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管理法规汇编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问答
1、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什么时候开始施行? 答:《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2、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对哪些内容作出了规定?
答:《条例》共6章35条,对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簿、登记程序、登记信息共享与保护等作出规定。 3、问:为什么要制定出台《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答: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是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的重要内容,也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现代市场体系的必然要求,对于保护不动产权利人合法财产权、提高政府治理效率和水平,尤其是方便企业、方便群众,具有重要意义。根据物权法第十条规定,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并授权行政法规对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作出规定。制定出台条例,通过立法规范登记行为、明确登记程序、界定查询权限,整合土地、房屋、林地、草原、海域等登记职责,实现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簿册、登记依据和信息平台“四统一”。
4、问:制定条例把握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答: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有关要求,条例主要遵循4条原则:一是统一规范,明确
一个部门负责登记,并对机构设臵、簿册管理、基本程序、信息共享与保护提出统一要求。二是严格管理,重点规范登记行为,强化政府责任,提高登记质量,增强不动产登记的严肃性、权威性和公信力。三是物权稳定,明确已经发放的权属证书继续有效,已经依法享有的不动产权利不因登记机构和程序的改变而受到影响。四是简明扼要,主要围绕实现“四统一”作出原则规定,对一些操作性规定,在今后的配套实施细则和技术规程中予以细化
5、问:条例如何落实关于统一登记机构的要求?
答:为将分散的登记职责整合到一个部门,条例规定:一是明确由国土资源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同时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一个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二是规定不动产登记原则上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登记。三是规定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登记机构分别办理、协商办理,或者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
6、问:条例对不动产登记簿作出哪些规定?
答:不动产登记簿是不动产权利的载体,登记内容、登记形式、介质保管等与权利人密切相关,条例规定:一是明确登记内容,要求登记机构设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簿,将不动产的自然状况、权属状况、权利限制状况等事项准
确、完整、清晰地予以记载。二是规范登记形式,要求登记簿原则上要采用电子介质,暂不具备条件的,可以采用纸质介质,登记机构要明确唯一、合法的介质形式。三是细化保管责任,要求登记机构建立健全相应的安全责任制度,永久保存登记簿;纸质登记簿要配备防盗、防火、防渍、防有害生物等安全保护设施;电子登记簿要配备专门的存储设施,采取信息网络安全防护措施,并定期进行异地备份;任何人不得损毁登记簿,除依法予以更正外不得修改登记事项;登记簿损毁、灭失的,要依据原有登记资料予以重建。
7、问:在登记程序方面如何体现方便群众原则?
答:方便群众申请登记,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是条例的立法目的,为此,条例规定:一是稳定申请人预期,对申请人、申请材料、初审受理、查验要求、实地查看、办理期限等均作出明确规定。二是尊重申请人意思自治,规定登记机构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登记簿前,申请人可以撤回登记申请。三是简化申请程序,强调当场审查的原则,要求登记机构受理后书面告知申请人,对不符合法定条件不予受理的,以及不属于本机构登记范围的,也要书面告知申请人,并一次性告知需补正内容或者申请途径;未当场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视为受理;登记机构原则上要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登记手续,完成登记后依法核发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四是减轻
申请负担,规定登记机构能够通过实时互通共享取得的信息,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交。
8、问:条例主要规定了哪些法律责任?
答:为督促登记机构依法履行职责,条例规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一是登记错误责任,规定登记机构登记错误给他人造成损害,要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二是不当履职责任,规定登记人员有虚假登记,损毁、伪造登记簿,擅自修改登记事项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是安全保密责任,规定登记机构、信息共享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要对登记信息保密,涉及国家秘密的要依法采取必要的安全保密措施,违反规定泄露登记资料、信息,或者利用登记资料、信息进行不正当活动,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责任;有关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条例对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伪造、变造、买卖、使用不动产权属证书、登记证明,违法泄露、非法利用查询的登记资料、信息等行为,也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9、问:条例规定了哪些内容,以实现登记信息共享与保护?
答:关于登记信息共享,条例主要规定:一是建立信息管理基础平台,要求国土资源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登记信息要纳入该平台,
确保国家、省、市、县四级登记信息的实时共享。二是加强登记部门与管理部门的信息共享,要求登记信息与住房城乡建设、农业、林业、海洋等部门的审批信息、交易信息等实时互通共享。三是加强其他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要求国土资源、公安、民政、财政、税务、工商、金融、审计、统计等部门加强不动产登记有关信息互通共享。
关于登记资料查询,条例主要规定:一是查询主体,按照物权法的有关规定,把登记资料查询人限定在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有关国家机关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与调查处理事项有关的登记资料。二是查询资料的使用,规定查询登记资料的要向登记机构说明查询目的,不得将查询获得的资料用于其他目的,未经权利人同意,不得泄露查询资料。
10、问:不动产登记主要登记哪些权利?
答:
(一)集体土地所有权;
(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
(三)森林、林木所有权;
(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五)建设用地使用权;
(六)宅基地使用权;
(七)海域使用权;
(八)地役权;
(九)抵押权;
(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11、问:《不动产登记条例》实施前颁发的各类权属证书是否有效?
答:本条例施行前依法颁发的各类不动产权属证书和制作的不动产登记簿继续有效。
12、问:不动产登记簿应当记载的哪些内容?
答:不动产登记簿应当记载以下事项:
(一)不动产的坐落、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用途等自然状况;
(二)不动产权利的主体、类型、内容、来源、期限、权利变化等权属状况;
(三)涉及不动产权利限制、提示的事项;
(四)其他相关事项。
13、问:哪些登记行为可以单方申请?
答: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
(一)尚未登记的不动产首次申请登记的;
(二)继承、接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的;
(三)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决定等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权利的;
(四)权利人姓名、名称或者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申请变更登记的;
(五)不动产灭失或者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
(六)申请更正登记或者异议登记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的其他情形。
14、问:申请不动产登记应该提供哪些材料?
答: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
(三)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
(四)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
(五)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
(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15、问:不动产登记机构对哪些登记申请应当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答:登记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二)存在尚未解决的权属争议的;
(三)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利超过规定期限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予登记的其他情形。
16、不动产登记的查验要求有哪些?
答: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不动产登记申请的,应当按照下列要求进行查验:
(一)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与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状况是否一致;
(二)有关证明材料、文件与申请登记的内容是否一致;
(三)登记申请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17、问:哪些情形下,不动产登记机构可以对申请登记的不动产进行实地查看?
答: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可以对申请登记的不动产进行实地查看:
(一)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
(二)在建建筑物抵押权登记;
(三)因不动产灭失导致的注销登记;
(四)不动产登记机构认为需要实地查看的其他情形。 对可能存在权属争议,或者可能涉及他人利害关系的登记申请,不动产登记机构可以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单位进行调查。
不动产登记机构进行实地查看或者调查时,申请人、被调查人应当予以配合。
18、问:不动产登记的流程有哪些?
答:不动产程序有申请、受理、查验、登记四个环节
19、不动产登记的办理时限为多少?
答: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动产登记手续,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0、《不动产登记条例》中的不动产是指哪些?
答:本条例所称不动产,是指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定着物。
基本农田政策问答
1、什么是基本农田?
答:基本农田是指按照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不得占用的耕地。
2、什么是基本农田保护区?
答:基本农田保护区是指为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而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依照法定程序确定的特定保护区域。县级和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确定基本农田保护区。
3、基本农田和耕地有什么区别?
答:耕地是指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它与基本农田的主要区别在于:耕地的范围比基本农田的范围要大得多,基本农田只是耕地的其中一部分.主要是高产优质的那一部分耕地或者法律规定必须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耕地。可见,并不是所有耕地都是基本农田。一般而言,只有那些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耕地,才是基本农田。
4、什么样的耕地必须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
答:以下耕地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严格管理:①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生产基地内的耕地;②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③蔬菜生产基地;④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
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铁路、公路等交通沿线,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区周边的耕地,应当优先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需要退耕还林、还牧、还湖的耕地,不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
5、请问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除了种粮食,能发展养殖业、林果业等吗?
答:为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切实保护基本农田,要坚决制止任意改变基本农田用途的行为。国家提出的基本农田“五个不准”的规定,不准占用基本农田进行植树造林、发展林果业和搞林粮间作以及超标准建设农田林网;不准以农业结构调整为名,在基本农田内挖塘养鱼、建设用于畜禽养殖的建筑物等严重破坏耕作层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准违法占用基本农田进行绿色通道和城市绿化隔离带建设;不准以退耕还林为名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基本农田纳入退耕范围;除法律规定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以外,不准非农建设项目占用基本农田。
6、建设项目可以占用基本农田吗?
答:基本农田保护区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
不得改变或者占用。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开基本农田保护区,需要占用基本农田,涉及农用地转用或者征用土地的,必须经国务院批准。经国务院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的批准文件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补充划入数量和质量相当的基本农田。占用单位应当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负责开垦与所占基本农田的数量与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占用基本农田的单位应当按照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要求,将所占用基本农田耕作层的土壤用于新开垦耕地、劣质地或者其他耕地的土壤改良。
7、哪些行为属于破坏基本农田?
答: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8、什么是基本农田划定?
答:根据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及相关规定,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依照规定程序确定基本农田空间位臵、数量、质量等级、地类等信息的过程。
9、什么是基本农田补划?
答:根据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及相关规定,
对依法批准建设占用基本农田或因其他原因导致基本农田减少,按照规定程序确定补充基本农田空间位臵、数量、质量等级、地类等信息的过程。
10、基本农田划定的原则是什么?
答:基本农田划定应遵循“依法依规、规范划定;确保数量、提升质量;稳定布局、明确条件”的基本原则,具体要求为:①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已有基本农田保护成果为基础,综合运用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成果与农用地分等成果,开展基本农田划定工作。②确保划定后的基本农田面积不低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指标。③优先保留原有基本农田中的高等级耕地,集中连片耕地;划定后基本农田平均质量等级应高于划定前的平均质量等级,基本农田集中连片程度有所提高。④新划定的基本农田土地利用现状应当是耕地。
11、补划基本农田的原则是什么?
答:基本农田补划应遵循占用与补划“数量相等、质量相当”的原则。具体要求为:①经依法批准建设占用的基本农田,补划面积应不低于建设占用的面积,质量等级不低于占用土地的质量等级;②违法占用或因各种原因造成损毁的基本农田应当依法复垦,复垦后不能作为基本农田的,补划的面积应不低于减少部分的基本农田面积,质量等级不低于减少部分的基本农田;③因其他原因造成基本农田减少的,本行政区域内现状基本农田面积已低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面积指标的,应当按照土
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指标补划相应的面积,补划的质量等级不低于减少部分的基本农田;④补划的基本农田土地利用现状应当是耕地。
12、什么是永久基本农田?
答:永久基本农田是2008年中共十七届三中全会提出的概念,即对基本农田实行永久性保护。一经划定,在规划期内必须得到严格保护,除法律规定的情形外,不得擅自占用和改变。
基本农田的内涵和功能进一步丰富,它不仅仅是为满足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需要,而且要适应多元目标和功能的需求:保数量、保质量、保生态“三位一体”;保资源、保节约、保权益“三保并重”。从生产功能来看,永久基本农田是耕地中的精华,划定一定数量的基本农田实行永久保护,是保证粮食生产、保障粮食安全、促进农业现代化发展的根本。从空间功能来看,永久基本农田一经划定,不得随意调整、占用,这条“红线”将引导各地走串联式、组团式、卫星城式的新型城镇化发展道路,逐步形成合理的空间开发格局,防止城市无序扩张。从生态功能来看,永久基本农田是自然生态特别是农业生态系统重要组成部分,发挥着湿地、绿地、景观等多种生态功能,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需要。
此外,保住永久基本农田也是维护农民权益、传承农耕文化的迫切需求。
13、为什么开展城市周边永久基本农田划定的工作
答: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耕地保护,要求严守耕地保护红线,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城镇化工作会议、农村工作会议就严守18亿亩耕地红线、确保实有耕地面积基本稳定、实行耕地数量和质量保护并重等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为了贯彻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进一步加强基本农田管理,国土资源部、农业部研究决定,在已有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工作的基础上,将城镇周边、交通沿线现有易被占用的优质耕地优先划为永久基本农田,进一步严格划定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
14、城市周边永久基本农田划定的工作依据是什么 答:①已有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成果。已划定永久基本农田相关的图件、表册、数据库以及文字等资料。②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成果。全国第二次土地调查结果、2012年度报部备案的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成果,包括图件资料和数据资料。③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成果。经批准并报国土资源部备案的市、县、乡三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数据库、文本及说明;涉及永久基本农田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有关成果和审批资料;涉及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的各级土地整治规划成果和项目验收资料。④耕地质量等别调查与评价等成果。最新的耕地质量等别调查与评价的相关图件、数据库以及文本说明等成果。⑤县域耕地地力调查与质量评价成果。最新的县域耕地地力调查与质量评价的相关图件、数据库及文本说明等成果。
15、城市周边永久基本农田划定的基本要求是什么
答:基本要求是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按照城市规模由大到小、空间布局从由近及远、耕地质量由高到低的步骤顺序时序,将优质耕地优先划入永久基本农田,将核定的基本农田保护目标任务及时落地到户、上图入库。
16、城市周边永久基本农田划定的工作该怎么开展 答:①调查核实。依据下达初步任务中的“城市周边未划为永久基本农田耕地图层”,运用最新遥感影像图、土地变更调查、耕地质量等别评定和县域耕地地力调查与质量评价成果等,开展城市周边现有耕地的调查核实,逐地块核实是否能够划定为永久基本农田。
②核实举证。调查核实上级下达的初步划定任务,对不能划为永久基本农田的,说明原因、列举证明材料,必须确保城市周边优质耕地、已建成的高标准农田全部纳入永久基本农田划定任务。对实际地类为非耕地确不能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应采用2013年度土地变更调查及相关合法文件作为举证依据。同时要对批而未用、污染以及国家规定的生态退耕等实际地类为耕地的,进行严格把关,按照要求提供举证材料。
③汇交成果。按照核实举证结果数据汇交要求,将形成的报告和电子数据报省级国土资源和农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送两部。
④后续工作。两部将106个重点城市上报的核实举证
情况进行论证、审查,核定划定任务并分批下达。各有关城市国土资源、农业主管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组织下,按照有关要求,根据最终下达的任务推进永久基本农田的“落地块、明责任、设标志、建表册、入图库”等工作,确保2015年底前全面完成城市周边永久基本农田上图入库、落地到户。
17、城市(镇)全域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如何开展,如何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工作衔接?
答:当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工作正在开展,一是涉及调整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任务;二是涉及基本农田和建设用地布局的优化调整,因此,永久基本农田划定要与土地利用规划调整完善协同推进,统筹做好城市(镇)全域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
在规划调整完善前,重点做好城市(镇)周边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采取自上而下的方式,按照上级核定下达的任务和要求,先行完成城市(镇)周边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确保城市周边、交通沿线优质耕地和已建成高标准农田优先划定为永久基本农田,未按要求完成的,规划调整完善成果审批(备案)不予受理。这是确保城镇周边易被占用的耕地优先划入基本农田的有效措施。 在规划调整完善前,具体要做好这几项工作:首先,先行梳理出应划未划永久基本农田的耕地数量、质量和分布情况,重点是做好城镇周边、交通沿线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潜力的分析评估,摸清已建成的高标准农田面积,为规
划调整完善提供基础依据。其二,城市周边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涉及到调整基本农田布局,因此,有关内容要写入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方案,并纳入同级规划调整完善方案。 规划调整完善后,统筹做好城市(镇)全域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按照布局基本稳定、数量不减少、质量有提高的要求,依照空间由近及远、耕地质量等别和地力等级由高到低的顺序,及时划定城市周边以外的永久基本农田,确保调整完善后规划确定的市(县)域基本农田保护目标任务全部上图入库、落地到户。
设施农用地相关问答
1、什么是设施农用地?
答:设施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经营性养殖的畜禽舍、工厂化作物栽培或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用地,农村宅基地以外的晾晒场等农业设施用地。根据设施农用地特点,从有利于规范管理出发,设施农用地具体分为生产设施用地、附属设施用地和配套设施用地。
2、什么是生产设施用地?
答:生产设施用地是指在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①工厂化作物栽培中有钢架结构的玻璃或PC板连栋温室用地等;②规模化养殖中畜禽舍(含场区内通道)、畜禽有机物处臵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③水产养殖池塘、工厂化养殖、进排水渠道等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④育种育苗场所、简易的生产看护房(单层,小于15平方米)用地等。
3、什么是附属设施用地?
答:附属设施用地是指直接用于设施农业项目的辅助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①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检验检疫监测、动植物疫病虫害防控等技术设施以及必要管理用房用地;②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畜禽养殖粪便、污水等废弃物收集、存储、处理等环保设施用地,生物质(有机)肥料生产设施用地;③设施农业生产中所必需的设备、原料、农产品临时存储、分拣包装场所用地,符合“农村道路”规定的场内道路等用地。
4、什么是配套设施用地?
答:设施用地是指由农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从事规模化粮食生产所必需的配套设施用地。包括:晾晒场、粮食烘干设施、粮食和农资临时存放场所、大型农机具临时存放场所等用地。
5、什么样的涉农用地不能作为设施农用地?
答:经营性粮食存储、加工和农机农资存放、维修场所;以农业为依托的休闲观光度假场所、各类庄园、酒庄、农家乐;以及各类农业园区中涉及建设永久性餐饮、住宿、会议、大型停车场、工厂化农产品加工、展销等用地。
6、需要控制设施农用地的规模吗?
答:需要严格控制设施农用地的规模。进行工厂化作物栽培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5%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0亩;规模化畜禽养殖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7%以内(其中,规模化养牛、养羊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比例控制在10%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5亩;水产养殖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7%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0亩。 从事规模化粮食生产种植面积500亩的,配套设施用地控制在3亩以内,超过500亩的,配套设施用地按生产种植面积每500亩增加3亩的比例控制,但最多不超过10亩。生产设施用地中的生产看护房应控制在单层、15平方米以内。杜绝擅自扩大附属设施用地规模或通过分次申报用地变相扩大设施用地规模的现象。
7、设施农用地需要办理农转用手续吗?
答:设施农用地直接用于或者服务于农业生产,其性质属于农用地,按农用地管理,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生产结束后,经营者应按相关规定进行土地复垦,占用耕地的应复垦为耕地。非农建设占用设施农用地的,应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农业设施兴建之前为耕地的,非农建设单位还应依法履行耕地占补平衡义务。
8、设施农用地占用耕地该如何处理?
答:施建设应尽量利用荒山荒坡、滩涂等未利用地和低效闲臵的土地,不占或少占耕地。确需占用耕地的,应尽量占用劣质耕地,避免滥占优质耕地,同时通过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等工程技术等措施,尽量减少对耕作层的破坏。设施农用地占用耕地的,生产结束后应由经营者按要求进行土地复垦,占用耕地的应复垦为耕地,不计入耕地减少考核。
9、设施农用地占用基本农田该如何处理?
答:从事规模化粮食生产涉及的配套设施建设,选址确实无法避开基本农田的,可占用基本农田,但须按数量相等、质量相当的原则和有关要求予以补划。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部门组织论证,重点就配套设施用地选址合理性、用地规模的合规性、占用基本农田的必要性,占用及补划基本农田的数量、质量、位臵等有关情况进行论证,并出具论证意见 。占用和补划基本农田纳入设施农用地信息报备,涉及规划调整事宜待国家统一部署后实施。
各类畜禽养殖、水产养殖、工厂化作物栽培等设施建设禁止占用基本农田。
10、如何办理设施农用地的手续?
答:从事设施农业建设的,应通过经营者与土地所有权人约定用地条件,签订用地协议。用地协议签订后,乡镇政府应按要求及时将用地协议与设施建设方案报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农业部门备案,符合设施农用地有关规定的可以动工建设,不符合设施农用地有关规定的不得动工建设。
11、签订用地协议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答:设施农用地使用前,经营者应拟定设施建设方案,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设施类型和用途、数量、标准和用地规模等,并与乡镇政府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土地使用年限、土地用途、土地复垦要求及时限、土地交还和违约责任等有关土地使用条件,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经营者应依法先行与承包农户签订流转合同,征得承包农户同意。 协商一致后,建设方案和土地使用条件通过乡镇、村组政务公开等形式向社会予以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10天;公告期结束无异议的,乡镇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经营者三方签订用地协议。
12、备案需要核实哪些信息?
答: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农业部门应依据职能及时核实备案信息。发现存在选址不合理、附属设施用地和配套设施用地超过规定面积、缺少土地复垦协议内容,以
及将非农建设用地以设施农用地名义备案等问题的;项目设立不符合当地农业发展规划布局、建设内容不符合设施农业经营和规模化粮食生产要求、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建设不符合有关技术标准,以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分别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农业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告知乡镇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经营者,由乡镇政府督促纠正。
13、国有农村的设施农用地如何办理?
答:国有农场的设施农用地由国有农场主管部门、国有农场和经营者三方签定用地协议,并由国有农场将用地协议与设施建设方案报农场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农业部门备案。国有农场涉及的设施农业经营者为本农场的,不需要签订用地协议,设施农用地使用前,经营者应拟定设施建设方案并报农场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农业部门备案,建设方案应增加土地使用年限、土地用途、土地复垦要求及时限等内容。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农业部门应依据只能及时核实备案信息,发现问题的,应分别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农业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告知相关方并督促纠正。
14、设施农用地的经营者要遵守哪些规定?
答:经从事设施农业和规模化粮食生产的,经营者必须按照协议约定使用土地,确保农地农用。设施农用地不得改变土地用途,禁止擅自或变相将设施农用地用于其他非农建设;不得超过用地标准,禁止擅自扩大设施用地规
模或通过分次申报用地变相扩大设施用地规模;不得改变直接从事或服务于农业生产的设施性质,禁止擅自将设施用于其他经营。
15、如何对设施农用地的经营者进行用地监管?
答: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农业部门和乡镇政府都应将设施农用地纳入日常管理,加强监督,建立制度,分工合作,形成联动工作机制。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设施农用地的实施跟踪,监督设施农用地的土地利用和土地复垦,及时做好土地变更调查登记和台帐管理工作;县级农业部门加强设施农业建设和经营行为的日常监管,做好土地流转管理和服务工作;乡镇政府负责监督经营者按照协议约定具体实施农业设施建设,落实土地复垦责任,并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做好土地承包合同变更。
16、如何严格设施农用地的执法?
答: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农业部门要依据职能加强日常执法巡查,对不符合规定要求开展设施建设和使用土地的,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报告、早查处。对于擅自或变相将设施农用地用于其他非农建设的,应依法依规严肃查处;擅自扩大附属设施用地规模或通过分次申报用地变相扩大设施用地规模,擅自改变农业生产设施性质用于其他经营的,应及时制止、责令限期纠正,并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对不符合规定要求开展设施建设和使用土地的,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农业部门将依照职能严肃查处。对于擅自或变相将设施农用地用于其他非农建
设的,将依法依规严肃查处;擅自扩大附属设施用地规模或通过分次申报用地变相扩大设施用地规模,擅自改变农业生产设施性质用于其他经营的,及时制止、责令限期纠正,并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节约集约用地“双提升”行动
实施方案问答
1、什么是“双提升”?
答:为切实保护土地资源,优化土地利用结构,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集约用地制度,以用地观念转变促进土地利用方式转变,以土地利用方式转变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实现节地水平和产出效益“双提升”。
2、全区节约集约用地“双提升”行动实施方案的主要目标是什么?
答:(1)国土空间开发格局持续优化;(2)耕地保护数量质量并重提升;(3)土地利用结构布局趋向合理;(4)节约集约用地制度更加健全。
3、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严格建设占用耕地审批,强化耕地数量和质量占补平衡,确保实有耕地面积基本稳定。到2020年,全区耕地保有量不低于多少万亩?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多少万亩?
答:到2020年,全区耕地保有量不低于62.8万亩,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60.68万亩。
4、全面落实严控增量、盘活存量、优化结构、提高效率的总要求,到2020年全区盘活利用存量建设用地多少万亩以上?存量土地供应比率提高至多少以上?新增建设用地累计供地率达到多少以上?
答:到2020年全区盘活利用存量建设用地5万亩以上,存量土地供应比率提高至70%以上,新增建设用地累计供地
率达到85%以上。
5、落实最严格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实现节地水平和产出效益“双提升”。到2020年,全区单位GDP占用建设用地较2014年降低多少?建设用地地均GDP产出水平较2014年提升多少?
答:到2020年,全区单位GDP占用建设用地较2014年降低32%,建设用地地均GDP产出水平较2014年提升60%。
6、划定永久基本农田要怎么做?
答:遵循耕地保护优先、数量质量并重的原则,按照布局基本稳定、数量不减少、质量有提高的要求,完成基本农田划定工作,切实做到落地到户,上图入库,网上公布,接受监督,最大限度地保障粮食综合生产能力,确保实有耕地面积质量基本稳定和粮食生产安全。建立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机制,实行严格管理,永久保护,基本农田一经划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改变用途。
7、如何全面提高耕地质量?
答:开展现有耕地质量调查评价,全面推进建设占用耕地剥离耕作层土壤再利用和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提高补充耕地质量,提升耕地综合利用水平。组织开展耕地后备资源、生产建设活动损毁土地等专项调查,明确数量,建立数据库进行专项管理。严格按照“占一补一”的要求,落实建设用地单位耕地占补平衡法定义务,完善耕地占补平衡制度,从严从紧控制建设占用耕地。
8、完善耕地长效保护机制需要做到哪些?
答:建立健全耕地保护责任落实体系,明确各级耕地保护职责,全面落实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目标。落实农村生态补偿机制,按照“谁保护、谁受益,谁破坏、谁治理”的要求,对直接承担水稻田等耕地保护责任的村集体进行补偿,充分调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保护耕地的积极性。
9、严控新增建设用地准入门槛,省级以上开发区和镇重点工业集中区亩均投资强度分别达到多少万元?
答:省级以上开发区和镇重点工业集中区亩均投资强度分别达到400万元和350万元。
10、如何开展用地效益综合评价?
答:对工业企业用地综合效益情况进行全面普查,摸清全区各工业企业的用地面积、产出水平、利税贡献、建筑面积等指标,结合全区工业企业的产业结构和企业规模特点,建立工业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机制,实行分类分档、公开排序、动态管理,促进产业转型和结构调整。对各镇、开发区存量建设用地实施用地效益评价,综合评估现有建设用地的利用状况、开发强度、亩均产出、综合承载能力等指标情况,将评估结果与各镇、开发区年度考核挂钩,并作为年度用地计划指标安排的重要依据。
11、如何提升空间换地水平?
答:制订出台空间换地扶持奖励政策,鼓励现有工业企业利用自有土地重建、改建、扩建厂房,提高土地利用
率和增加容积率;鼓励各类投资主体建设和使用四层及以上配有工业电梯的高标准厂房。鼓励合理利用地上地下空间,研究促进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政策措施,促进城镇土地复合利用、立体利用、综合利用。建立低效企业淘汰退出机制,完善低效企业关停并转退的配套政策,形成“退低进高”转型发展的长效机制。坚持产业集聚发展原则,鼓励“腾笼”企业向产业园区搬迁,并优先安排用地或提供高标准厂房。有序规范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工作,对布局散乱、利用粗放、用途不合理的存量建设用地和其他低效用地实施再开发。
12、全区节约集约用地“双提升”行动实施方案的实施步骤有哪些?
答:(一)组织筹备阶段(2015年1月-2015年6月)。在2014年调查摸底基础上,依据《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和省、市推进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见,制订全区节约集约用地“双提升”行动实施方案。成立领导小组,负责实施方案的组织、推进和考核。(二)实施推进阶段(2015年7月-2017年6月)。研究出台相关配套文件,制订分年度推进计划,明确任务,落实措施,积极稳妥推进节约集约用地工作。(三)中期评估阶段(2017年7月-2017年12月)。开展中期评估,对节约集约用地“双提升”行动各项任务完成情况、实施成效、存在问题及原因、对策措施等进行分析评估。(四)完善提升阶段(2018年1月-2019年12月)。根据中期评估结果,适度调整相关目标、任务和政策
措施,持续推进节约集约用地“双提升”工作。(五)总结评价阶段(2020年1月-2020年12月)。全面总结节约集约用地“双提升”工作成效,形成专题报告。
13、全区节约集约用地“双提升”行动实施方案的实施步骤有哪些?
答:(一)广泛宣传;(二)强化领导;(三)密切配合;
(四)统筹推进;(五)强化考核。
14、如何广泛宣传节约集约用地?
答:各级、各部门要加强节约集约用地工作宣传力度,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媒体,广泛宣传土地资源国情形势、节约集约用地典型经验,推广应用节地技术,增强社会各界的资源忧患意识,营造节约集约用地的良好氛围,促进形成节约集约用地共识。
15、各级、各部门如何在全区节约集约用地“双提升”行动中进行密切配合?
答:各级、各部门要认真落实“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公众参与、上下联动”的土地管理共同责任机制,切实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合力推进的良好工作格局,确保节约集约用地“双提升”行动各个工作环节按规定程序进行。国土管理部门要按照“尽职尽责保护国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国土资源、尽心尽力维护群众权益”的工作定位,持续推进国土自身建设,建立以“一张图”为核心的“批、供、用、补、查”综合信息监管平台,检查项目是否完成报批、征迁、供地、按约定开竣工,夯实
业务基础。
土地联合执法和违反土地管理规定
责任追究问答
1、违法用地日常巡查有何要求?
答:各镇(开发区、街道)当日将由分管领导签署意见的巡查结果(日报)上报区国土局,区国土局负责对每一天上报的巡查信息进行梳理并分类处理,对要求拆除的违法用地立即发函各镇(开发区、街道),并抄报区城管局,日报情况每天报区分管领导。
2、违法用地管控责任主体是如何划分的?
答:各镇(开发区、街道)主要领导是违法用地管控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直接负责人。
3、违法用地整该的时限是如何明确的?
各镇(开发区、街道)必须在发现违法用地后3个工作日内组织拆除到位。
4、各镇(开发区、街道)对违法用地难以实施拆除的怎么办?
答:难以实施拆除的,各镇(开发区、街道)要以书面形式向区国土局、区城管局提出配合申请,区国土局和区城管局接到申请后应经区分管领导同意后立即组织力量在5个工作日内配合属地政府拆除并整改到位。
5、违法用地复垦工作由谁负责?
答:各镇(开发区、街道)负责在违法用地拆除后5个工作日内复垦到位
6、违法用地制止不力对相关责任人追责的依据?
答:对违法用地制止不力将依据《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和《江苏省党政领导干部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进行问责。
7、违法用地管控过程中出现哪些行为会导致问责? 答:依据《江苏省党政领导干部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党政主要领导及负有责任的领导干部实行责任追究:
(一)土地管理秩序混乱,致使一年度内本行政区域违法占用耕地面积占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总面积的比例达到15%以上或者虽然未达到15%,但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二)以文件、会议纪要等形式出台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政策、规定、决定等,致使本地区土地管理秩序混乱,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因组织领导不力,对违法用地未能及时有效制止,造成违法用地既成事实的,或者妨碍、干预违法案件查处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不履行耕地保护责任,致使本行政区域耕地保护目标年度考核不合格,或者基本农田遭到严重破坏的。
8、对于非法占用毁坏耕地,且数量较大的,我国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14号)第三条规定: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以非法占用耕地罪定罪处罚:
(一)非法占用耕地“数量较大”,是指非法占用基本
农田五亩以上或者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
(二)非法占用耕地“造成耕地大量毁坏”,是指行为人非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非农业建设,造成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