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出税务筹划的误区案例分析
走出税务筹划的误区 ——偷税、避税案例分析
前 言
一些纳税人为了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采取了一些有悖于税收政策的手段进行所谓的“筹划”,不仅背上了偷逃税款的罪名,还要受到经济处罚和刑事处罚,结果是节税不成,反遭惨重损失,真是“得不偿失”。
案例一: 关联企业:靠转移定价求利润最大化
基本案情:
某化妆品厂自成立以来,生意一直红火,是当地有名的“纳税大户”。厂长为了给职工谋福利,叮嘱我在不被税务局发觉的情况下,少缴点税。于是财务人员动起了脑筋,设计了一套自以为成功的筹划方案。
为了达到少缴税的目的,工厂专门成立了一个独立核算的下属销售公司, 把工厂生产的化妆品以较低的价格销售给销售公司,这样就减少了本厂应纳消费税税额。比如,原来一套组合化妆品对外销售不含税价格为300元, 产品销售成本为100元, 按税法规定直接销售应纳消费税90元(化妆品消费税税率为30%),现在工厂以150 元的价格先销售给下属公司,然后再由销售公司以300 元的价格销售给客户,这样工厂只需缴纳45元的消费税。一年下来,企业通过这种方式少纳消费税47万余元。
税务机关在例行审核中,发现该厂的税负波动比较大,于是对该厂的税收进行了检查,结果发现该厂销售给销售公司的产品定价非常低,一般不到市价的50%,因此税务机关认定该企业有意降低内部转移价格,导致消费税的大量流失,存在偷税情形,于是强制调整了该厂的计税价格,重新计算消费税,责令企业补缴了税款和滞纳金,同时还给予了一定金额的处罚。 筹划手法:利用流通环节不征收消费税的规定,设置门市部或分支机构,然后再利用内部转移定价降低生产销售环节的计税基数,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 筹划依据:化妆品属于消费税的征税范围之一,税法规定,生产销售应税消费品的企业要缴纳消费税,而从生产企业购买应税消费品再批发或零售给其他单位或个人则不缴纳消费税。 败因分析:
该工厂与销售公司属关联企业,他们之间的交易属关联交易。关联交易的转移价格应遵守公平交易原则。工厂的失误在于过度强调降低税收支出,而忽略了其交易价格的公允性。
《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规定,所谓关联企业是指有下列关系之一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一)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拥有或者控制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者控制;(三)其他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关系。
《税收征管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案例二:“福利企业”的内幕
基本案情:
转眼又到了一年一度的所得税减免申报期。摆在市地税局税政科黄科长办公桌上的一份减免税报告,着实让黄科长觉得有些“不对劲”,由18个残疾职工和6 个健康职工再加上5个行政管理人员,一年生产出200 多万元产品,实现销售2120 万元,利润高达280万元, 纳税人申报应纳税所得额310万元,申请减免企业所得税102.3万元。从提供的手续来看,资料完整、齐全,按说,应该没有什么问题,但仔细分析一下,这可能吗?是什么产品有如此高的利润,而且仅有24个职工!黄科长决定亲自作一次实地调查。调查结果表明,福利厂利用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了一次失败的“税收筹划”。
福利厂由当地镇政府于1998年底投资新办(经查,福利企业的投资主体是“伟力有限公司”,资本金由伟力公司交给政府,再由政府财政划拨举办福利厂), 财务上实行独立核算。近几年来,伟力有限公司不断扩大规模,效益一天比一天好,每年上缴的企业所得税都在100多万元。为了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 公司财务经理建议投资新办福利企业,这样,公司的一部分利润就分流到福利企业可以起到抵税的目的。应该说,这是税收法律允许的,也是值得提倡和鼓励的。但是,公司认为,好不容易批了一个福利企业,就应该把福利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用足、用活”。在财务经理的授意下,财务人员人为地将公司生产的产品,以及发生的销售全部记入福利企业的账下,结果还是让精明的黄科长查了出来。该公司通过当然,这家福利企业也就不能享受所得税减免,申请减免的税只得如数上缴。目前该公司已被取消民政福利企业资格。
利用镇政府建立福利厂,取得福利企业的资格,再通过福利企业可享受的政策优惠,减少公司的税务支出,降低公司的税负。 筹划依据:
根据国税发[1994]155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政福利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的规定:
(一)安置的“四残”人员占企业生产人员50%以上(含50%)的民政福利工业企业,其生产增值税应税货物,除本通知第三条列举的项目外,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可采取先征税后返还的办法,给予返还全部已纳增值税的照顾。返还办法是:民政福利工业企业在每一纳税期满10日内,如实进行纳税申请,并填开税票缴纳税款,由县级税务机关填开“收入退还书”,将已缴纳税款全部退还给纳税企业。
(二)安置的“四残”人员占企业生产人员35%以上,未达到50%的民政福利工业企业,其生产销售的增值税应税货物,除本通知第三条列举的项目外,如发生亏损,可给予部分或全部返还已征增值税照顾,具体比例的掌握以不亏损为限。返还办法是:企业应先按规定纳税,全年发生亏损的,年底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由县级主管税务机关审批返还。
(三)安置的“四残”人员占企业生产人员35%以上(含35%)的民政福利企业,其经营属于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范围内(广告业除外)的业务,免征营业税。 败因分析:
该公司投资福利厂,再利用福利厂享受政策优惠,出发点和本身并没有什么不对。错误之处在于在生产和销售上采用了“李代桃江”手法,把不属于福利厂生产的产品当成福利厂自产自销的产品,虚构了福利厂的生产和销售,因此不能享受福利企业待遇,同时根据有关规定应取消其福利企业的资格。
案例三:“自营”房屋与“出租”房屋的两重天
基本案情:
在江苏省某市的繁华地段,拥有临街店铺的房东王先生。给我们讲述了他进行房产税税务“筹划”的故事:“现在你们看到的这间100 多平方米的店铺是属于我的私有财产,房屋的原值是30万元。现在已把它租了出去,这样我每年就可净收入5万元的租金。可当我听说,出租房屋除了按租金的12%缴纳房产税外,还要得缴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听说还要缴个人所得税,我初步计算大约要缴近1.9万元的税款,我觉得这样很不合算,就想运用税务筹划, 变通成自营房屋形式,这样就可以节省一大笔税。”
“于是我和承租人签订合同,我招聘承租人为门市部经理,由他承包经营一年,他一年向我缴纳5万元的管理费,其余盈亏由他承担。这样一来,就属于自营房屋,申报房产税则可按房屋原值计算,只要缴纳2520元即可。和缴纳1.9 万元的税款相比,少了近7倍呢!” 王先生最后无可奈何地说:“当费尽心机的这一切被举报之后,我不但缴了所全部税款,而且还被处以5倍的罚款,真是„偷鸡不成,反蚀一把米‟。” 筹划手法:
利用承包方式改变房屋使用类型,使其变成税法上的自营房屋,可按房产原值计缴房产税,从而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 筹划依据:
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照房屋的计税余值或出租房屋的租金收入征收的一种财产税。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有两种:一种是对纳税人自有非出租房屋,规定以房产余值作为计税依据,其税率是1.2%;另一种是对纳税人出租的房屋,规定以房屋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其税率是12%;另外,按照有关税法规定, 对出租房屋取得的租金收入还要缴纳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和个人所得税。(①3%营业税(5%-3%);②7%城市维护建设税,3%教育费附加;③ 4%房产税(12%-4%); ④ 10%个人所得税(20-10%);⑤ 印花税 ) 就是说“出租”房屋要比“自营”房屋负担超过数倍的税负。 败因分析:
纳税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房屋的使用类型,这是纳税人的权利,但前提是纳税人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进行筹划。本案中的王先生,只注重了房产税的多少,忽略了个人所得税的影响,采用编造承包的事实逃避纳税义务的做法,虽然降低了税收支出,但同时也违反了税法上“实质重于形式”的要求,因此必须承担相应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