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国老年人再婚问题的思考
第十三届“挑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暨第九届“挑战杯”陕西省大学生课
外学术科技作品
关于我国老年人再婚问题的思考
Thinking about the problem of the elderly
remarried
成员姓名: 艾心 隋金轩 刘宇晖 刘镇源
院 系: 经济学院
指导老师: 李莉(副教授)
2013年3月
摘要
随着物质文化生活水平、医疗保健设施的改进,人类的预期寿命正在不断延长,随之而来的老年人丧偶期延长等问题可能会出现。另外,随着人们思想观念的转变,老年人离异的现象也日渐增多。为了寻求心理安慰和精神快乐,大部分丧偶老人都存在再婚意愿。而现实生活中,由于老年人再婚而引发的各种问题和相关矛盾也在不断增多。写作本文的目的就是通过对老年人再婚问题产生的原因进行系统分析和总结,从而找到解决这一问题的相应对策,这对于创造和谐的婚姻家庭生活、构建和谐社会,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老年人再婚 财产纠纷 性别差异 观念转变 社会保障
Abstract
With the improvement of material standard of living and health care facilities, the life expectancy of human is prolonging constantly, which will possibly give rise to extending widowed period of the old and other relevant problems. Besides, the number of the old who get a divorce is increasing as the time going by with the change of traditional concept. For seeking psychological comfort and spiritual happiness, the most of the aged who is widowed may desire to remarry. Whereas, in fact, the problems and related troubles that result from remarrying among the aged are rising continuously. This essay is aimed to analyze and summarize the reasons why problem of aged remarriage exists, so that it can find out the possible solutions to solve the problem. It is pretty meaningful to do so for both making harmonious marriages and structuring harmonious society.
Key term: aged remarriage property disputes gender differences change of concept social security
目录
引言…………………………………………………………………………1
一、婚姻对于老年人的重要性……………………………………………3
(一)可以充实晚年生活……………………………………‥………3
(二)有利于减轻子女的精神负担…………………………‥‥……3
(三)有利于抚育下一代………………………………………………4
(四)有利于减轻国家对孤老者的负担………………………………4
二、制约老年人再婚的因素………………………………………………4
(一)陈腐观念根深蒂固………………………………………………5
(二)再婚动机不纯……………………………………………………5
(三)婚后财产纠纷频繁………………………………………………5
(四)子女干涉十分普遍………………………………………………6
(五)再婚成功率不高…………………………………………………6
(六)男女性别差异显著………………………………………………7
三、解决老年人再婚问题的对策建议……………………………………8
(一)摒弃顾虑,增强自信心,勇于追求幸福生活…………………8
(二)老年人自身要确立正确的婚姻观………………………………8
(三)学会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8
(四)加强对干涉老年人再婚行为的法律约束………………………9
(五)子女应自觉减少对老年人再婚的干涉……………………9
(六)社会应关心老年人再婚问题……………………………………10
(七)完善社会保障制度………………………………………………11 结论…………………………………………………………………………11 参考文献……………………………………………………………………13
引言
我国从20世纪70年代至80年代初开始进入人口老龄化的进程,所谓人口老龄化,就是“在一个社会里老年人口不断增多”。至2010年,最新公布的全国第六次人口普查数据表明,中国大陆现有人口13.4亿,其中60岁及以上人口占13.26%,比2000年人口普查上升2.93个百分点,其中65岁及以上人口占8.87%,比2000年人口普查上升1.91个百分点,老年人口已达1.78亿,且正以年均3.2%的速度增长。
随着物质文化生活和医疗保健水平的提高,中国人的平均寿命已经明显提高,老年人口的比重逐渐上升,他们对社会的影响也日益增强,与老年人有关的问题也越来越受到关注,老年人开始作为一个有自身特点、更多需要社会特殊照顾、特殊关注的群体出现。老龄化带来的不仅是沉重的养老保障,还涉及到一系列社会需要面对的重大的问题,其中包括老年婚姻及其相关的问题。与此同时,思想文化的提高与丰富也使老年人的婚姻观念在逐渐发生变化,他们对婚姻的要求也不再是“凑合过”,对婚姻的质量要求也逐步提高。追求充满活力的爱情生活已经不再只是年轻人的专利,也逐渐成为老年人对于婚姻的追求目标和要求。
但是,我国老年人婚姻中存在着较多的问题,造成单身老年人数量正逐渐增加。
图1-1 2000、2005和2009年我国老年人口婚姻状况比较
资料来源:2000年数据为人口普查数据;2005年数据为1%人口抽样调查报算数据;2009年数据根据2009年人口变动抽样调查资料计算。
2009年我国老年人口中,有配偶的老人比例最高,达到72.26%,丧偶的老人排在第二位,比例达到25.89%;未婚和离婚老人的比例非常低,不足2%。与2000年和2005年相比,2009年我国老年人口的有偶率有所上升,丧偶率有所下降,未婚和离婚的比例相对稳定,老年人的丧偶的比例由2000年的30.36%下降到2009年的25.89%,下降了4.47个百分点,老年人口的有偶率则由2000年的67.32%上升到2009年的72.26%,上升了4.93个百分点。
由此可见,老年人对于婚姻的要求已经不再是个别行为,而是一个庞大的集体需求,单身老年人的婚姻需求是一个亟待解决的社会问题。随着人类社会逐渐步入“老龄化”社会,老年人再婚问题已经引起政府部门和社会各界的高度重视。独居老人数量不断增加,使老年人的孤独感和失落感不断增强,这对老年人的健康是十分不利的,精神养老已经成为新的养老难点。而老年人再婚恰恰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这些问题。
据一项对4000多名老年人的抽样调查显示,46%的老年人支持再婚。对600名独身老年人的进一步调查发现,有再婚意愿的老年人达到68%。
而事实上我国老年人再婚率却相当低。在有配偶老年人中的,只有4%是经再婚实现有配偶的[1]。为何在如此高的再婚意愿下却出现了如此低的再婚率?这个问题已经严重影响到了老年人晚年生活的幸福感。因此,通过探究和分析阻碍老年人再婚的原因,来提出相关的法律依据和解决方案,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一、婚姻对于老年人的重要性
婚姻是安度晚年的舟楫。常言说:“老伴,老伴,越老越要有伴”。这是生理学、心理学及社会理论对人类情感的如实总结。人老了,需要的不仅是子女对其在物质上的关怀,更需要的是心灵上的慰藉,这是子女的孝心无法替代的。所以,婚姻对于老年人的重要性也就不言而喻了。
(一)可以充实晚年生活
老年人生活内容少,缺少精神寄托,渴望幸福。前苏联对长寿村的调查和日本对百岁以上老年人的调查都表明,越是长寿的人,到晚年都有老伴相陪,相反,在未婚、丧偶和离婚者中,短命的或体弱多病的人很多;各种老年精神障碍实际情况调查的结果证明,离婚或者配偶一方死亡的人患病率、自杀率都要比家庭美满高得多。老年人再婚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实现精神养老;再者,老有所伴,可以共同去开拓新的生活内容,共同培养生活情趣,充实现有的生活。可见老年期的恋爱、结婚对于单身老年人的重要性。
(二)有利于减轻子女的精神负担
大多数单身老人的子女都已建立了自己的小家庭,平时忙于工作,忙于照顾自己的子女,还有琐碎的家庭生活,对老年人父母的照顾较少,这并不是子女不够孝顺,只是由于精力实在有限,尤其是子女在异地生活,这种矛盾就更是突出。大多数的子女只是寄钱、带物,无法全面地顾及到年迈父母的生活,很多时候子女是心存歉意的。于是,许多明智
的子女就会主动地给自己的单身父母介绍老伴,以此减轻自己挂念老人的精神负担。
(三)有利于抚育下一代
家庭是孩子成长的摇篮,家庭教育对于孩子的作用是学校教育所不能替代的。目前我国的家庭多是双职工,夫妻早出晚归,对子女的教育精力有限,这极不利于下一代的成长与成才。很多社会上的问题少年往往都是家庭教育缺失造成的。老年人再婚,不仅老夫老妻可以互相体贴照顾,而且他们精神愉快,身心健康。这就减轻了青年子女照顾和牵挂老年父母的负担,可以有较多的时间抚育后代,教育子女,这对于新一代的成长是极为重要的。
(四)有利于减轻国家对孤老者的负担
目前,我国的社会保障水平还比较低,覆盖面小,地区之间差距也很大,还不能把老年人特别是孤老者的生活问题全部解决,仍然有很多的孤老者要面临没有保障的晚年生活。在这种情况下,自我养老是极为必要的,从这个意义上说老年人再婚有一定的积极社会结果。
二、制约老年人再婚的因素
“出门一把锁,回屋一盏灯”,这是对丧偶和独居老年人生活的形象描述。独守“空巢”的老人自然希望在垂暮之年找一个知心伴侣,陪伴自己走完最后的人生旅程。但对老人们来说,追求幸福婚姻的道路并不平坦。
(一)陈腐观念根深蒂固
由于许多老年人受传统观念的影响较大,思想比较保守,特别是失伴的老年女性,思想上更是顾虑重重,从一而终的思想根深蒂固,而且认为年纪大了如果再婚,似乎就是对前老伴感情的背叛,不仅自己难以接受,而且怕别人笑话,对子女也不好交代,况且在有限的生命里再背
负这样的沉重负担,压力太大,倒不如继续独自生活下去[2]。
(二)再婚动机不纯
有一些老年人,非常自私地认为,再婚就是找个保姆,而不以感情为基础。这样的老人,婚姻缺乏感情基础,没有充分的沟通和共同语言,没有相互尊重的态度,也不想逐渐适应新的生活。这就使得有这样想法的老年人很难找到合适的伴侣,因为没有人愿意去一个家庭充当不领薪水的保姆。
还有一些老年人出于功利的目的,为了给自己的孩子解决一些实际困难,或为了获取一些经济利益和社会需求而再婚,使老年人再婚进入一个误区。
(三)婚后财产纠纷频繁
多数老年人在过去的生活中积累了一定的财产,再婚前财产是分属于双方各自家庭的,而再婚以后财产的归属问题就容易发生纠纷。我国《继承法》规定,配偶和子女均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当夫妻一方先于对方死亡,那么,其子女及再婚配偶对其遗产就享有平等的继承权。老年再婚前双方进行财产公证就可以解除后顾之忧,但难以克服的矛盾是,再婚前进行财产公证,不符合我国的婚姻习俗,人们从情感上很难接受这种不尽人情的做法,这里的制约因素存在着难以克服的矛盾。
(四)子女干涉十分普遍
老年人再婚也往往受到子女干涉。有的子女认为,老年人再婚,不仅是对自己已逝父亲(或母亲)感情的背叛,也会遭人耻笑,让子女觉得脸上无光,因而对父亲(或母亲)再婚以后重新组建的新的家庭关系感到很难接受; 还有的子女担心,如果再婚以后自己父亲(或母亲)比对方先过世,继父或继母会因此而占有家庭财产,这样自然会影响到自己以及兄弟姐妹对财产的继承[3]。
(五)再婚成功率不高
再婚成功率不高也是阻碍老年人再婚的一个因素。老年人再婚的情况有较大的不稳定性。某报披露,北京西城区法院在2001年审结的近2000起离婚案件中,有300多起是老年人离婚案件。而老年人离婚案件中,有九成以上是再婚老人的离婚案件。国外研究也表明,再婚家庭的稳定性较低,有较高的再次失败机率。如,据Click估计,美国60%的再婚男子和54%的再婚女性将离婚。另据内蒙古自治区老龄委一份统计资料显示:目前,该区60岁以上的丧偶老年人至少有50多万,有再婚愿望的老年人约为30多万,但再婚成功率仅为10%。由此可见,老年人再婚的成功率较低是事实。老年人再婚的成功率低,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许多老年人恋爱的周期非常短暂,缺乏感情基础,这是导致再婚不成功的主要原因;第二,有些老年人对再婚的态度没有摆放端正,有的只是希望找一个能够照顾自己生活起居的人,有的老年人因为没有生活保障只是想找一个长期的经济依靠;第三,重组家庭成员之间由于各自的生活习惯、处事方式不同,难免会发生各种矛盾。并且由于财产归属的利益之争,这些矛盾就显得更加难以调和。可以说以上的这些问题都在一定程度上发挥着各自的影响,导致目前许多老年人对于再婚望而却步。
(六)男女性别差异显著
图2-1 2009年我国不同性别老年人口婚姻状况
女性老年人再婚难问题尤为突出。2009年人口变动抽样调查数据显示,男性老年人中有配偶的比例高达80.85%,比女性老人的63.86%高了16.99个百分点;而女性老人丧偶的比例为35.51%,比男性老人的16.05%高了19.46个百分点[4]。女性丧偶老年人数远多于男性丧偶老年人数,再加上女性老年人往往要寻找比自己年龄大的再婚对象,再婚市场对女性老年人不利,从而在客观上使女性老年人再婚难度加大。在主观上,从一而终的传统观念在女性老年人中更为深入人心,担心社会舆论的心理阻碍了她们再婚愿望的实现。同时在家庭中,女性一向扮演照料生活起居的角色,老年女性在退休以后大都承担起帮助儿女料理家务、照顾孩子的任务,一旦再婚就会或多或少地使这一社会角色的扮演受到影响,她们更加担心由此引起的来自儿女们的反对,不愿维系多年的亲情在晚年产生裂痕[5]。
三、解决老年人再婚问题的对策建议
老年人再婚是一个不可避免的社会问题,老年人再婚问题已经成为
今天社会亟待解决的难题,老年人再婚问题既是社会科学面临的课题之一,也是全社会面临的现实问题之一。下面,从老年自身及社会的角度,提出解决老年人再婚难问题的几条对策和建议。
(一)摒弃顾虑,增强自信心,勇于追求幸福生活
老年人同其他公民一样,享有国家法律赋予的婚姻自由权利,当自己在年老丧偶后有了再婚意愿时,不应再用传统陈腐的伦理道德观念来束缚自己,而应该勇敢地追求自己的幸福。
(二)老年人自身要确立正确的婚姻观
要对婚姻与爱情的关系有正确的认识,无论什么年龄阶段的婚姻,都应该以爱情为基础,老年人也不例外。尽管现实生活中老年人再婚的想法各有不同,或是为了避免孤寂而找个老伴,或是为了生计而找个经济后盾,或者有其他想法,但不论什么情况,都应该以爱情为基础,这样才能保证再婚生活的稳定。同时,要想使老年人再婚这种得之不易的幸福能够持久,就应该对婚姻有个正确评价。再婚要面对的是一个新的生活对象,因为各自多年养成的生活习惯,在开始共同生活时产生摩擦与矛盾在所难免,必须有足够的思想准备,既不能充满不切实际的幻想,也不能想得一无是处。双方在婚前不但要注意多了解对方的文化素养、爱好、经济状况,而且要了解对方家庭成员的基本情况,特别是双方子女对父母再婚的态度。在婚后要求大同存小异,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尽量不把前后配偶做过多比较,以保障再婚后和睦相处,生活幸福美满。
(三)学会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婚姻自主权作为一项基本人权,是每个人的基本权利之一。老年人再婚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权利,同样受法律保护,任何人都不得加以干涉,即使亲生子女也无权干涉和指责。《婚姻法》第三十条还对再婚老人的赡养问题做了明确规定:“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
姻关系变化而终止。”如果子女以威胁停止尽赡养义务来干涉父母再婚,或者以父母再婚为由不再尽赡养义务,都是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婚姻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对夫妻共同财产及遗产继承、婚前财产分别作了明确规定。由此可知,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老年人在婚前的财产所有权不会因再婚而受到影响,而再婚后的上述财产所得应为夫妻共同财产。但我国《继承法》规定,再婚配偶与老人的子女作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平等地享有遗产的继承权。但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老年人可以在不侵害他人法定权利的情况下,立遗嘱按照自己的意愿对其全部遗产进行处理。《婚姻法》规定,自愿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取得结婚证,才能确立夫妻关系。因此,老年人再婚一定要依法去相关部门办理婚姻登记,以便使自己的合法权利得到法律保护。
(四)加强对干涉老年人再婚行为的法律约束
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对老年人的婚姻自由权利问题,规定得比较具体,针对性也比较强。《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明确规定老年人的婚姻受法律保护,子女或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生活,老年人的子女是老年人的法定赡养人,赡养人的赡养义务不因老年人的婚姻关系变化而消除。要开展以《婚姻法》为主的法律宣传教育活动,使子女懂得干涉父母再婚是违法行为,使老年人懂得再婚是法律赋予自己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对一味阻挠暴力干涉老年人再婚的严重违法行为,要绳之以法,使老年人再婚真正获得法律保障。
(五)子女应自觉减少对老年人再婚的干涉
老年人应该及早把再婚的想法告诉子女,以便子女有不同意见时,有针对性地做好子女的思想工作。要耐心听听他们反对的理由,然后再跟他们坦陈自己的想法,以说服子女,取得谅解。
单身老年人需要婚姻生活是生理、心理正常需要所决定的。作为子女应该充分尊重婚姻自由。作为儿女也应该懂得,儿女尽孝就是要让老人幸福的道理,从实际出发,多替老人考虑。同时,子女的工作一般都很忙,还要照顾孩子,很少有时间陪伴老人。如果老人想再婚,子女应该通情达理地予以积极支持,并努力创造条件帮助他们早日达成心愿。这种态度,体现着对父母的真正关心和孝顺。作为具有现代社会意识的年轻人,在父母再婚问题上应该成为“促进派”而不是“绊脚石”。
(六)社会应关心老年人再婚问题
社会各界不仅要关心和爱护老年人,更要向他们提供实实在在的帮助。城乡应普遍建立老年婚姻介绍所、老年再婚见证处、登记处、老年人心理咨询处以及老年婚姻学校等相关机构,承担起为老年人再婚服务的具体责任;各有关职能部门如民政、老龄委、妇联、社区基层政府和组织应对老年人再婚加以正确引导和提供服务,把支持老年人再婚提上议事日程,制定切实可行的具体措施,如简化老年婚姻登记手续等,对老年人在再婚过程中受到干涉和阻碍的行为要积极主动迎上去,做好调解工作,为老年人再婚营造良好的氛围。
充分利用家庭、学校、社会三大阵地,运用多种方法和途径,开展各种形式的道德教育活动,提高全民道德素质。首先,家庭是道德教育的初始场所,父母时常要对子女进行尊老养老的道德教育,并且以身作则孝敬家中的老人,为孩子树立良好的榜样;其次,学校是道德教育的重要基地,在各级各类学校教育活动中,要把尊老养老列为重点教育内容,从幼儿园到高等学校连贯地进行尊老养老传统美德的教育,从小就明确尊老养老的意义,巩固树立敬老爱老的意识,将传统美德代代相传;最后,新闻媒体及相关部门要对支持老年人再婚,表现突出的晚辈,给予大力褒奖,树立榜样,发挥舆论的引导作用,同时对反面典型案例予
以曝光,严厉谴责。家家有老人,人人都会老,要增强全民的“尊老意识”,把尊老养老教育与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制教育紧密结合起来,与精神明建设紧密结合起来。
(七)完善社会保障制度
从20世纪80年代起,我国开始对社会保障制度进行全面的改革,经过二十多年的改革,一个适应市场经济体制、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保障制度己具雏形,形成了由社会保险、社会福利、社会救济、社会优抚组成的新型社会保障体系。但是,由于行政管理体制和经济体制尚在不断改进和调整过程中,我国社会保障制度还存在许多问题。
目前,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覆盖率还比较低。只有建立比较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才可能实现“老有所养,病有所医”,使老年人的基本生活有保障,解除老年人后顾之忧,为老年人再婚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这能够在很大程度上净化老年人再婚市场,是保障老年人再婚稳定性的一项重要举措。
结论
随着我国老龄化的日益临近,老年群体规模越来越大,他们对社会的影响也越来越大,老年人开始作为一个有自身特点、更多需要社会特殊照顾、特殊关注的群体出现。一些围绕老年人的话题正日益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老龄化带来的不仅是沉重的养老保障,还涉及到一系列社会需要面对的重大的问题,其中包括老年婚姻及其相关的问题。老年人再婚作为老年人获得精神快乐和寻求心理安慰的重要途径,已经成为大多数独身老人的最佳选择。而现实生活中,由于老年人再婚而引发的各种问题和相关矛盾也在不断增多。如老年人自身的保守观念根深蒂固,子女的普遍干涉以及婚前婚后财产纠纷频繁,同时,再婚生活中矛盾不断,离婚率高,使得很多老人对于再婚望而却步。此篇文章通过系
统的分析,找到了解决这一问题的相应对策。首先,老年人应摒弃顾虑,增强自信心,勇于追求幸福生活,并确立正确的婚姻观,慎重对待再婚及再婚生活,学会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其次,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媒体舆论影视等多种渠道,广泛宣传弘扬先进文化、先进道德观念,摒弃腐朽落后的伦理道德观念和传统习惯,让更多的人对老年人再婚予以充分的理解,从而对老年人再婚的自由选择给予充分尊重和支持;再次,有关单位和社区应加强思想教育,减少子女对老年人再婚的干涉,真正关心老年人的再婚问题,切实帮助他们实现自己的再婚意愿,使老年人充分感受生活的美好和来自社会各界的关心帮助;最后,国家加强对干涉老年人再婚行为的法律约束,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为老年人的再婚提供物质上和法律上的保障。
这样,老年人再婚才能在充实老年人晚年生活、减轻子女的精神负担、减轻国家的经济负担等方面发挥其积极的社会效果,从而创造和谐的婚姻家庭生活、构建和谐的社会环境。
参考文献
[1] 谢树凤《农村老年人再婚观念、态度及影响因素分析—基于重庆郊区的调查》2006年
[2] 孙志宏 《老年人再婚的现状、原因分析及对策》[J]《潍坊学院学报》2012年01期
[3] 张金阳《恋在黄昏—浅谈我国老年人再婚问题》[J]《商业文化》2011年11期
[4] 2009年《中国人口统计年鉴》
[5] 王悦《浅析老年人再婚问题》[J]《辽宁行政学院学报》 2008年1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