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民法法条串讲:物件损害责任
司法考试民法法条串讲:物件损害责任
司法考试民法法条串讲:物件损害责任。民法是历年司法考考察的重点学科,历来有“得民法者得天下”之说,学通了民法再复习其他学科考生则感觉轻车熟路,民法往往成为了考生成绩的分水岭。然而,民法具有知识体系庞大、知识点繁杂、考察难度大的特点,也是历年考生失分的“重灾区”。
1.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
1)归责原则:过错推定(侵权责任法第85条)
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责任主体: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并非连带关系)
3)第三人责任问题
(1)即使有第三人责任,也不得作为针对受害人的免责事由。
(2)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2.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侵权责任法第86条,注意与民法通则第126条的区别)
1)归责原则:无过错责任
2)责任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侵权责任法第86条第1款前半段)
3)第三人责任问题(如何区分86条第1款和第2款的其他责任人)
(1)建筑物、构筑物倒塌系自身原因,适用第1款
即: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2)建筑物、构筑物倒塌系外来原因,适用第2款
即:因其他责任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其他责任人承担侵权责任。
3.不明抛掷物、坠落物致人损害(侵权责任法第87条)
1)归责原则:类似于无过错责任。
2)免责事由: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
3)责任性质:补偿,并非赔偿
4)行为性质:区别于共同危险行为。
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4.堆放物倒塌造成他人损害(侵权责任法第88条)
1)归责原则:过错推定
堆放物倒塌造成他人损害,堆放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均无过错的处理:(民通意见第155条)
因堆放物品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如果当事人均无过错,应当根据公平原则的酌情处理。
5.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侵权责任法第89条)
1)归责原则:无过错责任
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责任主体:“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是指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物的单位或者个人。
6.林木折断造成他人损害
1)归责原则:过错推定
因林木折断造成他人损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责任人: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法律 敎育 网
7.地面施工及地下设施致人损害责任
1)归责原则:过错推定
2)责任人:施工人;管理人
“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法第91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