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压载水公约实施指南]2014
GD13-2014
中国船级社
压载水公约实施指南
(2014)
北京
2014年7月
目 录
前 言 ....................................................................................................................
一、 压载水公约控制和管理要求....................................................................
1 船舶压载水管理方式和排放标准..................................................................
2 公约D-2标准实施时间及实现途径 .............................................................
3 船舶符合压载水公约应持有的文件..............................................................
4 港口国检查(PSC检查) .............................................................................
二、BWM公约目前存在的问题 ........................................................................
1 船舶检验发证 ..................................................................................................
2 港口国检查取样分析方法..............................................................................
3 压载水管理系统的可靠性..............................................................................
三、实施BWM公约的可行方案利弊分析 .......................................................
1 总体分析 ............................................................................................................ 2 船舶提前申请压载水证书的检验发证利弊分析 .........
3 船舶检验发证协调事宜 ..................................................................................
四、压载水处理系统选用 ....................................................................................
1.综述 ..................................................................................................................
2 船舶特点 ..........................................................................................................
3 处理系统特点 .................................................................................................... 4 布置和维护 ................................................................................................... 5 其它 .............................................................................................................
五、压载水处理系统布置建议....................................................................... 1 一般要求 ..................................................................................................... 2 压载水处理系统 ......................................................................................... 3 压载水处理设备舱室 ................................................................................. 4 压载水处理系统管系 ................................................................................. 5 危险处所电气设备 ....................................................................................... 6 液货船(货品闪点不超过60℃的油船或化学品船)上系统布置 ............
六、压载水处理系统在现有船上应用建议 .................................................. 1 压载水处理系统布置位置......................................................................... 2 共用现有压载系统 ..................................................................................... 3 电功率估算建议 .........................................................................................
七、美国“船舶压载水排放规则”的相关要求 .......................................... 1 USCG“美国水域船舶压载水活生物体排放标准”及实施时间 ......... 2 USCG“美国水域船舶压载水活生物体排放标准”的实施要求 ......... 3 航行美国水域适用船舶压载水处理系统(BWMS)安装的原则建议
附录1:各压载水处理设备外形尺寸............................................................ 附录2:美国“替代管理系统(AMS)”摘要........................................... 附录3:美国型式认可摘要............................................................................
前 言
船舶压载水和沉积物的无节制排放导致有害水生物和病原体的转移,对环境、人体健康、财产和资源造成损伤或损害。国际海事组织在2004年2月通过了《2004年国际船舶压载水及沉积物控制和管理公约》(以下简称“压载水公约”),旨在通过船舶压载水和沉积物的控制和管理来防止、减少并最终消除有害水生物和病原体的转移对环境、人体健康、财产和资源引起的风险。
截止2014年7月,有43个国家批准了该公约(含已完成国内批准程序),约占世界商船总吨位的33.76%,尚没有达到生效条件(30个国家,35%总吨位)。但据乐观估计,公约有可能会在2015年年初左右达到生效条件,12个月后(即2016年左右)生效。
虽然公约尚未达到生效条件,但由于公约中明确规定了不同年限建造船舶符合D-2标准的时间表,并且公约对于适用的、在生效前建造的船舶的检验发证没有任何过渡期,导致目前对于新造船和现有船舶何时安装压载水管理系统(BWMS)及何时申请检验发证存在不同理解。另外,由于BWMS技术在型式认可过程和PSC检查过程中的取样分析方法还没有充分协调一致,存在PSC取样分析方法可能严于BWMS型式认可方法,也导致业界对安装BWMS存在疑虑。
本文件旨在总结分析目前压载水公约的技术性和政策性现状,国际航运界对公约的一些意见和观点,以及IMO对公约的审议决定和发展趋势,并分析新船和现有船舶在公约达到生效条件前和后安装BWMS的利弊,以供业界根据具体情况作出选择前参考。
一、 压载水公约控制和管理要求
1 船舶压载水管理方式和排放标准
(1) 压载水的管理主要包括二种方式,压载水置换和压载水处理:
1)压载水置换是指要求在深海中将在港口内装载的压载水置换成深海中的水,因为深海中的水即使携带某些水生物,被排放到接收港水域内后,水生物一般因生存条件的差异性而不易存活,因而减少或避免了对当地港口水生环境的不利影响。
2) 压载水处理则是指对加装上船的压载水在排放到另一水域内前必须对其中的水生物进
行杀灭处理,使得其在压载水中的存活率达到一定的限定标准而不再会对接收港水域造成不利影响。
(2)两种管理方式对应的标准为:
D-1标准:压载水置换标准
D-2标准:压载水处理标准,即压载水排放性能标准
公约规则第D-2条规定压载排放性能标准如下表1所示:
表1 压载水排放性能标准(D-2标准) 存活水生物
≥50μm
≥10μm and
数量
就IMO“压载水公约”而言,压载水置换要求仅是一种过渡性管理措施,而最终的压载水管理目标是必须对加装到船上的压载水进行处理达到D-2标准后,才允许排放。目前实施这一目标的主要手段是通过船舶安装获得型式认可的压载水处理系统(BWMS),对压载水进行处理来满足。
2 公约D-2标准实施时间及实现途径
(1)公约B-3条对不同时间建造的船舶提出了应强制性符合D-2标准的时间表如下表2:
表2 船舶符合D-2标准的实施时间 建造年代
≥2009
≥2009且
≥2012 条款号 B-3.1.1 B-3.1.2 B-3.4 B-3.5 压载舱容量(m3)1500-5000 5000≥5000 ≥5000 D1/D2标准实施日期标准强制实施日期在2014年之前 在2016年之前 在2016年之前 -- 到 2014年 到 2016年 到2016年 建造阶段 建造阶段
(2)D-2标准实现途径
船舶应安装经型式认可的BWMS。型式认可应经主管机关或RO按照IMO制定的《压载水管理系统认可导则》(G8导则)进行。如果BWMS是使用活性物质进行生物杀灭,则BWMS还应获得IMO基于《使用活性物质的压载水管理系统的认可程序》(G9导则)的基本批准和最终批准。由于型式认可证书是基于IMO最终批准获得后才能签发,所以只要BWMS具有有效的型式认可证书,即说明符合了IMO G9要求。
一、 压载水公约控制和管理要求
1 船舶压载水管理方式和排放标准
(1) 压载水的管理主要包括二种方式,压载水置换和压载水处理:
1)压载水置换是指要求在深海中将在港口内装载的压载水置换成深海中的水,因为深海中的水即使携带某些水生物,被排放到接收港水域内后,水生物一般因生存条件的差异性而不易存活,因而减少或避免了对当地港口水生环境的不利影响。
2) 压载水处理则是指对加装上船的压载水在排放到另一水域内前必须对其中的水生物进
行杀灭处理,使得其在压载水中的存活率达到一定的限定标准而不再会对接收港水域造成不利影响。
(2)两种管理方式对应的标准为:
D-1标准:压载水置换标准
D-2标准:压载水处理标准,即压载水排放性能标准
公约规则第D-2条规定压载排放性能标准如下表1所示:
表1 压载水排放性能标准(D-2标准) 存活水生物
≥50μm
≥10μm and
数量
就IMO“压载水公约”而言,压载水置换要求仅是一种过渡性管理措施,而最终的压载水管理目标是必须对加装到船上的压载水进行处理达到D-2标准后,才允许排放。目前实施这一目标的主要手段是通过船舶安装获得型式认可的压载水处理系统(BWMS),对压载水进行处理来满足。
2 公约D-2标准实施时间及实现途径
(1)公约B-3条对不同时间建造的船舶提出了应强制性符合D-2标准的时间表如下表2:
表2 船舶符合D-2标准的实施时间 建造年代
≥2009
≥2009且
≥2012 条款号 B-3.1.1 B-3.1.2 B-3.4 B-3.5 压载舱容量(m3)1500-5000 5000≥5000 ≥5000 D1/D2标准实施日期标准强制实施日期在2014年之前 在2016年之前 在2016年之前 -- 到 2014年 到 2016年 到2016年 建造阶段 建造阶段
(2)D-2标准实现途径
船舶应安装经型式认可的BWMS。型式认可应经主管机关或RO按照IMO制定的《压载水管理系统认可导则》(G8导则)进行。如果BWMS是使用活性物质进行生物杀灭,则BWMS还应获得IMO基于《使用活性物质的压载水管理系统的认可程序》(G9导则)的基本批准和最终批准。由于型式认可证书是基于IMO最终批准获得后才能签发,所以只要BWMS具有有效的型式认可证书,即说明符合了IMO G9要求。
(说明:迄今为止,IMO已经先后分别以MEPC.125(53)和MEPC.174(58)决议通过了两个版本的G8导则,并分别以MEPC.126(53)和MEPC.169(57)决议通过了两个版本的G9导则。MEPC.174(58)通过后,自然取代MEPC.125(53)决议;MEPC.169(57)决议则取代MEPC.126(53)决议。)
3 船舶符合压载水公约应持有的文件
(1)压载水管理计划(BWMP)
船舶为符合压载水公约相关要求,应持有一份按照MEPC.127(53)决议制定的并经主管机关或RO批准的《压载水管理计划》(BWMP)。船舶在不迟于申请初次检验发证时提交BWMP批准。
(说明:在BWM公约出台前,IMO曾通过A.868(20)决议,其中也规定了BWMP的编写要求。但MEPC.127(53)决议通过后,自然取代了A.868(20)决议。因此,公约生效后船舶必须备有符合MEPC.127(53)决议的BWMP)。
(2)压载水记录簿(BWR)
船舶应备有一份压载水记录簿,以记录船舶给予压载水的一切相关操作要求。
(3)国际压载水管理证书
船舶应进行检验发证,应持有一份有效的《国际压载水管理证书》。检验包括:
初次检验/换证检验/年度检验/中间检验/附加检验
4 港口国检查(PSC检查)
BWM公约第9条授予了港口国对到港船舶进行检查包括取样检查的权利。不同于其他公约如SOLAS公约/MARPOL公约关于PSC检查的要求,BWM公约允许PSC检查在任何情况下都可以采取压载水取样检查方法来判断船舶是否符合D-2标准。
二、BWM公约目前存在的问题
1 船舶检验发证
由于公约没有生效,公约中规定的实施日期并没有法律效力。然而公约对公约生效前建造的船舶的符合日期没有任何缓冲期,也就是税,一旦公约生效,所有公约适用的船舶均应持有有效的压载水管理证书才能营运。据统计,在2015年至2019年间将约有75000艘船舶需要安装BWMS,到时修船厂的安装能力及生产厂家的产能都会有限。对于公约生效前已经投入运营的船舶而言,这意味着在公约生效前船舶应已经检验发证并持有证书才不至于到公约生效之日因没有证书而被迫停运。然而按照IMO公约如SOLAS、MARPOL以往的做法,在公约生效前主管机关是不能签发证书的,如果提前实施也只是签发《符合证明》。但对于压载水公约而言,即使先签发《符合证明》,在公约到达生效条件之日至生效之日间的12个月内,对目前全球营运的约75000艘适用范围内的船舶完成证书换发也是不现实的。
为解决这个问题,MEPC64会议通过了BWM.2/Circ.40通函,请求压载水公约缔约国政府,在公约生效前为船舶进行提前检验发证:
(1)在证书上注明:该证书自公约生效之日起有效;
(2)在收到船公司的BWMP时,为船公司签发一份声明,这样船舶在BWMP没有被批准的3个月内允许营运;
(3)MEPC.127(53)自通过之日起实际取代A.868(20),此前已经按照A.868(20)批准的BWMP可保持有效,除非船舶由于安装了BWMS而需要对BWMP进行修订和重新批准。
2 港口国检查取样分析方法
压载水公约允许PSC检查在任何情况下都可以采取压载水取样分析检查方法来判断船舶是否符合D-2标准。目前存在的关键问题是:PSC检查过程中的取样分析方法还没有最终定稿,而在之前的讨论方案中,取样分析方法与BWMS的型式认可取样分析方法不一致,这种不一致极有可能导致分析结果显示经过型式认可的BWMS处理后的排放压载水超出D-2标准,从而认为船舶违反了压载水公约。
这种结果会产生两种机制上的矛盾:
第一:在船旗国机制下的符合性
船旗国主管机关负责其船舶符合公约要求,而证明船舶满足要求的最终文件是BWM证书。对BWMS的保证主要是通过对BWMS进行型式认可(按照G8导则)和船上安装检验。营运船舶需要通过压载水记录簿证明其营运符合公约要求。BWM公约明确规定港口国有必要接受证书的有效性。
第二:港口国检查(PSC)机制下的符合性
BWM公约第9条授予了港口国检查(PSC)的基本权利,允许对船舶进行检查包括取样(参照G2导则)。问题是:授予PSC取样检查的权利是否成为了质疑船旗国主管机关的证书及正确性的权利?如果一旦出现PSC取样检查结果证明超过了D-2标准,但船舶具有型式认可的BWMS,且一切运行和维护正常并持有有效的BWM证书,这可能导致出现PSC判断船舶不符合公约要求、船方坚持船舶符合公约要求的情况。
在IMO会议上有代表团建议,在IMO制定出统一的严谨和透明的港口国检查取样导则前,PSC不应开展取样检查,在取样导则颁布之前,完全可以通过传统的PSC检查方式以文件核查来评估BWMS的有效性。
业界对PSC取样检查问题最为关注,并认为该问题是直接造成妨碍缔约国加入公约以及船舶选择安装BWMS的最主要原因。
2013年2月IMO的BLG17分委会制定了“根据BWM公约和G2导则试用压载水取样和分析指南”,以列表形式提供了为符合D-2标准的指示分析方法及详细分析方法等,该指南的试用期为公约生效后2-3年,试用结果将经委员会审核,试用期限适时终止,试用期的目标是最终形成一个全球统一的压载水取样和分析程序。2013年5月的MEPC65以BWM.2/Circ.42通函形式通过了该指南。尽管根据IMO的决定,在公约生效前该指南不能用于PSC检查目的,但这仍不能解决“PSC取样分析方法与BWMS型式认可方法不一致导致符合性结论不一致”这一根本问题。值得注意的是,尽管IMO确立了在没有制定全球统一的压载水取样和分析程序之前“不能基于港口国取样对船舶及船员进行刑事制裁或滞留”原则,但就“免于刑事制裁”原则美国表示了保留意见,美国还提议在试用期内应允许采用替代措施。
根据环保会要求,2013年7月的FSI分委会(现改名为“III分委会”)“根据BWM公约和G2导则试用压载水取样和分析指南”制定了“PSC导则”(草案,将报MEPC67批准),以便各国试用。该导则要求PSC根据船舶状况采用“四阶段检查法”(初始检查、更详细的检查、取样进行指示性分析、取样进行详细分析)进行检查,其中部分设计取样分析内容待MEPC67作最终决定。IMO同意根据BWM.2/Circ.42通函的试用情况(试用期为公约生效后2-3年)对PSC导则作进一步修订。
3 压载水管理系统的可靠性
压载水管理系统(BWMS)是目前符合D-2标准的最主要手段(不能说唯一,因为目前有概念性压载水系统设计,如无压载水设计、用饮用水作为压载水)。但是,由于港口国检查(PSC检查)的取样检查规定与压载水管理系统的型式认可技术方法存在不一致,可能会导致船舶虽然安装了经过型式认可的BWMS,但在PSC检查取样验证时仍然不符合D-2标准而有滞留的风险,这是目前导致船东观望和不愿冒险提前安装BWMS的一个最主要原因。
船东对于BWMS存在担忧的另一个原因是:BWMS的运行可靠性问题。目前BWMS的性能主要靠型式认可进行验证,包括岸基试验和船上试验两个阶段,在船上运行的经验还很少。业界有声音认为目前BWMS型式认可试验的一些技术条件尚不完善,如没有充分考虑试验用水的盐度、温度、浊度影响;标准试验用微生物不一致的影响;压载水处理技术对涂层的影响等。比如,电解海水方法对海水的盐度有一定的要求,如果在淡水或半咸水区加装压载水,则压载水中盐度不足可能会影响BWMS的正常运行。
IMO会议上有提案建议对G8导则进行修订,以充分考虑到影响BWMS性能标准的相关因素。但IMO考虑到如果当前对G8导则进行修订,则意味着在BWM公约生效前出现两个不同标准。这对于按照前一个标准已经研发和型式认可的BWMS而言,对其市场会带来不利影响。IMO在MEPC66会议上认为,目前尚没有足够信息证明有必要立即修订G8导则,业界可参照IMO颁布的BWM.2/Circ.42通函开展船上安装的压载水管理系统的实际运行监测,获取足够的数据支持,然后再评估是否需要修订以及如何修订。为方便船东选择合适的BWMS, IMO分别以BWM.2/Circ.43和MEPC.228 (65)批准了 “主管机关按照G8开展BWMS型式认可指南修正案”以及“压载水管理系统型式认可信息报告修正案”,补充了更多关于主管机关对BWMS型式认可的相关信息,在BWM.2/Circ.43中补充关于压载水管理系统应设置自行监控系统的相关要求。
4 D-2标准实施日期
尽管公约B-3条规定了船舶应强制性符合D-2标准的时间表,由于公约没有生效,该实施日期并不具法律效力。由于BWM公约在生效前不能够对其进行修订,如D-2标准实施时间表,G8导则等。为使BWM公约尽快达到生效条件,IMO在第28届大会(A28)上以A.1088(28)决议通过了“2004年国际压载水及其沉积物控制和管理公约实施”,对D-2标准实施日期给予重新规划。以此鼓励IMO成员国尽快批准加入压载水公约,并可根据该决议给出的时间表实施。
表3 D2标准实施时间表重新规划(A.1088(28))
建造日期(年)
2009年前 压载水容量 (m3) 1500-5000 D2标准强制实施日期
>5000
2009年及以后但在公约生效前
2009年及以后但在2012年前
公约生效日期后的首次换证检验时 2012年及以后但在公约生效前 ≥5000
注1:如果公约在2014年及以后生效,在公约生效日期后的首次换证检验时满足D-2标准。 注2:如果公约在2016年及以后生效,在公约生效日期后的首次换证检验时满足D-2标准。
三、实施BWM公约的可行方案
1 船舶提前申请压载水证书的检验发证
BWM公约已临近生效条件,且压载水公约对公约生效前建造船舶的检验发证没有任何过渡期,自公约生效之日起,适用船舶应立即持有经批准的BWMP并持有国际压载水管理证书。由于等待安装BWMS的船舶数量巨大,如果不提前安装并申请检验发证,届时可能出现船舶因遇到BWMS订购、安装和船坞紧张而被迫停运情况。因此,有必要考虑提前安装BWMS并申请检验发证。
由于PSC检查的取样分析方法尚没有定论,船东曾对BWMS在船上运行的可靠性表示担忧。
A.1088(28)决议可免除船东对提前检验发证而需要安装压载水管理系统的担忧。不论船舶目前是否安装了压载水管理系统,提前检验发证不会对该船舶及系统有任何负面影响。
2 船舶检验发证协调事宜
A.1088(28)决议同时规定,压载水公约证书的检验发证与MARPOL公约附则I的IOPP证书的检验发证相协调,上表3中的“换证检验”与MARPOL附则I中的IOPP证书的换证检验相协调。船东可根据船舶的IOPP证书计划换证检验窗口选择合适的压载水证书的换证检验时间,以此合理安排船舶安装压载水管理系统,避免压载水公约生效后船舶集中检验发证的问题。
四、压载水处理系统选用
1.综述
压载水处理系统的选用涉及面广泛。一方面就具体船舶而言,其与船舶的营运特点、压载水的处理要求、可布置处理设备舱室的空间、压载舱的总容量、压载泵的排量、动力供给、与船舶其他
系统的协调和操作要求等等,均直接或间接相关。另一方面,就压载水处理系统而言,作为一种新产品,压载水处理技术正处于发展中,尽管已有部分压载水处理系统投入使用,但迄今获得经验还很有限,每一种处理系统均有其特点,如使用电解海水法的处理装置对淡水压载水没有处理能力、使用紫外线法的装置对浊度大的压载水处理能力有限、某些处理系统的体积过于庞大以及某些处理系统的功率消耗太大,而过滤法、分离法和紫外线法在装载和卸载时进行,并在尺度上选择压载系统中最大的流率;相反地,化学杀灭剂和脱氧法通常应用于在压载水舱中达到一定的浓度,这些系统,泵流率的影响并不太大,而主要是允许压载水在舱中保存时间以达到预计的杀灭率,此法对短航程船舶可能并不适用。
基于上述各种原因,目前,几乎没有一个处理系统能对所有船舶都很好的适用。实际上,压载水处理系统的选用和安装是一项综合性的工程,将会受到船舶特点、处理技术、系统处理能力等诸多因素的限制。因此相关各方应结合各种因素进行综合考虑。
在选择压载水处理系统时一般应综合考虑如下几方面的因素:
(1)船舶特点
(2)处理系统特点
(3)布置和维护
(4)其他
2 船舶特点
2.1 船型及其压载需求
(1) 在大多数情况下,船舶类型将成为选择合适的处理系统的决定因素。不同类型船舶的压载能力和压载泵流量差别很大,而船舶总压载能力、在任一港口所要求的压载水排放量和装载量亦大不相同;有的船型对压载水的依赖性高,如油轮和散货船;有的船舶对压载水依赖性低,如集装箱船。压载依赖性高的船舶,通常在空载时(没有货物)要求全压载航行,其压载泵的设计通常要求在一定的时间内打进或排出全部压载水,以适应快速的港口周转时间。压载依赖性低的船舶,通常具有相对小的压载能力且几乎不进行完全压载航行(没有货物情况下),其压载水操作很有限,往往是调驳,如,从一舱到另一舱,调节纵倾和横倾,而不必在一定的时间内打进或排出全部压载水。
(2) 有的船舶可能包括2个或多个压载系统,如,某些油船常有两套压载系统,一套在货物区域(危险区域),一套在机舱区域(安全区域);有的船舶还利用喷射器(eductors)排放残余压载水。用于危险区域的压载水处理系统选择用时应考虑其所在处所的危险级别,通常要求考虑防火防爆;而对于设有使用喷射器排放残余压载水的船舶,要求后处理的压载水处理系统对其可能并不适用。
2.2 船舶航线
(1) 船舶的贸易航线也是选择处理装置的因素之一。目前,部分国家或地区对压载水管理采取了高于IMO标准的单边行动,对可能靠泊有单边排放要求的港口的船舶,应考虑符合其相关要求;对于不靠泊那些国家或地区的船舶,就不必选用更高处理能力的压载水处理系统;而对于很少至有特殊排放要求区域的船舶,从经济性角度考虑,则可考虑通过压载水管理手段避免排放或者利用岸
上设施。
(2) 水的浊度、盐度和泥沙含量对一些处理技术的功效或者维护的影响。如果经常靠泊港口的水中泥沙含量高,选择处理装置时,应考虑浊度和泥沙对处理系统的影响。如果经常靠泊内河港口或者盐度低的港口,选择处理装置时,则应考虑盐度对处理系统的影响。
(3) 压载舱内沉积物(淤泥)的影响也需要考虑。由于淤泥本身含有入侵物种,会污染打进的压载水,这可能导致在压载水打进或排放时都要对压载水进行处理。要求后处理的压载水处理系统,通常不适用于利用重力排放压载水的船舶。
3 处理系统特点
3.1 处理技术
各个压载水处理系统都有其基本特性,这些特性可能会对特定类型、航线或压载水流量的船舶有一定影响,也即对处理系统的适用性有一定影响。基本处理方法和技术可分为:
• 机械法 (过滤或分离)
• 物理消毒法 (紫外线照射、气穴现象、脱氧等)
• 化学处理法(抗微生物剂和药剂)
每种技术都有其自身特点,从而会影响对某条特定船舶适用性。大多数处理系统都是采取上述的技术的组合,以克服某一技术的缺点。
(1) 机械法
该系统要求将全部压载水流经滤器、旋分器或者其它分离器。对于大流量压载水的情况,设备的尺寸可能会带来问题。如果设备是在压载水排放时使用,大量滤出物必须保留在船,会增加储存负担。
(2) 物理消毒法
紫外线处理通常是在压载水打进和排放时进行,其有效性受到水的浊度的影响,水的浊度会影响光线的穿透能力。脱氧处理可能需要几天的时间才能保证对水生物的杀伤率,另外,压载舱一定要有密闭的通风系统且应被完全惰化。
(3) 化学处理
加药量应该合适,通常能在几个小时内达到对水中生物的杀灭率,但压载水排放时可能还残留过量的药物,因此通常需要对水中药物进行中和处理,以确保对排放环境无害。另外如果压载舱中药物浓度过高,还有可能腐蚀压载舱壁。
3.2 处理系统尺寸
通常,处理系统的处理能力应等于或略大于压载泵最大流量,而处理系统的处理能力直接决定了处理系统的尺寸大小。不同处理系统的形状和尺寸差别很大,某些处理系统需要从船舶压载管路安装支线管路,这种管路的安装影响甚至会超过处理系统本身的安装。对于新造船,可在设计阶段综合考虑处理系统的布置空间,对于现有船,由于空间有限,系统的安装将是一个挑战。可向BWMS生产厂商咨询不同处理系统的空间尺寸。
此外,还应考虑给安装的处理系统留有合适的维护通道,包括梯子、平台、照明、吊车轨道、吊眼以及清洁内部部件及储存和处置消耗品的处所,处所(该处所也可以在机舱外)需要的消防系统和通风系统等。
已经我社认可的各处理系统尺寸参见附录1。
3.3 处理系统能力
通常选用压载水处理系统时,要保证能处理最大压载水流量的情况,但从减少压载水处理系统购买、操作和维护成本的角度出发,对于某些压载依赖度不高的船舶,可相对选用较小处理能力的系统。
3.4 处理系统压降
安装某些压载水处理系统,会导致压载水流量和压力下降。如某些自动冲洗滤器或旋分器,在去除滤出物时可能会损失10%左右的压头;使用紫外线杀菌技术的处理系统,压载水流将全部通过处理系统,背压会增加,从而影响到泵的流量,因此,会导致压载操作时间延长,同时消耗掉更多功率。因此在选用处理系统时,应对系统使用时可能产生的压降进行必要的考虑。
3.5 处理系统功率
选用压载水处理系统时,应考虑系统的功率消耗,特别是对现有船,额外功率要求是系统选用的一大制约因素。某些处理系统功率很大,如紫外线系统。某些现有船将不能承受过大的额外功率消耗,大功率设备也会增加不少操作花费。因此,选用系统时,应预先对船舶电站功率余量进行估算,确认现有发电设备能满足附加的功率要求。
3.6 防护等级及防爆
处理装置及其所用材料的防护等级(IP等级)以及防火等级应满足船级社对其安装在船位置的要求。应特别关注,处理系统安装在危险处所时对设备的防爆要求,如,安装在货泵间的设备必须是合格防爆电气设备,但对于安装在机舱的设备,没有防爆等级要求。
根据中国船级社(CCS)《钢质海船入级规范》第4篇第1章第1.3.2.2的要求,压载水处理系统配套的电气设备应具有适当的外壳防护型式,应与安装的场所相适应。对于油船、液货船和其他载运危险品的船舶,安装压载水处理装置时,应注意相关防爆要求。若安装在危险区域,系统内电气设备应采用合适的防爆类型。
4 布置和维护
在综合上述船舶和处理系统的相关因素基础上,处理系统在实船上的布置及后续维护要求亦是选用压载水处理系统必须考虑的重要因素。特别是对现有船来说,处理系统的布置空间可能是一个很大的挑战。因此在选用压载水处理系统时,应保证将来能顺利地在船舶上安装,同时亦应考虑其后续的维护保养。就处理系统的布置和维护而言,一般应考虑如下因素:
4.1 船舶信息
为评估处理装置在船舶上的安装位置,特别是现有船,应了解船舶上可安装设备及系统的空间位置(如机舱布置图、泵舱布置图、全船布置图等)以及船舶压载水系统配置情况(如压载水管系图);
上述图纸中显示的相关信息可能直接影响到设备的安装位置以及系统的配置要求,有利于处理系统的顺利安装。
4.2 与现有压载系统共用
在对现有船的系统选用和布置中,还应考虑压载水处理系统能尽最大可能共用船上现有压载系统,使系统能与现有压载水系统很好地组合工作,以简化系统的改装并方便后续维护保养。
4.3 取样
系统布置中应预先考虑安装取样装置,以用于港口国或主管机关授权管理人员检查等目的,确认符合压载水公约D2排放标准。取样位置和取样装置的布置应符合IMO压载水取样导则(G2)或PSC取样分析检查的相关要求。
4.4 控制和监测
所有处理系统一般应在压载系统控制板附近设置一个遥控操作板,也可将此控制板组合在压载系统控制板内。遥控操作板通常包括处理系统的开/关控制、阀和系统操作状况指示灯。大多数处理系统都在设备附近提供了主控制板,以便于机旁操作和监测系统工作状况。船东可要求将控制系统、警报系统以及监测系统组合在一起以方便管理。
4.5 维护保养
选用压载水处理系统时,应考虑到后续维护要求。压载水处量系统作为新开发的技术,由于缺少使用经验,其可靠性通常通过系统的复杂性来指示,如:滤器、紫外线灯区域、化学品投放系统、船员对处理系统的常规维护以及氯及其它化学品的生成系统等。通常组成复杂的处理系统,其可靠性相对会受到影响。可靠性好和维护要求低的系统,既可减轻船员维护的负担,也可减少系统维护成本。
5 其它
5.1 对压载舱及管系的腐蚀
对于某些压载水处理技术可能会改变压载水中化学成分或者压载舱中大气成分,如果设计和操作不当,会破坏压载舱涂层,加速压载舱和管系的腐蚀。因此在选用处理系统时应对此进行考虑。
5.2 危险化学品的储存
压载水处理系统使用的活性物质包括臭氧、过氧化氢、二氧化氯和过氧乙酸等化学品,这些化学抗生物剂和活性物质的使用提高了对船上操作人员健康和安全的风险,包括对环境的风险。各港口当局可能对压载水中活性物质的排放浓度要求不一样,经常航行在敏感区域的船舶在选择处理系统时,更应关注到这一点。制造商应书面确认经处理的压载水符合船舶所到操作区域的有关规定。由于给船员增加了有害物质管理负担,选择处理系统时,还应考虑船员的技能和培训以及他们处理安全风险的能力。
5.3 系统购置和维护成本
除考虑购置成本外,还应考虑操作成本。操作成本包括,能量消耗、储存的化学品(活性物质)消耗、备件消耗以及培训成本等。
五、压载水处理系统布置建议
1 一般要求
(1)压载水处理系统应按压载水处理系统的认可导则认可,并持有相应的产品认可证书。
(2)压载水处理系统的安装应符合产品说明书的相关要求。
(3)压载水处理系统的处理能力应与压载泵的排量相匹配。
(4)压载水处理系统的监测和报警应符合“压载水处理系统认可导则(G8)”的相关要求。
(5)压载水处理系统应按“压载水取样导则(G2导则)”的要求提供取样设施。
(6)压载水处理系统的位置应易于到达检查和维修,并有供清洁和更换部件的足够空间。
(7)压载水处理系统在船上的安装和使用应符合船舶强度和稳性的相关要求。
(8)在新造船舶的设计初期,应该根据压载水处理装置可能使用的工况,将电功率计算入全船用电负荷中,以便选择合适功率的船舶柴油发电机组。
2 压载水处理系统
压载水处理系统不应包含或使用任何危险物质,除非安装了主管机关接受的适当的储存、应用和安全处理装置以减轻因此产生的危险。
如果发生影响压载水处理系统正常操作的故障,所有压载水操作控制站应发出声光报警信号。所有易磨损或破损的压载水处理系统工作部件应便于维修。生产商应在操作和维修保养手册中清楚说明压载水处理系统日常保养和维修程序。所有的维修保养和修理情况应予以记录。
压载水处理设备应牢固并适宜在船上环境下工作,其设计和构造应足以满足其预定用途,其安装和保护措施应确保对船上人员的危害降至最低,同时考虑到热表面和其他危险情况。设计时应注意结构中所采用的材料、设备拟定用途、工作条件以及船上环境状况。
如果拟安装在存在易燃空气的处所,压载水处理设备应符合这类处所相关的安全规定。作为压载水处理系统一部分的电气设备应置于非危险区,或应经主管机关证明在危险区域使用是安全的。在危险区域安装的任何移动部件应避免产生静电。
控制设备在压载水处理系统工作期间应具有连续自我监测功能。监测设备应记录压载水处理系统正常工作或失效情况。为便于符合“压载水公约”第B-2条规定,控制设备应能储存数据至少24个月,并应能按正式检查的要求显示或打印记录。更换控制设备时,应采取措施确保更换前记录的数据仍能在船上保存24个月。
3 压载水处理设备舱室
压载水处理设备一般可位于机舱、泵舱或其他合适的舱室。
如压载水处理设备用于处理来自闪点不超过60°C的油船或化学品船气体危险区域内的压载水,其所在舱室应视为等效于闪点不超过60°C液货船上服务于上述区域的压载泵舱。
处理中将使用或产生活性物质的压载水处理设备,活性物质的使用和贮存应考虑IMO通函
BWM.2/Circ.20 《确保用于处理压载水的活性物质的安全处理和贮存以及来自于处理过程对船舶和船员造成危险的安全程序制订导则》的相关要求。
如压载水处理设备可能产生或贮存闪点不超过60°C的液体化学物质或气体,其所在舱室一般应按如下要求进行考虑:
(1) 舱室应视为IEC Standard 60092-502中的1类危险区。
(2) 舱室的通风应符合CCS《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构造与设备规范》第12章12.1的相关要求。
(3) 舱室的布置(如位置、分隔、通道等)应符合CCS《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构造与设备规范》中对货泵舱的相关要求。
4 压载水处理系统管系
压载水处理系统管系的设计和配置应符合认可的处理系统说明书的相关要求。
与压载水处理系统相配的压载泵的排量不应超过压载水处理系统额定处理量。压载水处理系统的额定处理量不应小于1台压载泵的设计排量。当压载水处理系统的处理量是按一台压载泵设计时,则应在压载水管理计划中说明不应使用一台以上的压载泵。
所有连接为拟装载压载水或排放压载水的泵,其压载水的装载及排放管系均应按压载水处理系统的要求进行连接和布置。压载水处理系统所配置的泵的压头应在考虑系统的压力损失后,符合处理设备的压力要求。 压载水的重力排放仅能用于所配置的处理系统不要求压载水在排放过程中再进行处理的船舶。
压载水处理系统的管系材料、设计、制造和试验均应符合CCS《钢质海船入级规范》第3篇第2章的适用要求。
对于处理中将使用或产生化学物质的系统,系统中将与化学物质或含有化学物质的流体直接接触的管系,视其化学物质的类别,一般应考虑CCS《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构造和设备规范》的适用要求。
5 危险处所电气设备
根据CCS《钢质海船入级规范》第4篇第1章第1.3.2.2的要求,压载水处理系统配套的电气设备应具有适当的外壳防护型式,应与安装的场所相适应。对于油船、液货船和其他载运危险品的船舶,安装压载水处理装置时,应注意相关防爆要求。若安装在危险区域,系统内电气设备应采用合适的防爆类型。
在液货船上装设压载水处理系统时,有可能将其布置在货泵舱或货物区域等危险场所内。当布置在该类场所时,应注意SOLAS II-1/45.11的要求:在液货船中,电气设备、电缆和接线不应安装在危险场所,除非其所符合的标准不低于本组织接受的标准①。然而,对于这类标准不适用的场所,不符合标准的电气设备、电缆和接线可根据风险评估安装在危险场所并使主管机关满意,确保达到① 参见国际电工委员会出版的标准,特别是IEC 60092-502:1999《船舶电气装置-液货船》。
同等的安全等级。
根据危险场所划分的类别(1区或2区)以及载运的具体货物,IEC60092-502第6条款详细规定了可安装在危险场所内的合格防爆电气设备的类别和组别。危险场所内电缆和接线的详细要求请参见IEC60092-502第7条款。
对于载运闪点不超过60℃货油的油船,考虑货泵舱内可安装的电气设备和电缆时,还需提请建造和使用方注意各船级社规范的进一步要求,例如CCS《钢质海船入级规范》第4篇第2章第
2.16.6.2(3)的详细规定,其要求比IEC60092-502更严格,在货泵舱内至少采用ib等级的本质安全型设备。
6 液货船(货品闪点不超过60℃的油船或化学品船)上系统布置
6.1 液货船上压载系统的概念
从公约危险区相关概念以及对设备布置的相关要求出发,在液货船上通常存在如下二个相互独立的压载系统:
(1) 危险区压载系统:服务于危险区域内的压载水。压载水舱位于气体危险区域,通常与货油舱相邻,压载泵通常位于货泵舱或其他气体危险处所;
(2) 安全区压载系统:服务于安全区域内的压载水。压载水舱位于气体安全区域,通常为尾尖舱。压载泵通常位于机舱。
6.2 原则要求
作为原则要求,在液货船上应设置2套完全独立的压载水处理系统,以处理不同区域(危险区域和安全区域)的压载水,其设备和系统的布置及连接应完全按危险区和安全区的概念严格区分,相互独立。
6.3 共用压载水处理系统的可行性探讨
就现有已商业化的2种典型压载水处理系统(前处理型和前处理加后处理型),我们认为在液货船上,对于前处理型的压载水处理系统,或前处理+后处理型的联合处理系统,通过系统布置和管路分隔上的考虑,危险区和安全区共用压载水处理系统的可行性布置方式,具体探讨如下:
(1) 前处理型布置方式:
前处理型式的压载水在排放时不需要再进行处理,可直接排放。该类压载水处理系统统气体安全区域压载舱(一般为尾尖舱)与气体危险区域压载舱可考虑共用压载水处理系统,但系统布置应符合如下所有条件:
① 压载水处理装置及相关设备应位于气体安全区域(如机舱)。
② 危险区域的压载水不应泵入机舱、尾尖舱或其他气体安全区域。
③ 可以将安全区域的压载水泵至危险区域,但其管路的连接应符合下列所有条件:
a. 气体安全区域和危险区域之间的管路连接,应在主甲板上的开敞位置通过可拆短管
的方式进行;可拆短管的连接位置应位于主甲板的危险区域;危险区域的压载水管
应由主甲板穿入危险区域相关舱室(泵舱或压载水舱);系统不在使用时,气体安全区
和危
危险区域之间间的连接管端端应用盲板法法兰盲断,可拆拆短管应位于于连接管附近,并可靠
固定
定,在接管附附近设有限制制其使用的永久性告示;
b.
在安
安全区域的压压载水管路上上应安装1个止回阀和截个截止阀或等效效布置,上述止止回阀应
安装装在主甲板压压载水管路上上,并尽量靠近短管连接法法兰;
c. 压载载水管不应穿穿过主甲板以以下的危险区区和安全区之之间的舱壁。 ④ 气体安安全区和危险区压载水的排排放,分别使使用各自区域域内的压载水水泵。 ⑤ 尾尖舱舱视为气体安全区。
接受的布置举举例见图1: 可接
图 1
处理单元的联(2) 前处理+可独立安装后可联合型布置方方式
于前处理和后后处理可独立立安装的压载载水处理系统,区域压载舱(一一般为尾尖舱舱)与气体对于气体安全区
危险区域域压载舱可考考虑共用处理理系统,但系系统布置应符符合如下所有条条件:
① 前处理理装置及相关设备应位于气气体安全区域域(如机舱),及相关设备应应位于气后处理装置及
体危险险区域(如泵舱舱或主甲板)。
② 危险区区域的压载水不应泵入机舱舱、尾尖舱或或其他气体安
安全区域。 ③ 可以将将安全区域的压载水泵至危危险区域,但但其管路的连
连接应符合下下列所有条件件:
体安全区域和和危险区域之之间的管路连连接,应在主
主甲板上的开敞位置通过可可拆短管
a. 气体
的方方式进行;可拆短管的连可
连接位置应位位于主甲板的
的危险区域;危险区域的压压载水管
应由主甲板穿入
入危险区域相相关舱室(泵舱舱或压载水舱舱);系统不在在使用时,气气体安全
和危险区域之
之间的连接管管端应用盲板板法兰盲断,可拆短管应应位于连接管附近,并区和
可靠靠固定,在接
接管附近设有有限制其使用用的永久性告告示;
b. 在安安全区域的压压载水管路上上应安装1个止回阀和截个截止阀或等效效布置,上述止止回阀应
安装装在主甲板压压载水管路上上,并尽量靠靠近短管连接接法兰;
c.
压载
载水管不应穿穿过主甲板以以下的危险区区和安全区之之间的舱壁。 ④
气体安
安全区和危险区压载水的装装载,应使用用位于气体安安全区内的压压载泵和压载载水前处
理装置
置。
⑤ 气体安安全区和危险区压载水的排排放,应分别别使用位于气气体危险区内内的压载泵和和压载水
后处理理装置。
⑥ 尾尖舱舱视为气体安全区。
接受的布置举举例见图2: 可接
图 2
六、压压载水处理理系统在现现有船上应应用建议
1 压载水处理系系统布置位置置
载水处理设备备通常的安装装位置有机舱舱、货泵舱、主甲板或其它处所。现有有船舶在设计计时,为压载
追求最大大化的货舱舱舱容,通常导导致机舱及货货泵舱等都尽尽可能设计得
很小。因此,对现有船而而言,压载水处理理系统安装的的最大制约因因素通常是空空间。
为便便于管系和电电缆的布置,建议首先考考虑将压载水水处理系统安
装在机舱或货货泵舱。对可可以拆分的压载水水处理系统,可考虑将其其分解安装,以便充分利利用空间,如
:对带有过滤滤或旋分单元元的处理系统,可可将过滤或旋旋分单元与系系统本体分开开安装。
对于于体积过大,
且不能分解解安装的系统统,可考虑将
将其安装在主
甲板或其它区域,如:某某些压载水处理系系统可集成在
在某一容器(
如集装箱如)里,
,整体安装在
在主甲板。
对于在现有条件下实在没有现有空间安装处理系统的现有船舶,可能要通过改装,如:牺牲部分货舱舱容获取空间。
对闪点不超过60℃的液货船,如果拟安装在存在易燃气体的处所,压载水处理设备应符合这类处所相关的安全规定。作为压载水处理系统一部分的电气设备应置于非危险区,或应经主管机关证明在危险区域使用是安全的。在危险区域安装的任何移动部件应避免产生静电。
2 共用现有压载系统
对于现有船舶而言,需配置压载水处理系统的船舶一般原船均有现有的压载系统,因此在配置压载水处理系统时,最佳选择应该是充分利用船上现有的压载系统,其不仅有利于系统的安装空间、降低改装成本等,同时亦能使船舶保持原有的压载功况。
首先,共用现有系统应考虑所选用压载水处理系统的额定处理量至少应不小于现有压载泵中一台泵的排量。如所选用的压载水处理系统的额定处理量小于现有压载泵的排量,如拟布置成共用系统,则应采取有效措施(如:节流)确保至压载水处理系统的压载水流量不超过系统额定处理量。如果现有船设计工况中考虑了几台压载泵共同工作的工况,并拟继续保持此工况,则压载水处理系统的额定处理量应不小于几台同时工作压载泵的总排量。
其次,共用系统还应考虑现有压载泵所能提供的压头应符合压载水处理系统额定工作压力范围的要求。在考虑压载泵所能提供的压头时,应根据压载水处理设备拟布置的位置考虑系统可能存在的压头损失。
另外,如压载水处理系统的使用将改变船舶原有的压载工况,则应综合考虑改变压载工况后,船舶强度和稳性的相关要求。
3 电功率估算建议
对于具有大量压载水的船舶,某些处理技术类别的系统,其电功率消耗可能是一个潜在的重要障碍。如果处理系统运行时,船舶的其他大功率负载也在运行,则船舶电站的功率可能不够。因此,现有船在加装压载水处理装置时,必须综合考虑现有船电站容量和处理系统电功率的适应性。
现有船在进行估算的过程中,若能掌握船舶实际负荷状况,则能最准确的计算出加装设备允许的最大功率。首先测量现有船发电机组实际发出的总功率,然后测量每一需要使用压载水处理装置的工况(如航行、进出港和装卸货工况)的实际负荷功率,最后将总功率分别减去各工况实际负荷功率,取最小差值,则可以大约得到加装设备允许的最大功率值。在估算中,应注意以下事项:
(1) 航行工况应备用一台发电机组。
(2) 估算加装后电力负荷率时,应考虑一定余量,建议负荷率不应超过95%。
若无法掌握现有船的实际负荷状况,则至少应获得船舶发电机组实际总功率数据和船舶负荷计算书,然后对每一需要使用压载水处理装置的工况进行估算,按照式(2)计算出电站余量。计算过程中应注意,进出港和装卸货工况不需要考虑发电机组备用,而航行工况应考虑一台发电机组备用后的总功率。
新装设备允许最大容量=发电机组实际总功率× 95%−总负荷功率 (2)
式(2)中:总负荷功率——船舶负荷计算书中列出的该工况总功率。
七、美国“船舶压载水排放规则”的相关要求
根据美国国家科学院和环保署科学顾问委员会于2011年提交的关于现有压载水处理系统功效的报告,美国海岸警卫队(USCG)确定了压载水各参数的具体排放限值,并于2012年3月23日发布了最终的“美国水域船舶压载水活生物体排放标准”规则(33 CFR part 151)。该规则已于2012年6月21日正式生效。
1 USCG“美国水域船舶压载水活生物体排放标准”及实施时间
1.1 压载水排放标准
采用USCG认可的压载水管理系统(BWMS)进行压载水管理的船舶,其排放标准与IMO(D-2)排放标准完全相同。
1.2 采用BWMS船舶的实施时间
对采用USCG认可的BWMS在美国水域进行压载水排放管理的船舶,应按表4实施时间满足压载水排放标准。
表4 采用USCG认可的BWMS的船舶对压载水排放标准的实施时间表 船舶
新造船
现有船 压载舱容(m3) 建造日期 实施时间 交船时 所有容量年12月1日及以后
1500-5000
>5000 2013年12月1日以前年1月1日以后第一次计划的干坞检验 2013年12月1日以前年1月1日以后第一次计划的干坞检验 2013年12月1日以前年1月1日以后第一次计划的干坞检验
2 USCG“美国水域船舶压载水活生物体排放标准”的实施要求
2.1 适用船舶
根据该法案,所有设有压载舱、从事国际航行的非娱乐性船舶(包括美国旗和外国旗),应符合USCG压载水管理要求。
2.2 实施要求
(1)2013年12月1日及以后建造的船舶,应在交船时安装经USCG认可的BWMS;
(2)2013年12月1日以前建造的现有船舶应满足:
①如果未安装经下述②或③的BWMS,根据船舶的压载舱容,仅在2014年1月1日或2016年1月1日以后第一次干坞检验前(详见表4)船舶允许在离岸200海里外采用压载水完全置换的方法;
②根据其压载舱容,不晚于2014年1月1日或2016年1月1日以后第一次计划的干坞检验时(详见表4)完成安装经USCG认可的BWMS;
③如船舶在上述表4规定日期之前安装了经外国主管机关根据IMO“2004年国际船舶压载水和沉积物控制和管理公约”认可的BWMS,且符合下述2.2(3)②中要求,可作为“替代管理系统(AMS)”。但采用AMS自表4要求该船实施压载水排放标准的日期起不应超过5年。
(3)BWMS认可
① 上述(1)和(2)②要求安装的BWMS,应经UCSG按照“46 CFR part 162”进行认可。 ② 上述(2)③要求的“替代管理系统(AMS)”,制造厂应向USCG提交书面申请,请求USCG确认其BWMS是“替代管理系统(AMS)”,详见“33 CFR part 151 /Subpart D /§ 151.2026”,简要摘录参见附录2。截止2013年5月31日,USCG已接受10款压载水处理系统(BWMS)作为可替代管理系统(AMS)。
2.3 可供选择的USCG其他压载水管理方式
设有压载舱并在美国水域营运的船舶应符合“33 CFR part 151”规定的压载水管理要求。除上述安装经USCG认可的BWMS外,其他主要压载水管理方式如下:
(1)只使用来自美国公共供水系统的水作为压载水;
(2)将压载水排放至岸上设施或其他用于处理目的的船舶;
(3)在美国水域不排放压载水。
2.4 延期申请
经过努力,船舶不可能满足上述压载水管理要求时,船长、船东、经营者或代理人可向USCG申请延期执行表4的要求,延期申请应至少提前12个月向USCG提交。
2.5 注意事项
(1)USCG将继续审议现有压载水处理技术,并在不迟于2016年1月1日之前,公布审议结果并决定是否执行更严厉的压载水排放标准。
(2)其他主管机关根据IMO压载水标准认可的BWMS,如作为“替代管理系统(AMS)”,须向USCG申请认可,并且自2014年1月1日或2016年1月1日以后第一次坞修的日期(参照表1.2)起不超过5年。
注:以上概述了USCG压载水排放规则的主要事项,仅供参考。具体实施要求见美国“Federal Register 33 CFR Part 151 / 46 CFR Part 162”。网址:
3 航行美国水域适用船舶压载水处理系统(BWMS)安装的原则建议
3.1 对于2013年12月1日之前的在建船舶
(1) 拟在表4规定实施日期后运营美国水域的船舶,不晚于所述日期安装同时取得IMO和USCG型式认可的BWMS。
(2) 如果USCG认可的BWMS暂时不可得,则需选择生产厂商已经取得或计划在表4所述实施日期前取得USCG“替代管理系统(AMS)”的BWMS。此情况下,如果船舶拟在AMS到期后继续运营美国水域的话,建议船公司应做适当的考虑和安排(如得到生产商的保证或船公司自行按STEP程序申请USCG认可),以保证其所安装的BWMS在AMS到期后继续使用。
3.2对于营运船舶
(1) 如尚未安装BWMS,参照3.1所述原则进行。
(2) 如已经安装BWMS,则需及时与产品供应商联系,确认其所安装的BWMS是否已取得USCG
的AMS和/或型式认可以及进展情况或计划,并据此按3.1所述原则做相应的安排。
3.3对已经取得或拟申请本社型式认可的BWMS制造厂
建议产品厂尽快向USCG申请AMS及型式认可,。对于未取得USCG相关AMS及型式认可的设备,CCS产品证书上将作“该设备在按美国33 CFR part 151和46 CFR Part 162法案相关要求取得USCG型式认可之前,不应用于拟于在33 CFR part 151中表151.1512(B)规定日期后航行于美国水域的船舶”备注。
船舶证书也将作类似备忘。
附录1:各压载水处理设备外形尺寸
附录2:美国“替代管理系统(AMS)”摘要
附录3:美国型式认可摘要
附录1:各压载水处理设备外形尺寸
附录2:美国“替代管理系统(AMS)”摘要
§ 151.2026 Alternate management systems.
替代管理系统
(a) A manufacturer whose ballast water management system (BWMS) has been approved by a foreign administration pursuant to the standards set forth in the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the Control and Management of Ships' Ballast Water and Sediments, 2004, may request in writing, for the Coast Guard to make a determination that their BWMS is an alternate management system (AMS). Requests for determinations under this section must include:
当压载水管理系统(BWMS)生产商其产品已被外国主管当局根据《2004年国际船舶压载水和沉积物控制与管理公约》认可后,申请USCG决定其BWMS是否可以作为替代管理系统(AMS)时,应提交包括但不限于如下资料供审核:
(1) The type-approval certificate for the BWMS.
BMWS 认可证书。
(2) Name, point of contact, address, and phone number of the authority overseeing the program;
工厂名称、联系地点、地址、负责认可事物的人员电话。
(3) Final test results and findings, including the full analytical procedures and methods, results, interpretations of the results, and full description and documentation of the Quality Assurance procedures ( i.e. , sample chain of custody forms, calibration records, etc.);
最终试验的结果及相关发现项,包括试验流程及方法的分析,试验结果及其相关解释,流程质量保证的描述或文件(例如,样品传递过程的保存要求,仪器校准记录等)。
(4) A description of any modifications made to the system after completion of the testing for which a determination is requested; and
试验完成后主管当局对系统所要求的改进。
(5) A type approval application as described under 46 CFR 162.060-12.
46 CFR 162.060-12.所要求的型式认可申请书
(i) Once ballast water management systems are type approved by the Coast Guard and available for a given class, type of vessels, or specific vessel, those vessels will no longer be able to install AMS in lieu of type approved systems.
如果压载水管理系统经USCG认可且用于相关船级社的相关型号船舶或类型船舶,那么这些船舶将不能再安装AMS系统,而应安装经认可的系统。
(ii) [Reserved]
保留
(b) Requests for determinations must be submitted in writing to the Commanding Officer, U.S. Coast Guard Marine Safety Center, 2100 2nd St. SW., Stop 7102, Washington, DC 20593-7102.
AMS申请应书面提交,邮寄到USCG海洋安全中心指挥官,地址:2100 2nd St. SW., Stop 7102, Washington, DC 20593-7102.
(c) If using an AMS that was installed on the vessel prior to the date that the vessel is required to comply with the ballast water discharge standard in accordance with § 151.2035(b), the master, owner, operator, agent, or person in charge of the vessel subject to this subpart may employ such AMS for no longer than 5 years from the date they would otherwise be required to comply with the ballast water discharge standard in accordance with the implementation schedule in § 151.2035 (b) of this subpart. To ensure the safe and effective management and operation of the AMS equipment, the master, owner, operator, agent or person in charge of the vessel must ensure the AMS is maintained and operated in conformity with the system specifications.
如果在§ 151.2035(b)压载水排放标准失效前安装于船舶的AMS系统,前述法规所规定的船东、管理公司、船长、船舶代理或船舶管理人,应保证该AMS系统在§ 151.2035(b)生效后使用不超过5年。为保证AMS系统有效、安全的使用,船东、管理公司、船长、船舶代理或船舶管理人应保证AMS系统根据其说明书要求进行操作及维护。
(d) An AMS determination issued under this section may be suspended, withdrawn, or terminated in accordance with the procedures contained in 46 CFR 162.060-18.
根据本部分所批准的AMS系统,USCG会根据46 CFR 162.060-18.所述要求,暂停、撤销或终止相关批准。
对于AMS批准的更详细要求,请查看如下链接:
附录3:美国型式认可摘要
§ 162.060-10 Approval procedures.
认可流程
(a) Not less than 30 days before initiating any testing of a ballast water management system (BWMS), the results of which are intended for use in an application for type approval, the manufacturer must submit a Letter of Intent (LOI) providing as much of the following information as possible to the Commanding Officer, U.S. Coast Guard Marine Safety Center (MSC), 2100 2nd St. SW., Stop 7102, Washington, DC 20593-7102, or by email to [email protected]:
在压载水管理系统(BWMS)任何试验开始前至少30天,生产商应将拟用于型式认可的试验结果、认可申请书(LOI)以及尽可能多的下述信息提交给USCG海洋安全中心指挥官,地址:2100 2nd St. SW., Stop 7102, Washington, DC 20593-7102.或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1) Manufacturer's name, address, and point of contact, with telephone number or email address. 制造厂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电话或电子邮箱
(2) Name and location of independent laboratory and associated test facilities and subcontractors, plus expected dates and locations for actual testing.
独立试验室地址及名称和相关试验设施和外包方,以及预计试验日期、地点和试验项目。
(3) Model name, model number, and type of BWMS.
型号名称、型号代号及BWMS类型
(4) Expected date of submission of full application package to the Coast Guard.
根据USCG申请要求,预计的时间。
(5) Name, type of vessel, and expected geographic locations for shipboard testing.
船名、船型及预期的船上试验地点
(b) The manufacturer must ensure evaluation, inspection, and testing of the BWMS is conducted by an independent laboratory, accepted by the Coast Guard, in accordance with §§ 162.060-20 through 162.060-40 of this subpart. Testing may begin 30 days after submission of the LOI unless otherwise directed by the Coast Guard.
制造方应保证BWMS的评估、检验和试验由独立试验室完成,并被USCG接受,根据本章节第162.060-20至162.060-40段要求,试验应在提交申请书30天以后开始,除非USCG另有规定。
(1) If an evaluation, inspection, or test required by this section is not practicable or applicable, a manufacturer may submit a written request to the Commanding Officer, U.S. Coast Guard MSC, 2100 2nd St. SW., Stop 7102, Washington, DC 20593-7102, or by email to [email protected], for approval of alternatives as equivalent to the requirements in this section. The request must include the manufacturer's justification for any proposed changes and contain full descriptions of any proposed alternative tests.
如果本部分要求的评估、检验或试验不具可操作性或不适用,制造商应向USCG海上安全中心指挥官提出申请进行等效试验,申请地址: 2100 2nd St. SW., Stop 7102, Washington, DC 20593-7102,或邮箱:[email protected],申请应包括制造商的有关修改建议的试验要求及其合格评判
要求。
(2) The Coast Guard will notify the manufacturer of its determination under paragraph (b)(1) of this section. Any limitations imposed by the BWMS on testing procedures and all approved deviations from any evaluation, inspection, or testing required by this subpart must be duly noted in the Experimental Design section of the Test Plan.
USCG会向制造商通报依据本部分(b)(1)段所做的决定,BWMS试验程序中的任何限定和评估、检验或试验中允许的公差应在试验设计中注明。
(c) The manufacturer must submit an application for approval in accordance with § 162.060-14 of this subpart.
制造商必须提交§ 162.060-14所规定的认可申请书
(d) Upon receipt of an application completed in compliance with § 162.060-14 of this subpart, the MSC will evaluate the application and either approve, disapprove, or return it to the manufacturer for further revision.
收到申请书后,MSC(海上安全中心)会评估该申请,以确定是否受理或不受理,或者退还给制造方要求提交进一步资料。
(e) In addition to tests and evaluations required by this subpart, the Coast Guard will independently conduct environmental analyses of each system in accordance with the National Environmental Policy Act, the Endangered Species Act, and/or other environmental statutes. The Coast Guard advises applicants that applications containing novel processes or active substances may encounter significantly longer reviews during these environmental evaluations.
除了本部分要求的试验和评估以外,USCG将单独要求每个系统按国家环境政策法令、濒危物种法令、和/或其他环境条例要求进行环境分析,USCG建议申请方对使用新型处理单元或活性物质的设备在进行环境评估时,进行长时限环境影响分析。
(f) A BWMS is eligible for approval if—
一个BWMS系统将符合认可要求,如果:
(1) It meets the design and construction requirements in § 162.060-20 of this subpart;
其满足§ 162.060-20部分的设计和构造要求
(2) It is evaluated, inspected, and tested under land-based and shipboard conditions in accordance with §§ 162.060-26 and 162.060-28 of this subpart, respectively, and thereby demonstrates that it consistently meets the ballast water discharge standard in 33 CFR part 151, subparts C and D;
其评估、检验和案基及船上试验条件满足§ 162.060-26 至 162.060-28要求,且各个试验结果,满足33 CFR part 151, subparts C and D的排放要求。
(3) All applicable components of the BWMS meet the component testing requirements of § 162.060-30 of this subpart;
BWMS的所有的零部件,应满足§ 162.060-30部分对应的零部件试验要求。
(4) The BWMS meets the requirements of § 162.060-32 of this subpart if the BWMS uses an
active substance or preparation; and
使用活性物质或制剂的BWMS,满足§ 162.060-32部分要求,且
(5) The ballast water discharge, preparation, active substance, or relevant chemical are not found to be persistent, bioaccumulative, or toxic when discharged.
在排放时,排出的压载水、制剂、活性物质或相关化学物质中未检测出有不可分解性、生物体内累积和毒性的物质。
(g) After evaluation of an application, the Coast Guard will advise the applicant in accordance with 46 CFR 159.005-13 whether the BWMS is approved. If the BWMS is approved, a certification number will be issued and an approval certificate sent to the applicant in accordance with 46 CFR 2.75-5. The approval certificate will list conditions of approval applicable to the BWMS.
评估完成后,USCG会根据46 CFR 159.005-13要求,通知申请方BWMS是否通过认可,如果BWMS通过认可,证书号将被签署,认可证书将根据46 CFR 2.75-5.要求寄送给申请方。认可证书上将注明BWMS的认可条件。
对于型式认可的更详细要求,请查看如下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