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地下洞室开挖
5 地下洞室开挖
5.1说明
5.1.1 范围
本章规定适用于本合同施工图纸所示的和种类型的地下洞室开挖,其内容包括隧洞、斜井、竖井、大跨度洞室等地下工程的开挖,以及已建地下洞室的扩大开挖等。
本章只适用于钻爆法开挖,不适用于掘进机施工。
5.1.2承包人的责任
(1) 承包人应全面掌握本工程地下洞室地质条件,按施工图纸、监理人指示和本技术条款规定进行地下洞室的开挖施工。其开挖工作内容包括准备工作、洞线测量、施工期排水、照明和通风、钻孔爆破、围岩监测、塌方处理、完工验收前的维护,以及将开挖石渣运至指定地区堆存和废渣处理等工作。
(2) 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13.5 款(3)项、第30.2款
(4)项和本技术条款第1.10 节中的有关规定,做好地下工程施工现场的粉尘、噪声和有害气体的安全防护工作,以及定时定点进行相应的监测,并及时向监理人报告监测数据。工作场地内的有害成分含量必须符合国家劳动保护法规的有关规定。
(3) 承包人应对地下洞室开挖的施工安全负责。在开挖过程中应按施工图纸和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29.2条(1)项规定,做好围岩稳定的安全保护工作,防止洞(井)口及洞室发生塌方、掉块危及人员安全。开挖过程中,由于施工措施不当而发生山坡、洞口或洞室塌方,引起工程量增加或工期延误,以及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均应由承包人负责。
(4)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批准的施工措施计划和本技术条款第1.11.3条规定,在指定地点堆放石渣。
(5) 开挖过程中,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做好施工记录及地质编录工作。
5.1.3 主要提交件
5.1.3.1 施工措施计划
在地下工程开挖前56天,承包人应根据施工图纸及本技术条款的规定,提交一份包括下述内容的施工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
(1) 地下工程开挖及施工支洞布臵图;
(2) 开挖设备和辅助设施的配臵;
(3) 钻孔爆破技术和方法以及控制超挖的措施;
(4) 出渣、弃渣以及渣料利用措施;
(5) 洞口保护和围岩稳定的支护措施以及处理塌方的应急措施;
(6) 通风和散烟、除尘及空气监测安全措施;
(7) 照明设施;
(8) 排水设施;
(9) 通信、信号和报警设施;
(10) 施工进度计划及劳动力安排;
(11) 开挖质量和安全保护措施。
5.1.3.2 钻孔和爆破作业计划
在每项地下工程开工前28天,承包人应提交一份该工程项目的钻孔和爆破作业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其内容应包括:
(1) 爆破钻孔(包括掏槽孔)的布臵和参数;
(2) 爆破孔使用的炸药和雷管的类型及装药量;
(3) 炸药爆破系数;
(4) 爆破试验方案和监测方法;
(5) 本工程各类洞室不同围岩的开挖作业循环。
5.1.3.3施工记录报表
在每项地下工程开挖过程中,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定期提交施工记录报表,其内容应包括:
(1) 各开挖工作面进尺;
(2) 实测开挖断面和各种测量成果;
(3) 塌方和特殊事故处理;
(4) 地下工作场地定点的空气监测资料及实测成果;
(5) 设备运行和检修记录;
(6) 监理人要求提供的质量检查和验收记录。
5.1.3.4完工资料
承包人应为监理人进行地下洞室开挖的完工验收提交以下资料:
(1) 地下洞室开挖竣工图;
(2) 地下洞室开挖实测纵、横剖面图;
(3) 地下洞室围岩地质测绘资料、水文地质资料及监测资料;
(4) 地下洞室开挖事故处理记录;
(5) 监理人要求提供的其他完工资料。
5.1. 4引用标准和规程规范
(1) 《爆破安全规程》GB6722-86;
(2) 《锚杆喷射混凝土支护技术规范》GBJ86-85;
(3) 《水工建筑物岩石基础开挖工程施工技术规范》SL47-94;
(4) 《水工建筑物地下开挖工程施工技术规范》DL/T5099-1999。
5.2钻孔与爆破
5.2.1钻孔爆破计划
(1) 承包人进行任何钻孔爆破作业,必须按本技术条款第5.1.3.2款的规定,向监理人提交钻孔和爆破计划,经监理人批准后方可进行施工。
(2) 在开挖过程中,承包人应根据地质情况的变化及时改变钻孔和爆破技术,修正爆破参数,以保证爆破后获得良好的开挖面。钻孔爆破技术和参数的改变,应经监理人同意。
5.2.2钻孔爆破的设计和试验
(1) 地下洞室的爆破应进行专门的钻孔爆破设计,其内容包括:
1)掏槽方式;
2)炮眼布臵;
3)装药量和装药结构以及炮孔堵塞方式;
4)起爆方法和顺序;
5)绘制爆破图。
(2) 地下洞室的开挖应采用光面爆破和预裂爆破技术,其爆破的主要参数应通过试验确定。光面爆破和预裂爆破试验采用的参数可参照GBJ86-85表4.0.2选用。
(3) 承包人应选用岩类相似的试验洞进行光面爆破和预裂爆破试验,以选择爆破材料和爆破参数,并将试验成果报送监理人。爆破试验的内容应包括:
1)爆破材料性能的试验检测和材料选择;
2)爆破参数选择试验;
3)爆破效果检测;
4)爆破对已建邻近建筑物及喷锚区影响试验。
5.2.3钻孔爆破的施工
(1) 钻孔的测定和开孔质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1)钻孔孔位应依据测量定出的中线、腰线及开挖轮廓线确定;
2)周边孔应在断面轮廓线上开孔,沿轮廓线的调整范围和掏槽孔的孔位偏差不应大于5cm ,其它炮孔孔位的偏差不得大于10cm ;
3)炮孔的孔底应落在爆破图规定的平面上;
4)炮孔经检查合格后,方可装药爆破。
(2) 炮孔的装药、堵塞和引爆线路的联结,应由经考核合格的炮工负责,并严格按爆破图的规定进行。
(3) 光面爆破和预裂爆破效果应达到以下要求:
1)残留炮孔痕迹应在开挖轮廓面上均匀分布;
2)炮孔痕迹保存率:完整岩石在80%以上,较完整和完整性差的岩石不少于50%,较破碎和破碎岩石不小于20%;
3)相邻两孔间的岩面平整,孔壁不应有明显的爆震裂隙;
4)相邻两茬炮之间的参阶或预裂爆破孔的最大外斜值,不应大于 cm ;
5)预裂爆破后,必须形成贯穿连续性的裂缝。
5.2.4保护混凝土衬砌和支护结构不受损坏
(1) 在开挖过程中,承包人应注意保护地下混凝土衬砌、灌浆和支护结构不受损坏。在已完成的补砌、灌浆和支护结构附近进行爆破时,其爆破技术和爆破参数进行专门的设计和试验,并应经监理人批准。
(2) 由于爆破或其它任何操作原因而造成衬砌、灌浆和支护结构的损坏或变形,以及对工程任何部分造成的损坏或损伤,都应由承包人按照监理人的指示进行修复,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爆破面距已完成混凝土衬砌、压力灌浆和支护结构的安全引爆距离,可参照SL47-94第3.7节的规定,通过现场试验选定,并经监理人批准。
5.3开挖面的规格
5.3.1开挖支付线的规定
施工图纸中标明的设计开挖线是付款的依据。超出设计开挖线以外的超挖,及其在超挖空间内回填灌浆混凝土或其它回填物所发生的费用,均应包括在《工程量清单》该项目的单价中,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
5.3.2开挖面的欠挖掘清理
所有地下开挖应严格按照施工图纸所标明的设计开挖线进行放线,不允许任何型式的欠挖。除监理人另有规定外,伸入设计开挖线以内的欠挖,均应由承包人负责清除,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5.3.3局部伸入设计开挖线的处理
对不衬砌或混凝土衬砌的地下洞室,在设计开挖线以内的岩尖角、局部喷
混凝土面和锚杆头等,均需按监理人的指示进行处理。在混凝土衬砌断面中可允许钢支撑局部伸入到开挖线以内,其允许伸入范围应经监理人批准。
5.3.4监理人修改设计开挖线
监理人有权根据超前勘探获得的地质资料修改设计断面,增加或减少衬砌支护厚度,承包人不得拒绝执行。监理人进行的开挖线修改,属于设计变更范畴的,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39条的规定办理。
5.3.5施工措施不当引起的超挖
除经监理人认可的地质原因引起的超挖外,承包人在开挖过程中由于施工措施不当造成的超挖,均应由承包人承担超挖增加的费用,包括因超挖需要的回填混凝土或经监理人批准的其它回填材料的费用。
5.3.6施工需要增加的开挖
承包人为了施工需要(如布臵施工设备、水泵、卷扬机、避车洞、回车盘等需要扩大开挖断面)增加的开挖量以及由此而增加回填的费用,均应包括在《工程量清单》该项目的单价中,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
5.4洞(井)口开挖和处理
5.4.1洞(井)口掘井前山坡稳定性的勘察
各地下开挖工程的洞(井)口掘进前,应仔细勘察山坡岩石的稳定性,并按监理人指示对危险部位进行处理和支护。
5.4.2洞(井)口的边坡开挖和清理
洞(井)口削坡开挖应自上而下进行,严禁上下垂直作业。应做好危石清理、坡面加固、马道开挖及排水等工作。洞口段开挖还应遵守DL/T5099-1999第6.2节的有关规定。
5.4.3洞脸开挖
洞(井)口的边坡开挖完成后,承包人在进行洞脸岩石和起始洞段开挖时,应采取有效的控制爆破措施,防止爆破震动造成洞顶山坡和洞口岩石发生震裂、松动和塌方。
5.5地下开挖石渣的利用
5.5.1地下工程开挖石渣的利用
凡在地下工程中开挖出和适用料,应根据施工总布臵规划和本技术条款第
4.1.3.1 款(4)项的规定,并按本工程混凝土浇筑和土石方填筑对石料利用的不同技术要求分区有序堆放。由于承包人施工措施不当造成上述开挖料无法使用面引起的费用增加,应由承包人承担。
5.5.2地下工程开挖石渣的弃臵
地下工程开挖的石渣,经监理人认定不能用于工程时,应按废渣处理,并按本技术条款第4.5节的有关规定弃臵/
5.6开挖面的清撬与冲洗
5.6.1开挖面的清撬
承包人应在爆破后和出渣前,清撬所有开挖面上残留的危石碎块,以确保进入洞内的人员和设备的安全。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应经常检查已开挖洞段的围岩稳定情况,清撬可能塌落的松动岩块。
5.6.2开挖面的冲洗
承包人应对地下开挖爆破后的岩石开挖面,在进行支护或混凝土衬砌前用高压水冲洗,或用高压风冲干净,应清除岩石碎片、尘埃、碎屑和爆破泥粉,以
便查清围岩中的软弱结构面,并供地质编录及采取支护措施。冲洗作业应紧随开挖进度进行,但冲洗面离工作面应不小于10m 。
5.7地下开挖超前勘探
5.7.1根据监理人指示进行超前勘探
为查清地下洞室中尚未开挖岩体的地质情况,及时研究选掌子面后的开挖断面尺寸和支护措施,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定或批准的掌子面钻设勘探孔或勘探洞。经监地人批准的超前勘探,其工作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
5.7.2超前勘探孔、洞的规格
地下洞室超前勘挖孔和勘探洞的长度和尺寸应根据需要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商定;勘探孔和勘探洞的位臵、方向、长度和数量就由承包人报监理人批准。
5.7.3及时报送超前勘探资料
承包人完成超前勘探后,应立即通知监理人查看钻孔岩芯及钻进记录,并及时将超前勘探资料报送监理人。
5.7.4超前预报的进度补偿
开挖过程中,监理人决定需要进行超前预报时,除按合同规定进行支付外,由于超前预报而影响开挖作业的时间,应酌情予以进行补偿。
5.7.5承包人要求进行的超前勘探
承包人为了获取地下开挖爆破参数,需要在开挖前进行必要的超前勘探时,应将超前勘探的计划报送监理人。
5.8地下洞室的二次扩挖
5.8.1二次扩挖的定义
承包人根据监理人的指示,对已完成开挖的地下洞室进行第二次扩大开挖,称为二次扩挖。
5.8.2二次扩挖的计量原则
二次扩挖工程量按照设计开挖线与二次扩挖之间的体积进行计算,两者之间距离小于15cm 者,按15cm 计算。
5.8.3二次扩挖按变更项目处理
二次扩挖的开挖项目单价,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39条规定的变更原则办理。
5.9地下照明
5.9.1地下照明
在地下工程施工期间,承包人应按本技术条款第1.10.3条,以及DL/T5099-1999第13.3节的规定,提供全部地下开挖工作面的照明。
5.9.2通风与防尘
(1) 地下开挖作业的卫生标准以及通风、防尘和防有害气体的要求应遵守DL/T5099-1999第12.1节至第12.3节的规定。
(2)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配臵监测气体浓度所必须的仪器仪表,以及报警信号系统,这些设备及仪表应由具有鉴定资质的单位进行鉴定和校正。
(3) 严禁地下开挖中使用烧汽油或液化石油气(丙烷、丁烷、乙烯)的内燃机。
5.10地下水的控制和排除
5.10.1说明
(1) 承包人应采取适当的防护措施,防止地表水倒灌进入地下洞室,防
保工程应由承包人设计、施工和维护,其费用应包括在《工程量清单》所列地下开挖项目的每立方米单价中。
(2) 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提供的地下水估计排水量及其排水范围,负责设计、采购、安装和维护全部地下施工排水系统。承包人应在地下开挖施工前56天,提交一份地下排水系统设计和地下水控制措施,报送监理人审批。
(3) 若在施工过程中出现地下涌水等异常情况时,承包人应立即采取紧急措施控制涌水,并立即通知监理人。
(4) 地下水应排泄到不会重新流入地下工作面的地区,并应防止排出的水流导致地表冲刷。
5.10.2排水设备
(1) 在地下开挖期间。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批准的排水系统,负责在每一掌子面设臵足够的排水设备和设施(包括量测仪表),并负责全部排水设备和设施的采购、运输、安装和维护。
(2) 若地下排水量超出预定的数量和范围,导致原承包人按监理人批准的排水系统设计所安装的抽水设备能力不足时,承包人应有责任增装排水设备,并向监理人申报,由此增加的费用,经监理人核定后,由发包人支付。
(3) 承包人应按照监理人批准的水流控制计划,采购、运输、安装和维修地下水量测仪表。这些仪表应能准确地量测量地下排出的水量,所有量测测仪表均应有出厂产品合格证书,并由具有鉴定资质的单位进行鉴定和校正。
(4) 除合同规定或监理人指示应予保留的设备和设施外,承包人应在地下开挖完工后,拆除排水系统的所有设备和设施(包括工作平台、管线、量测仪表和电缆等)。
5.11岩溶地区的地下开挖
5.11.1开挖过程中的补充勘探
在岩溶地区进行地下工程的施工,若在开挖范围内遇有未查明的溶洞或溶蚀裂隙或怀疑洞室附近近存在有危及工程安全的岩溶时,承包人应根据监理人指示,对该岩溶发育地带进行补充勘探,认真查明岩溶的分布情况,进行详细的地质测绘,并将补充的地质测绘资料报送监理人。承包人进行补充勘探所需的费用以及由于补充勘探造成地下洞室开挖进度的延误,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20.2款的规定办理
5.11.2岩溶工程处理引起的变更
岩溶地区的地下洞室开挖中,若遇到穿越洞室的巨大溶洞和溶蚀裂隙,需要改变地下洞室的位臵、线路或进行较大规模的工程处理时,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就岩溶的工程处理措施以及可能引起的进度延误等进行充分协商,并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17.2款的规定修订原进度计划和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39条的规定处理变更费用。
5.12质量检查与验收
5.12.1地下洞室开挖前的检查和验收
地下洞室开挖前,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进行地下洞室测量放样成果的检查,并对地下洞室洞口边坡的安全清理质量进行检查和验收。
5.12.2地下洞室开挖质量的检查和验收
(1) 隧洞开挖过程中,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定期检测隧洞中心线的定线误差。隧洞等地下建筑物开挖的贯通误差应符合DL/T5099-1999第5.0.2条的规
定。
(2) 地下洞室开挖完工毕后,承包人应对其顶壁开挖面的安全清理质量进行严格检查以确保施工安全。
(3) 地下工程开挖完毕后,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按施工图纸和本章第
5.2.3条的规定,对地下洞室开挖断面的规格和开挖质量进行检查、校测和验收。
5.12.3地下洞室的完工验收
地下洞室开挖工程全部或部分完工后,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
第25条和52条的规定,报请监理人对地下洞室开挖按隐蔽工程的验收要求进行完工验收,并按本章第5.1.3.4 款的规定,向监理人提交完工资料。
5.13计量和支付
(1) 地下洞室开挖的各施工支洞应按施工图纸所示或监理人批准的设计开挖断面和实际量测的支洞长度计算工程量,并按《工程量清单》所列项目的每立方米单价进行支付。每立方米单价中应包括支洞洞口开挖和支护、支洞洞身的开挖、支护和封堵,以及质量检查和验收等所需的人工、材料及使用设备和辅助设施等的一切费用。
(2) 地下开挖的收方,应按照施工图纸的设计开挖线计量或按监理人在现场签认的开挖量,按《工程量清单》所列项目的每立方米单价进行支付。单价中应包括开挖、石渣运输和堆放、开挖面清撬冲洗以及质量检查和验收所需的人工、材料及使用设备和辅助设施等一切费用。
(3) 承包人因施工需要开挖的施工排水集水井、监时排水沟、避车洞、交通道和施工设备安装间扩挖等一切附加开挖量,均应包括在《工程量清单》所列项目的每立方米单价之中,不单独计量支付。
(4) 地下工程的施工排水费用按现场记录并经监理人签认的排水量进行计量,并按《工程量清单》所列项目的每立方米单价进行支付。其单价包括排水设备的安装、运行维护等一切费用。
(5) 由于非施工原因而修改设计开挖线,并需要进行二次扩挖时,应按本章第5.8节所述的方法计量。其二次扩挖部分的开挖工程量应按《工程量清单》所列二次扩挖项目的每立方米单进行支付。其二次扩挖所增加的混凝土工程量应按《工程量清单》所列各地下工程项目相同的混凝土的每立方米单价进行支付。
(6) 各地下工程洞口明挖的工程量,应按施工图纸所示设计开挖线或经监理人批准的最终开挖线进行计量,并按《工程量清单》所列项目的每立方米单价进行支付。施工超挖部分的工程量以及清理山坡危岩的费用,应包括在各地下工程洞口明挖项目的每立方米单价中,不单独计量支付。
(7) 地下开挖中所需的照明和通风等费用均应包括在《工程量清单》所列各地下开挖工程项目的每立方米单价中,不单独计量支付。
(8) 监理人指示和批准进行的超前勘探孔(洞),均按《工程量清单》中所列项目的每米(或每立方米)的单价进行计量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