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
烟草行政管理机关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
第一章 适用原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公平、公正地行使自由裁量权,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烟草行政管理机关适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实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市烟草行政管理机关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自由裁量权,是指本市烟草行政管理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在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幅度内可以合理适用处罚幅度、处罚种类的权限。
第四条 适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过罚相当原则。
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应当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作出的行政处罚要与违法行为相当。
第五条 适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对
情节轻微的违法行为以教育为主、处罚为辅。
第六条 适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程序正当原则。
严格遵守行政处罚的法定程序。减轻、从轻、从重处罚的,应当在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时,一并告知拟作出减轻、从轻、从重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第七条 适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综合裁量原则。 全面分析违法行为的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及社会危害后果等因素,应用逻辑、公理、常理和经验,对违法行为处罚与否以及处罚的种类和幅度进行判断,并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
第二章 监督检查 第八条 烟草行政管理机关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法案件,并会同国家有关部门查处烟草专卖品的走私贩私、假冒伪劣行为。
第九条 烟草行政管理机关查处违法案件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询问违法案件的当事人、嫌疑人和证人;
(二)检查违法案件当事人的经营场所,依法对违法生产或者经营的烟草专卖品进行处理;
(三)查阅、复制与违法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帐册、单据、记录、文件、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
第十条 烟草行政管理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可以依法对非法运输烟
草专卖品的活动进行检查、处理。
第三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罚款幅度范围内,应分为一般处罚适用,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适用,从重处罚适用。
第十二条 无准运证或者超过准运证规定的数量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的,处以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
(一)、构成要件: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下的;违法所得数额在一万元以下的;以前被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罚在两次以下。
1、涉案卷烟数量20-50条,处以违法运输烟草专卖品价值20%的罚款;
2、涉案卷烟数量50-100条,处以违法运输烟草专卖品价值30%的罚款;
3、涉案卷烟数量100-200条,处以违法运输烟草专卖品价值40%的罚款;
4、涉案卷烟数量200条以上,处以违法运输烟草专卖品价值50%的罚款。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没收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
1、非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超过5万元或者运输卷烟数量超过100件(每1万支为1件)的;
2、被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罚两次以上的;
3、抗拒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实施检查的;
4、非法运输走私烟草专卖品的;
5、运输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企业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
6、利用伪装非法运输烟草专卖品的;
7、利用特种车辆运输烟草专卖品逃避检查的;
8、其他非法运输行为,情节严重的。
第十三条 承运人明知是烟草专卖品而为无准运证的单位、个人运输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10%以上20%以下的罚款。
1、承运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的烟草专卖品50条以下,处以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10%的罚款;
2、承运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的烟草专卖品50至100条,处以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15%的罚款;
3、承运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的烟草专卖品100条以上处以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20%的罚款。
第十四条 邮寄、异地携带烟叶、烟草制品超过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限量一倍以上的,对超出部分处以烟草专卖品价值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并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即该烟草专卖品市场批发价格的70%)进行收购。
1、超出一倍以内,对超出部分处以烟草专卖品价值20%以下的罚款;
2、超出一倍—三倍以内,对超出部分处以烟草专卖品价值30%以下的罚款;
3、超出三倍—五倍以内,对超出部分处以烟草专卖品价值40%以下的罚款;
4、超出五倍以上,对超出部分处以烟草专卖品价值50%以下的罚款。
第十五条 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或者停止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批发的烟草制品价值50%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
1、被处罚主体一次销售卷烟、雪茄烟50至100条,处以违法批发的烟草制品价值50%的罚款;
2、被处罚主体一次销售卷烟、雪茄烟100至200条,处以违法批发的烟草制品价值70%的罚款;
3、被处罚主体一次销售卷烟、雪茄烟200至400条,处以违法批发的烟草制品价值80%的罚款;
4、被处罚主体一次销售卷烟、雪茄烟400至800条(处以违法批发的烟草制品价值90%的罚款;
5、被处罚主体一次销售卷烟、雪茄烟800条以上,处以违法批发的烟草制品价值1倍的罚款;
第十六条 无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上述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的烟草专卖品价值50%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 第十七条 无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上述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的烟草制品价值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第十八条 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单位超越经营范围和地域范围,从事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暂停经营批发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的烟草制品价值10%以上20%以下的罚款。
第十九条 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进货总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1、进货总数5条以下,处以进货总额5%的罚款;
2、进货总数5条至10条以下,处以进货总额8%的罚款;
3、进货总数10条以上,处以进货总额10%的罚款。 第二十条 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撒法总额(应包括收缴已经实际控制、准备销售并被查处的非法卷烟并应加上此金额处罚)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并将非法销售的烟草专卖品公开销毁(没收其货物。情节严重的,可取消其经营资格)。
1、经营非法生产烟、经营霉变烟草制品、经营地产地销卷烟总数10条以下处销售总额20%的罚款;
2、经营非法生产烟、经营霉变烟草制品、经营地产地销卷烟总数10条至20条处销售总额30%的罚款;
3、经营非法生产烟、经营霉变烟草制品、经营地产地销卷烟总数20条至50条处销售总额40%的罚款;
4、经营非法生产烟、经营霉变烟草制品、经营地产地销卷烟总数50条以上处销售总额50%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 为无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销售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 未依法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经营业务的,没收涉案烟草制品及违法所得,可以并处非法经营总额百分之五十的罚款;非法经营总额无法确定的,可以并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 经营、存储、运输无专卖标识、假冒专卖标识的卷烟、雪茄烟或者非法经营、存储、运输烟丝、烟叶、复烤烟叶的,没收涉案烟草专卖品及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涉案烟草专卖品价值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涉案烟草专卖品价值无法确定的,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依据本项规定被两次处罚的烟草专卖零售经营者,吊销其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第二十五条 销售霉坏变质烟草制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烟草制品和非法所得,处以销售额10%-20%的罚款。
1、销售霉坏变质烟草制品50以下,没收烟草制品和非法所得,处以销售额10%的罚款;
2、销售霉坏变质烟草制品50以上,没收烟草制品和非法所得,处以销售额20%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 使用涂改、伪造、变造的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吊销其烟草专卖许可证,并在三年内不予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七条 烟草行政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烟草行政管理机关和有关执法机关工作人员购买没收的烟草制品的,责令退还;情节严重的,可给予行政处分。私分没收的烟草制品的,由司法机关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因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构成执法过错,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过错责任:
(一) 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并被上级烟草行政管理机关列为错案的;
(二) 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复议机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
(三) 行政处罚案件在行政执法检查中被确认为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
(四) 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在社
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规则中有关自由裁量权的规定中,所称“以下”不包括本数,所称“以上”包括本数。所称“至”包括上限数,不包括下限数。
第三十一条 本规则由XX市烟草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