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劳动关系能证明就能维权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维护各自权利的法律依据。然而,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的法律意识不强,特别是一些用人单位为了规避法律,逃避义务,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满后不办理续签手续,从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极大地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值得提醒劳动者注意的是,事实劳动关系的双方当事人之间也存在劳动关系,如果用人单位没有或拒绝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一定要注意收集证据,以证明事实劳动关系的存在。一旦劳动权益受到用人单位侵害,就可以和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一样,通过劳动保障监察、劳动争议仲裁、诉讼等途径,有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案例1 未续签劳动合同 仍享受工伤待遇
小杜在一家广告公司工作。2005 年6 月,她与广告公司签订的两年期合同到期。广告公司借口接受行业检查,故意拖延办理员工合同续签事宜。一个月后,小杜在上班途中遭遇车祸,遂向公司提出享受工伤待遇,而公司则以双方已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予以拒绝。
法院经审理认为,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拒绝的,应视为双方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应视为双方续订了劳动合同。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为劳动者提供工伤、医疗待遇。
专家支招:及时续签合同 避免纠纷发生
合同到期后,劳动者应该与单位及时续签劳动合同,避免发生纠纷。虽然未续签合同的事实劳动关系亦受法律保护,但在聘用期等问题上仍具有不确定性,劳动者将面临随时被炒鱿鱼的风险。
劳动者应注意收集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续订劳动合同的证据,以便在造成损害后向用人单位索取赔偿。比如要求单位尽快跟自己签订劳动合同的谈话记录、证人证言、单位要求填写的有关表格、单位借口拖延续订的证明等等。工伤的相关规定对于事实劳动关系同样适用,事故发生后,劳动者无需有任何顾虑,可以直接依法向劳动行政部门提出工伤事故认定和工伤保险待遇申请。同时,要注意不要无期限地等待单位的所谓“说法”,错过申请工伤认定的期限。
案例2 无任何书面协议 劳动关系也被承认
小黄从师范学校毕业后被一家民办中专相中,受聘担任该校的英语老师。3 个月的试用期满后,小黄提出要与学校建立正式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学校负责人告诉小黄,学校需要对她再试用一段时间后,才能决定是否与她签订劳动合同。
4 个月后,小黄再次要求签订劳动合同,学校负责人又以其他理由进行搪塞和敷衍。谁知正在她满怀期待地等待签合同时,学校负责人却忽然通知小黄,因为学校即将与另一所民办学校合并,需要精简人员,所以决定将她辞退。小黄要求学校支付经济补偿金,并按规定为自己缴纳社会保险。学校却以双方未签订正式劳动合同、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予以拒绝。
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认为,事实劳动关系也是一种受法律保护的劳动关系,适用《劳动法》的规定。学校应按规定补缴保险金并支付小黄相当于1 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专家支招:收集有利证据 证明劳动关系存在
劳动者尤其是刚毕业的学生、外来务工者应提高合同意识,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防止因急于寻找工作而被单位恶意利用。通过订立劳动合同,明确自己的工资报酬、支付时间、支付标准、支付方式、加班工资、计算基数等。任何口头协议或君子协议,一旦产生纠纷,劳动者有口难辩。
纠纷发生后,劳动者首先要证明事实劳动关系的存在,这是事实劳动纠纷中维护自身权益最重要的环节和前提。劳动者在工作期间应注意收集工资单、考勤卡、出入证、上岗证、开会通知、报销单据等,以证明劳动者确实跟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否则,有可能因举证不力而影响维权结果。
案例3 “生死条款”无效 公司仍应担责
小杨是一家家政服务公司的清洁工。在与家政服务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公司约定“公司对员工的工伤概不负责”、“员工非因工负伤或患病所需的医疗费由员工自行负责”。2005 年2 月,小杨在对一处高层建筑的外墙面进行清洗作业时不慎坠楼,致使腓骨粉碎性骨折。小杨要求确认合同条款违反法律规定无效,认定其属工伤。家政服务公司负责人则振振有词:合同既然无效,双方也就不存在劳动关系,既然不存在劳动关系,公司也就无需支付任何费用。
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认为,小杨仍然可以要求享受工伤待遇。依照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部分条款无效并不影响整个合同的有效性。在发生工伤等情况时,其法律后果和工伤补偿等问题,仍应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执行。
专家支招:拒签“违法”协议 争取合法权益
一些私营企业在招人时就要求员工签下“生死合同”,约定员工发生工伤和意外事故时概不负责。为防止类似事情发生,劳动者应了解自身的合法权益,不要同单位签订含有不合法条款的合同或协议,如果发现单位强迫员工签订这样的协议,劳动者应当拒绝,还可通过向劳动保障部门举报投诉的途径来解决。
对于因劳动合同无效而形成的事实劳动关系,劳动者可以要求单位参照本单位同期、同工种、同岗位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报酬。如果订立无效劳动合同是因用人单位所致,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则劳动者可以获得赔偿,赔偿标准为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标准。
案例4 帮工劳动受伤企业难脱干系
蔡某在一家私人企业中从事零件抛光工作,工厂实行按件计酬。为了多劳多得,蔡某的妻子小瞿经常来厂里帮忙,工作近两个月时间。其间,公司老板及抛光车间负责人多次来车间巡视时都没说什么。小瞿上班时用的手套和所穿的工作服,都由公司发放,公司还发给其夫妻工作证。2004 年5 月初,小瞿在工作过程中右臂被卷入抛光机,造成粉碎性骨折,属10 级伤残。
事发后,小瞿要求认定其受伤为工伤,公司辩称小瞿不是本公司职工,公司与小瞿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也从未支付其工资。后经调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为,小瞿与该公司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已构成事实劳动关系,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因此认定小瞿为工伤。
专家支招:企业用工需规范莫为投机交学费
一些私营企业主为了降低劳动成本,往往默许职工亲属长期的劳动帮工行为。殊不知,单位对劳动者劳动的事实和结果的默认和接受,就使双方已经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而这一劳动关系受到法律的保护。因此企业应规范用工行为,切不可抱有投机心理。
如果劳动者只是由于意外情况,偶尔请人帮忙,则双方并不构成事实劳动关系。因为用人单位和临时帮工人员之间并不存在稳定的、长期的劳动和给付报酬的关系,也不存在人身上的隶属管理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