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船舶管理业务办事指引(暂用)
国内船舶管理业务办事指引(暂用)
一、办理依据
(一)《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12年第625号);
(二)《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3号)。
二、申请人条件
(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
(二)有符合规定要求的海务、机务管理人员;
(三)有健全的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管理人员设置制度、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安全监检查制度、事故应急处置制度、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等安全管理制度,以及与其申请管理的船舶种类相适应的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体系;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递交资料
(一)从事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申请书;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海务、机务管理人员的身份证件、专业技术证书、从业资历证书、劳动合同;
(四)安全管理相关制度(包括①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管理人员设置制度;②安全管理责任制度;③安全监督检查制度;④
事故应急处置制度;⑤岗位安全操作规程)(注:如递交了“安全与防污染符合证明(DOC )”,本款只需要递交资料①,②-⑤不需要提交) ;
(五)安全与防污染符合证明(DOC )。
四、网上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编上公司文号)附上有关资料,向所在地交通主管部门申请;
(二)所在地交通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后,经初审符合条件的录入港航系统;
(三)通过港航系统逐级报至省交通运输厅许可。
五、备注说明
(一)对批准开业的发给《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许可证》;
(二)海务、机务管理人员人数的配备必须符合《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的“海务、机务管理人员最低配低配额表”的规定要求。
(三)海务、机务管理人员的从业资历与经营范围相适应,具有与管理的船舶种类和航区相对应的船长、轮机长的从业资历。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水运处 2014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