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赔偿项目与标准(小结)
故意伤害赔偿项目与标准
一、医疗费
凭医院给出的相关票据计算。
具体说来,医疗费的项目大致包括以下几种:
1、挂号费,包括医院门诊挂号费、专家门诊挂号费等。
2、医药费,即购买药品所支出的费用。
3、检查费,包括为治疗所需的各种医疗检查费用,如血液检查费用、透视费、彩超费等。
4、治疗费,即受害人接受治疗所需的各种费用,如换药、注射、理疗、手术、整容等费用。
5、住院费,即受害人住院治疗所需支出的费用。
6、其他医疗费用,如聘请专家会诊的费用、器官移植所需的费用等。
二、误工费
误工时间:受伤日至定残日前一天。
误工费计算:按照受伤人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有完税证明的可以税务局出具完税证明为证);如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的平均工资计算。
误工费赔偿计算公式为:误工费赔偿金额=误工收入(元/月)×误工时间。
(1)有固定收入人员的误工费赔偿金额=正常情况下劳动工作收入-事故受伤后的劳动收入。
(2)无固定收入人员的误工费赔偿金=最近三年收入总和÷3年÷12个月×误工时间。或受诉法院所在地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误工时间。
福建省2009年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根据福建省统计局《2009年福建统计摘要》及相关数据,现将2009年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有关数据通知如下:
一、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7961元/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6196元/年(死亡、残疾赔偿金);
二、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2501元/年、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4662
元/年(被扶养人生活费);
三、职工平均工资25702元/年;
四、各行业职工平均工资见附件。
以上标准从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各行业职工平均工资
按国民经济行业分
农林牧渔业 16768元/年
采矿业 23877元/年
制造业 20445元/年
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40196元/年
建筑业 24268元/年
交通运输、仓储及邮政业 34086元/年
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 48671元/年
批发和零售业 24876元/年
住宿和餐饮业 17491元/年
金融业 65119元/年
房地产业 30601元/年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23864元/年
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 37450元/年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23854元/年
居民服务和其它服务业 22645元/年
教育 31811元/年
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 33990元/年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30059元/年
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 34761元/年
三、护理费
有请专人护理的按有关证据主张。无法提供证据的,为住院天数x(服务业年平均收入÷365)元/天。
四、住院伙食补助费
1、住院伙食补助费补助的是“住院”的“受害人”,一般陪护人员没有。
2、“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一般地区15元/天,特殊地区20元/天。见《关于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96.2.1.
五、营养费
1、“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而不是“根据”。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一并赔偿的需要“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
2、营养费的支付期限不限于住院期间。实践中有支付与住院伙食补助费同等数额的营养费。
六、交通费、住宿费
交通费、住宿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住宿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1、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和合理的。
2、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不宜从宽把握。
七、残疾赔偿金
1、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 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九级的系数为20%。
八、残疾辅助器具费
1、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民政部门的假肢与矫形康复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2、道路交通事故和触电中,凭医院证明按照普及型(国产普通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九、被扶养人生活费
1、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
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2、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
3、有多个扶养人和多人被扶养人的情况。 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如父母一方伤残或者死亡,赔偿义务人只需承担赔偿权利人应支付的被扶养生活费的一半。 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4、被扶养人生活费(60周岁以上)=伤残等级(1级的按100计算,II级的减少10%,其他依此类推,死亡的按100%计算)x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X(20年—增加岁数)。
十、精神损耗抚慰金
按精神损害程度适当主张。
十一、后续治疗费
可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主张此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