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的调查与探索
摘要随着税费改革的不断开展及一系列惠农政策的颁布,加之《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相继实施,农民种地积极性大大提高,但农村土地纠纷案件大量产生。通过大量实践,针对鹿邑县农村土地纠纷案件大量产生的现状、原因及存在问题进行分析探讨,并提出处理纠纷的建议及具体对策。 关键词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原因;对策 自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实行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提高了农民种地的积极性。作为农民赖以生产和生活的物质基础――土地,成了农民的命根子。2003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以下简称《承包法》)的正式实施,以法律形式肯定了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赋予了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并且从1998年开始在农村进行土地二轮承包或延包。《承包法》的实施,使农村土地承包关系进一步完善,促进了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村社会的稳定。但是随着农村经济的飞速发展,由于婚嫁、新增人口、户口迁移、土地流转、建设征地用地等原因,土地问题日益突出,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大幅度上升,成为当前影响农村社会稳定的突出问题。作为一名仲裁员,笔者在处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实践中悟出了一些道理,现将近几年来的实践作一分析,谈谈自己对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的一些看法,并与大家共勉。 自2003年3月1日《承包法》实施以来,鹿邑县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庭共受理18件案件,其中判决8件,调解9件,撤诉1件。经调查发现,在这18起案件中,2006年就占10件,案件较往年同期上升56%,由此引发的矛盾趋于激化,当事人因土地承包纠纷而发生的争吵、斗殴,甚至赴京、赴省上访较往年增加,实际在法院诉讼的及没有诉诸法律的还大量存在。 1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产生的原因 1.1法律的宣传、学习还不到位 自2003年《承包法》实施以来,我县主管部门虽然投入了大量的人力、 物力和财力,张贴标语、条幅,开展宣传、讲座等,但收效甚微,80%的农民对《承包法》一无所知,20%的农户虽然知道此法,但不了解该法的内容,甚至连“承包期内不再调整承包地”和“农户不同意,谁也无权在土地承包期内拿走土地”,这两项涉及农民自身利益的最核心内容都不知道。一些村干部对实施该法的重大意义不清楚,对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和保护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重要性,也缺乏应有的认识,对由此而引发的矛盾更是束手无策。 1.2土地发包程序不合法,发包合同不规范 在审理以上案件中,笔者发现没有一件是严格按照《承包法》的规定进行承发包的,土地承包合同多为村委会与承包户签订,更有甚者,村委会“关门造册,暗箱操作”,在合同上主动填上张三、李四、王五……,根本没有经过民主议定,即依法经本集体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村民代表的2/3以上同意通过,并报经乡镇经管部门审查备案,才能视为有效的法律合同。严格地讲,这些合同的签订都不规范。所签合同既不规范,又不具有法律效力,这是引发纠纷的关键。 1.3土地权属不明、四至不清 从审理18件案件中可以看出,农民的土地经营权根本没有得到完全落实,农民应持有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及其土地经营权证书填写是应该明确的。但是村委会在土地承包合同及土地经营权证书中只写明该农户承包的总亩数,具体土地所在的位置、块数不清楚,有的是“有地无证”,有的“一证多地”,甚至有的无凭无据也在种地。很多土地承包合同均没有明确的四邻,当事人也很难说出土地的四至。个别地方还存在随意调整农民土地、以村规民约剥夺农村妇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现象,这些因素是引发矛盾的重要原因。 1.4土地经营权的流转不规范 农户之间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多采取口头协议的形式,随意性较大。即使签订了书面合同,在合同中也没有对流转期限、流转价格和违约责任等做出明确规定,因而留下纠纷隐患。个别地方的村委会违背民主议定原则,“一锤定音”把农户土地经营权流转给他人,剥夺农民土地经营权流转收益,借承包经营权流转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 1.5违法批地用地、乱占滥用耕地现象严重,失地农民的补偿和安置得不到落实 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依照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承包的土地,依照法律和政策规定30年不变。但一些地方政府几年来以招商引资的名义引来项目,通过对村干部施加压力,在不考虑农民利益的前提下,不顾农民是否同意,就强行将农户的已承包耕种的土地收回,长时间、大面积租给企业经营。有些地方甚至打着政府征地的旗号,实际是某些公司搞“圈地”,而地方政府也借此增加收入。一些公司在进场时遭到农民的阻挠,但这些公司认为政府都同意了,也就不与土地承包户协商,强行进场将作物推掉,把原有的现场毁掉,并在上面建厂房,而对原有的承包农户既不合理安置也不合理补偿,从而引发纠纷。这种做法违背了《承包法》第五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 1.6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解决机制还不完善 我县自2003年《承包法》实施以来,全县21个农业乡镇相继成立了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仲裁机构,但这些机构形同虚设,遇见纠纷相互推诿,并没有实质性地开展工作。机构虽然成立了,但又因没有仲裁机制及程序的具体规定,工作开展起来不是得心应手,而是束手无策。 2建议及对策 针对以上原因,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做出努力。 2.1积极做好《承包法》的学习和宣传工作 广泛宣传保障农民利益的《农村土地承包法》是有效贯彻实施该法律的重要前提。特别是各级政府和主管部门要从认真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从全面建设和谐农村的战略高度,从维护社会稳定的全局高度,深刻认识贯彻实施《承包法》的重大意义,继续采取切实有力的措施,通过各种形式,加强《承包法》的学习和宣传。特别是各级有关部门及领导干部,要真正熟悉和掌握法律的内容,切实维护广大农民的土地经营权,还要做到让农民朋友了解和懂得《承包法》的有关规定,有力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2.2规范农村土地发包程序及发包合同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的争议焦点就是发包合同的签订是否经过民主议定,即是否按照土地管理法、村民组织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的集体经济组织在对外发包时必须经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2/3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有发包方的法人代表签字盖公章,承包方的签字盖章,写明所包地块的位置亩数及四至,然后报经乡镇主管部门审批,并盖有主管部门公章,最后报经县级主管部门审查备案,未经此程序的合同无效。 2.3明确土地的权属关系及地界,切实保护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在以前发包方与农民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中没有明确的项目(如承包的总亩数、各块地的位置、四至,发包方与承包方是否签字盖章,是否盖有上级主管部门的审批公章等等),要逐步完善。对“有地无证”的农户要补发土地经营权证书,但要严格遵守发包程序。 2.4规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流转 《承包法》第十条规定,“国家保护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偿地进行土地经营权流转”;第五十八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擅自截留、扣缴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收益的,应当退还”。法律赋予农民的权益在实践中却得不到体现,主要原因是农民在实施土地经营权流转时大多以口头协议形式,不能明确规定流转土地的年限、收益。为此建议农民在进行土地流转时,一定要签订土地流转合同,在承包期内明确流转年限,确定流转价格和违约责任,并规定不能改变其农业用途。对于村干部因剥夺农民土地经营权而获得的收益尽快退回农民,以维护《承包法》的威严。 2.5正确处理因土地被征用而引发的纠纷 近几年来,因城镇化、工业化和公路建设用地加快,农民的大量土地被征用,而资金补偿得不到落实引发纠纷,造成农民结队上访。为此,我们政府要站在为民所想的高度,把农民朋友的“生命钱”落到实处。 2.6建立健全农村土地纠纷仲裁机制 土地仲裁机构不能形同虚设,各级职能部门要拿出切实可行的办法扶持仲裁机构的工作开展,各级仲裁员要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法规,敢于实践,并在不断实践的基础上积累处理问题的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