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有法可依
将于今年7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总结了中国农民20多年来的创造,吸纳了国外的成功经验,对于实现农业现代化和构建农村和谐社会具有巨大的历史意义。 问:国家为什么要建立这样一部法律? 答:总则的第一条就明确:“为了支持、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这就决定了这部法律的两大基本任务:一是要通过法律规定,明确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市场主体地位;二是要明确国家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支持、引导措施。 问:怎样理解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市场主体地位? 答:法律总则中的第四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依照本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这就是说,农民专业合作社不是依照《公司法》登记,也不是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登记。法律明确规定了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遵守的五条原则:成员以农民为主体;以服务成员为宗旨,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入社自愿,退社自由;成员地位平等,实现民主管理;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交易量的比例返还。这就把农民专业合作社与自然人、合伙企业、公司企业、社会团体等市场主体严格区别开来。 农村的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从根本上区别于传统的生产合作社、供销合作社、信用合作社。它不是把农户的土地、牲畜、农具、资金合并为“大集体”,不是把社员作为劳动力、客户,也不是听令于外部命令,搞“统购统销”;而是由农户自愿参加的,保留了农户独立的产权和经营自主权,专门为成员搞好经营服务的组织。 问: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成员的产权如何界定? 答:法律界定了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成员、成员与成员之间清晰的产权界限。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资产是由社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形成的,由合作社行使占有、使用和处分权,并承担与其资产相应的责任。社员与合作社的产权关系仅限于,以自己在合作社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合作社承担责任。法律的第二十一条还规定,成员资格终止的,合作社应该按照章程规定的方式和期限,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当然,还规定了成员资格终止应该相应承担的亏损和债务。除此以外,社员家庭所有的经营资产和其他财产属个人资产,与合作社和其他社员无关。 问:如何划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经营范围? 答:合作社对社员的服务,从产前、产中到产后,贯穿整个产业。社员需要合作社干什么,合作社就干什么,从购买生产资料、进行生产作业服务、开展农产品加工储藏到注册品牌商标、开展国内外贸易。合作社是“横向合作,纵向服务”的经济组织,合作社服务的延伸和壮大过程,实际就是实现产业一体化的过程 问:在《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执行的过程中,地方政府要承担哪些职责? 答:法律第七章从第四十九条到第五十二条明确规定了改府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责任。首先,要认识和理解合作社的本质,可以把合作社作为农户家产自销的群体看待,目前国家对农民自产自销的所有免税优惠政策应该适用于农民专业合作社。其次,要以科学发展为构建和谐社会的理念,理清国家计划、财政扶持项目的指导思想。第三,要克服一些部门“傍大款”的倾向,一味重视龙头企业而忽视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扶持。第四,要警惕伪合作社机构抢位和政府机关越位,防止这种倾向的根本办法就是靠公开透明、公正执法。 (省委农办二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