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法规判断题解析
2、票据的出票日期必须使用中文大写,如果大写日期未按规范要求书写的,银行不予受理。( × )
【解析】大写日期未按规范要求书写的,银行可予受理,但由此造成损失的,由出票人自行承担。参见教材P69
3、个体工商户凭营业执照以字号或经营者姓名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纳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 )
【解析】纳入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参见教材P75~76
4、单位银行卡账户的资金可以由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也可以以收到的现金存入。( × )
【解析】单位银行卡账户的资金必须由其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该账户不得办理现金收付业务。参见教材P83
5、存款人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自开立之日起即可使用该账户办理结算业务。( × )
【解析】 存款人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自正式开立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方可使用该账户办理付款业务。 参见教材P77
6、对单位、个人在银行开设的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银行不得为任何单位或个人查询。( × )
【解析】对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和有关资料,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查询。参见教材P77
7、存款人的资金,必须由其自由支配,任何情况下银行都无权在未经存款人授权或委托的情况下,擅自动用存款人在银行账户里的资金。( × )
【解析】存款人的资金,除国家法律另有规定外,必须由其自由支配,银行无权在未经存款人授权或委托的情况下,擅自动用存款人在银行账户里的资金。 参见教材P67
9、银行汇票的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未向代理付款银行提示付款,则出票银行的付款责任免除。 ( × )
【解析】持票人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在作出说明后,付款人仍应当继续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 参见教材P266《票据法》第五十三条
10、远东有限公司出纳会计签发一张转账支票给采购员张某,用于支付采购原材料的货款,但转账支票上未记载收款人名称,则该转账支票无效。( × )
【解析】支票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可由出票人授权补记。 参见教材P96
11、支票的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持票人开户银行不予受理,持票人作出说明后,付款人仍应付款。( × )
【解析】 支票的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持票人开户银行不予受理,付款人不予付款。 参见教材P103
14、《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规定存款人的收入汇缴账户除向基本存款账户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用存款户划缴款项外,也可以办理其他转账结算业务,但不得支取现金。( × )
【解析】收入汇缴账户除向基本存款账户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用存款户划缴款项外,只收不付,不得支取现金。 参见教材P84
15、个人银行储蓄账户既可以办理现金存取业务,又可以办理转账结算。( × )
【解析】储蓄账户仅限于办理现金存取业务,不得办理转账结算。 参见教材P75、P88
18、根据《票据法》的规定,付款人承兑汇票,不得附有条件,承兑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备票据上的效力。( × )
【解析】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 参见教材P265《票据法》第四十三条
20、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他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 × )
【解析】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票据无效。 《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第十七条 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票据法和本办法规定的,票据无效;背书人、承兑人、保证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票据法和本办法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是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签章的效力。”
22、票据出票日期使用小写的,开户银行可予受理,但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出票人自行承担。( × )
【解析】票据出票日期使用小写的,开户银行不予受理,票据出票日期使用大写的,开户银行可予受理,但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出票人自行承担。 参见教材P69
23、改变票据上金额的行为属于伪造票据行为。( × )
【解析】改变票据上金额的行为属于变造票据行为 。 参见教材P70
24、变更票据上的金额的,属于票据的伪造,不属于票据的变造。( × )
【解析】变造,是指无权更改票据内容的人,对票据上签章以外大的记载事项加以改变的行为。如变更票据上的到期日、付款日、付款地、金额等。 参见教材P70
25、为了便于结算,一个单位可以同时在几家金融机构开立银行基本存款账户。( × )
【解析】存款人只能选择一家金融机构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不能多头开立基本存款账户。 参见教材PP76
27、汇票的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示付款的,则承兑人的票据责任解除。( × )
【解析】持票人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在作出说明后,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继续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 参见教材P266《票据法》第五十三条
29、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向不同的报告使用者提供有用的会计信息。因此向不同的使用者提供的会计报告应不同,其编制依据也不同。( × )
【解析】不得提供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不同的财务会计报告。参见教材P22
31、如果背书不连续,即背书在实质上不连续,付款人可以拒绝向持票人付款,否则付款人得自行承担责任。( × )
【解析】背书连续主要指背书在形式上连续,如果背书在实质上不连续,如有伪造签章等,付款人仍应对持票人付款。《票据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付款时,应当审查汇票背书的连续,并审查提示付款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或者有效证件。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以恶意或者有重大过失付款的,应当自行承担责任。” 参见教材P266和P111
32、基本存款账户的存款人可以通过本账户办理转账结算和现金缴存,但不能办理现金支取。( × )
【解析】基本存款账户主要办理存款人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收付及其工资、奖金和现金的支取。参见教材P80
33、票据和结算凭证的金额必须以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字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否则以中文大写为准。( × )
【解析】票据和结算凭证的金额必须以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字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两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两者不一致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参见教材P70
35、与基本存款账户的存款人不在同一地点的附属非独立核算单位,可以申请开立一般存款账户。 ( × )
【解析】与基本存款账户的存款人不在同一地点的附属非独立核算单位,不得申请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因附属非独立核算单位不得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而只有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存款人方可申请开立一般存款账户。 参见教材P81、P82
37、一般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因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内其他营业机构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 )
【解析】 一般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因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营业机构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参见教材P82
39、开户单位支付给个人的款项中,支付现金每人一次不得超过1000元,超过限额部分,根据提款人的要求在指定的银行转为储蓄存款或以支票、银行本票支付。( × )
【解析】除“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及“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之外,开户单位支付给个人的款项中,支付现金每人一次不得超过1000元,超过限额部分,根据提款人的要求在指定的银行转为储蓄存款或以支票、银行本票支付。确需全额支付的,应经开户银行审查后予以支付。 参见教材P71
40、无论企业或个人在银行是否开立存款账户,均可通过银行办理支付结算。( × )
【解析】 办理支付结算时应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一)单位、个人和银行应当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开立、使用账户。 参见教材P68
41、出票人在票据上的记载事项不得有《票据法》和《支付结算办法》规定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 × )
【解析】×。《票据法》不强制当事人必须记载而允许当事人自行选择的非法定记载事项,但是该记载事项不具有票据上的法律效力。 参见教材P106
43、单位和个人在同城或异地结算各种款项均可使用支票。( × )
【解析】单位和个人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的各种款项结算,均可以使用支票。 参见教材P95
46、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和商业汇票的签发人均为银行。( × )
【解析】《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第六条 银行汇票的出票人,为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办理银行汇票业务的银行。第七条 银行本票的出票人,为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办理银行本票业务的银行。第八条 商业汇票的出票人,为银行以外的企业和其他组织。”
47、存款人因异地临时经营活动需要可以申请开立专用存款账户。( × )
【解析】存款人因异地临时经营活动需要可以申请开立临时存款账户。 参见教材P86
49、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仅限于办理现金存取业务,不得办理转账结算。( × )
【解析】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用于办理个人转账收付和现金存取。 参见教材P88
50、保证不得附有条件,如果保证附有条件的,则票据无效。( × )
【解析】保证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如果保证附有条件,所附条件无效,保证本身仍然具有效力,保证人应向持票人承担保证责任。 参见教材P112
52、存款人银行结算账户有法定变更事项的,应于5日内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并向人民银行报告办理变更手续。( × )
【解析】存款人银行结算账户有法定变更事项的,应于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开户银行,银行接到存款人的变更通知后,应及时办理变更手续,并于2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参见教材P78
56、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存款人都可以开立一般存款账户,且没有数量限制,但在基本存款账户的开户银行只能开立一个一般存款账户。( × )
【解析】一般存款账户是基本存款账户存款人因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营业机构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参见教材P82
57、基本存款账户的存款人附属的非独立核算机构因收入汇缴资金和支出资金开立的专业存款账户,应使用基本存款账户存款人的名称。( × )
【解析】因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开立的专业存款账户,应使用隶属单位的名称。(这里的隶属单位指基本存款账户的存款人附属的非独立核算机构)参见教材P84
59、出票人签章不符合要求的,票据无效;背书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要求的,票据同样丧失法律效力。( × )
【解析】背书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要求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前手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第十七条
62、银行撤销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时应在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上注明销户日期并签章,同时于撤销银行结算账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 )
【解析】银行撤销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时应在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上注明销户日期并签章,同时于撤销银行结算账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参见教材P79
64、支票在同城或异地的商品交易、劳务供应及其他款项结算中均可使用,它具有方便、灵活等特点,是一种应用范围较广的结算方式。( × )
【解析】单位和个人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的各种款项结算,均可以使用支票。参见教材P104
65、支票是由银行签发的,由存款人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 )
【解析】支票的出票人,为在经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批准办理支票业务的银行机构开立可以使用支票的存款账户的单位和个人。 参见教材P95
67、发卡银行对贷记卡持卡人未偿还最低还款额和超信用额度用卡的行为,应当分别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超过信用额度部分的1%收取滞纳金和超限费。( × )
【解析】发卡银行对贷记卡持卡人未偿还最低还款额和超信用额度用卡的行为,应当分别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超过信用额度部分的5%收取滞纳金和超限费。 参见教材P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