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涉外税务管理司关于印发我国对外签订税收协定学生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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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涉外税务管理司关于印发我国对外签订税收协定学
生和实习人员条款有关规定一览表的通知
【标 签】条款有关规定一览表,学生和实习人员,对外签订税收协定
【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文 号】国税外函﹝1998﹞5号
【发文日期】1998-01-13
【实施时间】1998-01-13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征收管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在我国对外谈签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有关学生和实习人员条款中,对上述人员在缔约国对方学习、实习或培训期间为了维持生活、接受教育或培训的目的取得或收到的各种款项的税收待遇,都做了明确规定。主要有以下两种形式:
一、不分所得来源,仅做原则性免税规定
这类协定只原则性规定对学生和实习人员为了维持生活、接受教育或培训的目的收到的款项,在其学习、接受教育或培训所在国免予征税。
二、区别不同所得来源,给予不同的税收待遇。主要分三种情况:
(一)为了维持生活、接受教育的目的,从其学习、接受教育或培训所在国以外收到的款项,在该国免予征税。
(二)对来源于学习、接受教育或培训所在国政府、科学、教育或其他免税组织的赠款或奖金,在该国免予征税。
(三)对来源于学习、接受教育或培训所在国境内的劳务报酬给予不同的税收待遇。 为便于在执行中查阅上述有关规定,我们汇集整理了《我国对外签订税收协定有关学生和实习人员规定一览表》。现印发你局,供执行税收协定时参阅。
一九九八年一月十三日
我国对外签订税收协定有关学生和实习人员规定一览表
国家规定
日本、法国、比利时、加拿大、荷兰、新西兰、罗马尼亚学生、实习人员学习所在国免予征税维持生活接受教育或培训的目的收到的款项其学。
亚美尼亚、冰岛立陶宛、拉脱维亚学生、实习人员为维持生活、接受教育或培训的目的从学习所在国境外取得的款项,其学习停留国免予征税。
学生、实习人员从学习所在国政府、文化、科教组织或其他免税组织取得的助学金、奖学金或奖金,其学习停留国免予征税。
意大利、科威特、蒙古、卢森堡、阿联酉、孟加拉、毛里求斯、克罗地亚 塞浦路斯、韩国学生、实习人员从学习所在国取得的劳务报酬,其学习停留国免予征税。并中、韩协定规定该项劳务报酬必须是与接受教育或培训有关的个人劳务所得。
巴基斯坦、印度、奥地利土耳其学生、实习人员从学习所在国取得的劳务报酬,其学习停留国自该人员到达之日起五年内免予征税学生、实习人员从学习所在国取得的劳务报酬,其学习停留国免予征税。但以在任何纳税年度中并总计不超过六个月的为限。
此外,中、土协定还附加了中韩协定相同的条件。学生、实习人员从学习所在国取得的劳务报酬,学习停留国给予定额征税。
金额 期限
美国 5,000美元/历年 合理时期
英国 1,000英镑/纳税年 五年
德国 6,000马克/历年 五年
马来西亚 2,000/美元/历年 无
丹麦 生活所需数额 无
新加坡 2,000美元/历年 无
芬兰 15,000芬马克/纳税年 七年
瑞典 18,000瑞克朗/纳税年 七年
泰国 合理数额 无
瑞士 18,000瑞法朗 12个月
马耳他 3,000美元/历年 无
巴布亚 3,000美元/历年 无
以色列 5,000美元/历年 三年
越南 2,000美元/历年 无
挪威、捷克、波兰、澳大利亚、保加利亚、西班牙、巴西、匈牙利、俄罗斯 白俄罗斯、乌克兰、埃及、斯洛文尼亚、牙买加、马其顿、乌兹别克斯坦、南斯拉夫学生、实习人员从学习所在国取得的劳务报酬,其学习停留国给予基本国居民同等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