村、组产权的基础上建立资产台帐,台帐一式四份,三委会签字盖章,各存一份,镇三资管理中心备案存档一份。
第十条 集体资产被其它单位占用、权属暂没有界定清楚的,作为待界定资产登记,并定期检查资产使用情况。
第十一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集体资产可以直接经营,也可以采取承包、租赁、参股、联营、股份合作、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的方式经营。
第十二条 确定或者改变集体资产经营方式,购置或者处分重要固定资产以及其他有关集体资产管理的重大事项,必须召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讨论,经村监会同意后,报乡镇三资管理中心批准。
第十三条 村集体资产的拍卖、出售、转让、兼并、租赁等必须进行评估,实行公平竞争,既要防止集体资产流失,又要确保集体资产保值增值。
第十四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委会是集体资产发包的主体,任何组织和个人不通过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委会将集体资产对外发包,一律视为无效。
第十五条 村集体资源的拍卖、转让、出租等,必须报告乡镇纪委,并在三资中心工作人员的监督下进行,必须使用统一规定的制式合同文本,并经经管部门的鉴证方为有效。
第三章 三资代管制度 第十六条 实行村级三资代管制度,村级所有资源、资产、资金按照“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收益权”不变的原则,由乡镇“三资中心”统一管理。具体职责如下:
(一)积极宣传贯彻有关农村集体“三资”的法律法规
和政策。 (二)负责审核各行政村财务开支是否符合上级政策要求,履行审批程序,实行“二审三签”制度,检查民主决策、民主理财等相关的书面记录。按照规定办理村级财务收支、
资产营运、资源开发等经济业务。 (三)负责审核各行政村集体资产、资源的处置方案是否符合规定程序并进行登记备案。对集体资产、资源的评估
进行指导和监督。 (四)负责定期核查农村集体“三资”管理使用情况,实施动态监管;及时提供会计信息资料,为村集体经营决策
提供参考建议。
(五)负责村干部工资的发放工作。
(六)负责各行政村集体有关台账登记工作,为代管单
位进行会计核算,按有关规定审核把关,并按规定办理划拨
款手续和资金结算。
(六)依据审核后的原始凭证,及时、准确填制记账凭
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会计报表,实行电算化代理记账。 (七)统一在银行(信用社)设置账户,代管村级存款,
分村设账,负责与各村报账会计结算备用金与存款的核算。 (八)负责监督核实各行政村财务公开情况并收集整理
后备案。 (九)接受乡镇党委、政府及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督
管理。
(十)做好“三资”管理资料的立卷归档及保管工作。
(十一)做好村级组织咨询和质询的接待、解释工作。
第十七条 三资中心下设的“三资办”负责代管单位资源、资产的各项业务办理和台帐管理工作。
“财务中心”按照“预算共编、账户统设、集中收付、票据统管”的原则,负责各村集体账务、资金的统一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
第十八条 财务中心按村设立账簿,包括总账、明细分类账、现金(存款)日记账、固定资产登记簿,村报帐员设立现金(存款)日记账、财产物资登记簿、往来登记簿。
第十九条 凭证传递和核算流程为:
(一) 村级组织发生经济业务,取得有效的原始凭证,经办人注明用途并签字,经村委主要负责人审批后,交报帐员;
(二)报帐员根据票据经济业务进行分类并填写自制凭证,将自制凭证和票据装订后,由村支部书记在自制凭证签字;
(三)每月报帐前5日汇总所有自制凭证填写记帐凭证,交村监会审核并于记帐凭证上签字盖章;
(四)村报帐员将审核后的凭证进行汇总,到财务中心报帐;
(五) 财务中心对报帐票据进行审查后,在记帐凭证加盖准许入帐章,由记帐会计登记账簿。对不符合支出规定的凭证,由村报帐员退还经办人;
(六)中心记帐会计根据入帐票据金额出具资金划拨单,交财务中心出纳开具现金支票进行付款。
第四章 财务管理
第二十条 农村财务管理执行“一统管二审查三签字”管理制度,凡是村级所有财务往来必须由乡镇农村财务管理中心统一管理,村监会对票据和经济业务的合理性进行监督审核,乡镇管理中心进行核准复审,所有支出原始凭证由村主任批签,支部书记在会计凭证签字同意,村监会主任在记账凭证上审核签字,并加盖公章。
第二十一条 村集体财务活动实行财务收支预决算,村集体年初应当根据以收定支、收支平衡、保障运转的原则编制财务收支预算,预算内容包括:财务收支、基础设施建设、固定资产购建、兴办企业投资、资源开发投资、收益分配计划等。预算方案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经村民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村监会)批准后,报财务中心备案。预算外开支金额较大的项目,必须先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追加预算,经村监会批准后,并报财务中心备案。预算执行情况年终要向村监会报告,并要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公布。
第二十二条 收入管理。村集体收入是指村集体的发包收入、
租赁收入、土地征占用补偿收入、奖励补助收入、资产变卖处置收入、“一事一议”资金、捐赠收入以及其他集体性质的资金。所有收入必须使用财务管理中心统一印制的专用收款票据, 严禁使用其他收据入账。收款票据由村报帐员领用,每本票据用完后,要将存根及时交财务中心统一保管。
第二十三条 严格执行库存现金限额制度,村集体在收到现金后必须在2日内交乡镇财务中心,存入开户银行,实行收支两条线,不准坐收坐支,不准公款私存, 不准私设小金库。
第二十四条 建立村级备用金制度。村级备用金数额标准由乡镇按村规模和经济条件确定限额比例,杜绝挪借公款、白条抵库。
第二十五条 严格代管资金支取管理。村级支取代管资金要严格审批手续,支取代管资金时,村首先要向财务中心提交使用资金的申请报告,申请资金限额标准和审批程序由乡镇具体规定。对同一项目的资金要一次性申请,严禁拆项分次申请,村级对支取资金报账时,财务中心对支出票据与书面申请要逐项核实,发现与申请项目不符合的不准入账。
第五章 开支审批管理
第二十六条 村级开支必须严格实行“二审三签”制度,实行村书记、村主任、村监主任“三签字”审批制度。大额度在10000元以上的单项开支,要报乡镇管理中心分管领导审批,报账时附上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记录,对手续不完备或不合理开支,不得入账报销。
第二十七条 财务支出凭证必须使用经税务、财政等部门监制的
正式发票,对因特殊情况无法取得正规原始发票的,必须使用管理中心统一印制的支出凭证,并注明支出事由、经手人、证明人。严禁使用“白条”记账。
第二十八条 严禁跨期报账,当月发生的收支业务经审批后,即在报帐日向财务中心报账,凡因特殊情况当月不按时报账的,必须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九条 村报帐员有权拒绝不真实、不合法、内容不完整的原始凭证,并及时报告村领导或财务中心。
第六章 非生产性支出管理
第三十条 严格控制和压缩非生产性支出。对村干部补贴、差旅费、电话费、租车费等实行总量控制、限额管理,超过标准部分由责任人承担。
(一)严格控制村干部享受固定工资的人数及工资标准,除享受国家财政固定工资人员外,其他人员采取误工补贴方式。
(二)对因公出差的,要一律填制差旅费报销单,差旅费补助标准为:镇街范围内的会议、活动不予补助,不得公费租车或报销租车费;县内市外每天的误工补贴标准不得超过50元;外出学习培训凭通知及举办单位出据的发票,由财务中心分管领导审批报销。
(三)不严禁公款请客送礼,一旦发现对当事人处以开支金额双倍的罚款。
(四)严禁用公款安装私人电话,购买手机。经济条件好(年集体收益在5万元以上)的村每年通信费补助不超过500元,电话费发票
金额超过补贴标准的由个人承担。当年无收益或低于5万元收入的村不予补助。
(五)严禁公款包车,村级交通可实行定额补贴,经济条件较好(年收益在5万元以上)的村,村干部可每月补贴100元交通费,副职干部补贴50元交通费,禁止县内办事租车。执行重大紧急任务的,如抗洪抢险、抗旱救灾等可特殊处理。
(六)严格控制村级招待费,村级日常业务招待费标准实行年度限额制度,1000人以下的村1000元/年,1000-1500人的村3000元/年,1500-2000人的村5000元/年,2000人以上的村6000元/年。确因挣资引项等特殊情况需要列支招待费用,实行限额外申请制度,比例不超过挣项资金的5%,村两委填写书面申请,经村监会审核盖章后,报财务中心,财务中心报请乡镇纪委批准后方可批复。发现超过限额的招待费,按超标准金额1-5倍进行经济处罚。
第七章 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资金管理 第三十一条 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资金是指财政通过统筹整合有关涉农资金安排的补助资金,用于支持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农业生产和农民生活设施。
第三十二条 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实行审批制,村级实施项目前需编制项目实施方案,方案须经村监会同意并盖章,批乡镇三资办审查,经乡镇纪委批复后方可实施,村级必须将审批的项目报乡镇财务中心备案。备案内容主要包括项目批复文件、实施单位情况、建设内容、建设合同、投资预算等。
第三十三条 农村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必须在村监会和三资中心的监督下进行,项目竣工后村监会负责监督项目工程的验收,并对工程决算进行审核盖章,审核后报三资中心备案。
第三十四条 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资金实行报账制。乡镇财务中心按工程进度分批拨付资金,也可根据实际需要,采取工程竣工决算后一次性拨付资金的办法。
第三十五条 乡镇财务中心要建立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资金专账,实行专账管理,确保专款专用,严禁滞留、截留、挪用资金。
第三十六条 农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资金不得用于平衡预算、偿还债务、购置车辆、购买通讯器材、发放人员工资补贴等与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无关的支出。
第八章 村民监督和财务公开
第三十七条 村监会是民主理财的职能机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的民主理财活动必须在村监会的组织下进行,代表成员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选举产生。对不履行职责的代表成员,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有权罢免其资格。
第三十八条 村干部和相关财务人员在正确行使权力的同时,要自觉接受监督,接受村监会的监督。村监会在财务中行使下列监督权:
(一)对财务公开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并对财务公开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建议
(二)代表群众在指定地点查阅审核有关财务账目
(三)向乡镇纪委、经管站直接反映本村财务管理中的问题
(四)参与和监督村级财务预算、财务制度的制订实施等。 第三十九条 坚持民主理财制度,每月报账日前5日,由村监会召集成员对本月财务收支进行逐项审核,审核内容包括:收入是否全部入账,支出是否符合财务制度,非生产性开支是否超过规定比例,对不真实、不合法单据是否予以退回。对审查中发现的问题,有权要求村两委给予答复,确有问题的,告知村两委及时改正。
第四十条 村级必须坚持财务公开制度。每季度末的25日为全县统一的财务公开日。
第四十一条 村级财务实行政府公开,由镇纪委、经管站、财务管理中心向群众公布帐务,镇财务管理中心以季度为单位汇总各村财务情况,打印财务明细表,经镇纪委、经管站审查后,由各村报帐员向群众张榜,村监会负责监督并收集体群众意见,依据监督职能,督促村干部及时向群众解答疑问,群众不满意或确实存在问题的,村监会可直接向上级纪检或经管部门反应,实现“阳光理财”。
第四十二条 财务公开以固定公开栏为主要形式,也可利用会议或印发清单等形式进行补充。
第四十三条 财务中心应建立财务公开档案,将财务公开榜拍照留存,妥善保管村民建议和改正措施等资料,接受查询。
第九章 债权债务管理
第四十四条 实行村级债务申报制。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公益事业建设举债的,必须经过村民大会或代表会表决通过,经村监会同意,
由村委会向镇经管部门提出举债书面申请,详细说明举债事由、金额、期限,举债期限不得超过一届干部任期,并提交村民表决情况和村监会书面同意材料,经审查批复后方可实施。
第四十五条 建立债务备案制度。凡是各村上报的债务报表,必须要有村支部和监委会的签字和盖章,未纳入债务台帐备案的债务,一律视为不良债务。村级不良债务按照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关于坚决制止乡村两极不良债务的通知》规定,按照谁借贷谁负责的原则处理,债务不得挂帐,不得支付债务利息。
第四十六条 三资中心站对村级债务实行动态监测管理,有债务的村、组每半年向镇三资中心书面上报债务化解情况。
第四十七条 三资中心每年定期开展债权债务清查,按债权债务发生的时间、数量、经手人、证明人等情况分类登记造册,摸清底数,张榜公布。
第四十八条 对拖欠的村级债权,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积极加以催收,落实经办人的清收责任。对债务单位撤销或债务人死亡,既无遗产可以清偿,又无义务承担人,确实无法追回的款项,要由经管站审查,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予以核销。但由有关责任人造成的损失,应酌情由其赔偿。
第四十九条 对已产生的债务,必须经过审计认定,未经认定的,村集体经济组织不承担偿债义务,在清查确认的基础上,积极采取收欠还债、降息减债、划转债务、盘活集体资产和增加集体收入等方式逐年进行化解。
第五十条 坚决制止村级新增债务,建立责任追究制度。财务开支要精打盘算、开源节流,必须坚持量入为出的原则。严禁违规举债兴建项目;严禁举债垫付各种税费;严禁举债用于日常村务支出;严禁超出规定订阅报刊;严禁超标准发放报酬、补贴;严禁村以任何名义从金融机构贷款或为企业提供担保。对未按以上要求擅自举债的,按照 “谁签字、谁负责”原则,依法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章 审计监督
第五十一条 农村经营管理机构负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审计工作,有权审计村集体财务,有权责成村纠正和制止不合法的开支;有权建议对违反财务制度的单位和个人给予惩处;对阻挠、拒绝、破坏审计工作的单位和个人,有权封存其账册,并建议纪检部门进行查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十二条 村党支部和村委会换届,村干部和财务人员离职,都要由乡镇经管站进行任期内经济责任审计,审计结束后在15天之内办理财务交接。
第五十三条 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将村级财务管理情况纳入乡镇对村干部绩效考核的内容,凡是因理财问题,造成报账不及时的,责任由村书记、村主任、村监会主任负责;凡是村已经理财,但没有报帐的,责任由村报帐员负责。
第五十四条 违反财务管理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其情节和造成的后果,给予责任人相应的通报批评、限期整改、纪律处分
(一)账据混乱的;
(二)私设“小金库”,收支体外循环的;
(三)村收入不按时缴入财务中心监管帐户的;
(四)坐收坐支现金的;
(五)“白条”记账的;
(六)村主要负责人兼任报帐员的;
(七)有其它违规行为的。
第五十五条 因财务管理不善,发生违纪违法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和造成的后果,给予责任人相应的处理。
(一)贪污受贿、挥霍浪费的;
(二)因失职渎职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
(三)故意毁账或造成账据遗失的;
(四)因财务管理不善酿成重大事件或引发群众上访的;
(五)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的。
第五十六条 在财务开支审批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和造成的后果,给予相关责任人相应的处理。
(一)没有按照“三签字”审批程序开支的;
(二)擅自决策造成严重经济损失和引发群众上访的;
(三)开支单据不规范和审批、监督手续不完备的;
(四)责任人把关失职的;
(五)有其他违规和违纪违法行为的。
第五十七条 村干部和村监会,在接受监督和履行监督职能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和造成的后果,给予责任人相应的处。
(一)监委会不发挥监督作用的;
(二)村干部、报帐员抵触、阻挠村监会履行财务监督的
(三)借监督之机拨弄事非,造成严重矛盾的;
(四)在履行监督职责过程中参与弄虚作假的;
(五)有其他错误行为。
第五十八条 在财务公开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追究村书记、主任、报帐员的责任。
(一)不按规定张榜公开财务的;
(二)擅自更改公开内容的;
(三)财务不清形成矛盾长期得不到化解的;
(四)公开不完备的;
(五)有其他错误行为的。
第十一章 责任追究
第五十九条 村书记、村主任责任追究
(一)村书记、村主任为财务管理主要负责人,对财务管理情况负直接责任,乡镇对财务管理好的村应给予奖励,对财务混乱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
(二)对村级私设账外账、漏报、匿报收入的,一经查实,全部没收;对村级收入一周以上不缴入统管帐户的,除给予村书记、村主任通报批评外,扣发当月工资,情节较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三)对不按时报账的村,每拖报一个月扣发村书记、村主任当月工资,连续两个月以上未报账的,追究村书记、村主任的责任。
第六十条 村报帐员责任追究
(一)村报帐员为村财务管理直接责任人,应带头执行财务管理制度,乡镇部门对财务管理好的村会计应给予奖励。
(二)村报帐员必须参加经管部门组织的业务培训,获取资格证,各村报帐员由镇政府(或办事处)聘任。
(三)村报帐员要严格管理票据,在开出票据后要及时将收入上交财务中心监管帐户,发现一笔收入未按时上交者,除给予村报帐员通报批评外,扣发当月工资,发现第二笔收入未按时上交者,除扣发当月工资外,给予村报帐员停职检查。
(四)村报帐员每月必须按时报账,每拖报一个月,给予通报批评并扣发当月工资;连续拖报二个月或,除扣发当月工资,给予村报帐员停职检查;连续拖报三个月,对村报帐员予以解聘。造成财务混乱,情节严重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财务中心会计责任追究
乡镇财务中心会计负责村级账务处理和监督,乡镇对中心会计工作突出的应给予奖励。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违规三次以上的,予以辞退。成村级财务混乱,情节严重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一)违反国家财经纪律、财务法规处理业务的;
(二)受理村级审核程序、审批手续(签章)不齐全的经济业务凭据的;
(三)受理不合法或跨期经济业务凭据的;
第六十二条 财务中心主任、乡镇分管或主要领导违反本细则,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负有连带责任:
(一)利用职权,挪借代管资金的;
(二)超越审批权限的;
(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四)玩忽职守,给村集体造成损失的;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六十三条 本细则由县纪委、监察局、农业局负责解释。 第六十四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