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四经营过期食品询问笔录
***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询 问 笔 录
时间:2011年 9 月 29日 14 时48 分至 2011 年 9月 29日 15时 05分 第 1 次
地点: ***县**乡***村街子
询问人: ***(25******4)、 普映彬(250******) 被询问人: 李四 性别: 女 民族: 汉族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53352219******0646 联系电话: 7***94 邮政编码: 6***07 住址: **县***乡**村街子 工作单位: 职务: 询问人:我们是***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行政执法人员,已向你出示了我们的执法证件。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向你询问了解有关情况,你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协助调查。同时,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条第(五)项的规定,如果你认为办案人员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你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请问你是否听清楚?是否申请回避? 答:我听清楚了,不需要回避。 问:今天我们找你来主要是向你调查了解你经营过期食品的相关事宜,请你予以配合? 被询问人(签名或者盖章): 年 月 日 询 问 人(签名或者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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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我听清楚了。我认真配合调查,说明情况。 问:请你简要介绍一下你的基本情况?
答:我叫李四,女,汉族,现年45岁,初中文化程度,家住:
**县***村街子,现在***县***乡***村街子从事卷烟、预包装食品、其他日用品零售经营活动,联系电话:78***94,身份证号码为:53352219******0646。 问:你何时开始预包装食品零售经营活动的?有没有办理了营业执照?
答:我于2008年3月8日开始从事卷烟、预包装食品、其他日用品零售经营的,并于2008年3月8日到***工商所办理了注册号为:5305******1101,经营范围及方式为:卷烟、预包装食品、其他日用品零售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问:你设立的食品店的经营场地是你自己的还是租赁的? 答:是我自己的。 问:你的食品店内摆放的食品是用来经营的? 答:我的食品店内摆放的食品都是用来销售的。 问:你的食品店里销售的食品从什么地方进的货?是否记录有台帐? 答:我店里经营的这些食品是从***县城张***家进货的,主要是他家街子天来这里卖的时候,与他家进的货,进货台帐有的,也没有好好的记。 被询问人(签名或者盖章): 年 月 日 询 问 人(签名或者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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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请你分别说明一下被我局查获的超过保质期食品的品种、数量和价值? 答:我销售规格为38克/根的“双汇王中王”有96根,销售价格1.00元/根,生产日期为2011年3月12日,保质期6个月,已过期;以上过期食品总价值96.00元。 问:你经营的过期食品是何时、从什么地方与谁进来的? 答:是2010年8月6日从***县城张***家进来的,进来的时候
还没有过期,在经营过程中由于自己不注意才过期的。 问:你店货架上还有没有其它的过期食品? 答:没有。主要是我自己不注意才出现的,其他的没有了。 问:谈谈你共销售了多少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获得了多少利润? 答:我没有销售过过期食品,也没有获得什么利润。 问:以上笔录请你阅读核对,若你不具备阅读的能力或者其他原因不能阅读,我们为你宣读。核对时若发现有记录错误、遗漏的地方,你有权要求我们补充更正? 答:知道了 问:你还有什么需要补充说明的? 答:没有了。 被询问人:本询问笔录已经本人逐一核对,无误。
被询问人(签名或者盖章): 年 月 日 询 问 人(签名或者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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