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马尼亚民事诉讼法典(节选)
罗马尼亚(颁布单位)罗马尼亚民事诉讼法典(节选)(仲裁员)第一章 仲裁员的指定第340条可自由行使其权利的人可通过仲裁解决其争议。第341条有关身份、离婚和所有不允许达成妥协的民事权利事项不得提请仲裁。第342条1.仲裁员应由当事人以经法院证实之书面形式指定。2.所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无论其国籍的归属,均可作为仲裁员。第343条仲裁协议或指定仲裁员的书面文件应说明仲裁员姓名和已经产生或可能产生之争议标的,否则,即为无效。第344条仲裁员权限随仲裁协议中规定的期限之届满而告终止。若仲裁协议未规定此期限或当事人未在通知法院的书面协议中延长仲裁协议规定之期限,仲裁员的权限则在仲裁庭组成之日起五个月后归于终止。第345条1.当事人可协议放弃上诉的权利。2.若仲裁员被要求就一地方法院之未决诉讼作出裁决,其裁决将是终局的。第346条1.对仲裁员可因发生于他们被指定之后的原因而提出异议,对法官提出异议之原因同样适用于仲裁员。2.若无另外约定,对这种异议应由证实仲裁协议之法院作出决定。第347条在履行职责期间,仲裁员的权限只能为所有参与仲裁之当事人达成的协议所废止。第348条1.若为偶数仲裁员且票数均等地有两种不同意见时,仲裁员应在被授权的情况下指定一名公断人以作出裁决。2.若仲裁员未获指定一名公断人的授权或虽经授权但对公断人人选不能达成一致,则由证实仲裁协议之法院或由登记了仲裁员审理之案件的地方法院院长指定一名公断人。第二章 仲裁员对案件的审理第349条1.每一位当事人均应在仲裁协议规定的期限内向仲裁员提交书面陈述和证明文件,若无此期限,则应在仲裁员指令之期限内提交。2.若超出这一期限,仲裁员将依据其在期限届满前已收悉的书面陈述和证明文件作出裁决。第350条当事人有权在仲裁员指令之期限内向仲裁员作口头陈述,或由经其授权的人陈述。第351条仲裁员可授权当事人间进行反询问并指令采取所有法官有权指令的预备性程序措施。第352条在仲裁员面前的宣誓应依本法典第230条及其以后各条之规定进行。第三章 仲裁员的裁决第353条仲裁员以多数票表决作出其裁决。第354条1.若仲裁员意见不一,公断人应在听取当事人的口头陈述或者无口头辩论,在审阅书面文件之后作出其裁决。公断人可同意一位仲裁员的意见或就其同意的意见进行全部的或部分的修改。2.当事人可通过双方协议授权公断人与仲裁员一起参加对案件的审理并作出裁决。这一协议必须在仲裁协议中说明。第355条公断人应在8天内作出其裁决,即使仲裁协议规定的期限业已届满。第356条1.仲裁员应依据法律规定作出裁决,除非仲裁协议授权他们依据其良知作出裁定。2.裁决应以法院判决之形式作出。第357条1.仲裁裁决正本和载有仲裁协议的局面文件及审理案件中使用的书面文件应由证实仲裁协议的法院的秘书在作出裁决之日起3天内存档保管。2.若审理案件中使用的书面文件在裁决中被全文引用,这些文件应不再与裁决一起存档。第358条仲裁员的裁决经最具利害关系的当事人之请求,应按《民事诉讼法典》第266条的规定交送所有当事人。第359条1.仲裁员的裁决因下列情况而具有执行效力:当事人协议放弃上诉的权利,或当事人协议裁决具有执行力,或根据保存裁决法院的命令。2.执行命令应签署在正本裁决的底部。在交送胜诉方之仲裁员的裁决副本上应签署执行命令。第360条(略)第361条附有执行命令之仲裁员的裁决具有与一般民事判决相等的效力并应以相同方式执行。第362条不得对抗仲裁员的裁决。第363条若案件需由终审法院审理,则不得就仲裁员的裁决提起上诉。第364条在其他情况下,若当事人未在其仲裁协议或事后的正式书面文件中放弃上诉的权利,对仲裁员的裁决可以提起上诉。第365条对仲裁员的裁决的上诉应以对法院判决提起上诉之相同方式并在相同期限内提出。第366条对仲裁员依据法律规定作出之有效裁决和涉及仲裁的法院判决之上诉由最高法院审理。第367条1.对仲裁员的裁决,可在法律规定之情况下以法律规定的方式提出异议或要求重审。2.对裁决提出的异议或重审请求应由签署执行命令或登记了提请仲裁的案件的地区法院审理。第368条存有下述情况之一,可向证实仲裁协议的法院请求撤销仲裁裁决:1.作出裁决之仲裁员非由当事人恰当指定;2.仲裁员在应作出裁决之期限以后作出裁决;3.仲裁员就未被提请仲裁之事项作出了裁决;4.被提出异议的裁决由未被授权可在其他仲裁员缺席时审理案件的仲裁员作出;5.争议标的不得通过仲裁解决。第369条仲裁员权限随裁决之作出而告终止。第370条仲裁协议因当事人在下述情况下未达成新的协议归于终止:1.仲裁协议规定之期限或经当事人延长的期限届满,或者当事人没有对此作出规定时,《民事诉讼法典》第344条规定之期限届满;2.所有当事人同意撤销仲裁员;3.一位仲裁员死亡,或因当事人成功的异议而回避或辞职;4.当事人之一死亡,其达到法定年龄且具民事行为能力的继承人不同意继续仲裁。……第375条1.外国仲裁庭作出的仲裁裁决只有在布加勒斯特市法院或裁决需在其管辖范围内得以执行的地方法院在正式通知并听取了当事人的陈述,并在发布了执行该裁决的正式命令时才能予以执行。2.这类请求只有在仲裁裁决由具管辖权的仲裁庭作出且为终局的,裁决未违反罗马尼亚国内公共秩序,而且在罗马尼亚与有关国家间存有执行裁决之互惠对等关系时才能得到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