禾城合行关于[支付结算办法]的调研报告
现有《支付结算办法》存在问题的调研报告
接人行嘉兴市中心支行关于就现有《支付结算办法》存在问题的调研通知以后,我行立刻指派相关会计人员到全辖十三个支行一线临柜柜员处开展调研,收集了一些平时工作中经常碰到与《支付结算办法》相关的问题,并组织全体会计主管再一次学习了《支付结算办法》,针对办法中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进行讨论。经 讨论我行认为《支付结算办法》从1997年12月1日开始实施到现在的十五年间,对规范我国票据结算行为,促进票据的正常流通和使用、维护结算秩序有着重要的意义。但由于十五年间我国的支付结算事业务发展迅速,有些规定已经跟不上现行的操作流程,一些方面还存在漏洞,某些规定还不够明确,种种问题致使实际工作中难以操作。
一、 规范化简称的问题。
支付结算办法第十条规定“单位和银行的名称应当记载全称或规范化的简称”。这里规范化简称的定义是什么?怎么才算是规范化的简称,才能被法律认可?尺度不好掌握,实际操作起来难度较大。对于全国性知名单位和企业的简称大家可能可以接受, 那些市直属各机关、单位简称也还能被认同,但我们农村合作银行面对的客户基本是中小企业,最多也是区域性知名企业,他们的简称能算是规范化简称吗?如企业单位开户时名称是浙江省嘉兴市**化工厂,如果支票上简写为**化工是规范化的简称吗?是否可以认可收款或付款。当票据
存在纠纷时规范化简称与签章有出入怎么办,这些都没有明确规定,各个银行都凭自行理解,自己规定操作办法。
二、票据挂失相关问题。
支付结算办法第四十八条至五十一条阐述了票据挂失的相关规定。其中第四十八条规定:已承兑的商业汇票、支票、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以及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丧失,可以由失票人通知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挂失止付。未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以及未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丧失,不得挂失止付。 由于没有规定挂失止付的具体办法,造成在实际工作中各行之间相互发送协助止付通知的情况经常发生,给工作带来很大困难且根本无法执行。对于可以在银行办理挂失手续的票据丢失, 失票人要到法院申请办理公示催告,公示催告按规定应由法院送达银行各营业机构。由于银行营业机构遍及全国各地, 法院的公示催告不可能及时全部送达, 有的法院就将公示催告送给各银行的总行或省级分行进行转发,有的则只在报纸上刊登。这样就造成了代理付款行在不知道有公示催告的情况下按规定付了款, 但在资金清算时出票行因有法院的止付通知而无法清算资金, 造成银行间的纠纷, 给工作带来了很大难度。另外在银行临柜操作中遗失已承兑票据去法院要求公示催告的,开户机构一般要求付款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但是法院却认定前来法院办理公示催告的人应为收款人,而不是付款人,有时一张票据,收款人与付款人相隔很远,这样一来二去的,不光浪费了客户的时间与精力,还增加了票据的风险,在新的支付结算办法中,是
否能在公示催告方面给出更加具体的规定。
三、 银行汇票、本票有部份规定已经与现行操作流程不符。
支付结算办法第五十九条 :出票银行受理银行汇票申请书,收妥款项后签发银行汇票,并用压数机压印出票金额,将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一并交给申请人。第六十条:收款人受理银行汇票时,应审查:
(一)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是否齐全、汇票号码和记载的内容是否一致;(五)出票人签章是否符合规定,是否有压数机压印的出票金额,并与大写出票金额一致。第六十五条: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时,必须同时提交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缺少任何一联不予受理。第一百零五条:不定额银行本票用压数机压印出票金额;第一百零六条:受理银行本票时,应审查下列事项(四)出票人签章是否符合规定,不定额银行本票是否有压数机压印的出票金额,并与大写出票金额一致。以上几条均提到了银行汇票或本票的压数机压印出票金额及解讫通知联,而现在我行办理的三省一市汇票、本票及全国汇票已经不再使用压数机,而且解讫通知联也只有全国汇票才有,其它都是通过小额支付系统直接结算,不再使用解讫通知联。
支付结算办法第五十五条,跨系统银行签发的转账银行汇票的付款,应通过同城票据交换将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提交给同城的有关银行审核支付后抵用。目前我行除全国汇票外,跨系统银行签发的转账银行汇票的付款均通过小额支付系统的路径,新的支付结算办法是否可以在这方面有新的规定。
支付结算办法第六十七条:持票人对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
需要委托他人向银行提示付款的,应在银行汇票背面背书栏签章,记载“委托收款”字样、被委托人姓名和背书日期以及委托人身份证件名称、号码、发证机关。被委托人向银行提示付款时,也应在银行汇票背面“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签章”处签章,记载证件名称、号码及发证机关,并同时向银行交验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这里的被委托人意思到底是被委托的收款人还是被委托办理银行相关手续的人?实际操作中,很多是被委托人,拿了委托人的账号,来办理提示付款,手续上是否也要求按照此条规定。
四、 承兑汇票的相关规定
支付结算办法第八十八条:商业汇票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提示付款的,持票人开户银行不予受理。实际操作中,为了便利客户,更好地服务于大众,各大银行都是要求客户写明超期付款的原因,并作出“有经济纠纷由持票人负责”的承诺后,为客户办理异地委托收款的。办理是明显违反规定的,而不办,又给客户带来诸多不便,银行形成二难境地。
支付结算办法第八十七条规定: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由于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较长,尤其是商业承兑汇票,如果付款人不守信用或者付款人难以预测未来的经济形势,导致银行在办理划款时存在存款帐户不足支付现象在实际操作中碰到较多,此时要通过被委托银行向收款人发出未付款通知书,连同其债务证明和有关凭证一起寄给被委托银行转交收款,这样既影响了资金的周转和时效,在手续上也给客户带来诸多不便。
以上是我行在再一次学习了《支付结算办法》后,针对办法中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的一点浅见,若有不当之处,还望人行领导指出。
浙江禾城合作银行
二O一二年五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