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正前后对照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正前后对照表
新民诉法修正的主要问题 2012年8月31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本次修改民事诉讼法的决定共60条,对原民事诉讼法修改和增加80多处。这次对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工作把握了以下几点:一是秉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认真总结民事诉讼法实施的经验,针对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一步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维护司法公正;二是遵循民事诉讼的基本原理,科学配置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三是强化对民事诉讼的法律监督,保证法律的正确实施;四是注重有效解决民事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五是对认识不一致、目前还没有把握的一些问题暂不作规定。
一、 增加规定“诚实信用”原则
针对我国当前诉讼中存在的“诉讼欺诈”、滥用诉权等不诚信的现象,这次民事诉讼法专门就此问题规定了“诚实信用”原则:“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第十三条)并对诉讼中的不诚信行为加大了打击力度: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三条)。同时还赋予了第三人的救济措
二、完善调解与诉讼相衔接的机制
当前我国处于社会矛盾凸显期,各类民事纠纷日益增多,充分发挥调解作用,
尽量将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解决在当地,对及时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作用。本次修改从两个方面完善调解与诉讼相衔接的机制: 1.增加先行调解的规定。调解作为解决纠纷的有效方式,具有程序简便、方式灵活、自觉履行率高等优点。未经人民调解的纠纷,起诉到法院的,可以先行调解;经过人民调解未达成调解协议的纠纷,起诉到法院的,也可以先行调解。为此,增加规定: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纠纷,适宜调解的,先行调解。 2.增加民事诉讼法和人民调解法相衔接的规定。人民调解法规定了对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制度,经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具有强制执行效力。为做好法律的衔接,新民诉法在特别程序中专节规定“确认调解协议案件”,明确规定当事人申请司 三、进一步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切实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是正确适用法律,维护司法公正的重要前提和
基础。针对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建议作以下补充修改:
1.完善起诉和受理程序。为了保障当事人的起诉权利,规范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程序,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
2. 完善上下级法院之间案件的交办。民事诉讼法原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
定,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也可以把本院
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的条件作了明确规定,为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原则上不宜允许上级法院将本院管辖的民事案件交下级法院审理,但民事案件情况复杂,有的案件如破产程序中的衍生诉讼案件,交下级法院审理更有利于当事人参加诉讼,也方便法院审理。为此,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将这一款修改为“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3、完善开庭前准备程序。根据审判实践并借鉴国外好的做法,新民诉法在开庭前准备程序中分别情形规定不同的处理办法:一、对当事人没有争议,
4. 4. 完善第二审程序。一是明确第二审程序的开庭审理条件。民事诉讼法原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和调查,询问当事人,在事实核对清楚后,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也可以径行判决、裁定。”立法过程中有的意见提出,实践中有许多民事案件在第二审程序中是未经开庭书面审理的,这一款对第二审民事案件在什么情况下可以不开庭审理规定得不够清晰,应当进一步明确第二审程序不开庭审理的条件。为此,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将这一款修改为:“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二是限制第二审法院发回重审。根据民事诉讼法原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的情形包括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以及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有的意见提出,对于这些情形,不一定都要发回重审。为了更好地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及时解决纠纷,应当对第二审法院发回重审进行必要的限制。为此,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规定,只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原判决遗漏当同时,增加规定:“”
5、增加公益诉讼制度。近年来,环境污染和食品安全事故不断发生,一些全国人大代表和有关方面多次提出在民事诉讼法中增加公益诉讼制度。立法过程中,对这一问题反复研究论证。各方面总体赞成规定公益诉讼制度,认为在我国适度开展公益诉讼,有利于社会进步,同时也要保障公益诉讼有序进行。为此,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增加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讼。”在常委会第一次、第二次审议中,均采用的“社会团体”的表述,三审中有的常委委员和全国人大代表提出,应当在这一条中进一步明确公益诉讼的主体;也有常委委员和全国人大代表提出,我国公益诉讼还处于探索阶段,各地做法也不统一,可在条件成熟时再对公益诉讼的有关内容作出明确规定。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考虑到对上述规定中社会团体的范围有不同认识,建议将这一条中的“有关社会团体”修改为“有关组织”。至于哪些组织适宜提起公益诉讼,可以在制订相关法律时作出进一步明确规定,还可以在司法实践中逐步探索。增加公益诉讼制度。近年来,环境污染和食品安全事故不断发生,一些全国人大代表和有关方面多次提出在民事诉讼法中增加公益诉讼制度。新民诉法增加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修正案第五十五条)
6. 增加对案外被侵害人的救济程序。当前,当事人通过恶意诉讼等手段,侵害案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时有发生。对恶意诉讼,除应当适用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给予拘留、罚款或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外,还应当在民事诉讼法中增加对案外被侵害人的救济渠道。为此,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在关于第三人的规定中增加规定:“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
七、完善审判监督程序
审判监督程序对于纠正错案,维护司法公正,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作用。针对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新民诉法作以下补充修改:
1.完善再审审级规定。原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认为判决、裁定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为方便公民申请再审,新民诉法增加规定: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 2. 完善申请再审期限的规定。民事诉讼法原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提出;二年后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以及发现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有的意见提出,这样规定,一是二年的申请再审期限过长,不利于法律关系的稳定;二是三个月内提出的再审事由过窄。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将上述规定修改为: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以及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等四种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3、完善申请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程序。实践中不少当事人既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又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为更好地配置司法资源,增强法律监督实效,有必要明确当事人申请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条件。新民诉法增加规定,4、完善再审案件中止执行程序。民事诉讼法原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有的意见提出,法八、完善执行程序
为进一步解决执行难的问题,这次修改民事诉讼法,针对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对原民事诉讼法作了以下补充修改:
1. 强化执行措施。针对一些被执行人隐匿、转移财产的情况,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进一步规定: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
2. 关于人民法院对申请撤销和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审查条件。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了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审查条件,其中第四项规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第五项规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了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审查条件,其中第四项规定:“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第五项规定:“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最高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和有的专家、律师提出,人民法院对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申请的审查比撤销仲裁裁决申请的审查更为宽泛,不尽合理,应当根据我国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