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集各部门2012年定岗定编意见通知
关于征集各部门2012年定岗定编意见的通知
各单位(部门):
为顺利完成公司2012年的生产经营目标,持续提高劳动生产率,优化岗位设置,同时合理降低用工成本,确保完成上级下达的年度工资总额管控目标,特向各单位(部门)征集2012年定岗定编意见,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定岗定编概述
定岗定编是确定岗位和确定岗位编制的合称,定岗是设计组织中的承担具体工作的岗位,定编是设计从事某个岗位的人数。在实际工作中,二者是密不可分的,当一个岗位被确定之后,就会有人的数量和质量的概念产生。定岗有关的人员素质、技能要求,称之为“定员”。“定员”与“定岗定编”一起被称之为“三定”。
二、定岗定编应遵循的原则
1.定岗原则
(1)因事设岗原则:从理清该做的事开始,“以事定岗、以岗定人”。岗位和人应是设置和配置的关系,而不能颠倒。
(2)整分合原则:在企业组织整体规划下应实现岗位的明确分工,又在分工基础上有效地综合,使各岗位职责明确又能上下左右之间同步协调,以发挥最大的企业效能。
(3)最少岗位数量原则:应在满负荷的前提下设置岗位,以节约人工成本和提高工作效率。
(4)规范化原则:岗位名称、职责范围、任职条件等均应规范。
(5)便于考核原则:岗位设置要综合考虑岗位考核情况,以便于考核的实施。
(6)一般性原则:在设置岗位时,应当考虑一般情况下的工作量。岗
位设置是以一定任务量为前提的,突发性工作量不应统计在内。但当突发性任务量成为常态时,就要增加岗位或人员。
2.定编原则
(1)先进合理原则:所谓先进,是指与同行业标准或条件相同的企业所确立的标准相比较,体现出组织机构精干、用人相对较少、劳动生产率相对较高的特点;所谓合理,就是要从企业的实际出发,结合本企业的技术、管理水平和员工素质,考虑到提高劳动生产率和员工潜力的可能性来确定定编数。
(2)一般原则:定编人数应当是企业正常生产所需要的最少人数(不包括计划培养人员)。
三、相关要求
1.总体工作思路
(1)各部门分析本部门定岗定编情况,有倒班岗位的部门收集并反馈班次调整意见,并将班次调整后应增加或减少的定员数报人力资源部。
(2)如班次调整后定编增加,请主管单位负责各系统内部定编分配调整,其它职能部门内部自行调配。
(3)各部门将定岗定编调整情况报人力资源部审核后,提交总经理办公会审议批准;人力资源部按确定后的定岗定编情况配备人员。
2.积极拓展定岗定编思路
各单位要改变过去从产品、产量、工作岗位、工作任务等角度核算定编的思路和方法,转变过去增加产量或品种就一定要增加人员,岗位人员阶段性、暂时性紧张就一定要增加人员的思维方式,拓展思路,注重用人的统筹性和精简性,注重从技术进步和管理优化角度考虑问题。各单位要根据公司年度生产经营计划的产销量及工作量,通过深入细致的岗位工作量及工作价值分析,统筹考虑本单位工作全局,综合考量员工的优势和特长,优化人员组合配备,在此基础上提出人员精简和调整意见。对于价值不显著、可以与
其他岗位优化合并的岗位,应提出岗位优化合并意见。
2.鼓励技术革新和管理优化
为适应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增加产品的技术含量和管理含量,各单位应着力提升生产技术和管理水平,彻底转变过去“从增员中提高效益”的观念,坚持“向技术要效益、向管理要效益”的理念,不断进行技术革新,提高管理水平,以优化工艺流程和人员配置,激发工作积极性,提高人员素质,从而提升公司整体效益。对于人员需求,不应一味地考虑增加人员,而首先应考虑在现有人员的基础上从管理优化和技术革新的角度予以消化,不断提高人均产出,推动劳动生产率水平的提高。
3.奖惩措施
(1)在由于班次调整导致定编增加的情况下,公司按每减少1个定员,公司在2012年内每月奖励3000元。
(2)公司为鼓励部门提高劳动生产率,公司将在定岗定编确定后按照“增人不增资,减人不减资”的原则对各部门工资总额进行管控。人力资源部将对各部门全年用工情况进行统计,并与部门定员进行对照。在正常生产状态下,对于全年用工数量超出规定定员用工数量的部门,公司将适当核减部门年终奖金额度,对于部门用工数量少于规定定员用工数量的,公司将适当增加部门年终奖金额度。部门用工管控工作将作为部门负责人考评的一项重要内容,并与其个人年终考核和年终奖金挂钩。
4、压减人员安置
对于定岗定编过程中的压减人员,公司将按照“分流不淘汰”的原则重新安置。公司2012年定岗定编方案确定后,各单位缺员需补充时,压减人员可通过内部招聘或竞聘等方式优先上岗。
5、鼓励外委承包
对于工作相对简单易控,技术要求较低,且对部门业绩影响相对较小的岗位,鼓励外委承包。如有需要的可另行说明。
各级管理者要充分展现优秀的管理才能,充分调动部门的集体力量,集思广益,认真做好本次定岗定编优化调整意见的申报工作,并于2012年5月31日前将定岗定编优化意见与《部门定岗定编意见表》(见附表)交人力资源部。
特此通知。
人力资源部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