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经济政策与赋役制度的变革
明清经济政策与赋役制度的变革-
明清经济政策与赋役制度的变革
一、经济政策
1 .明代发展经济的政策措施
经过元末的战争.明初社会经济残破不堪,人日凋零,土地荒芜,整个国家的经济基础极为薄弱。不过,元末战争使以朱元璋为首的明初统治集团认识到了与民休息的重要性。洪武元年140
( 1368 ) ,朱元璋告诫地方官员说:“天下初定,百姓财力俱困,譬犹初飞之鸟不可拔其羽,新植之木不可摇其根”① 。他的指导思想是“安养生息”。在这个基础上,朱元璋择几行了一系列发展生产、与民休息的经济政策。
在发展经济方面,明政府实行如于‘政策:
( l )奖励垦荒,推行屯田。为了解决宽乡劳力不足、狭乡土地紧张的问题,明朝从洪武三年(1370 )开始移民垦田,迁苏、松、杭、嘉、湖无田农民至临壕(今安徽怀远、定远、凤阳嘉山境内),徙江南民至凤阳,迁山西泽(今山西晋城)、潞(今山西长治)二州无田农民于河北、山东、河南一带… … 。凡移民垦田,均由朝廷拨发路费、耕牛和种籽,或免税三年。还有一种情况是,如果田主因战乱离乡,或已家破人亡,上地为农民耕垦成熟土地便成为该农民的产业,明代政府皆予认可。对此,明太祖明令,各处荒田,农民垦种后归自己所有,并免赋役三年,原业主如果回乡,官府拨附近荒田如数辛卜偿。
明初大力推行屯田政策。屯田有三种形式:民屯、军屯、商屯。民屯是由政府组织农民屯垦土地,农民作为官田的佃户,凡是官方提供耕牛,一十税其五;农民自备耕牛,寺一税其三。军屯是边境及内地驻军屯垦上地,种出的粮食除自己食用之外,还作为军官的捧粮。商屯则是朝廷令商人运粮至边境人仓,政府按其道路远近和运粮数量发给盐引② 。商人再持盐引到内地取盐贩卖。后来盐商索性雇人在边地屯垦,就地缴粮,换取盐引。这个办法又叫’‘开中”或“中盐法”。
( 2 )兴修水利。朱元璋对水利兴修十分重视,他通令地方官吏,凡是百姓条陈水利,必须及时奏匕。洪武十七年(1394 ) ,特别指示工部官员,凡破、塘、湖、堰可以曹水泄水、防备早涝的,都必须
依据地势、-一修治,并派遣国子监生及专人,到各地督修水利〔程。政府多次组织农民大规模兴修水利,广西的灵渠、四川的都江堰等,都在洪武年间先后修复。洪武二十八丰(1395 ) ,全国府县计开塘堰409 盯处,浚河4 162 处,修破渠堤}粉5048 处,这对农业生产的恢复发展起r 巨大的作用。永乐年间,山东、徐州、应天、镇江等地30 万农民开凿了激塞多年的会通河打通了大运河全线的运输,进一步加强了经济的交流。
( 3 )整顿赋役制度。明朝政府士分重祖』 对户籍和土地的整顿工作。明朝的户籍类别有二:民籍、军籍、匠籍,其编造与管理十分严格。洪武十四年(1381 ) ,明政府在普查沐口的基础上,编定黄册。黄册以户为主,民户编人的原则是看其有无能力供应国家的赋役,凡有力任役者,都要编人正图,其鲜寡孤独无力任役者,则作为“畸零”附于图尾。足见黄册的主要目的,是在清查户口的基础上征收赋役,因而黄册也称为赋役黄册。明初黄册制度的实行,加强了明朝政府对全国户n 的管理,保证了封逮国家的赋税收人和谣役供应,同时在相对平均赋役负担方面也起到了一定的作用。在整顿户籍、编造黄册的同时,明初政府又派员丈量全国上地,绘制鱼鳞图册,作为征收田赋的根据。从洪武元年开始,进行过三次编造,洪武二十年(1387 ) ,在普遍丈量土地的基础上,绘编了鱼鳞图册。鱼鳞图册以田为主,包括分图和总图,分图以里为单位进行编绘,每,块土地一图,并注明该块地的面积、业主姓名;总图以乡为单位进行编绘,即将分图中的每一块土地,按其自然位置编绘在一起。鱼鳞图册是国家承认」地所羊权的凭证,征收赋税的依据。鱼鳞图册的制定,不仅使大量隐漏的上地被登记下来,增加了政府对于土地的控制能力和程度,同时电减少了豪强地主隐瞒土地、把财政负担转嫁给贫苦农民的弊端。
明朝的赋税制度,基本上沿袭了宋代的两税法,田赋分夏税和秋粮两项,夏税以征米麦为主,兼征钞、绢布等物,秋粮征米。以米麦缴纳者,称为“本色”,以钱钞、绢布等物缴纳者,称为“折色”。明142
初以本色为主。
明初的摇役有三大类,即均工夫役,里甲正役和杂役。均工夫役是明朝中央金派的摇役;里甲正役则是以里甲为单位所服的摇役,按户计役― 明朝110 户为一里,推丁粮多的十户为里长,余百户为十甲,每甲十户;杂役则是地方衍门金派的各种差役、劳役。有经常性的,有临时性的。
此外,明朝还设置粮长,这是一仲职役,始设于洪武四年( 1371 )。担任粮长虽然是一种服役性』 ;贡,但他既处于“治良民”的地位,享有一定的政治权利,又存在被提拔升官的机遇,并还享有法律_L 减免罪行的特权,因而成为当旷乡间地主乐于充任的一种职务。但随着明朝赋税日趋繁重,逃户愈来愈多,粮长的地位也就每况愈下。最后,充任粮长被视为畏途。
( 4 )发展手工业、商业。元朝的匠户完全没有自由,终年被勒令从事官手工业品的制造。朱元璋建立明朝,工匠得到了相应的解放。匠户虽仍世代相袭,但应役时斤.]大为缩短。长期在京城服役的住坐匠,每月只需劳作20 天,其余10 天由自己支配。各地轮流赴京服役的轮班匠,通常三年为一班,更番赴京应役,期限为三个月,服役完毕,即可回家。工匠获得了较多的人身自由。不过,这种定期服役制度,仍然是套在广大工匠身上的沉重枷锁。轮班匠人由于路途遥远,费时仍是不少,且一切花费都得自己承担,因而引起了工匠的强烈反抗和大批逃亡。所以到明代中期,工匠轮班服役制度势在必改。成化二十一年(1485 ) ,明朝政府开始对这一制度进行改革:轮班匠可以以银代役,但以本人自愿为原则,未作硬性规定。嘉靖四十一年(巧62 ) ,进一步规定班匠一律以银代役。当时,“计各省府班匠,共一十四万二千四百八十六名,每年征银六万四千一十七两八钱”① ,称为“匠班银”。“匠班银”的实行,改变了匠班必须亲自赴役的办法,使‘大班匠从劳役制的束缚中
解放出来,这不仅减轻了匠户的经济负担,互使工匠获得了更大的人身自由,从而为民间手工业的进一步发展和商品经济的繁荣创造了有利条件。
为了繁荣经济,朱元璋对商业采取了名税保护政策。凡商税,三十取一。洪武十三年(飞380 ) ,取消军民奴娶丧祭和舟车丝布之税,并在南京设立“塌房”,为商人储存货物之用。同时,令兵马司兼营市司,三日一校勘解斗秤尺,发行大明宝钞,以利于商品交易。此外,朱元璋还特别重视经济作物的生产,对于种植桑麻木棉者,四年以后征税。而江南一些州县民户种植棉、枣等,超过定数,永不起科。在考核地方官政绩时,还以种植经济作物的多少作为重要标准。这一政策为纺织等行业的发展奠定了基础。2 .清代恢复和发展经济的政策措施
明末以降,战乱延续了半个世纪之久,欠民流离失所,土地严重荒废,社会生产遭到了极大的破坏,社会经济与社会秩序都而临严峻的形势。因此,清初政府推行的一系列政策,是以恢复和发展社会经济为主要目标的。中期,清政府一为面继续全面落实和贯彻清初有利于生产发展的政策,另一方面,调整和改革有关经济政策,以使经济持续发展。
( l )垦荒及土地政策。招民垦荒是清前期恢复和发展生产的主要措施。清政府把无主荒地分给流民及‘官民”电种,有主荒地则由原来的主人招佃开垦。同时,纳赋年限予以放宽,久荒者,.三年起科;新荒者,一年后纳赋。招来的流民七力耕种者,由宫方提供牛具和种籽。顺治六年(1649 ) ,清政府颁布:垦种无主荒地永为己业,并将起科年限改为六年。清政府多次申明垦种无主荒地永为己业,而康熙时期一再放宽起科年限,并向垦荒者提供更多的耕牛和种子。同时,向各级地方官颁布有关垦能的奖罚条例,以垦荒的多寡考核地方官员。
为了稳定秩序、发展生产,清政府还采取了一些相应的政策。一是停止圈地。针对旗人大量圈占民间田尾破坏生产、激化矛盾孟44
的恶果,顺治四年(1647 )诏令,永远停比圈地行为。此后,顺治一!, 年(1653 )、康熙八年(1669 )曾多次重申透项禁令。另以古北口、山海关等处旷土换给旗人。二是实行“更名田”。即把部分明代藩王所占田地给予原种之人耕种,并永远成为其产业。这些土地与民田一例输粮,免其纳租。
( 2 )废除’‘逃人法”。清朝人关前后,圈占了人片土地,建立旗庄、旗地,其劳动力的来源主要为战俘和民人投充,在庄头的控制下进行生产,毫无人身自由。人关前,逃人都要处死;人关后,逃人及窝逃人、两邻、I 一家长、百家长皆依逃人例治罪。往往是本人问斩,家产籍没。康熙年间,清政府撤销杆捕衙门,“逃人法”逐渐废止。
( 3 )整顿赋役制度。清政府积极整顿赋役制度,顺治三年( 1646 ) ,以明万历时期的赋役额为准,编修《赋役全书》 。同时,义立鱼鳞册(即丈量册),详细记载卜中乒田则;立黄册(又叫户口册),每年登记户口的增减。负鳞册、黄册与《 赋役全书》 互为表里,作为征收赋役的主要依据。康熙年间,清政府下令重修顺治年间的《赋役全书》 ,在其基础上,删去田赋l 内尾数,只载起运、存留、槽项、河工等项目,编成<简明赋役全书》 。为防止官吏作弊和保证政府收人,清政府不断改变催征办法。
( 4 )兴修水利。清前期,清政府对兴修水利给予了高度的重视,特别是对黄河水患的治理。黄河下游自宋元以来改道南流,泛滥成灾。康熙初年,河患严重,为了嘈运等交通运输工作的顺利进行,康熙命靳辅与陈演共同主持治河,经过十余年的努力,水归故道,大量的水淹地复成沃土。雍正、乾隆时期,清政府对水利工程的修建继续进行,并取得了很大的成绩。其中,对于江浙海塘和珠江三角洲堤围的修建最为突出,反映了清政府重视地方水利兴修。( 5 )促进工商业的发展。在手工业方面,废除匠籍制度。明代匠户有匠籍,顺治二年(1645 ) ,清政舟废除匠籍制,官营手工业及官府所需匠役,改为雇募制,计1 给直。康熙以后,陆续将匠银I4 )
摊人田赋,最后废除匠籍制度。这样,手玲l [ .者从世袭的匠籍制中解放出来。在具体的手工业领域,清政府最取比较宽松的政策,如,取消从前机户“不得逾百张”的限制;让商民自行开采云南铜、铅、锡、银、铁矿等。
清政府实行了系列有利于促进_l 二裕生产和经济发展的政策:重视粮食贸易,遏制粮商囤积居奇和粮米腾贵;取消各地方宫吏对商人的额外征收,按定额征税,违者严书惩治;弛海禁,鼓励对外贸易;改变盐的官方专卖制度,允许私人夜煮私卖。
二、狱役制度的变革
1 .明代赋役制度的变革
明代中期,为了适应新的社会情况和解决朝廷面临的财政危机,从明英宗正统时起,便陆续展开了对赋没制度的各种改革。正统元年〔 1436 ) ,明朝政府根据都察院右副都御史周锉等人的建议,将南直隶、浙江、江西、湖广、福建、广东、广西等省田赋改成折色,规定米麦四石,折银一两。当时上述诸省田斌“米麦共四百余万石,折银百万余两,人内承运库,谓乙金花银”① 。“金花银”的出现,是明朝田赋货币化的开始,在中国封建赋役制度发展史上具有重要的意义。
正统二年(1437 ) ,明政府又开始摇役方面的改革,创行针对杂役而产生的“均摇法”。最初创行于江西,后陆续推广,成为全国通行的制度。其主要内容是,将杂役中的一些经常性的摇役列为均摇项目,然后按照J ‘、粮的多少,编排上、中、下户,开具《 均摇文册》 ,列出各户等应服的差摇名目,原则是以丁粮的多少来决定摇役的轻重。丁粮最多的编在册首,丁粮最少的编在册尾。以里为单位,按甲轮流当差。然而,均摇法在实施的过程中,也存在负担不均和贫穷里甲负担过重的现象。于是,/ : ^成化至嘉靖、隆庆间,
福建、南直隶、浙江等地,又陆续出现了“十段册法”,亦称“十段锦”。与“均摇法”不同的是,“十段锦”不按原有的里甲应役,而是通计一县丁、粮,重新均分十段,按段轮流服役,十年轮当一次。这样既纠正了“均摇法”的不足,同时各县花通计丁、粮时,是以粮石或田亩为核算单位的,人丁要折成一定数量的粮石或田亩。而在这种丁、田相折的办法中,人丁所占比重小,田地所占比重大,含有部分摊丁人地的意义。
在明代中期各种赋役制度改革的基础之卜,终于推出了一项具有重大社会意义的赋役制度― 条罐法二
一条鞭法是张居正经济改革的重要内容,它始行于嘉靖九年,稍后,庞尚鹏、海瑞曾推行十东南地扮.。万历九年(1581 ) ,张居止为均平赋役,在清丈全国卜地的基础几,将一条鞭法推行全国。其主要内容是:
( l )将赋役合并,摊部分力役十田亩之中,J 、田比例不一,或“丁居四分之一,而粮石居四之气”,或“刁‘六粮四”,或丁、田平均分配,个别地力有全部摊人田亩的,但将丁没摊人田亩的趋向是一致的。
( 2 )合并各种摇役项日,在法定意义上,以“雇役”取代“力役”,即所谓“一岁之役,官为全募”。应社者可以出钱代役,由官府雇人充役。而丁役银额并人田赋之中征改。
( 3 )一条鞭法规定,赋、役均以银两沂纳,也即“一概征银”,这就从法定的意义上肯定了银在赋役征收朴的主要地位。( 4 )赋役的催征、收纳与解运由民办改变成为直接由政府统办理〔 ,
总之,一条鞭法的推行,是我国赋役钊度史上的又一次重人改革。它将长期以来中国占代社会的赋、礼分征制改为赋役合征制,简化r 名目和征收手续.减少了各级官豆巧立名目、任意勒索的机会;将丁役摊人田亩,使田亩的纳税者部分地承担了原来的l 一役,田多则赋税重,这多少限制了豪强地主又于国家赋税的争夺,减轻147
了农民的负担;实行赋役征银,并由政府统一雇工应差,削弱了应役者对于国家的人身依附,使其生产积极性有所提高;实行田赋征银,有利于商品货币经济的发展,尤其是不产品商品化的发展。2 .清代赋役制度的变革
清初,赋役制度仍沿用明代的一条鞭去,并在此基础上实行了一些改革措施,如废除明末的各项加派,编修《 赋役全书》 ,简化各种手续等,收到了些实效,但没有从根才、上解决赋役制度中的问题。清初的赋役制度总体上仍然{分混舌.,同时存在许多弊端,比如:虽然强调实行条鞭法,但各地执行笋不一致,导致轻重不一;虽然废除了明末的各项加派,但不彻底;少乙其严重的是,清初在正赋之外,同样有各种名目的附加税。于是,“百姓不苫于赋,而苦于赋外之赋”① 。百姓赋役负担不均,官吏庄征收中营私舞弊。因此,随着人口的不断增长和土地的日益集中,丁税越来越成为百姓的负担,从而不断引发逃亡和反抗斗争,进而影响清政府征收丁-银。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康熙皇帝决定进一步改革赋役制度。康熙五十一年(1712 )宣布:以康熙五十年(1711 )的全国丁册为常额,即人丁24 62 ] 300 余丁,J ‘银335 万余谬],今后的增丁不再加征,所谓“其新增者,谓之盛世滋生人丁,永不加赋”② 。
将全国丁银总额固定下来,不再随人丁数的增长而加赋,这对无地或少地的劳动人民有一定的好处,住.使广大农民不再因丁税过重而四处逃亡,这对稳定社会秩序,发灵社会生产,增加政府税收,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同时,将全国呐银丁一数固定下来,也是在实行一条鞭法以后,赋役制度的又一重大发展。
不过,实行“盛世滋生人丁,永不加卿”,只是不再增加丁银,并未免除丁银。而巨,全国纳银人丁数固定之后,新增丁口固然不再增加赋税,但死亡人丁也不再免赋,〕铝负担不均的问题依然存
在。进而,依然影响清政府的赋税收人,威胁着清王朝的统治秩序二为了解决这些存在的问题,清政府又进一步改革赋役制度。康熙末年,四川、J ’东各省已有将丁银摊人地亩征收的情况。雍正年间(1723 一1735 ) ,清政府进步扩大实行“摊丁人亩”〔 或称摊I 一人地)的政策,把康熙五十年固定一::来的J 银数(人J2462 万、丁银335 万余两)摊人田赋银中,一并征收。至于如何“摊丁人亩”,各省的方法不尽一致,摊人丁银数量的多寡,一省之内也各不相同。有的按地赋· 两为单位,摊人r 冬良若干;有的按税田一亩为单位,再据土地肥膺情况,摊人丁银若珊;有的按地粮一石为单位计摊。这一政策到乾隆年间最后完成。
“摊丁人亩”或称“地丁制度”,是中园封建社会最后一种赋役制度。它的出现是中国封建社会经济笨展的必然结果,是封建二!: 地关系演变的反映。“摊丁人亩”制度的实行,使中国历史上儿千年来的人头税基本废除。赋役征派由赊来的田地、人丁双重标准,变为单一的土地税,完成丁我国历史上赋役合并、人头税归人七地税的发展过程,同时也是农民对于国家约人身依附关系削弱的重要标志,有利于社会生产力和商品经济的发展。“摊丁人亩”简化了税收的手续,取消了过去绣绅地主等优免丁税的特权,具有积极的意义。按土地多少征税,实际上是按人们的财产和负担能力征税,一定程度上减轻了百姓的负担,改变了赋役不均的状况;同时,这有助于国家统治秩序及税收的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