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三板案例汇编
新三板案例汇总目录
关联方租赁与市场价格差异较大的说明(璟泓科430222)...................................................2
关联方收购无法办理所有权证的资产(建中医疗430214)...................................................2
控股股东免租提供办公场所(赛诺达430231).......................................................................2
通过收购及注销关联方解决关联交易(天津宝恒430299)...................................................2
报告期内使用关联企业的商标(天津宝恒430299)...............................................................3
股东以个人名义贷款用于公司经营(蓝天环保430263).......................................................3
子公司股东人数超过200人(奥凯立430226).......................................................................3
土地取得方式与证载信息不一致(成科机电430257)...........................................................3
专利纠纷(华安股份430279)..................................................................................................4
无实际控制人(东软慧聚430227)...........................................................................................4
无实际控制人(翼捷股份430234)...........................................................................................5
股份代持的处理(必可测430215)...........................................................................................5
股权转让,股东缺席股东会(奥尔斯430248)..........................................................................5
公司代垫股东股权转让款(卓繁信息430256).......................................................................6
人力资源出资(风格信息430216)...........................................................................................6
技术出资超比例且未评估(风格信息430216).......................................................................7
无形资产出资瑕疵,现金补正(奥特美克430245)..................................................................7
盈余公积转增股本(威林科技430241)...................................................................................7
不存在同业竞争的说明:划分业务专属行业(东软慧聚430227)..........................................8
以注册资本额为对价收购子公司(盛世光明430267)...........................................................9
关联交易占比高,且短时期无法减少或消除(乐升股份430213)..........................................9
开具无真实交易票据为控股股东融资(天房科技430228).................................................10
报告期内未缴纳员工住房公积金(网动科技430224).........................................................11
董事在前五大供应商任职(随视传媒430240).....................................................................11
公司整体变更时,自然人股东未缴纳个人所得税...............................................................11
公司整体变更时,自然人股东缴纳个人所得税...................................................................11
关联方借款的处理(佳星慧盟430246).................................................................................12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占用资金........................................................................................12
董事、高管亲属任公司监事(拓川股份430219)...........................................................12
零对价转让子公司股权(普华科技430238)...................................................................13
使用员工个人账户收取货款(美兰股份430236)...........................................................13
以人力资源、管理资源出资(联动设计430266)...........................................................13
设立时无验资报告(佳星慧盟430246)...........................................................................14
由关联方代缴出资(乐升股份430213)...........................................................................14
对主要客户存在依赖(信诺达430239)...........................................................................14
设立时注册资本低于《公司法》的规定............................................................................15
短期内,非专利技术出资又减资........................................................................................15
持股低但实际控制公司(易同科技430258)...................................................................15
股东占款的规范(威控科技430292).....................................................................................16
解决潜在同业竞争问题........................................................................................................16
股东是证券从业人员............................................................................................................16
公司代垫股权转让款............................................................................................................17
注销同业竞争企业................................................................................................................17
变更经营范围消除同业竞争案例(天房科技430228).........................................................17
挂牌前后新三板企业股权可否质押?................................................................................18
什么样的公司适合新三板?................................................................................................18
关联方租赁与市场价格差异较大的说明(璟泓科430222) 信息披露(P141)
2012年5月30日子公司武汉璟泓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湖北鹰王农化有限公司签订场地租赁合同,武汉璟泓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将一块暂未使用的空地6,666平方米临时租赁给湖北鹰王农化有限公司,租赁期限一年,即从2012年6月1日起至2013年5月31日止,每月租金为每平方米人民币3元,合同到期前15天内一次性结清租赁费。
通过查阅赶集网发布的仙桃长沟的厂房租赁价格为每年9元/平方米,而璟泓生物将一块暂未使用的空地6,666平方米临时租赁给湖北鹰王农化有限公司,租金为每月3元/平方米(每年36元/平方米)。考虑到土地位置差异,且出租的一块空地及租赁的临时性,因此双方协商一致以每月3元/平方米的价格出租,该租赁价格公允。
关联方收购无法办理所有权证的资产(建中医疗430214) 解决方案:
1由实际控制人的其他公司收购;
2关注公司治理中关联交易的部分。
披露信息(P67-68):
2012年6月,实际控制人宋龙富控制的上海建中塑料包装用品厂以货币资金收购公司部分固定资产,该固定资产为地上建筑物,在公司股份制改造审计时计入公司资产总额,但是该建筑物所属的土地使用权为集体性质,因此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为夯实公司资产,宋龙富所控制的上海建中塑料包装用品厂以该资产账面净值作为计价依据,经协商一致确认作价1,298,891.82元予以收购。
该资产出售同时涉及关联交易,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且无关联关系的股东过半数表决权审议批准,但是关联股东宋龙富没有回避表决,存在程序瑕疵。在排除宋龙富所持表决权纳入计票后,该议案仍可获得有效通过。
2012年9月,公司召开2012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确认与批准公司关联交易的议案》,公司实际控制人宋龙富回避表决。该议案确认2012年6月资产收购暨关联交易批准行为有效。公司已经纠正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的瑕疵,并且已经遵照公司章程及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执行。公司管理层将严格履行各类重要事项的决策审批程序,保证公司及股东利益不受损害。
控股股东免租提供办公场所(赛诺达430231)
解决方案:
如实披露。
披露信息(P94):
公司控股股东刘春义将其名下一套163平方米的房屋提供给公司作为办公场所。双方签订了《房屋无偿使用协议》,约定公司有权自2010年8月起无偿使用该房屋10年,该房产位于天津市河北区金纬路鸿基公寓1号楼1单元8楼805室,公司2012年开始实际使用此处办公场所。鉴于控股股东刘春义与公司签订了长达10年的免费租赁协议,公司自2012年开始才实际使用此处办公场所,因此,上述关联租赁行为对公司近两年一期以及未来10年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无实质性的重大影响。
公司监事会已审议通过了《关于近两年一期公司发生关联交易的专项审核意见》,认为上述关联租赁行为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况,上述关联租赁对公司近两年一期以及未来10年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无实质性的重大影响。
通过收购及注销关联方解决关联交易(天津宝恒430299)
解决方法:
清算关联方,公司购买剩余资产
披露情况(P18-19):
公司与恒鑫阀门资产重组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与关联方恒鑫阀门存在关联方交易行为,为减少不必要的关联方交易并完善公司的业务独立性,关联方恒鑫阀门进行了资产清算,并将清算后的剩余资产由公司购买。公司于2012年11月份累计向恒鑫阀门购买固定资产21.82万元、存货115.84万元,合计金额为137.66万元;交易价格按照上述资产账面价值或成本价确定。恒鑫阀门员工已解除与恒鑫阀门的劳动合同,多数员工被公司聘用,进入公司工作,并与公司签订新的劳动合同;恒鑫阀门原从事的阀门业务已不再开展,与此业务相关的人员已进入公司工作。截止本说明书签署之日,恒鑫阀门已办理工商注销手续。
2
报告期内使用关联企业的商标(天津宝恒430299) 解决方法:
挂牌前商标无偿转让给公司
披露情况(P40-41):
目前公司所使用的商标为公司关联企业宝恒自控申请并所有,报告期内公司与宝恒自控签署并执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宝恒自控许可公司无偿使用“宝恒”商标。目前,公司已经与宝恒自控方面达成一致,宝恒自控将其商标无偿转让予公司,公司正在办理商标转让过户手续。
股东以个人名义贷款用于公司经营(蓝天环保430263) 解决方案:
1如公司提供担保则需履行关联交易程序;
2股东承诺贷款用于公司生产经营。
披露信息(P132-133):
公司为补充运营资金,特委托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以个人经营性贷款方式取得用于公司生产经营活动所需资金,公司为上述贷款提供担保。上述担保事项已履行相关决策程序,关联方实施了回避制度。截至2012年12月31日,其他应付款中应付潘忠、李方、王洪波的款项主要为以个人名义办理的个人经营性贷款。
(1)股东潘忠350万元个人经营性贷款
2012年6月12日,股东潘忠与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奥北支行(以下简称“北京银行奥北支行”)签订了编号为14501B120001的《个人经营性贷款借款合同》,约定由北京银行奥北支行向潘忠提供350万元贷款,用于补充经营性流动资金购买供暖设备,贷款期限为12个月,自2012年6月12日起至2013年6月12日止。贷款利率为每笔提款放款日的同期基准利率上浮20%。
对于上述借款,股东潘忠承诺用于公司的生产经营。
(2)股东潘忠550万元个人经营性贷款
2012年7月25日,股东潘忠与北京银行奥北支行签订了编号为
14501B120002的《个人经营性贷款借款合同》,约定由北京银行奥北支行向潘忠提供550万元贷款,用于购买供暖设备,支付施工改造款,贷款期限为12个月,自2012年7月25日至2013年7月25日止。贷款利率为每笔提款放款日的同期基准利率上浮20%。合同同时约定由北京首创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为本次贷款提供保证担保。
对于上述借款,股东潘忠承诺用于公司的生产经营。
子公司股东人数超过200人(奥凯立430226)
解决方案:
1挂牌前通过转让股权减少股东人数;
2转让方承诺股权转让协议真实有效,若发生纠纷由转让方承担责任;
3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承诺,若历史沿革中涉及的股东对股权提出异议及由此导致的纠纷均由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承担全部责任。
披露信息(P15):
为调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提高员工的经济收益,卫辉化工(发行人的子公司)曾经借鉴国外的管理经验,实行全体员工参股的激励方式,出现了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情况,这种做法在当时特定历史背景下曾产生积极的效果,但不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为解决上述问题,2008年12月31日,任新民等212名自然人股东将其持有的卫辉化工共计12.84%的股权全部自愿转让给耿强,转让方与受让方经充分协商一致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及委托书》,同时转让方承诺该《股权转让协议及委托书》真实有效,若发生纠纷,由转让方212名自然人承担责任。除此之外,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卢甲举亦承诺,如卫辉化工历史沿革中所涉及的股东对卫辉化工股权提出任何异议及由此导致的任何纠纷均由其承担,负全部责任。
土地取得方式与证载信息不一致(成科机电430257)
解决方案:
合理解释出现差异的原因,并如实披露。
披露信息(P33):
公司序号1-3所涉土地使用权的证载土地使用类型为“作价入股”,实质均为公司通过“转让”、“购买”获得。其原因是在公司办理前述土地权属变更登记过程中引用了原权属人海泰集团取得该宗地的方式,而实质上,前述序号1所涉及土地使用权系公司向海泰集团支付土地转让金合法取得的;序号2-3所涉及土地使用权系购买地上建筑物所分摊获得。
3
序号1所涉及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情况为:2005年1月,成科机电与海泰集团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海泰集团将位于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华苑产业区(环外部分)55号地块,宗地编号:园2004-002,面积
11253.0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转让给成科机电。该宗工业用地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期限为50年,土地使用权转让金2,531,925元人民币。截至2005年8月,成科机电已全额支付了2,531,925元土地转让金,即该宗地系成科机电通过支付土地转让金方式合法取得。
序号2-3所涉及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情况为:成科自动化2012年购置位于天津滨海高新区华苑产业区(环外)海泰发展五道16号B-4号楼-1-201、202的办公室所分摊的土地使用权。
经调查,公司律师认为:海泰集团大宗土地来源系作价入股取得后,成科机电根据与海泰集团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法有偿取得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天津华苑产业区海泰发展一路6号的土地使用权并缴纳了土地使用权转让款,成科机电取得土地使用权合法有效;海泰集团未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成科机电,成科机电土地使用权登记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原因来源于海泰集团大宗土地登记类型而登记为作价入股,不构成对成科机电的潜在的法律风险。
专利纠纷(华安股份430279)
解决方案:
挂牌公司报告期内涉及专利诉讼,法院判决公司败诉,公司如实披露信息,并做重大风险提示。
披露信息(P116-121):
报告期内,公司发生一起专利纠纷:自然人曹永军诉公司生产销售的DS-1C型号的执法记录仪产品侵犯其实用新型专利。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公司败诉,2012年11月23日,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调解结案。调解结果为:公司须向原告支付于本案二审结案前生产、销售和许诺销售DS-1C型号的执法记录仪产品的专利补偿费用45万元,于2013年3月31日前一次性付清。针对涉诉产品双方既往不咎,对其再生产事宜,由公司与原告再行协商。自2012年11月24日起,公司已停止生产涉诉产品,零星销售涉诉产品34,102.56元,
为调解协议生效前生产。因公司已决定不再生产涉诉产品,所以公司将不再与原告就涉诉产品的再生产事宜进行协商。2013年4月10日,公司按照调解协议向原告全额支付了45万元专利补偿费用。
公司的主要产品包括执法记录仪、3G单兵、UHF数字化应急指挥系统等三大类。公司研发过的执法记录仪产品共有DS-1A、DS-1B、DS-1C、DS-1D、DS-1E(以下分别简称“1A、1B、1C、1D、1E”)五个型号,其中1A、1B、1C、1E形成过销售,1D为公司报告期内的研发产品,没有形成生产销售,1C为涉诉产品。
前述事项可能存在以下风险:
(1)2011年、2012年1C型号的执法记录仪产品收入占公司营业收入比重分别为80.84%、30.41%,非1C型号的执法记录仪产品收入占公司营业收入比重分别为3.01%、26.71%,虽然2012年1C型号的执法记录仪产品收入占比已大幅下降,非1C型号的执法记录仪产品收入占比明显提高,但是1C型号的执法记录仪产品的停产仍可能对公司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2)由于公司将不会与原告就1C型号的执法记录仪产品再生产事宜达成进一步协议,因此如公司再行生产、销售、许诺销售1C型号的执法记录仪产品,可能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此外,不排除非1C型号的执法记录仪产品被曹永军提起诉讼,并被司法审判认定侵犯涉诉专利权的风险,有可能会对公司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公司主要生产和销售面向行政执法部门的无线移动音视频监控设备和应急指挥系统。该行业技术升级和产品更新换代速度快,对现有技术或通用技术的依赖性较强,而当前与技术相关的知识产权申请和保护的环境较差。因此,公司的其他产品也存在涉入技术纠纷的风险,如果公司在技术纠纷中被司法机关、行政主管部门等裁决败诉,涉及技术纠纷的相关产品可能面临停止生产、销售等风险,甚至需要公司支付大额经济赔偿,并因此而对公司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主办券商认为:公司1C型执法记录仪因涉及专利诉讼停止生产销售,可能对公司经营造成不利影响。公司1E型执法记录仪已基本取代1C型执法记录仪,但仍不能完全排除原告曹永军就1E型执法记录仪继续提起诉讼,并被司法审判认定侵犯涉诉专利权的风险,并因此对公司经营造成不利影响。但是,公司非执法记录仪产品不存在涉及侵犯曹永军两项专利的风险,其销售收入在报告期内占营业收入比重非别为16.15%、42.88%,大幅增长;2013年1-4月非执法记录仪产品实现营业收入合计10,367,196.97元(未经审计),占当期营业收入比重为82.77%;2013年1-5月公司已经签订的非执法记录仪产品大额合同金额约667万元,非执法记录仪产品已经逐渐被市场认可,并取代执法记录仪成为公司的主要产品,其市场不确定性已大大降低。因此,尽管公司执法记录仪产品存在涉诉风险,但是由于非执法记录仪产品发展良好,公司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律师认为:公司现在生产、销售执法记录仪的行为不存在重大诉讼风险,即便是公司因潜在纠纷承担一定的经济赔偿责任,该经济责任最终由股东代松和刘艳承担。执法记录仪存在的潜在纠纷对公司业务和持续经营能力不构成重大不利影响,不构成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实质性法律障碍。
无实际控制人(东软慧聚430227)
解决方案:
控股股东为上市公司的子公司,上市公司无实际控制人。
披露信息(P7、P8):
4
辽宁东软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控股股东)
成立于2000年4月8日,注册资本125,000,000元,法定代表人刘积仁,住所为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路8-5号B2座209室,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对以信息技术为主要业务方向的中小企业投资、投资管理和服务。
东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600718)
截至本说明书出具之日,东软集团持有辽宁东创60%股权,为辽宁东创控股股东。
东软集团成立于1991年6月17日,注册资本1,227,594,245元,法定代表人刘积仁,注册地址为沈阳市浑南新区新秀街2号,公司类型为股份有限公司(中外合资、上市),经营范围:“计算机软、硬件,机电一体化产品开发、销售、安装;技术咨询服务;场地租赁;计算机软、硬件租赁;CT机生产;物业管理,交通及通信、监控、电子工程安装;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及技术进出口业务和本企业所需的机械设备、零配件、原辅材料及技术的进口业务,但国家限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
东软集团各股东持股相对分散,不存在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东软集团第一大股东为东北大学科技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17.6248%。因此,公司不存在实际控制人。
无实际控制人(翼捷股份430234)
解决方案:
作重大事项提示。
披露信息(P4、P8):
张杰先生持有本公司40.00%的股份,程琨先生持有本公司30.00%的股份,孙晓菲女士持有本公司30.00%的股份,任何单一东均不能对公司决策形成实质性控制。因而,公司无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公司单个股东持有的股份均未超过总股本50%,均无法决定董事会多数席位,公司的经营方针及重大事项决策系由全体股东充分讨论后确定,无任何一方能够决定和作出实质影响,公司无际控制人。
由于公司无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决定了公司所有重大行为必须民主策,由全体股东充分讨论后确定,避免了因单个股东控制引起决策失误而导致公司出现重大损的可能性,但可能存在决策效率被延缓的风险。
股份代持的处理(必可测430215)
解决方案:
1挂牌前转让股份,解除代持关系;
2代持双方出具《股权代持情况说明》,书面确认代持情况。
披露信息(P16、P24):
2012年5月23日,北京必可测科技有限公司召开股东会,同意成锡璐将货币出资额5万元转让给周继明,同意何忧将货币出资额287万元转让给何立荣,同意苗承刚将货币出资额5万元转让给苗雨,并修改公司章程。
2012年5月23日,上述各方签署了相关的股权转让协议。何忧将其股权转让给何立荣的目的是解除双方的代持关系。成锡璐将其股权转让给周继明的转股价格为1元每股。苗承刚将其持有公司的股权无偿赠送给苗雨,苗雨为苗承刚的女儿。
何立荣与何忧就双方代持关系出具了《股权代持情况说明》,书面确认:出资款由何立荣实际支付,何忧仅仅为在工商登记注册的名义股东,在何立荣的授权下行使各项股东权利。双方之间的股权代持关系已于2012年5月解除,并完成了工商变更登记,双方不存在股权纠纷。
何立荣与何忧之间代持关系的形成、变动以及最终的解除,均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且该行为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欺诈、胁迫及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或者第三人利益等情形,也不存在任何非法目的,故双方之间的代持行为应当是合法有效的。
股权转让,股东缺席股东会(奥尔斯430248)
解决方案:
缺席股东出具声明,认可此次股权转让。
披露信息(P14):
2010年7月9日,有限公司召开股东会,全体股东一致同意李朱峰将其持有的有限公司2%的股权4.00万元货币出资转让给华志强;同意修改后的章程(章程修正案)。2010年7月12日,李朱峰与华志强签订《出资转让协议》,李朱峰将其持有的有限公司2.00%的股权4.00万元出资额转让给华志强。
2010年7月28日,有限公司就上述事项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分局办理了变更登记手续并取得新的营业执照。
本次股权转让过程中,原股东侯少丹、刘巧玲、赵振丰未在股东会决议中签字,根据上述三人出具的《声明及承诺》,其因个人原因未参加股东会,上述三人均认可此次股权转让。主办券商认为:本次股权转让程序瑕疵已经原股东签字确认,且上述原股东持有本公司股权均已全部转让,故不构成本次申请挂牌的实质性障碍。 5
辽宁东软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控股股东)
成立于2000年4月8日,注册资本125,000,000元,法定代表人刘积仁,住所为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路8-5号B2座209室,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对以信息技术为主要业务方向的中小企业投资、投资管理和服务。
东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600718)
截至本说明书出具之日,东软集团持有辽宁东创60%股权,为辽宁东创控股股东。
东软集团成立于1991年6月17日,注册资本1,227,594,245元,法定代表人刘积仁,注册地址为沈阳市浑南新区新秀街2号,公司类型为股份有限公司(中外合资、上市),经营范围:“计算机软、硬件,机电一体化产品开发、销售、安装;技术咨询服务;场地租赁;计算机软、硬件租赁;CT机生产;物业管理,交通及通信、监控、电子工程安装;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及技术进出口业务和本企业所需的机械设备、零配件、原辅材料及技术的进口业务,但国家限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
东软集团各股东持股相对分散,不存在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东软集团第一大股东为东北大学科技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17.6248%。因此,公司不存在实际控制人。
无实际控制人(翼捷股份430234)
解决方案:
作重大事项提示。
披露信息(P4、P8):
张杰先生持有本公司40.00%的股份,程琨先生持有本公司30.00%的股份,孙晓菲女士持有本公司30.00%的股份,任何单一东均不能对公司决策形成实质性控制。因而,公司无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公司单个股东持有的股份均未超过总股本50%,均无法决定董事会多数席位,公司的经营方针及重大事项决策系由全体股东充分讨论后确定,无任何一方能够决定和作出实质影响,公司无际控制人。
由于公司无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决定了公司所有重大行为必须民主策,由全体股东充分讨论后确定,避免了因单个股东控制引起决策失误而导致公司出现重大损的可能性,但可能存在决策效率被延缓的风险。
股份代持的处理(必可测430215)
解决方案:
1挂牌前转让股份,解除代持关系;
2代持双方出具《股权代持情况说明》,书面确认代持情况。
披露信息(P16、P24):
2012年5月23日,北京必可测科技有限公司召开股东会,同意成锡璐将货币出资额5万元转让给周继明,同意何忧将货币出资额287万元转让给何立荣,同意苗承刚将货币出资额5万元转让给苗雨,并修改公司章程。
2012年5月23日,上述各方签署了相关的股权转让协议。何忧将其股权转让给何立荣的目的是解除双方的代持关系。成锡璐将其股权转让给周继明的转股价格为1元每股。苗承刚将其持有公司的股权无偿赠送给苗雨,苗雨为苗承刚的女儿。
何立荣与何忧就双方代持关系出具了《股权代持情况说明》,书面确认:出资款由何立荣实际支付,何忧仅仅为在工商登记注册的名义股东,在何立荣的授权下行使各项股东权利。双方之间的股权代持关系已于2012年5月解除,并完成了工商变更登记,双方不存在股权纠纷。
何立荣与何忧之间代持关系的形成、变动以及最终的解除,均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且该行为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欺诈、胁迫及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或者第三人利益等情形,也不存在任何非法目的,故双方之间的代持行为应当是合法有效的。
股权转让,股东缺席股东会(奥尔斯430248)
解决方案:
缺席股东出具声明,认可此次股权转让。
披露信息(P14):
2010年7月9日,有限公司召开股东会,全体股东一致同意李朱峰将其持有的有限公司2%的股权4.00万元货币出资转让给华志强;同意修改后的章程(章程修正案)。2010年7月12日,李朱峰与华志强签订《出资转让协议》,李朱峰将其持有的有限公司2.00%的股权4.00万元出资额转让给华志强。
2010年7月28日,有限公司就上述事项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分局办理了变更登记手续并取得新的营业执照。
本次股权转让过程中,原股东侯少丹、刘巧玲、赵振丰未在股东会决议中签字,根据上述三人出具的《声明及承诺》,其因个人原因未参加股东会,上述三人均认可此次股权转让。主办券商认为:本次股权转让程序瑕疵已经原股东签字确认,且上述原股东持有本公司股权均已全部转让,故不构成本次申请挂牌的实质性障碍。 5
申请挂牌公司律师认为:此项程序瑕疵对本次申请挂牌不构成实质性障碍。
公司代垫股东股权转让款(卓繁信息430256) 解决方案:
1股东在挂牌前归还;
2制度规范。
披露信息(P4、P8):
2005年6月,由于杰美环境经营所需,遂与公司股东协商通过股权转让收回400万元投资款。经与公司实际控制人左骏沟通,并经其他股东一致同意杰美环境将其所持400万公司投资额作价400万元转让给左骏,由于时间较为仓促,双方达成口头股权转让协议后,卓繁信息即先行垫付了400万元股权转让款。之后,为办理正式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双方签订了书面的《股权转让协议》,由于杰美环境已收到全部股权转让价款,因此双方拟定股权转让协议时将股权转让价格误作为零元,对此,杰美环境出具书面说明,确认已收到上述转让价款。
卓繁信息垫付上述股权转让款后,左骏已陆续将该笔款项归还公司,其中:(1)2008年至2011年先后十次向公司银行账户缴存现金共计1,978,400.00元;(2)2011年先后四次直接以现金方式归还公司共计380,388.52
元;(3)2008年至2009年通过协议约定,以公司对逸炜科技的欠款抵偿左骏对公司的欠款,共计1,641,211.48元。
股份公司成立后,为进一步规范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的交易行为,公司完善了资金管理制度,制定了《关联交易决策制度》,建立防止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发行人资金、侵害发行人利益的长效机制,该制度已经公司2013年2月27日董事会审议通过。
人力资源出资(风格信息430216) 解决方案:
1说明符合当地法规,并由工商局出具确认函;
2以货币资金置换出资。
披露信息(P14-15):
(1)相关法律法规
公司设立时有效的《公司法》(1999年修正)第24条第1款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根据国务院《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国发
[2000]18号文)和上海市人民政府颁发《关于本市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规定》(沪府发
[2000]54号文)的精神,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2001年出台的《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若干实施意见》(沪工商注(2001)第97号)(2006年2月15日失效)第2条规定“科技型企业、软件和集成电路的生产企业可以高新技术成果和人力资本、智力成果等无形资产作价投资入股。以人力资本和智力成果作价投资入股最高可占注册资本的20%。”
另外,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张江高科技园区内内资企业设立登记的实施细则》的通知(沪工商注[2001]第334号)明确规定“鼓励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和允许人力资本、智力成果作为物化资本投资。具有管理才能、技术特长或者有专利成果的个人,可以人力资源、智力成果作价投资入股,最高可达注册资本的20%。”
(2)有限公司人力资源出资情况
2004年8月6日,惠新标以其自身作为人力资源出资,全体股东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议,一致同意其人力资源作价40.00万元出资,占注册资本的20.00%。2004年8月6日,惠新标、张聪慧共同签署了《上海风格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章程》,章程约定了有限公司设立时的出资金额、出资比例及出资方式。2006年6月,公司股东惠新标通过将上述人力资源出资以零元价格转让给杨树和,由杨树和将40.00万元货币资金注入公司验资账户的方式置换人力资源出资。2006年6月19日,上海上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验资报告》(沪审事业[2006]3754号)进行出资验证。
2012年9月27日,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浦东新区分局出具《工商浦东分局关于的复函》明确答复浦东新区推进中小企业上市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上海风格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04年8月设立登记时注册资本中含有40.00万元(占注册资本20.00%)人力资本的出资形式,符合市场准入改革创新试点政策”。
(3)结论
有限公司设立时以人力资源出资系依据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沪工商注[2001]第97号)《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若干实施意见》和(沪工商注[2001]第334号)《关于印发的通知》的规定,依法在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浦东分局办理的设立登记手续。由于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为鼓励本市企业发展设置了宽松的企业注册登记政策,引起风格信息存在出资方式与《公司法》之规定不一致的法律瑕疵。
鉴于风格信息及其股东不存在主动违法违规情形,且已于2006年以货币资金置换了人力资源出资,同时取得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浦东新区分局关于有限公司以人力资源出资符合地方政府市场准入改革创新试点政策的确认函,故认为有限公司上述出资行为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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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出资超比例且未评估(风格信息430216)
解决方案:
1、出资超比例问题:寻找法律依据,不符合旧公司法,但符合当时的地方法规(在旧公司法后出台);
2、出资未评估问题:追溯评估,股东会确认。
披露信息(P15-16):
(1)相关法律法规
公司设立时有效的《公司法》(1999年修正)第24条第2款规定,“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国家对采用高新技术成果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2001年出台的《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若干实施意见》(沪工商注[2001]第97号)第2条规定“科技型企业、软件和集成电路的生产企业可以高新技术成果和人力资本、智力成果等无形资产作价投资入股。1.以高新技术成果作价投资入股可占注册资本的35.00%,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可从其约定;2.无形资产可经法定评估机构评估,也可经全体股东协商认可并出具协议书同意承担相应连带责任,或经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办公室鉴证后由验资机构出具验资报告。”《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的通知》(沪工商注[2001]第334号)同样就高新技术成果作价出资可占到注册资本的35.00%进行明确规定。
(2)公司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情况
2004年8月6日,公司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议,同意股东惠新标以高新技术成果-嵌入式数字电视ASI码流监视设备作价70.00万元出资,占注册资本的35.00%。2004年8月11日,上海市张江高科技园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关于批准嵌入式数字电视ASI码流监测设备项目评估合格的函》(沪张江园区办项评字[2004]012号)认定为上海市高科技园区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所有者为惠新标。2004年8月11日,上海申洲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验资报告》(沪申洲[2004]验字第552号)验证,截至2004年8月10日止,有限公司以高新技术成果—嵌入式数字电视ASI码流监视设备出资的70.00万元已完成转移手续。
2005年3月18日,张江高科技园区领导小组办公室评估认定“嵌入式数字电视ASI码流监测设备”评估价值为210.00万元。2005年4月20日,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办公室颁发证书认定“嵌入式数字电视ASI码流监测设备为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权属单位为上海风格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该项目可享受《上海市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有关优惠政策。2012年11月9日,上海众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惠新标个人所拥有的部分资产追溯性评估报告》(沪众评报字[2012]第357号),确认“嵌入式数字电视ASI码流监视设备于评估基准日2004年8月11日的市场价值为71.6059万元。”
2012年11月15日,股份公司召开201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关于上海风格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时以高新技术成果、人力资源出资的议案》,确认有限公司设立时股东出资真实到位,不存在虚假出资、出资不实等情况,有限公司或股份公司的出资或股权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3)结论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为鼓励软件企业发展设置了宽松的企业出资和注册登记政策。有限公司设立时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的比例和程序虽不符合当时《公司法》的相关规定,但符合国务院关于印发《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18号)的精神和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2001年出台的《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若干实施意见》(沪工商注[2001]第97号)的规定,同时也符合现行《公司法》关于无形资产出资比例的要求。另外,上述高新技术成果出资经上海众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追溯评估,其价值并未被高估,并已全部转移至公司。因此,该部分出资真实到位,不存在虚假出资、出资不实等情况。
无形资产出资瑕疵,现金补正(奥特美克430245)
披露信息(P20):
2006年4月,有限公司股东吴玉晓和路小梅以非专利技术“水资源远程实时监控网络管理系统技术”出资640万元,二人各自占比均为50%。由于该项非专利技术与公司的生产经营相关,不排除利用了公司的场地和办公设备甚至公司的相关技术成果,无法排除出资人职务成果的嫌疑,以此项技术出资存在瑕疵,公司决定以现金对该部分出资予以补正。
2012年8月29日,有限公司召开股东会,决议由股东路小梅和吴玉晓分别以现金320万元对公司2006年4月的非专利技术出资640万元进行补正,并计入资本公积。2012年8月31日,兴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2012】京会兴核字第01012239号审核报告,对上述补正出资的资金进行了审验,确认截至2012年8月31日止,公司已收到上述股东的补足出资,并已进行了合理的会计处理。补正该出资后,公司的注册资本,实收资本不变。
盈余公积转增股本(威林科技430241)
解决方案:
1披露程序合规;
2未披露个人所得税事宜。
7
信息披露(P16)
2003年6月4日,有限公司股东会通过决议,同意增加注册资本300万元,其中王渝斌增资91.605万元(货币增资86.925万元、公积金转增出资4.68万元)、刘忠江增资59.605万元(货币增资47.025万元、公积金转增出资
2.58万元)、苏伯平增资59.605万元(货币增资47.025万元、公积金转增出资2.58万元)、丁岩峰增资59.605万元(货币增资47.025万元、公积金转增出资2.58万元)、刘少明增资59.605万元(货币增资47.025万元、公积金转增出资2.58万元)、新股东王长清货币出资9.975万元,并通过了公司章程修正案。
2003年6月23日,湖北大华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鄂华会事验字[2003]A第121号《验资报告》,对本次增资进行了审验。转增后,盈余公积为1,113,776.95元,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符合1993年《公司法》第179条的规定。
有限公司本次以盈余公积转增股本未按照股东持股比例转增,其中王渝斌转增比例高于其持股比例,则其他股东的转增比例低于其持股比例。经主办券商及律师核查,本次决定以盈余公积转增股本的股东会决议是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表决通过,全体股东均在决议上签名确认。主办券商及律师认为,经有限公司全体股东一致同意,有限公司不按照股东的持股比例以盈余公积转增股本是股东意思自治的体现,本次以盈余公积转增股本过程及结果合法有效,不存在法律纠纷及风险。2003年7月8日,武汉市工商局出具了企业变更通知书,对上述变更予以确认。
不存在同业竞争的说明:划分业务专属行业(东软慧聚430227) 解决方案:
1控股股东对相似子公司进行业务专属行业划分;
2控股股东出具承诺函,承诺挂牌后将相似资产转入挂牌公司。
披露信息(P52-54):
(1)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同业竞争情况
公司与辽宁东创的控股股东东软集团下辖的ERP事业部的部分业务重合,都有ERP实施与运维服务业务,该部分业务存在潜在同业竞争关系。
为解决此潜在竞争业务,也为规范集团内部经营范围,2009年东软集团对公司和集团辖下的“ERP事业部”(现已并入并成为“解决方案事业部”的部分业务内容)的目标市场进行了明确的划分,设定了各自业务的专属行业,其中:“ERP事业部”负责石油、地铁、柴油机、重工、钢铁、家电等行业,北京东软慧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责烟草行业(包括工业、商业、物资及烟机设备配套企业)、电力行业(包括电网、发电企业)及“ERP事业部”未涉及的其他行业。
公司多年来一直致力于上述行业领域的信息化咨询和服务,已经形成了烟草工业行业解决方案、电力行业解决方案、国际贸易行业解决方案、房地产行业解决方案等多套全面、科学、先进的行业解决方案,其中烟草、电力、高科技等行业是公司的重点优势领域。这些行业解决方案已经在相关行业的客户中得到广泛应用,并与客户建立了长期的合作伙伴关系,积累了丰富的行业经验。
由于ERP服务业务具有极强的行业特性,行业经验、技术、市场和人才壁垒较高,掌握这些技术、经验和能力无疑需要长期的积累和历练。目前,双方严格遵守行业划分,未产生实质上的同业竞争。
为彻底解决上述潜在的同业竞争问题,东软集团承诺在公司挂牌后把该部分存在潜在同业竞争的业务进行分拆、分批转让至公司,以彻底解决潜在的同业竞争问题。暂缓转让的主要原因为该部分业务存在一些优质客户,如何将这些资源顺利延续到公司,需要一定的时间以及较大的资金投入。因此,需等公司挂牌后进行融资以收购该部分业务。
除上述情况外,东软集团控制的企业与公司在烟草行业(包括工业、商业、物资及烟机设备配套企业)、电力行业(包括电网、发电企业)及以下行业(石油、地铁、柴油机、重工、钢铁、家电、汽车、医药)之外的SAPERP及ORACLEERP咨询服务领域不存在同业竞争情况;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企业、其他持股5%以上的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情况。
(2)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2012年12月21日,公司控股股东、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出具《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函》,表示不从事或参与与股份公司存在同业竞争的行为,并承诺:将不在中国境内外直接或间接从事或参与任何在商业上对股份公司构成竞争的业务及活动,或拥有与股份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任何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的权益,或以其他任何形式取得该经营实体、机构、经济组织的控制权,或在该经营实体、机构、经济组织中担任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技术人员。
鉴于公司董事贾彦生担任东软集团解决方案事业部总经理一职,该部门的部分业务与公司ERP业务重合,存在潜在的同业竞争关系,且东软集团已出具《关于避免与北京东软慧聚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产生同业竞争行为的措施说明》,对如何解决贾彦生任职部门与公司存在的潜在同业竞争问题做出了承诺。因此,待东软集团履行完毕《关于避免与北京东软慧聚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产生同业竞争行为的措施说明》之后,董事贾彦生于东软集团所任职部门将不会同公司存在潜在的同业竞争关系。因此,董事贾彦生将在东软集团解决该潜在同业竞争问题之后履行上述避免同业竞争承诺。
2012年12月21日,东软集团出具了《关于避免与北京东软慧聚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产生同业竞争行为的措施说明》,表示2009年以来,除了从内部经营范围和管理上进行规范以及对目标市场进行明确的专属划分,设定各自的专属业务行业并严格遵守,避免产生矛盾和竞争外,东软集团为彻底解决将来可能产生新的或潜在的同业 8
竞争,承诺在公司挂牌后,将把该部分存在潜在同业竞争的业务进行拆分,并分批转让至公司,以彻底解决潜在的同业竞争问题。
2013年4月18日,东软集团出具了《关于所控制企业避免与北京东软慧聚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产生同业竞争行为的措施说明》,表示东软集团所控制的企业将不从事任何在商业上对公司在烟草行业(包括工业、商业、物资及烟机设备配套企业)、电力行业(包括电网、发电企业)及以下行业(石油、地铁、柴油机、重工、钢铁、家电、汽车、医药)之外的SAPERP及ORACLEERP咨询服务业务构成竞争的业务。
以注册资本额为对价收购子公司(盛世光明430267) 解决方案:
如实披露。
披露信息(P145):
2011年12月5日,盛世光明召开股东会,以现金购买孙伟力、李红新、王欢各自持有的济宁公司300.00万元、200.00万元、50.00万元出资额。上述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上述关联交易的必要性:济宁公司自成立以来一直从事办公管理软件的开发与销售,虽然济宁公司应用领域为教育、税务等政府部门,但与公司同为软件业,双方在业务模式、研发模式等方面均有共通之处,同时,公司在收购济宁公司之前,济宁公司管理人员、研发内容与公司也有交叉。为便于管理,同时也便于未来济宁公司切入信息安全市场,公司进行了上述收购。
上述关联交易的定价依据为:根据立信中联闽都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中联闽都审字(2013)A-0068号《审计报告》,截至2011年12月31日,济宁公司经审计的净资产为人民币627.98万元,由于转让时点是2011年12月5日,故扣除2011年12月的净利润64.52万元,估算截至2011年11月30日的净资产为563.46万元。因此,本次转让价格按注册资本确定,定价合理。本次受让方已支付了相应的股权转让款,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上述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上述关联交易在有限公司阶段发生,已通过了股东会决议。
关联交易占比高,且短时期无法减少或消除(乐升股份430213) 解决方案:
1、如实披露,包括关联交易情况、产生的原因、定价机制、合规性等,并与同行业公司对比毛利率以证明关联交易价格的公允;
2、作重大风险提示;
3、关注公司治理的完善情况。
披露信息(P144-148、P151-152):
(1)重大风险提示
2010年度、2011年度以及2012年1-9月,公司对关联方实现的营业收入占公司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分别为55.55%、89.97%和76.76%,公司营业收入存在对关联方较为依赖的经营风险。如果关联方的生产经营情况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将有可能减少对公司游戏开发业务的需求,从而对公司的营业收入带来不利影响。
北京乐升与关联方香港启升之间的关联交易因未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号)第十一条规定的相关附件资料,存在被税务主管机关作出特别纳税调整,需要补缴税款的法律风险。
针对上述风险,公司将采取下列防范措施:
1、公司将严格按照已制定的《公司章程》、三会议事规则、《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关于关联交易的规定,确保履行关联交易决策程序,最大程度保护公司及股东利益。
2、公司将积极调整经营模式,进一步增加独立开发模式在公司经营模式中的比重,减少与关联方合作开发的比重;同时积极开发非关联方客户,减少通过关联方来面对市场与客户,以降低关联交易总额。
3、公司将通过加大科研开发力度,扩大资金规模,扩充专业人才队伍等方式,进一步提升公司实力,增强独立开发游戏项目能力,以增加来自于非关联方的收入,逐步减少关联交易比例,截至2012年9月30日,公司来自于关联方香港启升的收入占比已由2011年的89.97%降为76.04%。
4、针对公司因关联交易存在被税务主管机关作出特别纳税调整,需要补缴税款的法律风险,公司的控股股东苏州乐升和实际控制人许金龙先生出具了承诺函,承诺若北京乐升因特别纳税调整事项,被税务主管机关作出特别纳税调整,需要补缴税款的,在北京乐升依法补缴税款及相关利息后的20个工作日之内,承诺人将全部的补缴税款金额及相关利息足额补偿给北京乐升,承诺人之间愿意为此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律师认为,公司的控股股东苏州乐升和实际控制人许金龙先生的承诺具有法律约束力,可以有效的化解北京乐升补缴税款的法律风险,保护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2)关联交易定价机制及关联交易的公允性
报告期内公司与香港启升之间的关联交易全部是网页游戏的合作开发,与天空堂之间的关联交易为游戏运营分成。关联交易的定价是在参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基础上,结合市场行情,根据游戏产品的题材、质量、测试效果、市场接受度以及授权期限、范围、付款条件、投入的人力成本等因素协商确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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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公司开发的网页游戏为非标准化智力产品,需要根据特定客户的要求及市场需求情况进行个性化的创意、设计、开发。因此,游戏的消费群体不同、所要求的技术水平不同,导致投入的成本会有较大差别,不同游戏产品之间的价格不具有可比性。报告期内公司未与其他独立第三方签订类似合同,市场上也无类似交易价格做比较。因此,以下主要从公司与同行业上市公司的毛利率水平对比情况来分析关联交易价格的公允性。
公司的毛利率水平低于同行业上市公司的平均水平,主要原因是上述两家公司的主营业务与公司有所不同。掌趣科技主要从事手机游戏和页面游戏的开发、发行和运营,其发行运营的游戏产品均来自自主研发及对外从游戏开发商处的一次性买断授权。中青宝的主营业务是网络游戏的开发及运营,其运营的游戏产品
均来自自主研发。上述两家公司均从事游戏的运营,且自主研发的游戏产品并不对外销售,而是直接用于公司的游戏运营业务。由于公司专注于网页游戏的开发,是专业的网页游戏开发商,不直接从事网页游戏的运营业务,而游戏的运营业务毛利率相对较高,因此,公司的毛利率略低于同行业上市公司。
主办券商认为,由于游戏运营业务的毛利率水平高于游戏开发业务,而同行业上市公司均从事游戏的运营业务,北京乐升只专注于网页游戏的开发,所以主营业务的差别导致公司的毛利率水平低于同行业上市公司的毛利率水平,但上述毛利率水平的差异在合理的范围内,符合游戏开发行业的特征。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符合市场规律和公司实际,游戏委托开发业务交易价格公允且报告期内基本保持了稳定,关联方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向公司转移或获取不合理利润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目前公司已建立起较为完善且有效运作的公司治理机制,建立了包括《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在内的较为完整的内部控制制度,对重大关联交易规定了严格的审批程序,能够保证关联交易决策程序合规,关联交易价格公允。
(3)关联交易的合规性
2013年3月8日,北京乐升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2013年3月30日召开了公司201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同意并确认公司与香港启升之间关联交易的议案》,确认公司与香港启升在2010年1月1日至2013年3月期间发生的关联交易符合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符合公司发展时间较短,资金、人员规模小等现阶段的发展规律,有利于公司在市场竞争中生存,并逐步做大做强。确认公司与香港启升在2010年1月1日至2013年3月之间发生的历次关联交易的定价是在参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基础上,结合市场行情,根据游戏产品的题材、质量、测试效果、市场接受度以及授权期限、范围、付款条件、投入的人力成本等因素协商确定的。
公司律师认为,公司与香港启升之间签订的《技术开发(委托)合同》等关联交易协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通过公司董事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对以前年度发生的关联交易行为进行确认的方式,完善了公司在关联交易事项方面存在的决策程序瑕疵。公司关联交易未损害北京乐升及其股东的利益,不会对本次申请挂牌造成法律障碍。
(4)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措施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许金龙及公司已就规范关联方资金往来事宜出具了《关于规范与关联企业之间资金拆借的承诺函》,承诺:(1)公司从关联企业之间的集团财务管理中退出,不再参与关联企业之间的资金拆借;(2)停止执行公司制定的《资金贷放作业》制度和子公司博乐千里制定的《资金贷与他人作业办法》;(3)将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的财务管理及资金管理制度,规范公司资金的使用管理。(4)公司未来将通过加大科研开发力度,扩充专业人才队伍等方式进一步提升公司实力,通过积极寻求并开拓有实力的新客户等方法增加营业收入,从而减少对关联方资金的需求。
公司对于短时期内无法减少或消除的关联交易,未来将严格按照已制定的《公司章程》、三会议事规则、《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制度与规定,确保履行关联交易决策程序,降低对关联方依赖风险,最大程度保护公司及股东利益。
开具无真实交易票据为控股股东融资(天房科技430228)
解决方案:
1停止不规范的行为,并如实披露;
2控股股东出具承诺函,承担全部责任。
披露信息(P48-51):
最近两年,公司曾存在开具无真实交易背景票据进行融资的行为(以下简称“不规范票据融资”)。具体表现为以下两种形式:(1)以一份钢材采购业务合同向多家银行重复申请承兑汇票融资;(2)以未实际执行的采购合同向银行申请开具承兑汇票融资。公司开具无真实交易背景的银行承兑汇票,目的是为其控股股东天房集团提供融资。所融资金的使用方是天房集团,相应融资成本和费用也都由天房集团承担。
2012年12月起,公司逐步规范票据行为,强化内部控制,严格票据业务的审批程序,从2012年12月1日至本公开转让说明书出具日,没有新发生开具无真实交易背景票据的行为。所有票据均及时履行了相关票据义务,不存在逾期票据及欠息情况,不存在纠纷。截至2012年12月20日,开具的无真实交易背景的票据已经全部完成解付。
上述不规范票据融资行为虽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条:“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即应当给付票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一百零二条“有下列票据欺诈行为之一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一百零三条“有前条所列行为之一,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判断,公司不规范票据融资行为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所述可能被行政处罚的行为之一,所以公司不会因不规 10
范票据融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同时,公司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未从中取得任何个人利益,不存在票据欺诈行为,亦未因过往期间该等不规范票据融资行为受到过任何行政处罚。
公司就此事项出具了《关于规范票据管理的承诺函》:“将严格按照《票据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开具所有票据,规范票据管理,杜绝发生任何违反票据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票据行为。”
公司控股股东天房集团也就此事项出具了《关于规范公司票据使用的承诺函》:“(1)截至2012年12月20日,确保天房科技开具的不规范票据完成解付;(2)不允许再发生与天房科技进行不规范票据的融资行为;(3)如天房科技因上述不规范使用票据行为而受到任何处罚,或因该等行为而被任何第三方追究任何形式的法律责任,以及造成有关损失均由我集团承担相应责任。”
由于不规范票据融资额度较大,导致公司相关财务信息发生较大变动。综合来看,不规范票据融资导致公司2011年末资产总额、负债总额虚增;导致2011年末货币资金和应付票据大量增加;导致2011年末资产负债率上升,公司偿债能力受到一定程度影响。但上述财务信息的重大变化不会导致投资者对于公司资产质量和投资价值的高估,不影响公司财务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性。
综上,公司不规范使用票据行为的风险已经消除或得到保障,不会造成或有的利益损失、也不会对公司股票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构成实质性障碍。
公司律师认为:报告期内,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控股子公司之间的部分银行承兑汇票往来没有真实的交易背景,存在不规范之处,但公司已清理完毕,实际控制人已承诺承担全部责任,该等票据融资行为不会对公司或公司其他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对本次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不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报告期内未缴纳员工住房公积金(网动科技430224)
解决方案:
股东承诺承担全部责任。
披露信息(P58):
2012年10月8日,公司股东朱云、李明、聂维伟和陶永劲签订了《公司股东关于北京网动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房公积金问题的承诺函》,具体承诺如下:
如果公司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要求公司对报告期内的住房公积金进行补缴,公司现有股东朱云、李明、陶永劲、聂维伟将无条件按主管部门核定的金额无偿代公司补缴,如果公司因未按照规定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而带来任何其他费用支出或经济损失,公司现有四位股东将无条件全部无偿代公司承担。
董事在前五大供应商任职(随视传媒430240)
报告期内,股份公司董事张东晨出任百度集团(Baidu,Inc.)总裁助理职务,并在2013年1月晋升为副总裁。张东晨在百度负责战略合作伙伴部、Hao123事业部、投资项目管理部、职业道德建设部的工作。其工作职责是协助公司CEO开展各项工作,定位于公司发展战略层面的内容制定与执行,参与公司重大经营决策,经授权后代表公司进行重大商务与公共关系活动等。2012年后,股份公司的五大供应商之一由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变为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张东晨不参与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的业务与日常管理,不具备对上述合作事项的审批管理权限,且未参与该合作事项的洽谈与审批。
同时张东晨已经签署了《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函》,承诺避免与股份公司产生同业竞争行为,并签署了《承诺函》承诺其担任随视传媒公司董事期间,不存在利益输送或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未来承诺不采取导致利益输送或损害公司利益的任何行为。
公司整体变更时,自然人股东未缴纳个人所得税
解决方案:
1如实披露;
2自然人股东出具承诺函,承担全部责任。
披露信息(P11):
2013年1月29日,公司3位自然人股东温光辉、宛六一、李春红出具《承诺函》,承诺蓝贝望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由全体自然人股东按持股比例承担,与蓝贝望股份公司无关,若因此导致蓝贝望股份遭受任何损失和处罚,由全体自然人股东按出资比例承担。
公司整体变更时,自然人股东缴纳个人所得税
解决方案:
整体变更时以审计净资产扣除自然人股东缴纳所得税后的净资产为基础折股。
11
披露信息(P24):
2012年12月20日,普华有限股东包晓春等34人作为发起人股东,共同签署《上海普华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协议》,决定以普华有限截至2012年9月30日,经审计的所有者权益(净资产)人民币41,988,791.31元,扣除个人所得税人民币4,970,915.75元后的37,017,875.56元为基准,按照1:0.8104的比例,折成总股本3,000万股,上海普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上海普华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股份公司过程中,自然人股东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由于公司所有发起人股东均为自然人,公司系以经审计的净资产扣减由于普华有限整体变更设立股份公司所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后的净资产为基准折股,因此上述方案中,股本乘以折股系数小于变更前经审计的净资产。
关联方借款的处理(佳星慧盟430246) 解决方案:
1挂牌前归还借款,未要求收取资金占用费;
2说明公司完善治理结构的情况。
披露信息(P123-124):
因刘波任公司副总经理,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北京朝瑞博科技有限公司与公司构成关联方。北京朝瑞博科技有限公司曾因资金周转紧张向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拆借资金,借款双方未约定借款利息。2011年共借款175万元,截至2012年12月31日,上述款项已经还清。
公司在有限公司阶段由于规模较少,治理不够健全,公司没有针对关联交易进行具体的制度规定,拆借款项都是无息借出,该拆借行为不影响公司利润总额。主办券商进场后,对公司进行了辅导,此累计借出款项于本公开转让说明书出具之日,已经全部还清。
《贷款通则》(中国人民银行令1996年2号)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企业之间擅自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对出借方按违规收入处以1倍以上至5倍以下罚款,并由中国人民银行予以取缔。公司上述资金拆借行为违反了上述规章的规定,但是,公司用于拆借的资金属于自身经营所得的合法收入,北京朝瑞博科技有限公司从公司拆借的资金也用于正常的、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双方的资金拆借行为没有进行公开宣传,拆借对象指向特定、单一,并且双方没有约定利率,实际上也没有支付利息。因此,上述资金拆借行为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况。
由于发生上述关联交易之时,公司治理结构和内控制度还未进行严格规范,还未制订相应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存在关联交易决策程序不规范的问题。公司于2011年10月26日召开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北京佳星慧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对关联关系、关联交易的认定进行了明确,并规定了关联交易的相关决策程序。公司今后可能发生的关联交易将严格按照相关制度进行。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关联方资金拆借问题,公司在主办券商协助下,制定了《北京佳星慧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办法》,自然人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公司出具了《规范关联交易承诺函》。公司今后将避免关联方资金拆借情况。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占用资金
解决方案:
挂牌前归还借款,未要求收取资金占用费。
披露信息(P52-53):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余龙山,截至2012年12月31日,向公司的借款总额为985,821.68元。截至本公开转让说明书签署日,余龙山已经全部偿还以上欠款。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余龙山控制的上海研科,截至2012年12月31日,公司其他应收上海研科款余额为499,877.83元,截至本公开转让说明书签署日,上海研科已经全部偿还以上欠款。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余龙山控制的上海攻之成,截至2012年12月31日,公司的其他应收上海攻之成款项余额为453,079.80元。截至本公开转让说明书签署日,已经全部偿还以上欠款。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余龙山控制的上海之立,截至2012年12月31日,公司应收上海之立款项余额分别为450,174.10元。截至本公开转让说明书签署日,已经全部偿还以上欠款。
董事、高管亲属任公司监事(拓川股份430219)
信息披露(P49):
公司董事刘柏荣为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长兼总经理刘柏青之弟。
公司监事马小骥为董事兼副总经理马捷之子。
公司监事刘绵贵为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刘柏青之姐夫,为董事刘平之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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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保障公司权益和股东利益,确保监事及监事会有效履行职责,公司建立了相应的治理机制;《公司章程》明确规定了监事及监事会的职责、权利和违法违规处罚机制,同时公司制定了《监事会议事规则》、《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制度,要求公司监事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监督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并建立了关联监事回避表决机制。此外,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均就公司对外担保、重大投资、委托理财、关联方交易等事项的情况,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及其对公司影响发表了书面声明。
零对价转让子公司股权(普华科技430238) 解决方案:
如实披露,并对长期股权投资全额计提减值准备。
披露信息(P132):
2012年12月5日,普华有限同胡新渝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将普华有限持有的北京谊普华和项目管理顾问有限公司10%的股权转让给胡新渝。由于受让方亦为北京谊普华和项目管理顾问有限公司的原股东,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该等股权转让无须经其他股东同意。
北京谊普华和项目管理顾问有限公司已经注销了普华有限的出资证明书,向胡新渝重新签发了出资证明书,并相应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
截至2013年5月15日,北京谊普华和项目管理顾问有限公司正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由于北京谊普华和最近几年都无经营,上述股权转让也是零价格转让,此笔股权投资已无法收回,因此,会计师在2012年年报中做了调整,全额计提了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
使用员工个人账户收取货款(美兰股份430236)
解决方案:
①个人账户注销;
②披露内部控制制度,不存在报告期内多计少计收入的情形。
披露信息(P132):
报告期内,公司的收款方式包括:现金收款、个人卡收款、银行对公账户转账收款和承兑汇票收款。现金收款主要针对一些零散终端客户和一些上门提货的个体经营户,公司现金销售严格按照现金内控制度及相关财务制度的要求进行,制定了完整的销售审批、现金收款、收据开具、发货、现金缴存银行、每日记账、联合对账等一系列内控措施,严格做好财务凭证的确认、入账和财务核算工作,确保财务凭证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和准确性,防范公司现金销售活动中财务风险的发生,确保现金安全和真实客观地反映企业的经营成果。个人卡收款主要是方便报告期内受银行营业时间和办理网点等方面的局限的企业和个体经营户付款。
报告期内美兰股份及其子公司并未将个人银行卡上收取的货款全部转入公司基本户和一般户,存在直接用于公司费用开支或借支给个人的情形,但相关的审批手续完善,支付得到有效控制,不存在未经批准擅自支用的情况;同时用于借出的款项于会计报表日前已归还,不存在公司资产流失及被他人长期占用的情形。为进一步规范收付款管理,公司已于2013年4月24日,将个人卡注销,不再使用个人卡收取货款,所有货款全部打入公司基本户和一般户。因此,报告期内公司存在使用个人账户收取货款的不规范情形,但使用员工个人账户收取的货款已经如实在公司财务中反映,不存在未计入收入或多计收入的情形。
以人力资源、管理资源出资(联动设计430266) 解决方案:
①工商管理部门书面确认以人力资源和管理资源出资符合地方管理规定;
②以现金置换原人力资源、管理资源出资。
披露信息(P5):
公司设立时,股东黄万良、朱桂兰、任德才、黄玉娇以人力资源出资340万元。根据2001年2月19日武汉东湖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颁布的《武汉东湖开发区管委会关于支持武汉光电子信息产业基地(武汉•中国光谷)建设若干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武新管综[2001]10号)第七条之规定:“股东以人力资源入股的,经全体股东约定,可以占注册资本的35%(含35%)以内”,因此公司以人力资源出资事项符合该法规规定。
公司设立时,武汉留创园以管理资源出资10万元。根据2000年4月12日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建设与发展步伐的通知》(武政办[2000]63号)第七条之规定:“鼓励创业中心通过投资、提供优质服务等方式持有在孵企业的一定股权。”武汉创业园为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依据武新管人
[2002]16号《关于成立武汉留学生创业园管理中心的决定》设立的创业管理中心,因此其以管理资源出资符合《关于加快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建设与发展步伐的通知》的规定。
为规范公司历史出资中存在的人力资源出资、管理资源出资等事项,公司于2012年10月向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分局提交了情况说明。2012年10月20日,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东湖新技术开发 13
区分局作出《关于指定武汉中天奇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对武汉联动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实收资本进行验资的函》,指定中天奇对有限公司实收资本进行验资。中天奇于2012年10月22日出具《关于武汉联动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截至2012年10月19日止历次出资验资复核报告》(武奇会专审字[2012]第001号),验证:2003年7月8日股东第一次出资中,管理资源出资10万元、人力资源出资340万元,共计350万元是依照武汉东湖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文件武新管综[2001]10号文件出资;2004年7月5日股东第二次出资中实物出资382万元,由于时间久远,无法获取相关原始资料证明出资实物所有权已转移至公司。为规范上述情况,公司股东以货币出资对人力资源出资、管理资源出资、实物出资进行了置换。
设立时无验资报告(佳星慧盟430246) 披露信息(P19):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9条规定,“股东全部缴纳出资后,必须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2004年2月6日发布了《关于印发的通知》(京工商发[200419]号)。《北京市工商局改革市场准入制度优化经济发展环境若干意见》(2004年2月15日起实施)第三条“改革内资企业注册资本(金)验证办法”之第(十三)规定,“投资人以货币形式出资的,应到设有“注册资本(金)入资专户”的银行开立“企业注册资本(金)专用账户”交存货币注册资本(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入资银行出具的《交存入资资金凭证》确认投资人缴付的货币出资数额”;第(十四)规定,“投资人以非货币形式出资的,应当在申请登记注册时提交资产评估报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评估报告确定的资产价值,确认投资人缴付的非货币出资数额”。有限公司在设立注册时的出资没有经过法定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虽在程序上不符合当时《公司法》的规定,但鉴于有限公司是根据当时北京市工商局的相关规定办理的设立手续,且出资已实际到位,本次出资真实有效。
由关联方代缴出资(乐升股份430213) 2013-09-22
解决方案: 双方签署委托支付投资款的委托协议,并出具非代持的证明书及声明书。
披露信息(P17-18):
2006年9月27日,XPECENTERTAINMENTHOLDINGS(CAYMAN)LTD.代香港启升向有限公司汇入投资款12.5423万美元,作为香港启升投入有限公司的新增注册资本。
2006年11月10日、11月17日及11月29日香港启升分别向有限公司汇出投资款12.8005万美元、10万美元及14.6587万美元,以上四笔款项共计50.0015万美元,均存入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分行海淀支行营业部开立的帐户,该营业部出具了《外汇款收帐通知》。
2006年12月18日,北京数码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开验字[2006]第1591号《验资报告》,确认截至2006年11月29日,香港启升对有限公司新增加的50万美元出资已全部缴纳完成。
2006年12月31日,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京工商注册企许字(2006)0035812号《准予设立(变更、注销、撤销变更)登记(备案)通知书》,核准了50万美元出资已全部缴纳的变更登记事项。
公司律师认为:根据香港启升与XPECENTERTAINMENTHOLDINGS(CAYMAN)LTD.在2006年9月27日签署的关于委托支付投资款12.5423万美元的《委托协议》、双方出具的证明书及声明书,
XPECENTERTAINMENTHOLDINGS(CAYMAN)LTD.与香港启升之间是借款12.5423万美元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存在股权代持关系,且香港启升已经将该借款全部归还,双方不存在任何争议和法律纠纷。
对主要客户存在依赖(信诺达430239)
解决方案:
①合理解释原因,并如实披露;
②作重大事项提示。
披露信息(P2、P37):
(1)营业收入波动风险
公司2011年、2012年营业收入分别为1,109,866.41元、13,742,126.70元,2012年收入大幅增加主要原因为与镇江艾科半导体有限公司的业务合同(销售收入10,935,923.09元)占公司全年收入比例较高,达79.58%,致使公司当期营业收入出现波动。公司目前的客户数量较少,且未与销售客户签订长期合作协议,若公司与镇江艾科半导体有限公司终止合作关系,公司又无其他大额销售合同弥补未来销售额下滑,公司未来的收入及盈利水平将可能受到较大影响。
(2)主要客户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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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2012年公司对前五名客户的销售金额占比主营业务收入分别为100%和93.62%。2011年,公司全部3家客户为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54研究所、中国人民解放军某部队科研所和重庆金美通信有限责任公司;2012年,前五位大客户为镇江艾科半导体有限公司、山东航天电子技术研究所、北京市科学技术研究院、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39研究所和中国航天科技集团公司第九所。报告期内,公司的主要客户销售金额占营业收入比例较高,主要原因在于现阶段公司市场拓展有限,主要客户大都计入上述样本统计。随着公司市场开拓力度的不断加大,上述问题将得到改善。
设立时注册资本低于《公司法》的规定 解决方案:
披露地方性法规。
披露信息(P13):
经核查,依据有限公司设立时生效的《公司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为人民币十万元。有限公司设立时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三万元,不符合当时《公司法》的规定。
但依据《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转发市政府办公厅的通知》(京工商发〔2000〕127号)文件第三条的规定,高新技术企业中有限责任公司申请登记注册时,其注册资本达到3万元(含)以上,即予登记注册。
因此,有限公司设立时注册资本虽不符合当时施行的《公司法》规定,但有限公司出资人的出资真实,且符合北京市人民政府以及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潜在法律风险,不会对本次挂牌转让造成不利影响。
短期内,非专利技术出资又减资 2013-09-18
信息披露(P15-16):
2012年5月8日,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将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由265.28万元增加至1005万元,新增注册资本739.72万元分两期缴付;首期以原股东王福民、王鸥、夏敬东共同拥有的非专利技术“企业项目管理与全面预算管控技术”入资185万元,其中王福民以非专利技术出资74万元;王鸥以非专利技术出资55.5万元;夏敬东以非专利技术出资55.5万元。第二期需缴付出资554.72万元,其中王福民、王鸥、夏敬东分别以货币资金认缴221.888万元、166.416万元、166.416万元。首期出资的非专利技术“企业项目管理与全面预算管控技术”市场价值已经北京东审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出具(东评字[2012]第035号)《知识产权-非专利技术“企业项目管理与全面预算管控技术”资产评估报告》确认,北京东审鼎立国际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出具了《知识产权-非专利技术“企业项目管理与全面预算管控技术”转移专项审计报告》(东鼎字【2012】第05-234号),确认该非专利技术已转移至公司。
2012年9月21日,有限公司股东会作出决议注册资本由1005万元减少至820万元,减资项目为2012年5月作价185万元出资的“企业项目管理与全面预算管控技术”。王福民、王鸥、夏敬东分别减少知识产权出资74万元、55.5万元、55.5万元。北京东审鼎立国际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出具东鼎字【2012】第05-465号《验资报告》对本次减资事项进行了审验。2013年4月5日,王福民、王鸥、夏敬东已与公司签订协议,将该技术以独占许可的方式永久无偿授予公司使用。
持股低但实际控制公司(易同科技430258)
2013-09-16
披露信息(P5-6):
股份公司成立时(2009年11月),朱玉明、杨亚官夫妇合计持有公司40.00%股份,杨军、施陈飞夫妇合计持有公司50.00%股份;股份公司第一次增资扩股后(2011年3月),朱玉明、杨亚官合计持有公司45.00%股份,杨军、施陈飞夫妇合计持有公司25.00%股份;股份公司第二次增资扩股后(2012年12月),朱玉明、杨亚官夫妇合计持有公司50.16%股份至今,杨军、施陈飞夫妇合计持有公司20.00%股份至今。在上述期间内,公司其他股东持股比例分散,与上述两对夫妇无关联关系,相互之间也无关联关系。
2009年11月至2011年3月期间,朱玉明、杨亚官分别为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董事,杨军、施陈飞分别为公司董事、监事会主席;朱玉明为公司创始人、法定代表人,是主要决策者、实际经营管理者及核心技术人员,杨亚官为公司决策者之一,而杨军仅作为公司财务投资者,并不参与公司经营的决策,施陈飞也仅为公司财务投资者和监督者之一。虽然在此期间朱玉明、杨亚官夫妇合计持股比例低于杨军、施陈飞夫妇合计持股比例,但不论从公司的历史沿革,还是当时的实际状况,公司均由朱玉明、杨亚官夫妇控制。
股东占款的规范(威控科技430292) 披露信息(P58-59)
公司权益是否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损害的说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王涛,不存在控制其他企业的情况。
1、关联方占款情况
报告期内,有限公司与股东王涛、胡字滢存在以下资金拆借情形:
(1)公司为股东王涛提供个人借款127,372.87元,截至2012年12月24日,股东王涛已归还上述借款。有限公司阶段,公司受限于北京市车辆限购政策未能通过摇号获得购车指标,公司所购车辆登记在王涛名下,但该车一直由公司实际使用。在公司股份制改造过程中,基于相应的规范要求,公司将车辆认定为王涛所有,并将相关车辆购置款调整为王涛的个人借款,之后王涛及时归还了上述款项。目前,该车辆仍然由公司继续使用。因此,该笔款项未约定利息,不存在股东侵占或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
(2)2011年12月27日,公司为股东胡字滢提供个人借款270,000.00元,截至2012年9月15日,股东胡字滢已归还上述借款。公司向胡字滢提供借款时未约定借款利息。为避免胡字滢因上述借款侵占公司利益,2013年6月18日,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胡字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公司支付利息总计13,369.75元。
有限公司阶段,公司相关治理机制并不完善,部分股东与公司之间存在资金拆借情形。股份公司成立后,股份公司的《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对关联方的认定、关联交易的认定、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关联交易信息披露、关联方表决权回避等内容进行了具体的规定,从公司制度层面避免日后类似情形的发生。为避免日后关联方与公司之间的资金拆借行为,2013年4月10日,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王涛、李建明、胡字滢出具了《关于禁止向关联方企业互借资金、互为代垫支付款项的承诺函》。承诺:
“1、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股份公司与其关联方之间不再发生资金拆借、代垫款项的行,股份公司将严格遵守《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公司制度,严禁股份公司与关联方之间从事资金拆借、代垫款项的行为。
2、股份公司如存在与关联方之间因资金拆借、代垫款项而损害股份公司利益的情况,本人承诺以本人所拥有的股份公司外的个人财产优先承担全部损失。
3、本人愿意承担因违反上述承诺而给股份公司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及其他相应的法律责任。
4、本承诺函自签署之日即构成对承诺方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
解决潜在同业竞争问题
解决方法:
①控股股东承诺在限期内变更营业范围,若未完成变更则转让给第三方;
②承诺不从事竞争性业务。
披露情况:
长沙普兴自设立以来,与公司没有关联交易,但由于其控股股东石淑珍持有普华科技2.7%的股权,且担任普华科技董事会秘书一职,为了避免长沙普兴与公司存在的潜在同业竞争,2012年11月20日,石淑珍郑重承诺:
“①本人于2013年6月30日前办理公司名称、法定代表人、营业范围的变更,变更后的营业范围将不包括信息技术服务、电子产品的销售等类似内容,保证长沙普兴不从事与普华科技相似的业务,只经营新型农产品的销售和推广以及其他贸易、咨询类业务;
②若本人在2013年6月30日前不能完成第一项的承诺事项,届时本人会将长沙普兴的股权转让给无关联第三方。
如若本人因违反上述承诺内容,给普华科技造成损失的,相应的损失由本人承担。”
股东是证券从业人员
解决方法:
承诺挂牌后尽快转让。
披露情况:
公司股东刘玉华现任职于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属于证券从业人员,2012年12月刘玉华出具了书面承诺,称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伊禾农品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后,尽快将其所持有的伊禾农品265.5244万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2.53%)进行转让,待股份转让后,将不再持有伊禾农品任何股份,不再作为伊禾农品股东。
公司代垫股权转让款 解决方法:
①股东在挂牌前归还;
②制度规范。
披露情况:
2005年6月,由于杰美环境经营所需,遂于公司股东协商通过股权转让收回400万元投资款。经与公司实际控制人左骏沟通,并经其他股东一致同意杰美环境将其所持400万公司投资额作价400万元转让给左骏,由于时间较为仓促,双方达成口头股权转让协议后,卓繁信息即先行垫付了400万元股权转让款。之后,为办理正式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双方签订了书面的《股权转让协议》,由于杰美环境已收到全部股权转让价款,因此双方拟定股权转让协议时将股权转让价格误作为零元,对此,杰美环境出具书面说明,确认已收到上述转让价款。
卓繁信息垫付上述股权转让款后,左骏已陆续将该笔款项归还公司,其中:(1)2008年至2011年先后十次向公司银行账户缴存现金共计1,978,400.00元;(2)2011年先后四次直接以现金方式归还公司共计380,388.52元;(3)2008年至2009年通过协议约定,以公司对逸炜科技的欠款抵偿左骏对公司的欠款,共计1,641,211.48元。
股份公司成立后,为进一步规范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的交易行为,公司完善了资金管理制度,制定了《关联交易决策制度》,建立防止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发行人资金、侵害发行人利益的长效机制,该制度已经公司2013年2月27日董事会审议通过。
注销同业竞争企业 解决方法:挂牌前商标无偿转让给公司
披露情况(P73-74):
恒鑫阀门、宝恒自控在经营范围、业务类型方面与公司较为相近,出于避免同业竞争的考虑,恒鑫阀门在2012年公司股份制改制期间进行了资产清算,停止了与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其相关业务、人员及资产也已转移到公司。截止本说明书签署之日,恒鑫阀门已办理工商注销手续。此外,报告期内宝恒自控已停止一切经营业务,截止本说明书签署之日,宝恒自控已发布注销公告,公司实际控制人承诺相关注销手续在其将“宝恒”商标转让给公司后将尽快予以办妥。
海斯特的主营业务是高速变频电机的设计、制造、销售,其相关产品属于机电设备类,主要用于木工机械行业、铁路信号行业,其主要客户包括广州弘亚机械有限公司、东莞豪力机械有限公司、东莞市南兴木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等木工机械生产厂商。而公司的产品为电动执行器与控制阀,属于工业仪器仪表设备类,主要应用于建材、冶金、电力、石化等工业自动化控制领域,主要客户为各类水泥建材生产企业、钢铁生产企业、火力发电企业、化工生产企业以及各类配套离
心风机制造厂商、阀门制造厂商等。公司产品所使用的电机为伺服电机,是公司
电动产品的重要零部件之一,其对于电机转动精度有较高要求;而海斯特产品的主要性能体现为高转速与高能量转换效率,因此两种电机并不能通用或互相替代。在业务性质、市场差别、客户群体、产品可替代性等方面,海斯特与公司均存在显著差异,因此,海斯特的业务对公司不构成同业竞争。
睦翔科技的主营业务为代理德国MATMIX公司所产建筑用材料的在国内销售业务。
在业务性质、产品可替代性、客户群体、市场差别等方面,睦翔科技与公司均存在显著差异,因此,睦翔科技的业务对公司不构成同业竞争。
为了规避潜在同业竞争情况,公司章程第三十八条规定:“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此外,公司实际控制人(同时为宝恒自控、海斯特实际控制人)林子晨、黄皖平出具《承诺函》,承诺在宝恒自控相关注销手续办妥之前,不开展任何与公司(即天津宝恒)构成同业竞争的经营活动。如违反承诺,愿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经济责任。同时承诺海斯特在未来不开展任何与公司(即天津宝恒)构成同业竞争的经营活动。如违反承诺,愿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经济责任。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均出具了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声明。
经核查,公司律师认为:公司与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公司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已作出有效承诺以避免同业竞争,该等承诺真实、合法、有效。
变更经营范围消除同业竞争案例(天房科技430228)
解决方案:挂牌前变更关联公司的经营范围。
披露信息(P53-54):
公司与另一重要股东——腾达楼宇在经营范围上有两处相近,其一是“计算机及外围设备、建筑材料批发兼零售”;其二是“计算机网络系统集成服务。”最近两年,公司与腾达楼宇在经营计算机及外围设备、建筑材料批发兼零售业务时,主要客户对象不交叉重叠,没有发生事实上的同业竞争情况,同时腾达楼宇在最近两年没有经营过系统集成业务,因而与天房科技在系统集成领域没有发生事实上的同业竞争情况。
为避免将来发生同业竞争行为的可能,腾达楼宇作出如下承诺:“本公司将不在中国境内外直接或间接从事或参与任何在商业上对天房科技构成竞争的业务及活动;将不直接或间接开展对天房科技有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活动或拥有与天房科技存在同业竞争关系的任何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的权益;或以其他任何形式取得该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的控制权;本公司将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所规定的框架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以股东身份谋求不正当利益;将于2013年5月30日前,完成我公司经营范围的修改,减少与天房科技相近的经营范围,即减去“计算机及外围设备、建筑材料批发兼零售”、减去“计算机网络系统集成服务”。自2012年11月30日至2013年5月30日不会在上述经营范围内发生与天房科技同业竞争的行为;若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将对由此给天房科技造成的损失作出全面、及时和足额的赔偿。”
2013年5月17日,腾达楼宇变更经营范围事项获得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腾达楼宇变更后经营范围为“自动化设备、计算机产品开发、技术咨询(不含中介)服务;办公用品及设备、装饰材料批发兼零售。(以上经营范围涉及行业许可的凭许可证件,在有效期限内经营,国家有专项专营规定的按规定办理。)”腾达楼宇变更后经营范围与天房科技不存在相同或相近之处。
挂牌前后新三板企业股权可否质押?
拟挂牌股份公司在挂牌前是否可以办理股权质押贷款,此业务会不会影响挂牌申请的提交?如果可以,办理股权质押贷款的股份在股份公司挂牌后如何登记?是否属于限售股份?
挂牌前,拟挂牌公司可依法办理股权质押贷款,须履行必要内部决议程序,签署书面质押合同,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只要不存在股权纠纷和其他争议,原则上不会影响其挂牌。挂牌后,挂牌公司也可依法办理股权质押贷款,但需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要求,办理股票质押手续。
办理股权质押贷款的股份在股份公司挂牌后,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在股权出质期间限制转让,待质押权行使时,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流通手续。
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最近两年存在的违法违规及受处罚情况(威控科技430292) 披露信息(P54-55):
2011年6月23日,因公司财务人员疏忽导致公司支票无法及时承兑,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出具银管罚-支票[2011]第01279号处罚决定书,对公司处以罚款3,564.5元。2012年2月27日,因公司财务人员工作疏忽,未及时申报办理变更登记,北京市海淀区地方税务局第一税务所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公司处以罚款500元。
上述违法违规行为系因有限公司工作人员疏忽所致,有限公司在收到处罚决定书后及时缴纳了罚款,并对有关人员进行了批评教育。公司在2012年11月股份制改造后相应完善了内部控制制度,公司未来将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杜绝类似情形的发生。
公司律师与主办券商通过查阅两项行政处罚告知书、决定书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一致认为上述违法违规行为情节轻微,罚款数额较低,且未对公司或他人利益造成重大影响,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新征管法)》的相关规定,均属于非重大行政处罚情形,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除上述行政处罚以外,公司最近两年内不存在其他违法违规及受处罚的情况。公司已经取得工商部门、税务部门和社保部门出具的无违法违规情况证明。公司实际控制人最近两年内不存在违法违规及受处罚的情况。
什么样的公司适合新三板?
深谙资本市场运作规律并成功参与多家新三板公司挂牌的新三板小秘总结认为,虽然新三板的准入门槛很低,但并不意味着所有的公司都适合在新三板挂牌,必须结合企业自身的发展战略规划,深刻认知新三板的特点和市场地位,才能真正体现新三板挂牌的意义。
新三板小秘认为,满足新三板基本准入条件的如下几类公司比较适合在新三板挂牌:
■第一类:初创期小企业
该类企业通常处于成长早期,规模小,风险大,离上市门槛还很远,也不容易获得创投资金,但产品研发已经取得一定的成果,也开始了小规模生产,并获得一定的市场认可,然而,囊中羞涩,无法进一步扩大规模提高利润率。
这类企业通过挂牌新三板,能通过定向增资募集到扩产所需的小额资金,从而进一步打开公司的经营局面,实现盈利。如果条件较好的企业,还能通过新三板的公众平台,吸引更多创投资金的眼光,为后续发展打下坚实的根基。
■第二类:具备一定盈利能力却面临发展瓶颈的企业
该类企业通常经历过三五年的发展,形成了自己的生产规模,有相对稳定的市场地位,有一定的盈利能力,但面临企业发展上的瓶颈期,比如内部管理、研发实力、市场覆盖面等难以获得一个质的提升,而企业又不满足于现状,希望能快速成长起来。
这类企业的发展诉求非常强烈,这种诉求一方面源自资金,一方面源自战略转型。进入新三板市场后,一方面可以通过募资实现规模化扩张,扩大市场份额,另一方面可以利用新三板的规范化平台摆脱野蛮生长时期留下的顽疾,让公司迈向新的成长阶段。
■第三类,未来2-3年有上市计划的企业
预计未来2-3年即可符合上市条件、需要熟悉并适应资本市场的拟上市企业。
新三板是中国多层次资本市场的一部分,和主板、创业板一样,同时接受证监会的监管,公司挂牌后,能提前规范公司的财务、业务、公司治理等问题,一旦条件成熟,即可伺机转板。而且,随着转板机制的逐步完善,新三板公司未来IPO有望享受“绿色”通道,通过介绍上市的途径转板。
■第四类:致力于开拓战略新兴产业的冒险型企业
该类企业从事的行业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公司掌舵人也希望公司能在未来有所成就,并敢于开拓创新,敢于冒险。
如果企业属于国家政策鼓励发展的行业,尤其是从事战略性新兴产业,且具有核心竟争力、创新能力强的中小企业,无论是新三板还是A股,市场都很欢迎。因为市场给予这类企业的关注度、市场预期都较高,投资机构的参与热情也高,对企业的成长具有良好的激励作用。
■第五类:暂时不需要融大额资金的企业
企业发展较为稳定,也具有较强的盈利能力,但由于行业属性等原因,可能暂时的资金需求量不是特别大,但又希望借助资本市场的平台,提升公司的品牌价值,以谋求进一步发展的机会。
要知道,在主板或创业板IPO,无论企业有没有募投的项目,都必须发行25%或10%的社会公众股,但有些企业它根本就不需要那么多资金。因此,有少数公司上市后,一方面让几个亿甚至几十亿的资金趴在银行账号上不动,另一方面还得承担舆论的压力。在这一点上,新三板更为灵活,挂牌公司如果不需要钱,可以实施存量挂牌,获得交流的途径或者是其他的功能,如果需要钱,完全可以通过挂牌和定向发行实现融资。当然,还有些企业,自身特点难以支持一个交投活跃的市场,或者企业对股份流动性没有特别的偏好,也适合进入新三板市场,比如中小金融机构。
新三板案例汇总目录2
出具承诺,解决潜在同业竞争问题(普华科技430238) ........................................................ 2
技术出资超比例且未评估(风格信息430216) ...................................................................... 2
证监会就落实《国务院关于新三板有关问题的决定》有关事宜答记者问 ....................... 4
无形资产出资瑕疵,现金补正(奥特美克430245) ................................................................ 7
土地取得方式与证载信息不一致(成科机电430257) .......................................................... 7
盈余公积转增股本,各股东比例不一致(威林科技430241) .............................................. 8
无形资产出资瑕疵,先减资再现金增资(金日创430247) .................................................... 9
专利技术出资比例违反《公司法》规定(铜牛信息430243) .............................................. 9
设立时注册资本低于《公司法》的规定(三意时代430255) ............................................ 11
不存在同业竞争的说明:划分业务专属行业(东软慧聚430227) ...................................... 11
对主要客户存在依赖(信诺达430239) ................................................................................ 13
使用员工个人账户收取货款(美兰股份430236) ................................................................ 14
公司整体变更时,自然人股东缴纳个人所得税(普华科技430238) .................................. 14
无发票,资产未入账(蓝天环保430263) .............................................................................. 15
以人力资源、管理资源出资(联动设计430266) ................................................................ 15
无形资产出资瑕疵,作减资处理(奥尔斯430248) .............................................................. 16
股份公司发起人未签订发起人协议(易同科技430258) .................................................... 16
出售子公司予股东,交易款项未支付完毕(盛世光明430267) .......................................... 17
盈余公积转增股本(威林科技430241) ................................................................................ 18
(昌盛股份,430503)反馈要求对是否符合“公司依法设立”发表明确意见。 ......... 19
(430559):反馈要求说明并披露是否符合“依法设立且存续满两年”的挂牌条件 ... 20
以非专利技术出资形式进行股权激励(铜牛信息430243) ................................................ 22
(430607,大树智能):未办理环保相关许可手续 ........................................................... 22
出具承诺,解决潜在同业竞争问题(普华科技430238)
解决方案:
1控股股东承诺在限期内变更营业范围,若未完成变更则转让给第三方;
2承诺不从事竞争性业务。
披露信息(P132):
长沙普兴自设立以来,与公司没有关联交易,但由于其控股股东石淑珍持有普华科技2.7%的股权,且担任普华科技董事会秘书一职,为了避免长沙普兴与公司存在的潜在同业竞争,2012年11月20日,石淑珍郑重承诺:
“1本人于2013年6月30日前办理公司名称、法定代表人、营业范围的变更,变更后的营业范围将不包括信息技术服务、电子产品的销售等类似内容,保证长沙普兴不从事与普华科技相似的业务,只经营新型农产品的销售和推广以及其他贸易、咨询类业务;
2若本人在2013年6月30日前不能完成第一项的承诺事项,届时本人会将长沙普兴的股权转让给无关联第三方。
如若本人因违反上述承诺内容,给普华科技造成损失的,相应的损失由本人承担。”
技术出资超比例且未评估(风格信息430216)
解决方案:
1出资超比例问题:寻找法律依据,不符合旧公司法,但符合当时的地方法规(在旧公司法后出台);
2出资未评估问题:追溯评估,股东会确认。
披露信息(P15-16):
(1)相关法律法规
公司设立时有效的《公司法》(1999年修正)第24条第2款规定,“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国家对采用高新技术成果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2001年出台的《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若干实施意见》(沪工商注[2001]第97号)第2条规定“科技型企业、软件和集成电路的生产企业可以高新技术成果和人力资本、智力成果等无形资产作价投资入股。1.以高新技术成果作价投资入股可占注册资本的35.00%,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可从其约定;2.无形资产可经法定评估机构评估,也可经全体股东协商认可并出具协议书同意承担相应连带责任,或经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办公室 2
鉴证后由验资机构出具验资报告。”《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的通知》(沪工商注[2001]第334号)同样就高新技术成果作价出资可占到注册资本的35.00%进行明确规定。
(2)公司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情况
2004年8月6日,公司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议,同意股东惠新标以高新技术成果-嵌入式数字电视ASI码流监视设备作价70.00万元出资,占注册资本的35.00%。2004年8月11日,上海市张江高科技园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关于批准嵌入式数字电视ASI码流监测设备项目评估合格的函》(沪张江园区办项评字[2004]012号)认定为上海市高科技园区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所有者为惠新标。2004年8月11日,上海申洲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验资报告》(沪申洲[2004]验字第552号)验证,截至2004年8月10日止,有限公司以高新技术成果—嵌入式数字电视ASI码流监视设备出资的70.00万元已完成转移手续。
2005年3月18日,张江高科技园区领导小组办公室评估认定“嵌入式数字电视ASI码流监测设备”评估价值为210.00万元。2005年4月20日,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办公室颁发证书认定“嵌入式数字电视ASI码流监测设备为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权属单位为上海风格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该项目可享受《上海市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有关优惠政策。2012年11月9日,上海众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惠新标个人所拥有的部分资产追溯性评估报告》(沪众评报字[2012]第357号),确认“嵌入式数字电视ASI码流监视设备于评估基准日2004年8月11日的市场价值为71.6059万元。”
2012年11月15日,股份公司召开201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关于上海风格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时以高新技术成果、人力资源出资的议案》,确认有限公司设立时股东出资真实到位,不存在虚假出资、出资不实等情况,有限公司或股份公司的出资或股权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3)结论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为鼓励软件企业发展设置了宽松的企业出资和注册登记政策。有限公司设立时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的比例和程序虽不符合当时《公司法》的相关规定,但符合国务院关于印发《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18号)的精神和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2001年出台的《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若干实施意见》(沪工商注[2001]第97号)的规定,同时也符合现行《公司法》关于无形资产出资比例的要求。另外,上述高新技术成果出资经上海众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追溯评估,其价值并未被高估,并已全部转移至公司。因此,该部分出资真实到位,不存在虚假出资、出资不实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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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就落实《国务院关于新三板有关问题的决定》有关事宜答记者问 一、问:按照《国务院决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是经国务院批准的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它与沪深证券交易所有什么差别?
答: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是经国务院批准,依据证券法设立的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2012年9月正式注册成立,是继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之后第三家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在场所性质和法律定位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与证券交易所是相同的,都是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与证券交易所的主要区别在于:一是服务对象不同。《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国务院决定》)明确了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的定位主要是为创新型、创业型、成长型中小微企业发展服务。这类企业普遍规模较小,尚未形成稳定的盈利模式。在准入条件上,不设财务门槛,申请挂牌的公司可以尚未盈利,只要股权结构清晰、经营合法规范、公司治理健全、业务明确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股份公司均可以经主办券商推荐申请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二是投资者群体不同。我国交易所市场的投资者结构以中小投资者为主,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实行了较为严格的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未来的发展方向将是一个以机构投资者为主的市场,这类投资者普遍具有较强的风险识别与承受能力;三是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是中小微企业与产业资本的服务媒介,主要是为企业发展、资本投入与退出服务,不是以交易为主要目的。
二、问:《国务院决定》提出“挂牌公司依法纳入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应当如何理解? 答: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的法律属性为非上市公众公司,应当合法规范经营,健全公司治理结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005年修订《证券法》时,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尚未建立,因此《证券法》没有直接针对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和挂牌公司的条款,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市场的发展和功能发挥。按照《国务院决定》的授权,证监会将比照《证券法》的立法精神,制定部门规章及相关规范性文件,明确监管制度框架和专项监管要求,建立健全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日常监管体系。证监会的监管方式将由事前准入监管转向“事中、事后”监管,加强对违法违规行为的稽查执法,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
《国务院决定》为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和市场监管奠定了法规基础,填补了《证券法》没有直接针对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和挂牌公司规定的法律空白,提升了市场建设的法律层级,市场将步入更为规范的法制化运行轨道。这既有利于保证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平稳健康发展,也有利于推动市场融资工具和证券产品创新。
三、问:《国务院决定》提出要“简化行政许可程序”,证监会将转变监管方式,请问事前准入监管上会有哪些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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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按照《证券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6〕99号)的精神,股份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200人和申请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股票,应报经证监会核准。
考虑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大多属于中小微企业,其发行和转让对象以符合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机构投资者为主,具有较强的风险识别和承受能力,同时其发行和转让行为涉及的资金总量通常较小,风险外溢的可能性相对较低。按照《国务院决定》的精神,对于股东人数不超过200人的股份公司申请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和挂牌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后持有人累计不超过200人两种涉众性相对较低的情形,证监会豁免核准,不再进行“事前”审核,也不出具批复文件,由全国股份转让系统进行自律审查。经主办券商推荐,股份公司可以直接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申请挂牌。对于豁免核准的挂牌公司,股东通过转让股份导致挂牌公司股东人数超过200人时,也不再需要重新向证监会申请核准。
“股东人数已超过200人的股份公司申请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股票”和“挂牌公司定向发行证券且发行后证券持有人累计超过200人”两种涉众性相对较高的情形,由证监会依法履行行政许可程序,实施核准。在行政许可安排上,证监会将尽可能简化审核流程,提高审核效率。在核准流程上,简化程序,证监会审核后不提交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在申报文件上,简化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要求。公司拿到核准文件后可直接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申请办理挂牌手续。
最后还需要强调一点的是,无论是经证监会核准的还是豁免核准的挂牌公司,都将统一纳入证监会的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必须遵守《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则的规定,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问:《国务院决定》提出要建立与投资者风险识别和承受能力相适应的投资者适当性制度,证监会将如何落实相关要求?
答:从境内外资本市场的发展经验来看,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是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要制度安排。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多为中小微企业,经营不稳定,业绩波动大,投资风险相对较高,客观上要求投资者必须具备较高的风险识别和承受能力,市场交易更适合机构投资者而不是普通个人投资者参与。按照《国务院决定》的精神,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将定位于专业投资市场,积极培育和发展机构投资者队伍,鼓励证券公司、保险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投资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企业年金等机构投资者参与市场,逐步将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建成以机构投资者为主体的证券交易场所。针对自然人投资者,将从财务状况、投资经验、专业知识等三个维度严格准入条件,提高投资者准入门槛,切实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符合适当性要求的个人投资者可以通过专业机构发售的基金、理财产品等间接投资于挂牌公司。
五、问:《国务院决定》提出要建立不同层次市场间的有机联系,这是否意味着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与交易所市场、区域性股权转让市场之间将建立转板制度?
答:交易所市场、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和区域性股权转让市场都是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务院决定》要求建立不同层次市场间的有机联系,就是要使得交易所市场、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和区域性股权转让市场之间形成上下贯通、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因此,按照《国 5
务院决定》的精神,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的挂牌公司可以直接转板至证券交易所上市,但转板上市的前提是挂牌公司必须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股票上市条件,在股本总额、股权分散程度、公司规范经营、财务报告真实性等方面达到相应的要求。另一方面,在区域性股权转让市场进行股权非公开转让的公司也可以申请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股份,但必须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区域性股权转让市场必须符合《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的规定;二是股份公司必须符合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的挂牌条件。
建立便捷高效的转板机制后,企业就可以根据自身发展阶段、股份转让和融资等方面的不同需求,自由选择适合的市场,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进一步发挥资本市场优化资源配置的作用。
六、问:《国务院决定》要求国资、外资、税收政策原则上比照交易所市场及上市公司相关规定处理,应当如何理解?
答:促进中小企业发展需要国务院有关部门加强沟通合作和协调配合。在上市公司监管中,我会与国务院有关部门已经取得了一些很好的合作成果。在场所性质和法律定位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与交易所市场是相同的。因此,对于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建设中涉及的上述问题,可以比照交易所市场及上市公司规定办理。关于国有股份交易,公司可以自由选择在产权市场或者全国股份转让系统转让国有股份,但要同时遵守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关于外商投资的上市公司,我会与商务部联合制定了相关管理规定,外商投资公司可以比照上市公司的相关规定申请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关于税收政策,为鼓励投资者长期投资,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相关政策,对上市公司投资者按照持股时间长短执行20%、10%、5%三档税率缴纳股息红利所得税;证券交易印花税单边征税,证券出让方按1‰税率征收,对证券受让方不征税。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的投资者也按照上述税率征收。
七、问:如何理解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试点范围扩大全国,扩大试点后是否还有园区限制?
答:《国务院决定》发布之前,申请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公司仅限于北京中关村、天津滨海、上海张江、武汉东湖等四个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股份有限公司。今年6月19日,国务院第13次常务会议决定将全国股份转让系统试点范围扩大至全国,随后证监会制定了相关工作方案。国务院决定发布后,扩大试点至全国的条件已经具备。待证监会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的相关配套规则正式发布后,凡是在境内注册的、符合挂牌条件的股份公司,均可以经主办券商推荐申请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挂牌公司不再受高新园区的限制,不受所有制的限制,也不限于高新技术企业。
八、问:全国股份转让系统试点范围扩大至全国后,会不会分流A股市场的资金,造成A股市场下跌?
答: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在职能分工和服务定位上与现有的主板、中小板和创业板市场存在较大差异,是一种功能互补、相互促进的关系。第一,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主要为创新型、创业型、成长型中小微企业服务,这类企业普遍规模较小,融资金额少。融资方式上目前只允许定向发行,并且严格限定发行对象和人数。从前期试点情况来看,14个月内共定向发行56次,融资总额为10.96亿元,公司单次融资金额平均不足2000万元,涉及的资金量极为有限;第二,全国股份 6
转让系统实行严格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投资者主要集中于产业资本和股权投资基金,这与A股市场的投资者定位存在很大区别,不会形成同一投资群体在市场选择上的此消彼长关系。第三,全国股份转让系统试点范围扩大至全国,拓宽了资本市场的服务覆盖面和渠道,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实际需求,自由选择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或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这将有利于减轻A股市场的发行上市压力,缓解A股市场的扩容预期。
因此总体来看,试点范围扩大至全国后不会对A股市场产生资金分流效应。
九、问:《国务院决定》发布后,历史上形成的股东人数已经超过200人的未上市股份公司是否可以申请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
答:对于历史上形成的股东人数已经超过200人的未上市股份公司纳入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问题,证监会已经进行了深入研究,正在制定专门的审核指引,将于近期正式发布实施。
十、问:非上市公众公司并购重组如何操作?证监会是否会出台具体的监管规则?
答:并购重组对于优化市场资源配置功能、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实现产业升级、促进实体经济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和作用。非上市公众公司多以中小微企业为主,未来这类公司并购重组的机会可能会更多、交易会更频繁,但并购重组的方式和特点可能与上市公司有所不同。证监会正在抓紧制定非上市公众公司并购重组监管规则,成熟后将尽快推出。
无形资产出资瑕疵,现金补正(奥特美克430245)
披露信息(P20):
2006年4月,有限公司股东吴玉晓和路小梅以非专利技术“水资源远程实时监控网络管理系统技术”出资640万元,二人各自占比均为50%。由于该项非专利技术与公司的生产经营相关,不排除利用了公司的场地和办公设备甚至公司的相关技术成果,无法排除出资人职务成果的嫌疑,以此项技术出资存在瑕疵,公司决定以现金对该部分出资予以补正。
2012年8月29日,有限公司召开股东会,决议由股东路小梅和吴玉晓分别以现金320万元对公司2006年4月的非专利技术出资640万元进行补正,并计入资本公积。2012年8月31日,兴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2012】京会兴核字第01012239号审核报告,对上述补正出资的资金进行了审验,确认截至2012年8月31日止,公司已收到上述股东的补足出资,并已进行了合理的会计处理。补正该出资后,公司的注册资本,实收资本不变。
土地取得方式与证载信息不一致(成科机电430257)
解决方案:
合理解释出现差异的原因,并如实披露。
披露信息(P33):
公司序号1-3所涉土地使用权的证载土地使用类型为“作价入股”,实质均为公司通过“转让”、“购买”获得。其原因是在公司办理前述土地权属变更登记过程 7
中引用了原权属人海泰集团取得该宗地的方式,而实质上,前述序号1所涉及土地使用权系公司向海泰集团支付土地转让金合法取得的;序号2-3所涉及土地使用权系购买地上建筑物所分摊获得。
序号1所涉及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情况为:2005年1月,成科机电与海泰集团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海泰集团将位于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华苑产业区(环外部分)55号地块,宗地编号:园2004-002,面积11253.0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转让给成科机电。该宗工业用地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期限为50年,土地使用权转让金2,531,925元人民币。截至2005年8月,成科机电已全额支付了2,531,925元土地转让金,即该宗地系成科机电通过支付土地转让金方式合法取得。
序号2-3所涉及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情况为:成科自动化2012年购置位于天津滨海高新区华苑产业区(环外)海泰发展五道16号B-4号楼-1-201、202的办公室所分摊的土地使用权。
经调查,公司律师认为:海泰集团大宗土地来源系作价入股取得后,成科机电根据与海泰集团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法有偿取得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天津华苑产业区海泰发展一路6号的土地使用权并缴纳了土地使用权转让款,成科机电取得土地使用权合法有效;海泰集团未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成科机电,成科机电土地使用权登记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原因来源于海泰集团大宗土地登记类型而登记为作价入股,不构成对成科机电的潜在的法律风险。
盈余公积转增股本,各股东比例不一致(威林科技430241) 解决方案:
1披露程序合规;
2未披露个人所得税事宜。
信息披露(P16)
2003年6月4日,有限公司股东会通过决议,同意增加注册资本300万元,其中王渝斌增资91.605万元(货币增资86.925万元、公积金转增出资4.68万元)、刘忠江增资59.605万元(货币增资47.025万元、公积金转增出资2.58万元)、苏伯平增资59.605万元(货币增资47.025万元、公积金转增出资2.58万元)、丁岩峰增资59.605万元(货币增资47.025万元、公积金转增出资2.58万元)、刘少明增资59.605万元(货币增资47.025万元、公积金转增出资2.58万元)、新股东王长清货币出资9.975万元,并通过了公司章程修正案。
2003年6月23日,湖北大华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鄂华会事验字[2003]A第121号《验资报告》,对本次增资进行了审验。转增后,盈余公积为1,113,776.95元,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符合1993年《公司法》第179条的规定。
有限公司本次以盈余公积转增股本未按照股东持股比例转增,其中王渝斌转增比例高于其持股比例,则其他股东的转增比例低于其持股比例。经主办券商及律师核查,本次决定以盈余公积转增股本的股东会决议是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表决通过,全体股东均在决议上签名确认。主办券商及律师认为,经有限公司全体股东一致同意,有限公司不按照股东的持股比例以盈余公积转增股本是股东意思自治的体现,本次以盈余公积转增股本过程及结果 8
合法有效,不存在法律纠纷及风险。2003年7月8日,武汉市工商局出具了企业变更通知书,对上述变更予以确认。
无形资产出资瑕疵,先减资再现金增资(金日创430247)
披露信息(P22-23):
2011年11月,公司股东付宏实、李喜钢、李皎峰以其拥有的知识产权—非专利技术“热电厂水处理控制系统”对公司进行增资,并以该非专利技术截至评估基准日2011年11月15日的评估价值500万元作为出资金额。
此次股东用作增资的非专利技术存在可能被认定为职务成果的问题。由于投入该项非专利技术的股东付宏实为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股东李喜钢为公司董事,李皎峰为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该项技术与公司主营业务具有较大相关性,因此存在该项技术被认定为上述股东在公司任职期间的职务成果,其权属属于公司造成出资不实的风险。因此,为彻底规范公司的历史出资,维护其他股东的利益,上述股东决定以现金形式对该无形资产出资进行置换补正,在法律程序上采用了先减资后增资的形式,具体程序如下:
1、2012年6月8日,有限公司召开股东会,决议将公司注册资本由900万元减少至400万元,共减资500万元,减资部分均为股东的知识产权出资部分,其中减少付宏实知识产权出资336.93万元,减少李喜钢知识产权出资128.07万元,减少李皎峰知识产权出资35万元。同时,股东会决议同意前述涉及减资的股东以等额的货币增加注册资本500万元,其中付宏实以货币增资336.93万元,李喜钢以货币增资128.07万元,李皎峰以货币增资35万元。同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2、2012年6月8日,北京百特会计师事务所就前述减资及增资事宜出具了“京百特验字(2012)R00418号”《验资报告》,经审验,截至2012年6月8日止,有限公司已收到付宏实、李喜钢、李皎峰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500万元,其中股东付付宏实以货币出资人民币336.93万元,李喜钢以货币出资人民币128.07万元,李皎峰以货币出资人民币35万元。
3、2012年6月13日,有限公司就此次减资事宜在《北京晨报》上进行了公告。 4、2012年6月13日,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就有限公司上述变更事宜换发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根据该营业执照,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为900万元,实收资本为900万元。
根据2013年6月该非专利技术的相关出资人出具的《确认函》,减资完成后,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人付宏实、李喜钢和李皎峰均同意将无形资产无偿转让给公司,并由公司享有无形资产的所有权。
专利技术出资比例违反《公司法》规定(铜牛信息430243)
解决方案:
9
1披露地方性法规的要求;
2控股股东出具确认函。
信息披露(P24-25)
2004年8月28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国家对采用高新技术成果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2000年12月8日,北京市人大常委会依据国务院《关于建设中关村科技园区有关问题的批复》(国函[1999]45号)颁布了《中关村科技园区条例》(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5号)(以下称“《条例》”)(有效期至2010年12月23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于2001年3月2日颁布了《中关村科技园区企业登记注册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70号)(以下称“《办法》”)(有效期至2007年11月23日)。
上述法规对中关村科技园区内企业以高新技术成果作价出资规定如下:《条例》第十一条规定:“以高新技术成果作价出资占企业注册资本的比例,可以由出资各方协商约定。”《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设立公司和股份合作企业的,对其高新技术成果出资所占注册资本(金)和股权的比例不作限制,由出资人在企业章程中约定。企业注册资本(金)中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的,对高新技术成果应当经法定评估机构评估。”第十四条规定:“出资人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应当出具高新技术成果说明书;该项高新技术成果应当由企业的全体出资人一致确认,并应当在章程中写明。经全体出资人确认的高新技术成果可以作为注册资本(金)登记注册。”第十五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以高新技术成果作价出资的,应当在《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栏的最后项下注明作为非货币出资的技术成果的价值金额、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以及是否办理了财产转移手续的情况。”根据当时有效的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04年2月6日颁布的《关于印发的通知》对内资企业注册资本(金)缴付方式进行改革的规定,“投资人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应当出具经全体投资人一致确认的高新技术成果说明书。以高新技术成果作价出资占企业注册资本(金)的比例,可以由投资各方协商约定。”
2005年9月21日,由铜牛针织集团、高鸿波等9方共同签署了《高新技术成果说明书及确认书》,共同确认该非专利技术为高新技术成果,同意以该高新技术成果投入到有限公司中。同时,用于出资的此项非专利技术亦由北京新京联成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进行了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书确认该项非专利技术的评估值为78万元。
2005年10月10日,公司所有股东签订了《财产转让协议》,将该非专利技术转移给有限公司,且经北京中万华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该非专利技术已完成转移手续。有限公司也于2005年10月10日召开股东会,全体股东一致同意以非专利技术出资78万元。该股东会决议通过的《公司章程》亦明确载有该项无形资产出资的内容。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了公司的设立登记,并在公司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栏的最后项下注明了作为非货币出资的技术成果的价值金额。
10
因此有限公司成立时无形资产占注册资本的比例符合当时有效的相关规定,出资形式合法,出资有效到位。
关于非专利技术出资比例的事项,北京市国联律师事务所在其为本次公司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中发表了如下意见:铜牛信息有限设立时,注册资本中非专利技术占比达到78%是符合当时相关规定的;并且取得了北京市工商局核准登记,铜牛信息有限的非专利技术出资合法、有效。
北京纺织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作为铜牛集团及铜牛信息的控股股东,于2013年5月24日出具了《关于北京铜牛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历史沿革有关问题的报告》,确认“上述非专利技术出资虽未根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进行国有资产评估备案,程序上存有瑕疵,但国有产权明晰,不存在纠纷,并未造成国有资产流失,亦未损害国有权益。”
设立时注册资本低于《公司法》的规定(三意时代430255)
解决方案:
披露地方性法规。
披露信息(P13):
经核查,依据有限公司设立时生效的《公司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为人民币十万元。有限公司设立时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三万元,不符合当时《公司法》的规定。
但依据《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转发市政府办公厅的通知》(京工商发〔2000〕127号)文件第三条的规定,高新技术企业中有限责任公司申请登记注册时,其注册资本达到3万元(含)以上,即予登记注册。
因此,有限公司设立时注册资本虽不符合当时施行的《公司法》规定,但有限公司出资人的出资真实,且符合北京市人民政府以及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潜在法律风险,不会对本次挂牌转让造成不利影响。
不存在同业竞争的说明:划分业务专属行业(东软慧聚430227) 解决方案:
1控股股东对相似子公司进行业务专属行业划分;
2控股股东出具承诺函,承诺挂牌后将相似资产转入挂牌公司。
披露信息(P52-54):
(1)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同业竞争情况
公司与辽宁东创的控股股东东软集团下辖的ERP事业部的部分业务重合,都有ERP实施与运维服务业务,该部分业务存在潜在同业竞争关系。为解决此潜在竞争业务,也为规范集团内部经营范围,2009年东软集团对公司和集团辖下的“ERP事业
部”(现已并入并成为“解决方案事业部”的部分业务内容)的目标市场进行了明确的划分,设定了各自业务的专属行业,其中:“ERP事业部”负责石油、地铁、柴油机、重工、钢铁、家电等行业,北京东软慧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责烟草行业(包括工业、商业、物资及烟机设备配套企业)、电力行业(包括电网、发电企业)及“ERP事业部”未涉及的其他行业。
公司多年来一直致力于上述行业领域的信息化咨询和服务,已经形成了烟草工业行业解决方案、电力行业解决方案、国际贸易行业解决方案、房地产行业解决方案等多套全面、科学、先进的行业解决方案,其中烟草、电力、高科技等行业是公司的重点优势领域。这些行业解决方案已经在相关行业的客户中得到广泛应用,并与客户建立了长期的合作伙伴关系,积累了丰富的行业经验。
由于ERP服务业务具有极强的行业特性,行业经验、技术、市场和人才壁垒较高,掌握这些技术、经验和能力无疑需要长期的积累和历练。目前,双方严格遵守行业划分,未产生实质上的同业竞争。
为彻底解决上述潜在的同业竞争问题,东软集团承诺在公司挂牌后把该部分存在潜在同业竞争的业务进行分拆、分批转让至公司,以彻底解决潜在的同业竞争问题。暂缓转让的主要原因为该部分业务存在一些优质客户,如何将这些资源顺利延续到公司,需要一定的时间以及较大的资金投入。因此,需等公司挂牌后进行融资以收购该部分业务。
除上述情况外,东软集团控制的企业与公司在烟草行业(包括工业、商业、物资及烟机设备配套企业)、电力行业(包括电网、发电企业)及以下行业(石油、地铁、柴油机、重工、钢铁、家电、汽车、医药)之外的SAPERP及ORACLEERP咨询服务领域不存在同业竞争情况;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企业、其他持股5%以上的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情况。
(2)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2012年12月21日,公司控股股东、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出具《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函》,表示不从事或参与与股份公司存在同业竞争的行为,并承诺:将不在中国境内外直接或间接从事或参与任何在商业上对股份公司构成竞争的业务及活动,或拥有与股份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任何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的权益,或以其他任何形式取得该经营实体、机构、经济组织的控制权,或在该经营实体、机构、经济组织中担任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技术人员。
鉴于公司董事贾彦生担任东软集团解决方案事业部总经理一职,该部门的部分业务与公司ERP业务重合,存在潜在的同业竞争关系,且东软集团已出具《关于避免与北京东软慧聚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产生同业竞争行为的措施说明》,对如何解决贾彦生任职部门与公司存在的潜在同业竞争问题做出了承诺。因此,待东软集团履行完毕《关于避免与北京东软慧聚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产生同业竞争行为的措施说明》之后,董事贾彦生于东软集团所任职部门将不会同公司存在潜在的同业竞争关
系。因此,董事贾彦生将在东软集团解决该潜在同业竞争问题之后履行上述避免同业竞争承诺。
2012年12月21日,东软集团出具了《关于避免与北京东软慧聚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产生同业竞争行为的措施说明》,表示2009年以来,除了从内部经营范围和管理上进行规范以及对目标市场进行明确的专属划分,设定各自的专属业务行业并严格遵守,避免产生矛盾和竞争外,东软集团为彻底解决将来可能产生新的或潜在的同业竞争,承诺在公司挂牌后,将把该部分存在潜在同业竞争的业务进行拆分,并分批转让至公司,以彻底解决潜在的同业竞争问题。
2013年4月18日,东软集团出具了《关于所控制企业避免与北京东软慧聚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产生同业竞争行为的措施说明》,表示东软集团所控制的企业将不从事任何在商业上对公司在烟草行业(包括工业、商业、物资及烟机设备配套企业)、电力行业(包括电网、发电企业)及以下行业(石油、地铁、柴油机、重工、钢铁、家电、汽车、医药)之外的SAPERP及ORACLEERP咨询服务业务构成竞争的业务。
对主要客户存在依赖(信诺达430239)
解决方案:
1合理解释原因,并如实披露;
2作重大事项提示。
披露信息(P2、P37):
(1)营业收入波动风险
公司2011年、2012年营业收入分别为1,109,866.41元、13,742,126.70元,2012年收入大幅增加主要原因为与镇江艾科半导体有限公司的业务合同(销售收入
10,935,923.09元)占公司全年收入比例较高,达79.58%,致使公司当期营业收入出现波动。公司目前的客户数量较少,且未与销售客户签订长期合作协议,若公司与镇江艾科半导体有限公司终止合作关系,公司又无其他大额销售合同弥补未来销售额下滑,公司未来的收入及盈利水平将可能受到较大影响。
(2)主要客户情况
2011年、2012年公司对前五名客户的销售金额占比主营业务收入分别为100%和93.62%。2011年,公司全部3家客户为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54研究所、中国人民解放军某部队科研所和重庆金美通信有限责任公司;2012年,前五位大客户为镇江艾科半导体有限公司、山东航天电子技术研究所、北京市科学技术研究院、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39研究所和中国航天科技集团公司第九所。报告期内,公司的主要客户销售金额占营业收入比例较高,主要原因在于现阶段公司市场拓展有限,主要客户大都计入上述样本统计。随着公司市场开拓力度的不断加大,上述问题将得到改善。
使用员工个人账户收取货款(美兰股份430236)
解决方案:
1个人账户注销;
2披露内部控制制度,不存在报告期内多计少计收入的情形。
披露信息(P132):
报告期内,公司的收款方式包括:现金收款、个人卡收款、银行对公账户转账收款和承兑汇票收款。现金收款主要针对一些零散终端客户和一些上门提货的个体经营户,公司现金销售严格按照现金内控制度及相关财务制度的要求进行,制定了完整的销售审批、现金收款、收据开具、发货、现金缴存银行、每日记账、联合对账等一系列内控措施,严格做好财务凭证的确认、入账和财务核算工作,确保财务凭证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和准确性,防范公司现金销售活动中财务风险的发生,确保现金安全和真实客观地反映企业的经营成果。个人卡收款主要是方便报告期内受银行营业时间和办理网点等方面的局限的企业和个体经营户付款。
报告期内美兰股份及其子公司并未将个人银行卡上收取的货款全部转入公司基本户和一般户,存在直接用于公司费用开支或借支给个人的情形,但相关的审批手续完善,支付得到有效控制,不存在未经批准擅自支用的情况;同时用于借出的款项于会计报表日前已归还,不存在公司资产流失及被他人长期占用的情形。为进一步规范收付款管理,公司已于2013年4月24日,将个人卡注销,不再使用个人卡收取货款,所有货款全部打入公司基本户和一般户。因此,报告期内公司存在使用个人账户收取货款的不规范情形,但使用员工个人账户收取的货款已经如实在公司财务中反映,不存在未计入收入或多计收入的情形。
公司整体变更时,自然人股东缴纳个人所得税(普华科技430238) 解决方案:
整体变更时以审计净资产扣除自然人股东缴纳所得税后的净资产为基础折股。 披露信息(P24):
2012年12月20日,普华有限股东包晓春等34人作为发起人股东,共同签署《上海普华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协议》,决定以普华有限截至2012年9月30日,经审计的所有者权益(净资产)人民币41,988,791.31元,扣除个人所得税人民币4,970,915.75元后的37,017,875.56元为基准,按照1:0.8104的比例,折成总股本3,000万股,上海普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上海普华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股份公司过程中,自然人股东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由于公司所有发起人股东均为自然人,公司系以经审计的净资产扣减由于普华有限整体变更设立股份公司所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后的净资产为基准折股,因此上述方案中,股本乘以折股系数小于变更前经审计的净资产。
无发票,资产未入账(蓝天环保430263)
解决方案:
1资产评估;
2向股东购买。
披露信息(P129-130):
2008年9月,公司在与金隅嘉业房地产公司洽谈供暖运营项目期间,了解到金隅集团下属的北京金海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拟处置部分锅炉资产,因对方无法提供发票,故公司总经理潘忠以个人名义出资购买并投入公司使用。由于公司当时会计核算欠规范,对此次由潘忠购入并投入公司使用的锅炉设备未作任何账务处理。
2012年9月,公司在筹备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事宜过程中,相关中介机构对公司固定资产进行盘点时发现了该账实不符问题。经讨论协商,决定聘请专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后由公司向潘忠购买该批资产。2012年10月15日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2012年10月31日公司201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同意向股东潘忠购买锅炉等相关设备,交易价格以评估值为准。根据北京正和国际资产评估有限公司2012年12月7日出具的正和国际评报字(2012)第379号《资产评估报告》,上述锅炉设备的评估价值为139.36万元。
公司与股东潘忠的上述设备买卖已按照《公司章程》等内部制度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交易价格依据评估价值确定,价格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
以人力资源、管理资源出资(联动设计430266)
解决方案:
1工商管理部门书面确认以人力资源和管理资源出资符合地方管理规定;
2披露信息(P5):
公司设立时,股东黄万良、朱桂兰、任德才、黄玉娇以人力资源出资340万元。根据2001年2月19日武汉东湖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颁布的《武汉东湖开发区管委会关于支持武汉光电子信息产业基地(武汉•中国光谷)建设若干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武新管综[2001]10号)第七条之规定:“股东以人力资源入股的,经全体股东约定,可以占注册资本的35%(含35%)以内”,因此公司以人力资源出资事项符合该法规规定。
公司设立时,武汉留创园以管理资源出资10万元。根据2000年4月12日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建设与发展步伐的通知》(武政办
[2000]63号)第七条之规定:“鼓励创业中心通过投资、提供优质服务等方式持有在孵企业的一定股权。”武汉创业园为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依据武新管人
[2002]16号《关于成立武汉留学生创业园管理中心的决定》设立的创业管理中心,
因此其以管理资源出资符合《关于加快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建设与发展步伐的通知》的规定。
为规范公司历史出资中存在的人力资源出资、管理资源出资等事项,公司于2012年10月向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分局提交了情况说明。2012年10月20日,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分局作出《关于指定武汉中天奇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对武汉联动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实收资本进行验资的函》,指定中天奇对有限公司实收资本进行验资。中天奇于2012年10月22日出具《关于武汉联动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截至2012年10月19日止历次出资验资复核报告》(武奇会专审字[2012]第001号),验证:2003年7月8日股东第一次出资中,管理资源出资10万元、人力资源出资340万元,共计350万元是依照武汉东湖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文件武新管综[2001]10号文件出资;2004年7月5日股东第二次出资中实物出资382万元,由于时间久远,无法获取相关原始资料证明出资实物所有权已转移至公司。为规范上述情况,公司股东以货币出资对人力资源出资、管理资源出资、实物出资进行了置换。
无形资产出资瑕疵,作减资处理(奥尔斯430248)
披露信息(P9-10):
有限公司系由自然人李朱峰、赵振丰共同出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50.00万元,成立于2003年12月19日。
2003年12月15日,北京驰创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出具了京创会字[2003]第2-Y3311号《验资报告》,经审验,截至2003年12月15日,有限公司注册资本50.00万元已全部到位,其中李朱峰以货币资金出资6.40万元,以非专利技术“智能微电流传感器”出资25.60万元,出资额占公司注册资本64.00%;赵振丰以货币资金出资
3.60万元,以非专利技术“智能微电流传感器”出资14.40万元,出资额占公司注册资本36.00%。
根据1999年修订的《公司法》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对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必须进行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土地使用权的评估作价,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公司设立时的无形资产非专利技术未进行评估作价,存在出资瑕疵。该部分无形资产出资已经在2012年7月份进行了减资处理,出资瑕疵影响已经消除。
股份公司发起人未签订发起人协议(易同科技430258)
解决方案:
全体发起人出具《关于公司整体变更的声明》。
披露信息(P8):
股份公司发起人当时未签订发起人协议,2013年3月10日,全体发起人出具了《关于公司整体变更的声明》,声明“有限公司的所有资产、业务、债权、债务及其它一切权益、权利和义务,自有限公司变更登记为股份公司之日起由公司承继。有限公司自2009年1月1日至股份公司完成变更登记之日止的经营损益由各发起人按照其持股比例承担或享有。发起人之间没有发生有关公司整体变更事项的争议,发起人认可公司整体变更的有效性,未来不就公司整体变更相关事项发生争议。”
出售子公司予股东,交易款项未支付完毕(盛世光明430267)
解决方案:
1如实披露;
2作重大风险提示。
披露信息(P147-148):
2012年4月26日,盛世光明召开股东会,将公司持有的微山公司的出资额分别转让给孙伟力、李红新、孙良浩各300.00万元、100.00万元、100.00万元。上述交易构成关联交易。上述关联交易的原因:公司启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事宜后,相关中介机构经过调查后认为,微山公司主营业务与公司主营业务显著不同,且微山公司财务基础薄弱,因此,建议公司将持有的微山公司股权转让出去。
上述关联交易的定价依据为:微山公司尚未形成稳定的经营和盈利能力,根据微山信衡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2012)微信会师鉴字第41号《审计报告》,截至2012年4月,微山公司经审计的净资产为人民币451.11万元。由于公司本次剥离微山公司股权距离前次收购微山公司股权仅相隔5个月,为不损害盛世光明的利益,因此本次转让价格按注册资本确定,定价合理。
上述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上述关联交易在有限公司阶段发生,已通过了股东会决议。
上述关联交易的价款支付:截至目前,孙伟力、孙良浩共欠公司股权转让款
347.67万元。该欠款是因股权转让引起的真实债权债务,是公司正常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属于合法、真实的关联交易。而占用公司资金行为属于控股股东或关联方违反公司法的规定非法使用公司资金的情形,因此,该欠款行为不属于对公司的占用。该欠款未支付不会对本次挂牌造成障碍,主要原因为:
第一,根据工商资料,公司将股权转回给孙伟力和孙良浩时,虽然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但股权转让协议并未约定股权转让款的支付时间。为此,2012年10月9日,在各中介机构的要求下,孙伟力、孙良浩向公司出具了还款承诺,承诺在2013年10月9日之前将上述欠款清偿完毕。
第二,为保证上述债权实现,孙伟力、孙良浩将持有的微山公司股权全部质押给盛世光明,2012年12月14日,孙伟力、孙良浩与公司签订了质押合同,并于2012年12月28日在山东微山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了质押登记手续。
第三,公司已在本说明书中就此事项作出重大风险提示,以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上述关联交易对公司财务状况影响:公司剥离微山股权尚有347.67万元款项未收回,已收回的款项中,孙伟力以现金偿还72万元,以其对公司的债权抵偿80.33万元,使得公司2012年度长期股权投资减少500万元,其他应收款增加347.67万元,货币资金增加72万元,其他应付款中应付孙伟力的款项减少80.33万元。
上述关联交易对公司经营成果的影响:公司2011年度、2012年度均未将微山公司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且上述剥离微山公司和收购微山公司价款相同,未产生投资收益,因此上述事项对公司经营成果无影响。
盈余公积转增股本(威林科技430241)
解决方案:
1披露程序合规;
2未披露个人所得税事宜。
信息披露(P16)
2003年6月4日,有限公司股东会通过决议,同意增加注册资本300万元,其中王渝斌增资91.605万元(货币增资86.925万元、公积金转增出资4.68万元)、刘忠江增资59.605万元(货币增资47.025万元、公积金转增出资2.58万元)、苏伯平增资59.605万元(货币增资47.025万元、公积金转增出资2.58万元)、丁岩峰增资59.605万元(货币增资47.025万元、公积金转增出资2.58万元)、刘少明增资59.605万元(货币增资47.025万元、公积金转增出资2.58万元)、新股东王长清货币出资9.975万元,并通过了公司章程修正案。
2003年6月23日,湖北大华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鄂华会事验字[2003]A第121号《验资报告》,对本次增资进行了审验。转增后,盈余公积为1,113,776.95元,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符合1993年《公司法》第179条的规定。
有限公司本次以盈余公积转增股本未按照股东持股比例转增,其中王渝斌转增比例高于其持股比例,则其他股东的转增比例低于其持股比例。经主办券商及律师核查,本次决定以盈余公积转增股本的股东会决议是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表决通过,全体股东均在决议上签名确认。主办券商及律师认为,经有限公司全体股东一致同意,有限公司不按照股东的持股比例以盈余公积转增股本是股东意思自治的体现,本次以盈余公积转增股本过程及结果合法有效,不存在法律纠纷及风险。2003年7月8日,武汉市工商局出具了企业变更通知书,对上述变更予以确认。
(昌盛股份,430503)反馈要求对是否符合“公司依法设立”发表明确意见。
一、请公司补充披露控股股东蚌埠市双环电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环集团”)历史沿革的详细情况,包括各个历史时期的企业性质和改制情况。请主办券商和律师核查在公司的初始设立、股权转让和整体变更设立股份公司的过程中,是否涉及到国有资产出资,是否需要履行相应的国资审批备案程序。如有,请补充披露,并对是否符合“公司依法设立”发表明确意见。
(一)双环集团各个历史时期的企业性质与公司历史沿革的对应关系
1、双环集团的主要历史沿革
(1)双环集团于成立于1966年,原名为蚌埠市无线电六厂,1996年更名为蚌埠市双环电阻器总厂,企业性质是集体所有制企业,注册资本410.53万元。
(2)1997年9月,双环集团依法定程序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注册资本为521.68万元。后经历史股权变化,至2007年7月,注册资本变更为1,528.08万元。注册资本中有集体股、量化股(集体股的一部分之收益权量化给职工)。
(3)2008年5月,双环集团的集体股、量化股转让给公司职工,其依法定程序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成为全部由自然人出资的公司制企业。
2、昌盛电子的主要历史沿革
(1)1990年7月公司设立。公司注册资本为70万美元,其中蚌埠市无线电六厂出资49万元(持股70%)、中国台湾天元贸易有限公司出资21万元(持股30%)。成立时公司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2)2009年4月,公司外方股东将其所持公司股权全部转让给中方股东,公司变更为内资企业,成为双环集团的全资子公司。
(3)2013年8月,公司双环集团将所持公司5%股权转让给顺达电子,公司成为双环集团持股95%、顺达电子持股5%的有限责任公司。
3、公司历史沿革中涉及的国有资产或集体资产事宜
对照双环集团与昌盛电子的历史沿革可知,公司的初始设立、股权转让和整体变更设立股份公司的过程中,不涉及到国有资产出资,但公司1990年4月设立时涉及到集体企业出资。
经核查,公司1990年4月设立时经历的审批备案程序如下:
(1)主管部门同意。
昌盛电子初始设立时,当时的中方股东蚌埠市无线电六厂为集体企业,隶属蚌埠市电子工业公司管理。
1990年5月31日,蚌埠市电子工业公司向蚌埠市外经贸委报送《关于呈请无线电厂热敏电阻器合资项目的合同、章程报告》(电工改字(90)第54号),呈请蚌埠市外经贸委审批同意蚌埠市无线电六厂与台湾天元贸易公司合资生产经营热敏电阻器项目,合资企业拟定名称为“安徽昌盛电子有限公司”。
(2)计划部门对于合资经营项目的批准
1990年4月23日,经蚌埠市计划委员会作出《关于无线电六厂与台商合资经营热敏电阻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计引字(1990)78号文件),同意无线电六厂与台湾天元贸易公司合资生产热敏电阻器项目;同意二者共同举办合资经营企业,合营期限10年;注册资本双方出资70万美元,其中无线电六厂占70%,天元公司30%。
(3)外资管理部门同意
1990年6月8日,蚌埠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作出《关于“安徽昌盛电子有限公司”合同、章程的批复》(外经贸经字(1990)第9号),同意无线电六厂与天元公司合资成立“安徽昌盛电子有限公司”,合营公司投资总额80万美元,注册资本70万美元;批准合营公司的合同、章程及其他附件同
生效。
(4)获得省级政府批准
1990年7月6日,安徽省人民政府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批准证书》(外经贸皖府资字[1990]26号),批准昌盛电子成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昌盛电子的设立,业经有权机关同意和审批,符合当时的法律法规的规定,系依法设立。 (430559):反馈要求说明并披露是否符合“依法设立且存续满两年”的挂牌条件
反馈问题“非财务问题1”:关于2013年8月30日,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由300万变更为1000万元,未变更实收资本,未验资。2013年9月10日,有限公司整体变更,各股东以净资产折股的方式缴足实收资本至1000万元。请公司(1)结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试行),说明并披露是否符合“依法设立且存续满两年”的挂牌条件。请律师和主办券商对上述问题核查并发表意见。
律师反馈答复:
(一)关于是否符合“依法设立且存续满两年”的挂牌条件
2013年8月30日,新华通有限作出股东会决议,同意注册资本由300万变更为1000万元,同时修改新华通有限章程,规定南策云未缴出资560万元于2015年8月
30日前缴足,股东卢姝伶未缴出资140万元于2015年8月30日前缴足。本次注册资本变更在珠海市工商局办理备案登记。
2013年9月10日,新华通有限作出股东会决议,同意将新华通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并同意股份公司的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以新华通有限截至2013年8月31日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14,357,788.57元,折合股份总数1000万股,每股面值1元,共计1000万元,其余4,357,788.57元计入公司的资本公积,各股东以净资产折股的方式缴足实收资本至1000万元。2013年9月23日,瑞华出具“瑞华验字[2013]第846A0001号”《验资报告》,验证:截至2013年9月10日,公司已收到全体股东以其拥有的新华通有限截至2013年8月31日审计后的净资产14,357,788.57元折合的股本1000万元。本次整体变更及《验资报告》在珠海市工商局办理变更及备案登记。
《公司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依照本法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缴纳出资的有关规定执行。
2013年3月1日起实施的《珠海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度,其登记的注册资本为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商事登记机关不登记有限责任公司的实收资本,申请人无需提交验资证明文件。第二十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非货币出资的缴付比例等出资事项由股东约定,并记载于公司章程。股东缴纳出资的,公司应当向股东出具出资证明书。公司可以向商事登记机关申请实收资本备案,申请备案的,应当提交验资证明文件。
根据上述《公司法》和《珠海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的规定,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股东按章程规定缴纳出资后,才需要变更实收资本和办理验资。2013年8月30日新华通有限注册资本由300万变更为1000万元,未变更实收资本,未验资,符合《公司法》和《珠海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的规定,而且在2013年9月10日新华通有限整体变更,各股东以净资产折股的方式缴足实收资本至1000万元,验资后在工商部门办理了变更及备案登记,股东按时出资足额到位。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新华通有限注册资本变更、整体变更、出资等行为,均符合《公司法》和《珠海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未按法律和章程缴纳出资的情形,公司出资合法、合规,有效存续。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试行)第一条第(三)项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存续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新华通有限成立于2009年9月10日,至今已存续两个完整的会计年度,公司符合“依法设立且存续满两年”的挂牌条件。
以非专利技术出资形式进行股权激励(铜牛信息430243)
信息披露(P22)
铜牛针织集团及高鸿波等9方用于出资的无形资产为出资各方共同拥有的非专利技术“易纺制衣ERP系统技术”,受出资人委托,北京新京联成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该项无形资产进行评估,并出具了新京评报字[2005]第B0096号评估报告书,确认该项非专利技术的评估值为78万元。
根据《科学技术进步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等部门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及《北京科委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若干规定的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并经铜牛集团公司第三届第七次董事会批准,铜牛集团董事会于2005年9月通过了《北京铜牛针织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易纺制衣ERP系统非专利技术激励方案》,铜牛集团为了“依靠公司现有人才的同时吸纳其它软件开发人员,将易纺制衣ERP系统形成的非专利技术模块化、市场化、产业化,并通过市场化运作服务于其他服装生产型企业”,决定将易纺制衣ERP系统形成的非专利技术进行市场评估,按照各参与人员的贡献大小给予分割,并一同出资成立北京铜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经北京新京联成评估有限公司对易纺制衣ERP系统形成的非专利技术进行评估后,其价值为人民币78万元整,铜牛集团将评估值的16.67%(即13万元)以股权形式激励给付军,10.90%(即8.5万元)以股权形式激励给高鸿波,8.96%(即7万元)以股权形式激励给王泉,6.41%(即5万元)以股权形式激励给刘毅,6.41%(即5万元)以股权形式激励给黄飞,3.85%(即3万元)以股权形式激励给皮纪梅,3.85%(即3万元)以股权形式激励给李舜尧,1.92%(即1.5万元)以股权形式激励给张永刚。2005年9月14日铜牛集团、高鸿波等签署了“非专利技术分割协议书”,明确了各出资方对该非专利技术拥有的权益比例。
依据该分割协议书,全体出资人于2005年9月21日签署了“高新技术成果说明书及确认书”,一致同意将该高新技术成果作价78万元投入到有限公司中。其中,铜牛针织集团以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32万元,占注册资本的32%;付军以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13万元,占注册资本的13%;高鸿波以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8.5万元,占注册资本的8.5%;王泉以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7万元,占注册资本的7%;刘毅以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5万元,占注册资本的5%;黄飞以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5万元,占注册资本的5%;皮纪梅以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3万元,占注册资本的3%;李舜尧以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3万元,占注册资本的3%;张永刚以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1.5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1.5%。
(430607,大树智能):未办理环保相关许可手续
反馈意见:是否办理完备环保相关许可或手续,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是否符合国家环保相关规定。请主办券商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一)公司2013年搬迁之前的环保许可情况
1、1993年成立至1997年搬迁之前的期间
大树有限成立于1993年2月19日,1997年搬迁至原生产经营用地江宁开发区经一路挹淮街8号。在此期间,与环保许可相关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主席令第77号)尚未发布实施。
2、1997年搬迁后至2013年搬迁之前的期间
1997年大树有限搬迁后一直在江宁开发区经一路挹淮街8号生产经营,直至2013年10月再次搬迁至现有租赁厂房江宁科学园乾德路9号。根据公司提供的说明,在此期间大树有限未进行过大型改扩建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
1998年11月18日,国务院发布并施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根据该条例第五条,改建、扩建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必须采取措施,治理与该项目有关的原有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经核查,大树有限自成立至2013年10月期间未办理相关环保许可手续。
(二)公司2013年搬迁之后的环保许可情况
2013年10月,公司搬迁至现有租赁厂房江宁科学园乾德路9号进行经营生产。 2013年12月10日,公司取得南京市江宁区环境保护局核发的《建设项目环保业务咨询表》,根据该表,南京市江宁区环境保护局建议建设单位可委托有资质的环评单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
2013年12月22日,南京国环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建设项目为“南京大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年产在线视觉检测装置50套、在线振动分选装置10套、异物剔除系统10套建设项目”,建设地点为南京市江宁高新区乾德路9号,大树股份租用大树环保3#车间部分房屋进行建设项目。
2013年12月29日,南京市江宁区环境保护局出具审批意见,根据该审批意见,在大树股份落实该批复要求前提下同意建设;经其研究,同意南京国环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环评结论与建议,大树股份在生产和环境管理中,须认真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并重点注意排水排气等污染防治措施,项目竣工后,按规定来该局办理试生产核准手续,试生产三个月内完成环保专项验收。
根据公司提供的说明,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大树股份建设项目已竣工,项目建设符合上述南京市江宁区环保局审批意见的要求,目前大树股份正在按照上述审批意见的要求申请“试生产核准手续”以及“建设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
2014年1月7日,本所律师针对公司上述建设项目环保验收事项对南京市江宁区环境保护局进行了访谈,了解到该局主要负责监督管理南京市江宁区辖区环境保护工作。根据本次访谈的情况,了解到“大树股份目前营业执照所核准的经营范围内不包含对环境影响较大或污染较严重的业务;大树股份目前建设项目环保竣工验收
不存在实质性障碍;大树股份未因环评事项受到过行政处罚,该局也没有收到过关于大树股份的环评投诉”。
(三)公司的日常经营环保守法情况
根据公司说明及本所律师适当核查,2013年10月搬迁之前公司生产经营场所在江宁开发区经一路挹淮街8号,2013年10月搬迁至江宁区科学园乾德路9号,公司在生产过程中的主要致污物为生活废水、噪音、固体废物,经采取防治措施后未对环境造成污染。公司在搬迁前及搬迁后的生产过程中均未受到过环保部门的处罚,也未因环境保护事项而受到过投诉。
就公司搬迁前的环保守法情况,2013年8月19日,南京市江宁区环境保护局出具证明,确认:“南京大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系我局辖区内企业,近三年没有因违反环境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的行为”。
就公司搬迁后已经依法申请的环保许可事宜,2013年12月13日,南京市江宁区环境保护局出具说明:“南京大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迁至江宁科学园乾德路9号进行经营生产的环评许可事宜已经我局受理。截至本说明出具日,公司的环评手续尚在办理之中。公司搬迁以来的生产经营活动无违反国家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情形”。
(四)公司实际控制人出具的承诺
2013年12月30日,公司实际控制人王李苏出具了《关于环评的书面承诺》,承诺“在本人实际控制公司期间(即2012年6月至本承诺出具之日),公司自2012年6月至2013年10月在南京江宁开发区经一路挹淮街8号经营期间未办理相关许可环保手续;2013年10月搬迁至南京江宁科学园乾德路9号后,环评许可手续尚在办理之中。截至本承诺签署日,公司没有因上述未办理环境影响批复手续而受到行政处罚,也未收到环境保护主管行政部门责令限期补办手续的通知。若公司未来因上述未办理环境影响批复手续而被相关部门处罚的,本人将自愿以现金形式向公司足额补偿因该处罚给公司带来的全部经济损失。”
2013年12月30日,大树有限原实际控制人王李宁出具了《关于环评的书面承诺》,承诺“在本人实际控制大树有限期间(即大树有限成立之日至2012年6月),大树有限一直未办理相关许可环保手续,大树有限未因上述未办理相关许可环保手续而受到环境保护主管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也未收到环境保护主管行政部门责令限期补办手续的通知。若公司未来因在本人实际控制大树有限期间未办理环境影响许可手续而被相关部门处罚的,本人将自愿以现金形式向公司足额补偿因该处罚给公司带来的全部经济损失。”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根据环保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报告期内公司没有因违反环境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公司2013年搬迁以来无违反国家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情形;公司目前已经取得了主管环保部门对公司生产建设项目环评手续的审批意见;公司实际控制人王李苏、原实际控制人王李宁也已分别就
上述环评事宜出具了书面承诺。除发生不可预见情形外,公司通过建设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不存在实质性障碍,公司的环评事项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对本次公司股份申请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构成实质性障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