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部中密度纤维板厂建设标准
中密度纤维板厂建设标
准
北京
中密度纤维板厂建设标
准
北京
编制
说
明
是根据国家计委计标
计标
由号
号
在编制过程中勤俭建国的方针推以及合理开发进行了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结合八十年代初起步的中密度纤维板厂的建设经验分析论证了国内外有关技术资料并多次征求全国有关单位及专家对本建设标准的意会同有关部门审本建设标准共分八章工建筑与请各单位注意总结请将意见和有关
资料寄林业部综合计划司
邮政编码以
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部
年
月日
目
第一章
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第八章
总则工艺与装备辅助生产与配套设施建筑与建设用地劳动组织与劳动定员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录
附加说明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中密度纤维板厂工程项目的决策和建设的科学管理推动技术第二条评估和审批中密度纤维板厂工也是有关部门审查中密度纤维板厂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和监督检查整个建设过程建设标准的尺第三条改扩第四条勤俭节约必须按照森工行业发展规划和布局的要求合理利用木材资源第五条必须具有充足和及时可靠应充分利用林区采伐和木材加工剩余物作为中密度纤维板生产原料扩建且交通运输方能源供给充足第六条除执行本建设标准外尚
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第七条新建中密度纤维板厂建设规模分为年产中密度纤维
板
万
及
第八条第九条生产设施备料间和原料必须与原料供给由下列三部分构辅助生产与配套设施辅助生产设施包括合成树脂车间供行政管理及生活福利设施厂区生活福第十条排水以及生活福利设施等应充分利用当地提供的社会协作
第三章工艺与装备
第十一条新建中密度纤维板厂的生产工艺与设备选型必采用可靠的先进工艺第十二条中密度纤维板的生产工艺应根据产品方案确主要生产工艺应符合下列要求木片制备应按树种和规格分类木片应采用干燥
热磨后的纤维含水率应为当采用先施胶后干燥的工艺
进入压机的纤维含水率应为
干燥后的纤维含水率应为热压机械压板应机械化装卸压板幅面和层数由生产砂光光机表面加工处理宽带砂第十三条应采用机第十四条
一般按
第四章辅助生产与配套设施
第十五条应与主体工程相适应以必须因地制宜地充分第十六条厂内当缺乏外协条件或经第十七条应根据产品用途合理选择特殊用途的中密度纤维板第十八条库宜按贮存化工原料库和甲醛
在寒冷地区应采取保温
成品库宜按贮存第十九条给水设
全厂用水量
规模宜为
万
规模宜为
万
规模宜为第二十条中密度纤维板厂的供电应采用当地电力系统电电设备装机容量
万
规模可为
万全厂用
规模
可为
规模可为
第二十一条全厂用汽
量
万
模宜为
万
其中生产用汽宜为
其中生产用汽为
其中生产用汽宜为
冬季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以满足日常维修第二十四条新建中密度纤维板厂的原料到厂及成品外运方必要时可采用
厂区内主干道路面宽度应为其标准
第二十五条
第五章环境保护与安全卫生
第二十六条新建中密度纤维板厂应遵照国家有关工业企业安全卫生等规定采取切实可行的治理措必须达到国家和地方的有关确保安第二十七条涂应经处理并达到国家排放标准第二十八条
车间空气的含尘量应小于
第二十九条应采用吸音等
将噪声控制在第三十条新建中密度纤维板厂应根据各建筑物的耐火等级按有关规定确定防火间距耐火等级合成树脂车间厂房的火灾危险性类别为乙类耐第三十一条采光应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业应有安全防护设第三十二条中密度纤维板生产过程中的加工剩余物及废
第六章建筑与建设用地
第三十三条新建中密度纤维板厂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应贯彻防火要求及场地条件第三十四条新建中密度纤维板厂的建筑面积
不应超过表
中密度纤维板厂建筑面积指标
表
经济合理的原则并与建设规
第三十五条宜采备料间的建筑结构型式宜采用敞辅助生产和配套工程建筑结构型式根据生产特点
其
中密度纤维板厂的行政管理及生活福利设施宜采用砖混结第三十六条新建中密度纤维板厂的建设用地必须坚持科学积极各类仓库在可行政管理及生活福利设施的建筑物在可能条件下应予合并第三十七条维板
面积可
为
万
面积可为
年产中密度纤维
板
万
当年产中密度纤
万面积可
为
年产中密度纤维板
地
管理的要求方便
第三十八条新建中密度纤维板厂的建设用地在通常的建
宜按表数应大于
中密度纤维板厂建设用地指标
表
建筑系
第三十九条中密度纤维板厂的住宅及其配套设施等建设用
第七章
第四十条
劳动组织与劳动定员
第四十一条中密度纤维板厂工作制度应能保证企业正常生
年工作日应为中合成树脂车间日工作班第四十二条中密度纤维板厂劳动定员和劳动生产率应符合新建中密度纤维板厂的劳
动定员和实物劳动生产率应按表中密度纤维板厂劳动定员和实物劳动生产率
表
第四十三条中密度纤维板厂非生产人员占工厂人员的比例不应超过
第八章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第四十四条新建中密度纤维板厂的工程投资估算指标及分
项投资比例可按表中密度纤维板厂工程投资估算指标
表
注所列工程投资估算指标系按料价格编制非采暖区建厂设地区不同建设时间改变其投资指标应加调整
中密度纤维板厂的建
工程量的调整均需对工程投
第四十五条年产中密度纤维板厂不应超过超过
年产
年产万中密度纤维板厂不应超过
万
万中密度纤维板厂不应
第四十六条新建中密度纤维板厂所需基建三材指标不宜超
过表中密度纤维板厂基建三材用量指标
表
第四十七条新建中密度纤维板厂的生产应达到有关定额及质量标准表新建中密度纤维板厂其他主要消耗指标汽等消耗指标不宜超过
表
第四十八条新建中密度纤维板厂的经济评价应按国家规建设中密度纤维板厂应具其主要评价参数应按国家颁
附加说明
本建设标准主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
名
单
主编单位林业部林产工业设计院主要起草人邹人甲韦亚红金刚
潘秀桴李彦华徐慧筠
崔宇全夏灵芝
郭树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