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农村金融体系发展的经验与启示
全国中文核心期刊财会月刊□·
国外农村金融体系发展的经验与启示
郭磊付剑茹
(九江学院江西九江332005)
【摘要】农村经济发展离不开农村金融的支持,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很重视金融在农村和农业发展中的作用,努力推动本文通过分析美国、法国、日本等国家农村金融体系的特点和经验,并结合这些国家的经验,有针对性地农村金融的发展。
提出了有益于我国农村金融体系建设的几点意见。
【关键词】农村金融体系政策金融合作金融商业金融在落实党和国家推进我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方针政策中,必须重视和加大农村金融对新农村建设的推动作用。我国目前农村的金融体系极不完善,农村金融体制中存在的种种缺陷已严重阻碍了农村经济的发展。因此,重构农村金融体系是我国农村经济发展迫切需要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考察国外尤其是发达国家农村金融体系发展的经验,对我国农村金融体系的建设和完善具有借鉴意义。
一、国外农村金融体系发展现状
1. 美国。美国的农村金融制度属于一种复合信用型模式,由农村政策性金融体系、农村合作金融体系、农村商业金融体系以及农村保险体系组成。美国农村政策性金融体系的主要机构有农民家庭保险统计局、商品信贷公司、农村电气化管理局和小企业管理局,这些机构的资金主要来源于政府提预算拨款、贷款周转资金和部分借款,它主要办供的资本金、
理一些商业银行和其他贷款机构不愿提供或无力提供的贷款,不过,它们在贷款对象上各有侧重。美国农村合作金融体系是按照专业分工建立的,主要有三类:一是办理长期贷款的联邦土地银行和联邦土地银行协会;二是办理中短期贷款的联邦中间信贷银行和生产信贷协会;三是对各种农村合作社提供资金的合作社银行。美国的商业银行农业贷款业务齐全、种类繁多,能够满足不同期限的农村信贷资金需求。
此外,美国人寿保险公司也向农村提供长期贷款服务。美国农业保险包括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私营保险公司、农作物保险的代理人三个层次。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主要负责制定全国性险种条款、控制各类风险,以及向私营保险公司提供再保险服务;私营保险公司具体开展农业保险业务;农作物保险的代理人主要负责销售保险单及具体业务的实施。
2. 法国。法国的农村金融体系由法国农业信贷银行、互助信贷联合银行、大众银行、法国土地信贷银行和农业保险组成。法国的这种农村金融体系属于典型的国家控制式金融模式,其金融机构都是在政府的主导下建立并运行的。
法国农业信贷银行是法国最大的银行,在四家农村信贷银行中处于主导地位,是一个“上官下民”复合组成的全国性
农村信贷银行。农业信贷银行的资金来源是国家预算和法兰西银行,它是一个体现、贯彻法国政府农业发展意图和决策的纯官方金融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根据政府不同阶段的农业政策重点,调整农村信贷政策和资金投向。其下面的省级农业互助信贷银行和地方农业互助信贷合作社是民间金融机构,其资本金是由农民自愿投入的,其资金主要来源于它们在农村的机构网络所吸收的存款和发行的债券。
3. 日本。日本的农村金融体系主要由合作金融机构和政策性金融机构组成,且以具有民间合作性质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为主、政府主导型的政策性金融机构为补充。
日本的合作金融组织是农协系统所办的信用事业部,它是农村金融体系的主体,由市盯村农协的信用部门、都道府县的信用联合会(信农联)、中央的农林中央金库和全国信联协首先由农户入股参加农协,再由农协入股参加信会三级组成。
农联,最后由信农联再作为会员入股参加农林中央金库,各级金融机构独立核算、自主经营。市盯村农协的信用部门直接与农户发生信贷关系,不以营利为目的,它可以为农户办理吸收存款、贷款和结算性贷款,并适当兼营保险、供销等其他业务;都道府县的信用联合会帮助基层农协进行资金管理,并在全县范围内组织农业资金的结算、调剂和运用;农林中央金库以各级农协内部以及农协组织与其他金融机构作为融通资金的渠道,它在全国范围内对系统内资金进行融通、调剂、清算,并按国家法令营运资金;全国信联协会作为信用联合会的中央协调和指导等服务。联络机构,为会员提供咨询、
日本还建立了农林渔业金融公库,它是专门为农林渔业提供服务的政策性金融机构,主要为难以从农协系统和商业性金融机构获得贷款的农林渔业者提供长期低利资金。农林渔业金融公库根据国家的农业政策和农业结构调整要求和农业发展方向,不断调整贷款重点和使用方式。
日本的农村保险由国家财政支持的农业保险机构和农协自办的互助保险组织两大部分组成。政府支持农民在自愿的基础上建立农协保险组织,具体办理农村保险业务,在发生农业灾害时,农协保险组织由国家给予财政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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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优秀经济期刊二、国外经验对我国建立农村金融体系的启示
1.构建职责明确、分工协作的多元化农村金融体系。发达国家普遍重视发展政策性金融,向农业和农村提供低息贷款,并提供特别的政策性贷款、补贴或补偿。从总体上看,政策性金融机构为农业提供的贷款在各国农业贷款中所占的比重不大,但具有社会公益性质,在向特定的贷款对象提供资金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合作金融在一些国家的农村金融体系中居于主导地位,其主要对参加本系统的合作社或农民发放贷款,对农业发展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商业银行是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支持农业经济发展中也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各国一般通过财政贴息或减免税收等优惠政策来诱导商业银行扶持农业的发展。
借鉴国外的经验,我国应明确农业发展银行的职能,扩大其业务范围,拓宽其支农功能。农村信用社要巩固现有的改革成果,将其办成主要服务于农村和农民的金融机构。同时积极推进邮政储蓄改革,按照商业化原则,引导邮政储蓄资金支持三农”。还应发展多种形式的农村民间金融机构。
2.建立完善的农贷补偿机制和贷款担保机制。农业经营风险较大、投资回收周期长、受季节性影响大、赢利水平较低,这些特点决定了农村发展比较难以获得商业银行资金的支持,因此更加需要对农业贷款进行补偿。从国外的经验来看,发达国家政府一般都制定了比较合理的利益补偿机制和制度,结合我国的情况,可采取以下做法:
(1)实行利息补贴、损失补贴和债务担保。美国、法国对农业贷款普遍实行贴息制度,日本对一些专项农业贷款甚至以法律形式加以确定,由农协组织发放本金,再由政府财政给予贴息。
我国完全可以借鉴这些做法。(2)减免税收。如美国政府对农村合作银行免除联邦所得税,免除债券利息的地方所得税,对于商业银行,美国联邦储备银行规定,凡农业贷款占贷款总额25%以上的商业银行,可以在税收方面享受优惠。我国已减免了农业税,对于农村金融机构也可实行减免税收的优惠政策。
(3)实行有差别的存款准备金制度。美国、日本等国家农村金融机构上缴的存款准备金比例均低于城市商业银行的上缴比例。各国还建立了农业贷款的担保机制,例如建立农业贷款担保基金、中小企业贷款担保基金,以解决农户贷款难问题。我国可借鉴国外的做法,通过提供政策补贴、税收优惠等利益诱导方式激励合作金融、商业金融等金融机构为“三农”服务。应积极鼓励商业性担保机构发展农村担保业务或到农村设立分支机构,积极引导农村中小企业、农户自发组织成立合作性担保组织,发挥政府主导优势,设立政策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和再就业小额贷款担保机构,建立省级及全国性再担保机构,通过提供政策补贴扩大农业贷款。
3.建立农业保险制度,降低农业经营风险。发达国家都制定了比较完善的农业保险法规,对农业保险的组织机构协调、保险原则、政府补贴、再保险办法、保险责任以及理赔办法做了较详细的规定。它们充分利用国家专业保险公司和私人保险公司等各种保险机构开展农业保险,而政府对农业保险□·34
·2010.4中旬予以政策扶持,农作物保费一般由农场主和政府共同负担,同时,政府对农业保险费及经营管理费进行大量补贴。这些做法值得我们借鉴。我国应加强政策性保险公司的建设,由国家出资建设农业再保险公司,为商业保险公司、专业农险公司和各类新型农村保险机构提供再保险服务。应强化国有控股商业保险公司的支农责任,加大其对乡镇保险发展的支持力度,鼓励支持各类保险公司到农村地区设立分支机构,进一步发挥农业专业保险公司服务
“三农”的作用。4.建立产权清晰的农村金融机构。多数发达国家的农村金融机构都由政府主导或参与初期建设,但在其发展成熟后,政府便逐步退出并减少干预,使得其产权归属明晰。如美国的三大农村合作金融系统在建立初期,农民及其合作社无力缴纳股金,初始股金几乎全部由政府提供。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合作金融机构的实力不断增强,美国联邦政府逐步将股权出售给合作社和农民。目前美国的三大农村合作金融系统都实行多级法人、
自下而上控股、自主经营的组织体制,金融系统各级之间都是平等的关系,在交易过程中实行等价交换原则,相互提供服务。又如日本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从中央到地方分为三级,虽然政府在创办初期输入大量政策性资金,但政府与各级金融机构之间并无隶属关系,中央农村金融机构只对基层金融机构给予技术指导,各级金融机构独立核算、自主经营。
借鉴它们的经验,我国应加快农村信用社改革,明确信用社产权关系,在此基础上促进其转换经营机制,让其真正成为农村金融市场的主导者,以为农民提供高效的服务。
5.制定完善的农村金融法律制度。当今世界,农村金融体系较为完备的国家,无不是通过国家制定相关的法律来规范、
约束农村金融业的发展,而且在运作过程中不断完善和修订,使之形成较为规范的法律体系。同时,完善的农村金融法律和政策体系又促进了农村金融的发展。
美国、日本等国家都有比较完善的关于农业金融的法律体系。如美国的农业金融组织分别是根据《联邦农业信贷法》、《中间信贷法》等成立的;日本的农业政策性金融机构农林渔业金融公库,是根据1945年的《农林渔业金融公库法》成立的。我国应加快农村金融的立法工作,制定专门的《政策性银行法》或《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管理条例》,在法律层面确定农业发展银行职能、经营范围、公司治理体制、风险控制和补偿机制及监督机制等重要事项。还应制定《合作金融法》,对合作金融组织的建立、运行、救助和退出等重要事项予以明确,以规范操作。
【注】本文系江西省社会科学规划2009年学科共建项
目“基于新农村建设的农村金融体系创新性研究”(项目编号:
09YJ259)的阶段性成果。
主要参考文献
1. 于海. 中外农业金融制度比较研究. 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3
2. 胡睿. 国外农村金融体系对我国农村金融改革的启示.
改革与开放,2008;3
3. 孙保营. 国外农村金融支持农村建设与发展的经验和
启示. 当代经济,20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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