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形势下老干部工作
结合实际做好新形势下老干部工作
来源: 西藏日报 关键字:老干部工作;离退休干部;新形势;我区;结合实际 作者:刘倩茹 2011-05-04 07:38
本报记者 刘倩茹
为在全区营造尊老敬老的和谐气氛,让广大干部群众进一步了解我区老干部的工作生活情况,近日,本报记者就做好新形势下老干部工作采访了区党委老干部局局长鲁西科。
记者:老干部在推进我区跨越式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中起到什么样的作用?
鲁西科:广大离退休干部讲政治、顾大局,继续发扬党的光荣传统和“老西藏”精神,在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教育青少年,反对分裂、维护稳定、促进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特别是在依法处置拉萨“3 14”事件中,能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决贯彻区党委的决策部署,理直气壮地揭批达赖,用实际行动维护西藏稳定、民族团结和国家安全。
记者:我区老干部工作呈现怎样的特点?
鲁西科:截至去年年末,我区共有离退休干部26226人。我区老干部工作的主要特点:一是西藏政治环境特殊,反分裂斗争形势尖锐复杂,离退休干部思想政治建设和离退休党支部建设尤为重要。二是西藏干部来自五湖四海,全国31个省(区、市)均安置有西藏离退休干部,异地安置涉及面广、居住分散、安置以及服务管理工作难度大。三是离退休干部和退休干部统一服务管理,有别于内地老干部局仅服务管理离退休干部的情况,离退休干部隶属层级多,行业部门分布较全面。四是我区经济社会发展相对较落后,在建立离退休干部特困帮扶机制、利用社区资源服务管理老干部等方面还存在一些薄弱环节。
记者:结合我区老干部工作的特殊性,如何做好新形势下的老干部工作?
鲁西科:做好新形势下我区的老干部工作,一是在离退休干部党组织和党员创先争优活动上下功夫,进一步加强离退休干部思想政治建设和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建设。二是在落实好离退休干部政治生活待遇上下功夫,进一步关心照顾好老干部。三是在跨省安置离退休干部工作上下功夫,进一步解决好离退休干部跨省安置难的问题。四是在加强老干部工作交流、调研和研讨上下功夫,进一步拓宽老干部工作的思路和方法。五是在加强老干部学习、活动阵地建设上下工夫,进一步丰富老干部学习活动的形势和内容。六是在老干部信访维稳工作上下功夫,进一步做好老干部的思想疏导和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七是结合西藏实际,在发挥老干部作用上下工夫,进一步积极引导老干部利用自身
优势在关心教育下一代、反对分裂、维护稳定、促进发展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八是在加强组织工作情况通报和对老干部正面宣传引导上下功夫,进一步提高老干部对组织工作的满意度。九是在提高老干部工作政治水平和老干部服务工作水平上下工夫,进一步加强老干部工作部门和老干部工作队伍建设。
责任编辑: 天海川
弘扬求真务实精神
努力做好新形势下的老干部工作
陈良慧同志在离退休党支部书记培训班上的讲话
2008年7月17日
一、关于老干部工作概况
(一)老干部的概念
根据有关规定,凡符合国家规定的离休、退休条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组织批准退出工作岗位的干部,都是老干部。其中,对建国以前参加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革命战争、脱产享受供给制待遇的和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老干部,达到离职休养年龄的,实行离职休养制度。因此,老干部包括离休干部和退休干部两个部分。离休干部是为中国革命作出了特殊贡献的特殊群体,党和国家对这部分老干部采取特殊政策,在生活待遇上给予特殊照顾。
(二)离休条件
《国务院关于发布老干部离职休养制度的几项规定的通知》(国发[1982]62号)第一条规定:“对建国前参加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革命战争、脱产享受供给制待遇的和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达到离职休养年龄的,实行离职休养的制度。”
《劳动人事部关于发布的通知》(劳人老[1982]10号)规定:“《几项规定》第一条可以享受离休待遇的老干部是指:1949年9月30日前,参加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革命军队的;在解放区参加革命工作并脱产享受供给制待遇的;在敌占区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在东北和个别老解放区,一九四八年底以前享受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待遇的干部,也可以享受离休待遇。”同时还明确规定:“个人生活部分凡享受以下供给的,属于‘供给制’:①伙食按规定享受小灶、中灶、大灶;②服装、棉被等生活用品;③极少的普通津贴费。实行部分供给、部分工资制的(含包干制),可视为供给制。”
《劳动人事部印发的通知》(劳人老[1983]20号)规定:“在供给制的基础上,增加必需的城市生活费用,合并计算,包干使用,称为包干制,也称包干供给制。凡建国以前参加革命工作,享受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包干待遇的干部,可以办理离休。”
《劳动人事部关于贯彻执行我部劳人老[1983]20号文件中一些具体问题的答复
》(劳人老[1983]34号)规定:“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并享受供给制待遇(或从事地下革命工作)和1948年底以前享受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待遇的干部,现在是工人的,具备下列条件者,方可办理离休。
1、建国前在我党领导下提拔为脱产干部的;
2、当干部的时间必须长于当工人的时间(在处理这个问题时,建国前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时间可视为干部工作年限与建国后当干部的时间合并计算);
3、不属于因犯错误、受处分而安排工人的。
《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共中央统战部关于确定建国前民主党派成员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和享受离休待遇的有关规定》(中组发[1985]1号)规定:“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召开之前,加入各民主党派的成员,一直拥护中国共产党,坚持革命工作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可从1949年9月21日算起,并可享受离休待遇。”
(三)我区老干部的特点
我区离休干部主要由南下老干部、西进老干部和地下党、地下游击武装的老干部组成。外省籍老干部占90%以上。大部分老干部南征北战,经受了长期和残酷的革命战争的考验,经受了白色恐怖年代艰苦斗争的考验,为建立新中国、解放贵州、解放毕节、建设毕节作出特殊贡献。他们理应受到党和人民的尊重、关心和照顾。
(四)我区老干部工作发展的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从1978年至1982年期间,为起步阶段。1978年6月,《国务院关于颁发和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下发,规定:“对于丧失工作能力,1949年9月底以前参加革命工作地委正副书记、行政公署正副专员及相当职务以上的干部;一九四二年底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县委正副书记、革命委员会正副主任及相当职务的干部;1937年7月7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干部,可以离职休养,工资照发。”1980年10月,《国务院关于公布的通知》(国发[1980]253号)下发,规定:“第一、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干部,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副县长及相当职务或行政十八级以上的干部,建国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行政公署副专员及相当职务或行政十四级以上的干部,年老体弱,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应当离休。”本规定在国发[1978]104号文件的基础上,扩大了离休范围,并规定:“已经退休的干部,符合上述规定的应当改为离休。”1982年2月,《中共中央关于建立老干部退休制度的决定》(中发[1982]13号)下发;同年4月,《国务院关于发布老干部离职休养制度的几项规定
的通知》(国发[1982]62号)下发,规定:“对建国前参加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革命战争、脱产享受供给制待遇的和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老干部,达到离职休养年龄的,实行离职休养的制度。”中发[1982]13号文件和国发[1982]62号文件的颁布,标志着我国老干部退休制度的正式建立。一大批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响应中央号召,从领导岗位上退下来,以实际行动废除领导干部职务终身制,在此期间,为了做好老干部工作,省委组织部设立了老干部工作机构,即干部三处,专司老干部工作。毕节地委组织部也设立了老干科,专司老干部工作,为了照顾好老干部,1984年地委设立了地委老干部工作局,专司老干工作。在省委、省政府的高度重视下,省里对老干部的安置、管理、工资、住房、医疗、用车等主要问题先后出台了有关具体规定,使老干部工作得以顺利开展。
第二阶段:1983年至1992年期间,为发展阶段。为适应老干部工作发展的需要,1983年6月,省委批准成立贵州省老干部局,1984年毕节地委批准成立毕节地委老干部工作局,各县市也相继建立了老干部局,贵州省就落实老干部的政治待遇、生活待遇,组织老干部发挥作用等出台了一系列具体规定。各地各部门在落实老干部政治待遇、生活待遇,组织老干部发挥作用,加强老干部工作队伍,抓老干部活动中心、活动室建设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显著成绩。
第三阶段:1993年以来,为完善阶段。这一时期老干部工作的特点是,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特别是随着计划经济体制逐步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渡,老干部工作遇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老干部工作必须适应新的形势,开拓进取,不断完善,以确保老干部的各项政治、生活待遇按规定落实,同时加强老干部的思想政治工作,使老干部工作更好地为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服务。这一阶段全区老干部工作的重点是:①做好企业离休干部与机关事业单位离休干部待遇平衡工作;②清理拖欠离休干部的离休费、医药费;③建立离休干部离休费保障机制、医药费保障机制、财政支持机制;④加强老干部的思想政治工作,加强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建设;⑤认真做好部分建国初期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干部的工作;⑥在贯彻落实现有政策规定的基础上,加强调查研究,积极解决老干部工作的难点、热点问题。老干部工作在克服困难中前进,不断完善,逐步走向制度化、规范化。
二、关于老干部工作的地位和作用
第一,老干部工作是党的干部制度改革的产物。上世纪八十年代初,党中央鉴于当时各级领导班子老化的状
况,把新老干部适当交替的问题提到全党的重要议事日程,于1982年2月正式颁布了《中共中央在于建立老干部退休制度的决定》(国发[1982]13号),从而建立了符合我国国情的干部退休制度。《决定》明确指出:“建立老干部离休退休和退居二线制度,妥善解决新老干部适当交替的问题,这是一场干部制度方面的深刻改革,是关系我们党兴旺发达,国家长治久安,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宏伟事业能够顺利实现的具有战略意义的重大决策。”同时“决定”还明确要求:“为了统筹解决老干部离休退休方面的问题,各级党委的组织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老干部工作机构,专司其事。各级党政军的主要负责同志也应当经常督促检查,并且定期地把这一方面的工作提到党委的议事日程上来。”
第二,老干部工作是党的干部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党的干部工作,主要包括在职干部工作、后备干部工作和老干部工作三个部分。做好老干部工作是解决了干部的“出口”问题,为干部的“进口”奠定了基础,对于按照“四化”方针加强各级领导班子建设具有直接的现实意义。其次,从长远看,老干部的今天就是年轻干部的明天,做好老干部工作,使广大老干部老有所养、安度晚年,必将起到示范作用,在新老干部中,在党内外,产生良好的政治影响和社会影响,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促进干部工作良性循环机制的进一步形成和发展。
第三,老干部工作是党委、政府的一项重要工作。事实表明,老干部工作是一项全局性、综合性很强的工作,涉及到有关部门和社会各个方面,需要投入一定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光靠组织部门、老干部工作部门是难以做好这项工作的,特别是有关重大问题的解决,需要党委、政府统筹安排,作出决策。因此,老干部工作不仅是党的干部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同时还是党委、政府的一项重要工作。各级老干部工作部门要积极主动地争取党委、政府对老干部工作的重视。
三、关于老干部工作的基本任务
中发(1982)13号文件明确规定:“老干部离休退休以后,一定要很好地安排照顾,基本政治待遇不变,生活待遇还要略为从优,并注意很好发挥他们的作用。这应当成为我们党和国家坚定不移的政策原则之一。”根据中央的这个规定,老干部工作的基本任务主要有三项:一是从政治上关心老干部,按规定落实老干部的各项政治待遇,保证老干部“基本政治待遇不变”;二是从生活上照顾老干部,遵照“略为从优”原则,按规定落实老干部的生活待遇,确保老干部老有所养、老有所医;三是有组织有领导地发挥老干部的作用
。在这三项任务中,落实老干部的生活待遇是首要任务,是重中之重,生活待遇不落实,其他两项工作无从谈起。在生活待遇中,离休费是老干部的保命钱,医药费是老干部救命钱。老干部工作部门在任何时候都不要忘记自己的工作重点,要把主要精力放到抓离休干部“两费”的落实上。抓住重点,就抓住了主要矛盾,工作才能赢得主动,才能体现部门的职能作用,才能带动和促进其他两项工作任务的完成。
为了确保上述三项任务的完成,必须加强党委、政府对老干部工作的领导,加强老干部工作队伍建设,加强老干部的思想政治工作。因此,老干部工作的主要内容,概括起来就是上面讲的“三项任务”和“三个加强”。
四、关于老干部工作的基本政策
老干部工作的基本政策就是老干部工作必须遵循的总的政策原则。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中央有关部门的规定以及中央领导同志的有关指示精神,我们可以把老干部工作的基本政策概括为:“一个不变”和“三个原则”。一个不变,即老干部离休、退休以后“基本政治待遇不变”。三个原则,一是从优原则:离休干部生活待遇“略为从优”;二是平衡原则:要逐步做好企业离休干部与机关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生活待遇上的平衡工作;三是分享原则,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离退休人员应与在职人员一起分享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成果。
五、关于当前老干部工作中的热点问题
当前老干部工作中的热点问题,主要是机关、事业单位的离退休干部要求解决好共享(分享)问题。要解决好这个问题,主要应抓好三个方面的工作:一是作为共享的主要渠道,国家和省里在给在职人员增发有关补贴时,要相应地给离退休人员增加生活补贴;二是各单位在给在职职工解决福利待遇时,要考虑到离退休干部老同志,给予适当照顾;三是各地各部门各单位在抓好现有政策规定落实的基础上,要注意区别不同情况,特事特办,认真解决个别离退休干部生活方面的特殊困难和问题。
六、关于离休干部政治生活待遇方面的有关政策规定。
(一)老干部政治待遇问题
对于离退休干部的政治待遇,1982年2月《中共中央关于建立老干部退休制度的决定》已作出明确的规定,就是“基本政治待遇不变”。关于离退休干部的政治待遇,综合起来说大致如下几个方面:
1、按规定组织离退休干部看文件,参加有关重要会议和重要政治活动
各单位要保证离退休干部按规定阅读有关文件。属于机密文件,就到阅文室、机要室阅读。对行动有困难的老同志,要派车接到单位阅读或在不违背保密原
则的前提下,派人送阅或向他们传达。对分散安置在乡镇的离退休干部,可采取分片、定点、定期集中传达学习或到指定的地方阅读文件。
2、按规定向离退休干部通报情况,组织离退休干部听报告。
各地各单位要按规定及时向离退休干部传达有关重要文件,介绍国际、国内形势 ,通报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当地党委、政府的重大决策及经济社会发展和本单位的重要情况。通报情况原则上每半年一次,如遇紧急或重大情况,要按规定及时通报。传达有关重要会议、文件精神和通报情况,副省级(含享受副省级待遇)以上离退休干部,按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的安排进行,厅局级以下离退休干部,由各地各部门负责安排。
3、认真组织离退休干部进行政治理论学习
各地各单位要认真组织离退休干部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入学习、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的十七大精神上来;认真学习和了解党的有关路线、方针、政策和法规,教育和勉励广大离退休干部坚定理想信念、珍惜光荣历史、永葆革命本色,自学在政治上、思想上和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
凡是已建立离退休干部党支部的,以党支部为主组织学习,未建立离退休干部党支部的,由单位老干部工作部门或组织人事部门组织老同志学习。要建立和完善学习制度,所在单位要为老同志提供学习场地和学习资料,发给在职干部的政治理论学习资料,应同样发给离退休干部学习,并做好有关服务工作。
4、各级党组织要重视和抓好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建设,要按照党章规定和中组部《印发的通知》(黔组[2006]55号)要求开展工作,建立离退休干部党支部,确保每一位离退休干部党员都编入党的一个基层组织,定期过党的组织生活、参加党的活动。国有企业在深化改革的过程中管理体制发生变化的,其离休干部党员的管理由接收管理服务单位的党组织负责。
离退休干部党支部要把政治理论学习作为党支部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一般每月组织集体学习一次,提倡自学。对于居住比较集中的离退休干部党员,可按居住区域建立离退休干部党支部条件的,可与在职党员建立联合党支部,易地安置的离休干部党员,其党的组织关系应随同其他关系一并转出,由接受安置地区的党组织将他们编入党支部,参加党的组织生活和党的活动;对因事外出六个月以上、地点固定的,应将组织关系转到临时居住地党组织,暂时无法转移正式组织关系的离退休
干部党员,原单位党组织应发给《流动党员活动证》,到外出所在地党组织参加党的组织生活。
5、积极组织离退休干部参观经济建设新成就。
各地各单位要根据离退休干部的身体条件,积极组织他们就近就地参观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新成就,使老同志们开阔视野,加深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理解。就地参观即在离退休干部居住所在地的市、州、地、县境内参观,原则上每年不少于一次,就近参观即到省内其他市、州、县参观,原则上每两年一次。
6、认真组织离退休干部开展科学健康的文化健身活动
各地各单位要进一步加强离退休干部活动、学习场所的建设,特别是我省68个非经济强县要按照省老干字[207]1号、黔发改投资[2007]660号和663号文件通知要求搞好活动中心的建设,进一步充实和完善老干部活动中心的各项设施和设备,努力提高服务质量水平。要充分利用现有活动场所,积极开展各种适合老同志特点的科学健康的文化健身活动,充实和丰富老同志的精神文化生活,把政治性、思想性和科学性、知识性、趣味性有机结合起来,充分发挥老干部活动中心(室)在思想政治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中的积极作用,使其真正成为离退休干部老有所教、老有所学、老有所乐和老有所为的活动场所。
7、坚持做好春节慰问和重大节日活动等工作
各地各单位要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坚持春节期间对离退休干部进行慰问。党政领导同志要亲自走访慰问,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介绍改革开放和经济的新成就,关心他们的生活,征求他们的意见,要采取多种形式(如走访看望、寄慰问金、发慰问信、打电话等)进行慰问。其他重大节日,各地各单位要根据实际,组织离退休干部开展活动,每年不少于一次。对因病住院的离退休干部有关单位要及时探望。
8、进一步做好社会优待和服务工作
各地各部门要大力宣传离退休干部的历史功绩,宣传老干部工作的重要性,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在全社会形成尊老敬老的良好社会风尚。
务有关单位要认真执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黔委厅了[2005]23号文件规定,切实保证老同志享受有关优待服务:(1)60周岁至70周岁以下的老年人,在我省境内游览公司和风景名胜区,参观博物馆、展览馆、纪念馆等门票半价优惠(70周岁以上老年人免费);(2)免费进收费的公共厕所;(3)购买火车、汽车、飞机票和乘座交通工具,以及到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就医(挂号、就诊、取药、住院等),有关单位要给予优先照顾和提供方便;(4)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可免费乘坐城镇公交车
。
各地各部门要从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充分认识落实离退休干部政治待遇的重要性,切实加强领导,健全制度,抓好落实。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分管领导要直接抓。各有关部门要互相配合,齐抓共管,加强督促检查,把离退休干部的政治待遇落到实处。
(二)老干部生活待遇问题
自1982年建立老干部退休制度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和中央有关部门,先后制定和下发了一系列老干部工作文件,对老干部的生活待遇作了具体规定。这些规定主要有:
1、抗日战争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按本人离休前的标准工资,每年增发1-2个月的工资,作为生活补贴。
2、有离休干部的单位,每年按每个离休干部500(2002年1月由原150元调整为500元)计算,由离休干部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作为特需经费列入预算,统一掌握,主要用于解决离休干部的特殊困难和必要的活动经费开支。
3、老干部离休后,除按国家规定享受探亲待遇外,本人还可按现行差旅费开支标准报销一次探视父母、子女或回原籍的往返车船费。
4、由于瘫痪等原因,生活长期完全不能自理的离休干部,每月可发给护理费,标准为600元(组通字[2008]6号)、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其护理费标准为800元(组通字[2007]20号)。
5、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离退休人员,因公致残,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生活不能自理,饮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可适当发给一定数额的护理费;特等伤残人员为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50%;一等伤残人员为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40%或30%。企业单位的离退休人员,工伤全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后生活不能自理、需要他人护理的,其护理费标准按照完全、大部分、部分护理依赖程度,一般分别为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50%、40%、30%。
6、对离休干部实行健康休养制度。
7、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担任司局(地专)级的政治、生活待遇;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未担任处(县)级的十八级以上老干部离休后,一般可享受处(县)级的政治、生活待遇。
8、国家机关离退休人员去世后,按规定发给一次性抚恤金,其标准(黔民发[2007]29号文件规定自2004年10月1日起):烈士为本人生前80个月基本离退休费,因公牺牲为40个月基本离退休费,病故为20个月基本离退休费。同时,对其生前供养的直系亲属按规定发给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
9、国家给在职人员调升工资时,对离退休人员根据不同情况相应增加离退休费。
10、按照党和国家政策规定,保障退休干部生活待遇的落实。退休费要按时足额发放,在医疗上享受相应的待遇。
(1)住房:对在城市居住的离
退休干部,采取“调整、维修、扩建、新建”的办法,对回农村安置的离退休干部,采取发给建房补助费的办法,较好地解决了离退休干部的住房问题。
在住房改革中,省里对离休干部的信访的住房面积、租金收取住房补贴等制定了优惠办法:住房面积,按省政府的规定,离休干部在同级在职干部标准基础上每户增加10平方米,租金收取,提租后新增租金与家庭住房补贴相抵,每户净增部分,红军时期的全免,抗日战争时期的增收5元,解放战争时期的增收10元;增量补贴,红军时期的加记15%,抗日战争时期的加记10%,解放战争时期的加记5%。关于住房增量补贴,2000年省委、省政府决定,2001年1月1日 ,在筑省级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按在职职工同样比例(工资总额的20%)计算关兑现住房增量补贴(省厅字[2000]61号);2005年省“两办”下发黔委厅字[2005]17号文件,规定从2005年4月1日起,省直行政事业单位正厅级以下在职干部职工住房增量补贴标准由工资总额的20%提高到30%,离退休人员则由20%提高到40%。对企业人员增量
补贴的发放,省厅字[2000]61号文件规定,在筑各种企业单位可根据自身效益情况在有关规定范围内自主决定。对在筑省属企业离休人员,黔委厅字[2001]23号文件规定,从2001年1月1日起,参照企业主管部门机关离休人员同样比例计算增量补贴,并按照省厅字[2000]61号文件规定的办法发放。各市州地离退休人员的住房增量补贴,由各地根据当地住房改革方案,结合各地情况分别制定相应办法逐步兑现。
(2)用车:对离休干部统一规定了配车标准:正省级离休干部每人1辆;副省级离休干部原则上每人1辆,由所在单位统一管理,保证用车;厅局级离休干部每3人1辆;县处级以下离休干部每30人1辆。全省各级财政拨专款逐年购置了老干部用车500多辆,尺力保证老干部因公、因病用车。同时,还给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 干部发了交通费:副省级离休干部每月70元,厅局级离休干部每月40元;县处级以下离休干部每月30元;副厅级以上退休干部每月30元,县处级以下退休干部每月25元。按照2007年我省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方案,机关人员津贴补贴规范后,不再单独发放交通费。
3、医疗待遇:一是医改前,对离休干部的医药费坚持按照实报实销,退休干部的医药按有关规定报销。医改后,离休干部仍坚持规定实报实销。二是省、地两级医院和部分县级医院设立了老干部病房或病床,逐步改善了老干部的就医条件。三是建立了老干部体检制度,定期对老干部进行健康检查。四是按规定组织离休干部健康休养,对因病或因年
事已高不便外出健康休养的离休干部发放健康休养补贴费:省级离休干部每年300元,厅局级离休干部每年200元;县处级以下离休干部每年150元。五是扩大了护理费的享受范围,并结合我省实际适时调整护理费标准。按中组部、人事部等部门的规定,享受护理费人员为因瘫痪等原因长期完全不能自理的离休干部。我省省老干字[1996]18号文件规定,将享受护理费范围扩大到年满70周岁的离休干部。并对发放标准作过调整。2005年5月,省老干通[2005]19号文件将享受护理费条件和标准调整为:省级(含享受待遇)离休干部、老红军每人每月300元;地厅级(含享受待遇)离休干部每人每月200元;县处级(含享受待遇)及以下离休干部每人每月150元;对因病瘫痪、生活长期完全不能自理的,经有关部门审批后每人每月再增加100元。今年年初中组部等四部门《关于调整因瘫痪等原因生活长期完全不理自理的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的通知》(组通字[2008]6号)下发后,我省有关部门正在制定调整护理费标准的实施办法,近期将出台。此外,按省的规定,老红军每月另补贴100元保健费。六是对年满70周岁的离退休干部发放高龄补贴费:1937年7月6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每月60元;1937年7月7日至1942年12月31日参加革命工作的每月50元;1943年1月1日至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的每月40元;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参加革命工作的每月30元;建国后参加革命工作的每月20元。
4、离休干部特需经费:在中央有关部门原规定的每年150元基础上,提高到每年200元,并直接发给个人使用(自2002年1月1日起新增的300元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统一掌握使用)。
5、冬季取暖补贴费:对省直机关和部分事业单位副厅级以上离休干部发了冬季取暖补贴费,每人每年300元(第一年另发一次性取暖设备购置费300元)。
6、对离休干部遗属的照顾: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的对象,是指离退休人员和在职人员死亡后依靠死亡者生前供养的直系亲属和其他人员。对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原则是“困难大多补助,困难小少补助,不困难不补助”。多年来,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的变化,省里多次提高了遗属生活困难费标准。我省机关、事业单位的现行标准为:老红军和副省级以上干部的遗属,每人每月570元;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和副厅级以上干部的遗属,每人每月410元,在保护国家财产或对敌斗争中牺牲人员的遗属,每人每月390元;其他工作人员的遗属,每人每月280-310元(黔人通[2007]117号)。对离休干部无工作遗孀,按省老干通[2005]19号文件规定,从2005年起按年度发放医药费困难补助,其标准是:
省部级干部和老红军遗孀每人每年3000元;地厅级干部遗孀每人每年2000元,县处级以下干部遗孀每人每年1500元。对离休干部有工作遗孀但其退休金低于无工作遗孀定期生活补助费标准的。按照无工作遗孀定期生活补助费标准予以补足。根据黔劳厅发[1997]178号文件规定,企业离休干部遗属待遇,从1996年7月1日起,改按国家机关离休干部遗属享受的标准执行。
7、丧葬、抚恤:丧葬费开支标准,根据黔府发[1999]5号文件规定,其标准为:离休干部2000元,其他工作人员1600元。其他费用:直系亲属到死者单位来办理丧事的路费,原则上自理,自理确有困难的,经死者单位主要领导批准,可酌情给予补助;工作人员供养的直系亲属死亡,工作人员无经济能力办事丧事的,经工作人员单位主要领导批准,可在600元以内给予补助。此外,根据省办发[1990]17号文件规定,离休干部逝世后,除按规定发给当月工资、丧葬费、抚恤金、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等经费外,可增发一个月的工资、交通费、生活补助费和书报费。
企业离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按规定发给一次性抚恤金(补助费),其标准(黔劳社厅发[2007]28号文件规定自2004年10月1日起):以全人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养老金为基数,按照20个月标准计发。
8、提高待遇:根据中央组织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省委同意,省委组织部先后下发了省组通字[1989]035号和[1990]039号文件,规定:凡红军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未担任地厅级职务的,离休后可享受副地级厅干部的政治、生活待遇,凡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未担任县处级职务的,离休后可享受副县处级干部的政治、生活待遇;凡1985年工改前行政15级的县处级老干部,离休后可享受副地厅级干部的政治、医疗、用车待遇;凡1985年工改前行政19级的区科级老干部,离休后可享受副县级干部的政治、医疗、用车待遇。此外,经省委同意,对国家机关1983年机构改革前、高等院校1984年机构改革前,曾担任过副厅级职务的离休干部;1952年底以前参加革命工作,1982年12月31日以前担任过副地厅级职务的退休干部,可享受正地厅级待遇。
(9)有关工资政策:自1985年工改以来,省委、省政府对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的问题非常关心,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从我省实际出发,给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具体办法是:
1985年工改,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在职人员人均月增加22.8元,离退休人员人均月增加29元。
1993年工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工资人均月增加79.6元,离休干部人均月增加207.4元,退休人员人
均增加123.6元。
1993年工资改革以后,国家多次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同时也相应采取措施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
2006年工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工资人均月增加300元,离休干部人均月增加约700元,退休人员人均月增加270元。
在解决企业离休干部生活待遇方面,省委、省政府自上世纪90年代后期以来连续采取了重大措施,使我省企业离休干部的生活待遇,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离休干部大体上持平,有关情况在前面讲述“平衡原则”时已详细介绍,此处不再重复。
在解决企业退休干部生活待遇方面,省委、省政府也很重视,1995年至2000年,通过建立退休费正常调整机制,每年自7月1日起,按照上一年全省职工工资增长幅度的一定比例给企业退休人员增加退休金。2005年以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我省连续4次提高了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标准。但需要指出的是,目前,我省企业退休人员在生活待遇上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相比,仍存在一定差距,仍需要进一步从政策上逐步加以解决。特别要说明的是,根据国办发[2001]50号文件规定,企业基本养老金待遇水平的调整,由劳动保障部、财政部提出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后统一组织实施。这就是说省里1995年以后实行的正常调整机制要服从国家的统一部署。
(10)电话费:给部分离退休干部发放住宅电话公务通话费。基标准为:离休的,按同级在职人员标准执行;退休的,按同级在职员标准的80%以内执行。
七、关于老干部工作的几点体会
多年来,在地委、行署的领导下,经过各地各部门的共同努力,我区老干部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积累了一定的工作经验,概括起来要有:一是党委、政府重视,是做好老干部工作的关键;二是落实老干部政治、生活待遇,是老干部工作的主要任务,其中落实生活待遇是重中之重;三是组织老干部发挥作用,是老干部工作的重要任务;四是加强老干部的思想政治工作,是老干部工作的重要内容;五是抓好老干部活动中心(活动室)等服务设施建设,是做好老干部工作的重要条件。六是加强老干部工作队伍建设,是做好老干部工作的组织保证;七是争取各有关部门的配合、支持,是做好老干部工作的重要环节。
老干部工作是一项政治性、政策性很强的工作。根据多年来的工作实践,要做好老干部工作,主要有下面几点体会:
第一,要树立大局观念。胡锦涛总书记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提出“全面做好离退休干部工作”。中央政治局常委、书记处书记习近平同志强调,各级党委要继续以
深厚感情做好离退休干部工作,对离退休干部政治上多关心、思想上多沟通、生活上多照顾、精神上多关怀,充分发挥他们的积极作用。中央政治委员、书记处书记李源潮同志要求各级党委、政府和组织部门、老干部工作部门要全面落实老干部政治、生活待遇。要真情关心老干部、真心理解老干部、真诚帮助老干部,多为老干部做好事、办实事、解难事,尤其要为生活上有特殊困难的老干部解决燃眉之急,努力让他们过一个幸福、安宁、有尊严的晚年。各级老干部工作部门都要认真学习、深刻理解中央领导同志的重要指示精神,从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出发,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努力做好老干部工作。随着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不断深入和发展,尤其是随着计划经济体制逐步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渡,老干部工作面临着新的形势和任务,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老干部思想政治工作仍然是一个薄弱环节;二是退休干部的管理体制需要进一步理顺,政策有待完善。老干部工作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老干部工作政策,全面落实老干部的政治、生活待遇,使广大老干部老有所养、老有所医,安度晚年,促进和谐,维护稳定。老干部工作部门要在落实老干部政治、生活待遇的同时,协助各级党组织和有关部门加强老干部的思想政治工作,多做解疑释惑、理顺情绪的工作,引导老干部正确理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正确处理个人利益和集体利益、局部利益和整体利益、当前利益和长远利益的关系,自觉地为改革发展稳定贡献力量。
第二、要增强服务意识。老干部是党和国家的宝贵财富。广大老干部为我国革命、建设、改革作出了重大贡献,建立了卓越功勋。没有广大老干部的长期英勇奋斗,就没有今天我们党和人民事业蓬勃发展的大好局面。尊重老同志就是尊重党的光荣历史,爱护老同志就是爱护党的宝贵财富,重视发挥老同志的作用就是重视我们党的执政经验和执政资源,我们对广大老同志的历史功绩和巨大贡献永远不能忘,对老同志的优良传统和崇高精神永远不能丢,尊重、学习、关心和爱护老同志的政策永远不能变。据统计,截止2007年底,全区共有离休干部
人,其中1927年8月1日至1937年7月6日参加革命工作的人,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的 人,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底参加革命工作的
人;在 人中,70岁至79岁的 人,80岁及以上的人。数据表明,我区离休干部整体进入了高龄期。我们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
固树立全心全意为老干部服务的宗旨,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按照政策规定,针对老干部的特点,切实搞好服务工作。尤其是对那些长期患病、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老同志,要在看病、就医、护理等方面,给予更多的关心和照顾,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体现在为老干部服务的具体工作之中。
第三,要弘扬求真实务精神。结合老干部工作实际,弘扬求真务实精神,就要深入调查研究,切实了解和掌握老干部工作的实际情况,及时向党委、政府反映情况、汇报工作、提出建议,及时解决老干部工作中的有关重要问题;要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就要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知难而进,任劳任怨,勤奋工作。实践证明,只有坚持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求真务实、真抓实干,才能推动老干部工作的顺利开展,促进老干部“两项待遇”的落实。
第四,要加强学习。建设高素质的老干部工作队伍,是做好老干部工作的组织保证。老干部工作部门的同志要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加强学习。要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提出的以人为本、实现科学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创新型国家、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等重大战略思想,学习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要端正学习态度,做到真学、真懂、真信、真用,加强党性锻炼,提高政治素质。要加强政策业务学习,提高业务素质和工作的政策业务,要具备专业知识。自1982年中央建立老干部退休制度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制定和下发了一系列政策规定,中央的有关政策规定正式编入《文件汇编》的有641个,省里的有关政策规定编入《文件选编》的有242个,近几年中央和省里又陆续出台了一些政策规定,这些政策规定是我们做好老干部工作的依据,必须认真学习,熟练掌握,并在实践中贯彻落实。要通过全面、系统的学习,对老干部工作的地位和作用、基本任务、基本政策等有正确的认识和深刻的理解,对有关具体规定能够准确把握,并在实际工作中正确地贯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