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区未参保集体企业人员可参加养老保险
2011-07-18
7月15日上午,市人社局召开城区未参保集体企业人员养老保险工作会议
据人社部、财政部以及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相关规定,经宜昌市政府批准,凡宜昌市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及“五七工”、“家属工”可凭有关证件办理参保手续,8月开始接受申报,最迟在2011年12月31日前全部结束,逾期不再办理。
五类人员可享受政策
下列人员可纳入本次参保范围:
1、在2010年12月31日之前具有本地城镇户籍,曾经与国有、集体企业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截至2011年6月30日已经达到或者超过男60周岁、女55周岁,目前尚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简称“一类人员”);
2、在2010年12月31日之前具有本地城镇户籍,曾经与国有、集体企业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截至2011年6月30日尚未达到待遇领取年龄且男年龄超过45周岁、女年龄超过40周岁的人员(简称“二类人员”);
3、对于参保人员原工作单位所在地与现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纳入现户籍所在地参保范围;
4、中央、省属企业同类人员,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纳入当地参保范围;
5、曾经与机关、事业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同类人员可参照执行。
参保缴费办法和标准
此次未参保集体企业人员参保缴费工作采取“前补”的办法,使男性参保人员在年满60周岁、女性参保人员在年满55周岁时,累计缴费年限能够达到15年。具体缴费标准如下:
按照规定,“一类人员”,以本市2009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作为补缴基数,按20%的缴费比例,一次性补缴15年基本养老保险费(34812元),缴费到账次月开始领取基本养老金待遇。
“二类人员”,应按年缴纳养老保险费至待遇领取年龄,对距待遇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年份实行“前补”办法,即在办理参保登记后以本市2009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作为补缴基数,按20%的缴费比例,一次性补缴男45周岁、女40周岁参保至今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193.4元×补缴月),今后按规定逐年缴费至待遇领取年龄。
经省厅同意,市人社局确定2010年12月31日之前具有城区城镇户籍且已经随同企业参保或曾经在企业参保后解除劳动关系、以及原有企业工作经历现由个人缴费的人员,如达到待遇领取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不足15年缴费年限的,可参照“二类人员”标准补缴。
此前城区有部分“次超龄职工”的参保办法是:计算其累计缴费年限至男年满65周岁、女年满60周岁时,仍不足15年的,可一次性补缴不足15年部分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为此,市人社局经请示省厅后决定,允许这部分人新规定补缴,补缴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即可办理退休手续。例如:有一名2010年6月年满58岁的男性参保人员,当时按政策办理了向前补缴8年的养老保险费,然后他再逐年缴费至65岁才能办理退休手续,那么现在他可向前再补缴5年,这样他年满60岁时就可以办理退休手续了。当然,如果是一名女性参保人员,处理方法也一样。
其中,“一类人员”由个人申请,经社区、区人社局、市社保征稽处逐级申报审批;“二类人员”由个人申请,直接到市社保征稽处申报审批。
养老金因年龄不同有差异
待遇计发标准按省政府、省人社厅的最新规定执行。
2010年12月31日前已经达到或超过待遇领取年龄的人员,在补缴养老保险费到位后的次月开始计发基本养老金,其中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以本人参保缴费时的年龄,按国家规定的计发月数计发。同时参加2011年基本养老金调整中的普调、缴费年限调整和高龄倾斜部分。具体标准为:2010年12月31日前已达到退休年龄,70周岁以下人员,每月待遇553元左右;满70不满80周岁人员,每月583.22元;满80周岁以上人员每月593.00元。
2011年1月1日以后达到待遇领取年龄的人员,从补缴养老保险费到位并达到待遇领取年龄的次月开始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待遇,大约438元每月左右。
正在按月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的参保人员,在达到待遇领取年龄条件前,可继续按月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待遇;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时,停发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按规定享受基本养老金待遇。
一次性政策逾期不再办理
符合参保条件的未参保集体企业各类人员,应在2011年10月31日前完成申报登记和缴费,确有困难的,应在2011年12月31日前完成,逾期不再办理。
超龄人员不愿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条件或超龄职工无缴费能力不能参加的,只能等待国家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政策的出台。
今年新迁户口不在范围内
2010年12月31日以后户口迁入城区的达到或超过待遇领取年龄的人员,不再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
2011年6月30日前未达到待遇领取年龄死亡的参保人员,其个人缴费部分退还法定继承人。2011年7月1日后死亡的参保人员,其个人账户余额全部退还法定继承人,并按规定享受丧葬费和抚恤金。
市民若有相关疑问,可直接拨打电话6056695、6731051、6755613(受理时间为工作日)咨询。
(文/市人社局养老保险科田炜 张国才 图/市社保征稽处郑琼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