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贷款合同14-1-1
11-13
房 屋 贷 款 合 同
贷款方:何爱红 借款方:招商银行商业街分行
一、借款用途
经营需要,急需一笔资金。
二、借款金额
借款方向贷款方借款人民币贰拾伍万元整。
三、借款利息
自支用贷款之日起,按实际支用数计算利息,并计算复利。在合同规定的借款期内,每月还款人民币贰万肆仟元整,共计贰拾捌万捌仟元整。
四、借款期限
借款方保证从2014年1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止, 按本合同规定的利息偿还借款。贷款逾期不还的部分, 贷款方有权收回房屋变卖。
五、条款变更
因国家变更利率,需要变更合同条款时,由双方签订变更合同的文件,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六、权利义务
贷款方有权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了解借款方的偿债能力等情况。借款方应如实提供有关的资料。借款方如不按合同规定使用贷款,贷款方有权收回部分贷款,并对违约部分
参照银行规定加收罚息。贷款方提前还款的,应按规定减收利息。
七、保证条款
(一) 借款方用自有房屋做抵押,到期不能归还贷款方的贷款,贷款方有权处理抵押品。借款方到期如数归还贷款的,抵押权消灭。
(二) 借款方必须按照借款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借款进行违法活动。
(三) 借款方必须按合同规定的期限还本付息。
(四) 借款方有义务接受贷款方的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了解借款方的计划执行、经营管理、财务活动、物资库存等情况。
八、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友好协商解决,也可由第三人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可由任意一方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
贷款人: 借款人:
合同签订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