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进个人的评选办法2
黄洋镇中心小学校
关于评选先进个人的实施办法
(试行)
为进一步倡导全体教职员工积极工作,大力推进素质教育,为学校教育事业作出更大贡献,特制订本办法。
一、评选范围:
在教育、教学、学校管理、后勤服务等工作方面作出显著成绩的在编教职员工。
二、评选条件:
先进个人必须政治思想突出,在精神文明建设和校园文化建设中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为人师表,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在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中努力探索。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全面贯彻教育方针,教育思想端正,敬业爱生、学为人师、行为世范,在加强和改进学生德育方面有显著成绩。
2、围绕以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核心的素质教育,积极投身课程教材改革和教育教学改革,严谨治学,不断提高教育教学水平和效率。在教学中起骨干作用,并作出显著成绩。
3、有一定的教科研能力,能结合教育、教学工作的实践开展教育科研,并积极推行和运用科研成果,在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方面作出显著成绩。
4、具有开拓创新精神,在教育教学管理,后勤服务和学校管理体制改革及开发教育资源方面,积极进行改革实践,并在工作中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三、评选时间:
每学年七月份开始评选,九月份表彰,与评选市、县、局先进个人同步进行。
四、评选程序:
1、学校建立评优领导小组,增强评选工作的透明度。坚持把评选条件和评选的有关规定、精神,向广大教职工广泛宣传;坚持走群众路线,自下而上、择优推荐;坚持做到“评选条件”、“奖励名额”、“评选程序”和“评选结果”四公开,确保评选工作顺序进行。
2、根据当事人所教学科的年度教学成绩而不是年度考核成绩,择优评选。
3、将评选结果在校务公开栏公示七天,无异议后,组织上报相关材料。
五、评选名额及比例:
(一)、师德标兵、优秀教师指标分配:
先进个人是按照在编教职员工总数的10%(不含市、县、局先进);
(二)、优秀班主任指标分配:
按在编班主任总数的20%(不含市、县、局先进);
(三)、校级名师:初中3人,小学4人。按照学年度学科教学成绩高低,择优评选;
(四)、行政人员、非统考学科教师占总名额数的10%左右;
(五)、35岁以下的青年教职工占总名额数的20%左右;
(六)、同一批次的所有先进,不能同时享受(不含名教师);
(七)、市级、县级、局级各类先进两年内,不能重复享受;
(八)、职称考核优秀可以与先进重复享受;
(九)、学校根据工作需要,所产生的单项工作先进,不受上诉条件约束。
六、奖励:
1、市级、县级、局级先进证书和奖金,由同级奖励单位颁发;
2、镇级先进,由镇人民政府颁发证书。人均500元奖金,由学校支付;
3、校级名师津贴:400元,由学校支付,颁发镇级证书。 本方案从2013起,开始计算年限。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