溧水县政府投融资管理暂行办法
溧水县政府投融资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投融资管理,合理确定政府投融资规模,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防范政府财政风险,切实提高政府投融资管理水平,增强对重大项目建设的保障能力,根据县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意见》(溧政发[2009]79号)精神及国家、省、市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本级政府投融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的政府投融资,是指以政府信用为基础,通过政府投融资主体适度负债筹措资金,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公益性项目建设、政府土地储备等政府投资项目的投融资行为。对一般竞争性领域项目,原则上不列入政府投融资范围。
第四条 政府投融资主体按照市场运作、依法经营、规避风险、总体平衡的原则运作。
第二章 单位职责
第五条 经县政府授权的职能部门,按照县政府的工作安排履行项目建设主体职责。
第六条 县发改、财政、国土、建设、建工、环保、审计及监察等部门,要认真履行投融资项目的立项、建设手续审查、财政投资评审、环评审批、招投标监管、竣工验收、审计监督及行政监察等工作。
第七条 政府投融资主体是指经县政府批准或授权的负责建设资金筹措、拨付和管理的主体。主要包括:县国有资产经营(控股)有限公司、土地储备中心、城镇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交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清源水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昱达商贸有限公司等。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县政府授权,按市场化原则运作相应国有资产;
(二)承办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资金融通、建设及投资管理;
(三)通过项目以国有资本融合社会资本,以市场化方式筹措项目建设资金并参与项目的建设管理。
第八条 项目建设主体对其承担的政府建设项目实施具体建设组织管理,履行项目的立项申报、建设实施、工程质量监管、工期和资金使用管理等职责;确保项目资金专款专用,项目收入优先用于偿还融资本金及利息。
第三章 项目计划管理
第九条 政府投融资建设项目,实施项目计划和资金预算管理。根据县政府确定的年度经济及社会事业发展总目标,各项目建设主体于每年十一月提出下一年度项目建设计划、投资规模、资金需求与来源、融资规模、实施计划等报县发改局、财政局。
第十条 县发改局会同县财政局对各项目建设主体报送的项目年度计划和资金需求进行审核、汇总、平衡后,形成下一年度本级政府投融资建设项目、资金预算计划(草案),报县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一条 政府投融资建设项目年度计划、资金预算,经批准后一般不予追加、调整。特殊情况下确需追加、调整的,按照规定程序报批。未经县政府批准追加的,有关部门不得安排资金投入,不得组织实施相关项目。
第十二条 跨年度实施的政府投融资建设项目及其资金预算,按原批准方案跨年度执行,执行期间不再逐年上报、审核、批复。
第四章 投融资业务管理
第十三条 政府投融资主体根据县政府批准的县本级政府投融资建设项目、资金概算及其资金来源、融资规模等,区分债务性融资、股权性融资等两种模式制定融资方案。
(一)债务性融资主要指向金融机构申请项目贷款等方式的融资。债务性融资方案包括:融资规模、资金使用方向、贷款期限、贷款利率、意向金融机构、还贷方式及资金来源、实施步骤等。
(二)股权性融资主要指通过项目股权转让、股份合作、战略性合资等项目融资。股权性融资方案包括:可行性论证、融资规模、实施主体、实施时间、实施步骤、资金使用方向等。
第十四条 债务性融资如需提供还贷承诺、贷款抵押或质押的,由县发改局、财政局等主管部门及项目建设主体按
县政府审批意见办理。政府投融资主体未经县政府批准,不得擅自为其他单位提供还款承诺、抵押或质押等担保。
第十五条 融资流程
(一)整体融资:由县财政局会同县发改局根据县政府批准的项目年度计划,提出年度融资规模,连同政府投融资主体制订的融资方案,报县政府审批;
单个项目融资:由项目建设主体进行可行性论证,提出融资规模申请,连同政府投融资主体制订的融资方案,报县政府审批。
(二)经县政府同意后,政府投融资主体按相关规定办理融资手续。
(三)金融机构发放资金后,政府投融资主体按规定及时将资金划入县财政局指定专户,由财政统一监管。
第十六条 债务性融资本金及利息偿还来源为土地收益、项目投资收益、国有资产置换和回购收益、城市资源经营收益等。股权性融资原则上实现项目自身平衡,盈余部分按股权分配后注入政府投融资主体,优先用于补充其他债务性融资的还贷。
第十七条 建立和完善偿债机制,加强投融资业务的风
险管理与控制,县政府组织有关部门逐步建立政府偿债准备金制度。
第十八条 县政府要通过资产、资金划拨等多种增资手段,增加政府投融资主体现金流量,做大资本金规模,提高政府投融资主体资信等级。
第五章 融资资金拨付及管理
第十九条 规范资金拨付程序。各投融资主体在每月月底前编制下月资金使用计划,经项目建设主体初审后报县财政局,县财政局及时进行审核,按照《溧水县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溧政发[2009]80号)拨付资金。
第二十条 提高融资使用效益。在融资使用间隙期,县财政局可按照县政府规定,根据资金的使用状况及重点项目进度情况统一调剂使用,但最终须确保各投融资主体在融资额度内足额使用。
第六章 监督与考核
第二十一条 各投融资主体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具体安
排资金使用,并按照《溧水县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溧政发[2009]80号)及《溧水县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暂行办法》(溧财建[2006]154号),切实加强项目管理、资金管理、会计核算及财务管理,确保资金使用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二十二条 各投融资主体要依法接受县发改、财政、审计、监察等监管部门的跟踪管理与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建立政府投融资管理考核制度。每年年初,由县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投融资主体上年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县经济开发区及各镇政府投融资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