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英语中模糊词语的翻译方法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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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英语中模糊词语的翻译方法有哪些
法律语言的模糊性是客观存在的。造成法律文本模糊的原因很多:有来自语言自身的因素, 也有来自社会文化背景的因素, 还有来自立法者不同写作风格的因素, 而来自语言自身的因素是造成法律文本模糊最主要的因素。模糊性是语言的客观属性, 作为自然语言的法律语言, 也摆脱不了模糊性的特征。在法律条文中以及司法实践中, 法律语言运用模糊词语的现象俯拾皆是。这里我推荐一个在线真人外教一对一的网站给大家——阿卡索外教网来辅助学习,它一节课15元,外教很不错,有欧美和菲律宾的,可以随意选择,上课体验很好,时间地点都可以自己安排,比较灵活方便,感兴趣的,可以去体验下他们的英语免费试听课。
Pearce 指出, 在澳大利亚和英格兰约40%的法庭活动需要对特定的立法条款的意义做出裁决; 在美国各级法院普遍用词典作为一种审理案件的辅助工具, 对法律文本进行文义解释; 在我国有学者初步统计我国《刑法》法条, 从《总则》到《分则》运用模糊词语共一百余条, 占全部条文的50%以上。既然模糊性是法律文本的客观属性, 而法律文本与法律翻译以准确为宗旨, 这对矛盾体必然给法律工作者和法律翻译者带来不少困难。译者的工作是准确地翻译出原文本, 对文本中的模糊语义, 应以贴切的、对等的目的语表达出同等程度的模糊性。
1、法律语言的模糊性及法律英语中的模糊现象
伍铁平在其《模糊语言学》中指出, 语言的模糊性是指语言界限的不确定性, 例如“少年”、“青年”、“老年”等, 他们都没有明确的年龄界限。语言的模糊性表现在语言的语音、语意、句法、词汇和篇章等各个方面。伍铁平进一步指出, 模糊类是指“其界限不是泾渭分明地确定好了的类别”。由此可见, 模糊性就是人们认识中关于事物类属边界或性质状态方面的亦此亦彼性, 也就是中介过渡性。《韦氏英语大词典》给模糊一词所下的定义是:“the state of being vague ,indefinite ,unsettled ,or uncertain ;lack of clearness ;ambiguousness ,haziness”(呈模糊状的, 不明确的, 使不确定的, 或不能判定的; 不清楚的; 模棱两可的; 迷惑的) 。而模糊性“从狭义上讲, 专指语义界限不清。从广义上讲, 模糊性是不确定性、不精确性、不清晰性的概括词, 是与确定性、精确性、清晰性相对而言的”。这种语言, 无论在科技文献, 法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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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 医学用语, 还是各行各业用语中都随处可见。语言应当是精确的, 尤其是法律语言。而现实社会往往是纷繁复杂的, 即使某部法律的内容再完备, 也不可能包容现实生活中的所有情形, 包括对未来的预测。因此在制定法律时, 措词要有一定的回旋余地, 而不宜把事情说得非常绝对。制定、颁布并实施法律的目的固然为了规范人们的日常行为, 使人们有法可依, 从而形成一个良好的社会秩序, 但同时也应使法律具有可操作性, 使人们精确地适用法律。在这种情况下, 立法者不可避免地要运用模糊的表达方式, 力图使立法留有余地, 以此来包容难以精确、及时界定的事物与行为, 从而使法律规范具备广泛的适应性。
法律英语除了准确性、规范性、晦涩难懂性等特点外还有一个鲜为人知的特点是对模糊语言的有意使用。有些法律文件的制定者或起草者, 或者法官有时对某些条文的具体实施以及运作或者对个别案件中的某个具体行为把握不准的时候常常会使用一些模糊不清的词或短语。当然使用模糊语言都是带有动机性的。这种动机有时是出于礼貌上的考虑, 有时是出于不愿意明确表示自己的观点态度, 有时是出于自己能处于进退自如, 能攻能守的地位。法律英语的这一特点势必对立法人员、执法人员以及涉及到该领域的工作人员带来挑战, 翻译也同样如此。
2、法律英语中模糊词语的翻译策略
尤金·奈达(EugeneA1Nida)认为,“英语翻译的预期目的主要是原文和译文在信息内容、说话方式、文体、文风、语言、文化、社会因素诸方面达到对等”。法律英语中的模糊语言的存在有其特殊的语用功能, 如概括、委婉、公正和调解等。因此, 在翻译过程中, 为了实现模糊语言的语用功能对等, 译者可遵循:语意对等、功效对等和模糊消除等的法律英语翻译策略。
(1)语意对等
所谓语意对等( semantic equivalence) 就是原语模糊词汇对应译语模糊词汇, 把原语中的模糊词汇翻译成为相对应的译语中的模糊词汇。虽然这种对等不是绝对的“相同( sameness) ”,但在模糊度上要最大的相接近。这是模糊语言翻译的主要方法, 或者可以叫做直译。例如:Whoever colludes with a foreign State to endanger the sovereignty ,territorial integrity and security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shall be sentenced to life imprisonment or fixed - term imprisonmentof not less than 10 years. 译文:勾结外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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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 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句中not less than(不少于、至少) 是常见的模糊限制词。not less than 10years 翻译为“十年以上”,做到了语意的完全对等。
(2)功效对等
功效对等即模糊语言的翻译使得译文读者和原文读者有相同的反映, 表达同样的功效。这种反映对等的翻译往往使用在模糊语言在法律英语中表达修辞、保护和调节等语用功能的时候。例如: The death penalty may be imposed only for offences of t reason ,piracy of setting fire to any of Her Majesty’s warships or dockyards1It may not in any event be passed on a person under 18 yearsof age ,nor on an expectant mother.译文:死刑仅使用于叛国罪、海盗罪或纵火烧毁女王陛下之任何战舰及其修造厂等三种犯罪, 无论在任何情况下, 均不得判处未满18 周岁者或孕妇死刑。此句把expectant mother 的翻译作了归化, 使汉语读者对原文表达的意思有同样的反映。如果把under18years of age 译为“十八周岁以下”,把expectant mother 译为“预期的母亲”,那么这种表达与汉语的表达不成文化的融合, 无法使原文读者和译文读者有相同的反映。
(3) 模糊消除
模糊消除即把原语中的模糊词汇翻译为译语中的精确的词汇, 以消除原文的模糊。例如: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译文:Acont ract is an agreement establishing ,modifying and terminating thecivil right s and obligations between subject s of equal footing ,that is ,between natural persons ,legal persons ,or other organizations. 这句话中“自然人”、“法人”都是模糊法律术语, 并且是词义空缺的, 英语中不存在“自然人”和“法人”。“法人”概念是《德国民法典》立法时首创使用的。但是, 国际社会也逐渐接受了中国法律的这两个术语。所以, 用“juristic person”表示法人, 做到了尽可能的对等。
模糊性是法律语言的客观属性, 而精确性是法英语律翻译准确性的基本准则。这对模糊性与准确性的矛盾体在英语法律文本汉译时, 需要译者针对不同的模糊词语现象采取不同的翻译策略。但无论如何, 译者始终不能忽视翻译中的两个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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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过程, 即, 正确的理解和准确的表达。在翻译法律文书时, 如果遇到模糊词语, 定要根据上下文, 进行反复推敲, 选择适当的词语进行表达。个别情况下, 要具体情况、灵活处理, 其最终目的是使译文准确而得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