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调整厦门市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的问答
有关调整厦门市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的问答
——央行厦门支行(2013.11.25)
1.为什么要对厦门市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进行调整?
答:3月1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17号),该通知重申继续严格实施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对房价上涨过快的城市,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可根据城市人民政府新建商品住房价格控制目标和政策要求,进一步提高第二套住房贷款的首付款比例和贷款利率。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做好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实施工作的通知》(银发[2011]66号),各省提高辖内城市第二套住房贷款的最低首付比例、利率下限由所在地区的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负责。
厦门市坚决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决策和部署,于今年4月2日就印发《关于厦门市贯彻实施意见的通知》(厦府办〔2013〕60号),提出八条具体调控措施,文中明确提出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可根据厦门市新建商品住房价格控制目标和房地产市场情况,适时调整第二套住房贷款的首付款比例和贷款利率。
自今年8月份以来,厦门市商品住房价格上涨较快,10月厦门新建商品住宅价格指数同比上涨16.9%。11月25日厦门市政府审议通过了《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意见》,提出了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六条措施,其中包括:进一步实施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根据本市新建商品住房价格调控目标要求,提高第二套住房贷款的首付款比例。为配合厦门市政府落实房地产调控政策,按照厦门市政府要求,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11月25日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做好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实施工作的通知》(银发〔2011〕66号)的有关规定,制定出台了《关于调整厦门市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厦门市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做出调整。《通知》是厦门市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一揽子政策措施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促进厦门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2.此次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调整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通知》主要是对厦门市第二套住房贷款政策进行了调整,文件要求厦门市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对贷款购买第
二套住房的家庭,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70%。”
《通知》同时明确,“对在厦门市房地产交易权籍登记中心业务系统中显示无房、在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中有一笔住房贷款记录、第二次申请贷款购买住房的家庭,仍执行首付款比例不低于60%的政策”,体现了对居民自住型、改善型购房需求的支持。
首套住房贷款、第三套及以上住房贷款的相关政策要求不变,即贷款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的家庭,继续执行最低首付比例30%的规定;继续暂停发放家庭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贷款。
3.调整后的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答:厦门地区包括国有商业银行厦门市分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在厦营业机构、地方法人银行、外资银行等在内的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厦门开展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业务,都应严格执行调整后的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4.调整后的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从什么时间开始执行?
答:根据《通知》,自2013年11月26日起,在厦门市全部行政区域发生的住房交易,所涉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业务均按照调整后的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办理。住房交易时点按照“在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信息系统网签购房合同的时间、各房地产交易登记机构业务收件时间和商业银行针对个人住房贷款业务首次查询借款人个人征信报告的时间”等“三个日期孰前”的原则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