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I形成性考核册答案
作业1参考
一、名词解释:
1、民法 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它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居于基本法的地位。
2、联营 是企业之间、企业与事业单位之间在平等自愿基础上为实现一定经济目的而达成的联合。
3、宣告失踪 指公民下落不明满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宣告其为失踪人并对其财产实行代管的民事法律制度。
4、时效 是指一定的事实状态持续一定时间之后即发生一定法律后果的制度。
5、法定代理 是指法律根据一定的社会关系的存在而设立的代理。
1、宣告死亡 是指公民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该公民死亡的民事法律制度。
2、表见代理 是指无权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客观上存在使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情况,且相对人主观上为善意且无过失,因而可以向被代理人主张代理的效力。
3、诉讼时效 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就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的可能性的制度。
4、善意取得 是指无权处分他人动产的占有人,在不法将动产转让给第三人以后,如果受让人在取得该动产时出于善意,就可以依法取得对该动产的所有权,受让人在取得动产的所有权以后,原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财产,而只能请求转让人(占有人)赔偿损失。
5、按份共有 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分别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一种共有关系。
6、相邻关系 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毗邻的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不动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因相邻各方应当给予便利和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1、财产关系
财产关系,是指人们在产品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所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关系。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财产所有和财产流转关系。其特点是:民事主体在民法上的地位是平等的;当事人意思表示自由;等价有偿。 2、人身关系
人身关系,是指没有财产内容但有人身属性的社会关系。人身关系是基于一定的人格和身份产生的,体现的是人们精神上和道德上的利益,它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
人格关系,是指因民事主体的人格利益所发生的社会关系。所谓人格利益是指人的生命、健康、姓名、名称、肖像、名誉等方面的利益。人格关系在法律上表现为人格权关系。
身份关系,是指基于一定的身份而产生的社会关系。包括亲属、监护等关系,在法律上
表现为身份权关系。
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如经移动即会损害和降低其经济价值的物。
国有土地使用权,指民事主体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平等原则:
是指民事主体享有独立法律人格,在具体的民事关系中互不隶属,地位平等,各自能够独立地表达自己的意志。
其他物权:是指所有权以外的物权,它是在所{i权权能与所有权发生分离的基础上产生的,由他物权人对享有一定程度的直接支配权。
二、填空:
1、形式上的民法专指系统编纂的民事立法,即(民法典)。实质上的民法是指所有调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得民事法律规范的总称。
2、《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行自愿(公平)、等值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3、民事法律关系的三要素是指(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和(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4、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5、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6、法人终止,应当依法进行(清算),停止(清算范围外的)的活动。
7、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包括(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
8、《民法通则》规定,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法律规定用(书面形式)的,应当用(书面形式)。
9、民法上的期限,依期限的确定根据,可将其分为(法定期限)、(指定期限)、(意定/约定期限)。
1、民事法律关系的三要素是指(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和(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2、民法通则规定(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3、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成立时) 产生,到(消灭时)终止。
4、货币式固定的充当(一般等价物)的特殊商品,属于具有特殊作用的种类物。
5、我国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它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居于基本法的地位。
6、《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行自愿(公平)、等值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7、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定事由有:(1)(不可抗力)(2)(其他障碍) 。
8、传统民法将他物权分为(用益物权)和 (担保物权)。
9、财产所有权合法取得的方式可以分为(原始取得)、(继受取得)。
10、房屋典权是典权人支付典价,占有出典人的房屋,并对其进行(占有)、(使用)、(收益)的
权利。
2.根据客观事实是否与人的意志有关,法律事实可以分为(事件)和(行为)两大类。
3.根据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5. 依据民法通则的规定,联营主要有(法人型联营) 、(合伙型联营) 和(合同型联营)三种形式。
6.根据期限对民事法律行为效力所起作用不同,分为(延缓期限)和 (解除期限).
7.根据代理权产生原因的不同,代理相应分为(法定代理)、(委托代理)和(指定代理)三类。
8.民法通则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9.传统民法将他物权分为(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10.以占有人主观上是否知道其占有属于非法为标准,可以将不法占有分为(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
11.在我国共同共有基本形式有(夫妻共有财产)和(家庭共有财产)—两种。
12.民法通则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1.思格斯曾经指出;“民法准则只是以(法律形式)表现丁社会的经济生活条件。”
2.民法通则规定,合伙人投入的财产,由合伙人统(管理)和(?使用)
3.企业法人终止,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并公告。
4.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符合所附条件)时生效。
5.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活动,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6.诉讼时效按其适用的范围可分为 (普通诉讼时效期间)和(特殊诉讼时效期间)。
7.民法对物权的保护,可以依据权利人是否通过诉讼程序而分为物权的(自我保护)和(诉讼)保护。
9.占有分为(所有人占有)和(非所有人占有)两种情形。
10.在发生相邻房屋滴水纠纷后,对有过错的一方造成它方损害的,应当责令其(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三、选择题:
1、民法通则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是指(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2、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公民为失踪人,该公民必须下落不明满(二年)。
3、在民法上房屋属于(不动产)。
4、张某不习水性,不慎落水急忙呼救,杨某经过,要求张某付1万元人民币救张某,张无奈同意付钱,杨遂将张就起,其要求付钱行为是(无效的民事行为)。
5、民法通则规定的一年特殊诉讼时效,适用于(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
声明的)、(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6、民法通则规定(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7、法律规定(公民离开住所下落不明满4年)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宣告其死亡。
8、法人终止的原因有(依法被撤销)、(解散)、(依法宣告破产)。
1、民法通则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是指(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2、张某不习水性,不慎落水急忙呼救,杨某经过,要求张某付1万元人民币救张某,张无奈同意付钱,杨遂将张就起,其要求付钱行为是(无效的民事行为)(乘人之危的民事行为)。
3、《民法通则》规定,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4、某甲将一台彩电赠送给某乙,该项民事法律行为属于(单务法律行为)。
5、根据物权法原理,下列行为中属于财产所有权原始取得的根据是(没收、劳动生产、取得孳息)。
6、下列物中,属于有价证券的是(股票、支票、本票)。
7、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在处理相邻关系中,应遵循的原则有(公平合理、团结互助、有利生产、方便生活)。
8、下列(矿藏、森林、军事设施、广播设施)属于国家所有权的客体。
9、动产物权包括(动产所有权、留置权、动产的抵押权、以国库券作抵押)。
10、民法通则规定的一年特殊诉讼时效,适用于(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三、选择题(每小题2分,共20分,多选少选不给分)
1.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是(D)。
A. 一定范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B.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C. 全部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D.平等民事主体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2.民事权利根据其成立要件是否全部实现,可以分为(A )。
A. 既得权和期待权 B.财产权和人身权
C. 主权利和从权利 D. 绝对权和相对权
3.在对外关系上,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全体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C)。
A. 有限清偿责任 B.无限清偿责任
C.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D.按份责任
4.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应为(ABCD)。
A.物 B. 行为
C. 智力成果 D.人身内容
5.公民死亡后即丧失法律上的人格,随之产生‘系列相应的法律后果:(ABD)。
A.遗嘱发生效力 B. 财产开始继承
C. 债权债务消灭 D.婚姻关系消灭
6.法人终止的原因有(ABD)。
A. 依法被撤销 B. 解散
C.违约或侵权 D. 依法宣告破产
7.在附条件
的民事法律行为中,作为行为的附属要件,条件应符合的要求有(AD)。
A. 条件必须是将来发生的事实
B.条件是将来必定发生的事实
C,条件是法定而非当事人议定的
D.条件不得与行为的主要内容相矛盾
8.《民法通则》规定,委托书授权不明的,(BC ),
A. 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
B. 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 ,
C. 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D.代理人与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9.法人机关成员执行职务的行为体现着(D)o
A.法人机关成员的个人意志 B.法人代理人的意志
C. 上级主管机关的意志 D. 法人的意志
10.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是(B)。
A. 乘人之危的民事行为.
B.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C. 无效的民事行为
D.完全符合民事法律行为有效要件的行为
四、问答题:
1、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是什么?
答:⑴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⑵意思表示真实;⑶民事法律行为的内容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⑷符合法定形式。
2、简述公民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权利的区别?
答:⑴民事权利能力仅是一种资格,是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享有的获取实际利益的可能性。这种资格是民事主体不论是否实际参加民事法律关系都普遍享有的。民事权利则是民事主体在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所实际享有的利益,它必须通过实际的行为才能创设或取得;⑵民事权利能力示享受权利的资格和承担义务的资格的统一。而民事权利合民事义务则是在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相互对应,各自独立的两个不同概念。⑶民事权利能力是一种法定资格,它与民事主体的个人意志无关,不能由其自由转让、放弃。而民事权利的内容和范围直接取决于民事主体的意志,可以依法转让和放弃。
1、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是什么?
答:民事法律行为应具备四项有效条件:⑴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⑵意思表示真实;⑶民事法律行为的内容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⑷符合法定形式。
2、财产所有权具体有哪些法律特征?
答:财产所有权的法律特征:⑴财产所有权具有内容上的完整性。它集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个方面的权能于一身;⑵财产所有权具有权利主体的特定性。权利主体是特定的所有权人;⑶财产所有权具有相对义务人的不特定性。相对义务人是除所有人之外的任何不特定的民事主体;⑷财产所有权具有强烈的排他性。可依法排除他人的非法干涉、妨碍或侵害,任何财产上只能有一个所有权;⑸财产所有权的客体仅限于财物。不包括行为和智力成果等
3、取得法人资
格的条件是什么?
答:取得法人资格的条件是:⑴依法成立;⑵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⑶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⑷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4、我对民法原则的看法及公平原则、自愿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的现实意义:
1、公平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应本着公平的观念从事民事活动,正当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在民事活动中兼顾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我国《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的原则。公平原则是进步和正义的道德观在法律上的体现。它对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和国家处理民事纠纷起着指导作用,特别是在立法尚不健全的领域赋予审判机关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对于弥补法律规定的不足和纠正贯彻自愿原则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一些弊端,有着重要意义。公平原则在民法上主要是针对当事人间的合同关系提出的要求,是当事人缔结合同关系,尤其是确定合同内容时,所应遵循的指导性原则。它具体化为合同法上的基本原则就是合同正义原则。要求维系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均衡。是自愿原则的有益补充。公平原则不能简单等同于等价有偿原则,因为在民法上就一方给付与对方的对待给付之间是否公平,是否具有等值性,其判断依据采主观等值原则,即当事人主观上愿以此给付换取对待给付,即为公平合理,至于客观上是否等值,在所不问。由此不难看出公平原则的具体运用,必须以自愿原则的具体运用作为基础和前提,如果当事人之间利益关系的不均衡,系自主自愿的产物,就不能谓为有违公平。
2、自愿原则是指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时,应当充分表达其真实意志,根据自己的意愿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法律关系。我国《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自愿原则的存在和实现,以平等原则的存在和实现为前提。只有在地位独立、平等的基础上,才能保障当事人从事民事活动时的意志自由。自愿原则同样也是市场经济对法律所提出的要求。在市场上,准入的当事人被假定为自身利益的最佳判断者,因此,民事主体自愿进行的各项自由选择,应当受到法律的保障,并排除国家和他人的非法干预。自愿原则的核心是合同自由原则。虽然有商品经济就有合同自由的观念,但合同自由作为一项法律原则却是迟至近代民法才得以确立。当然,合同自由从来都不是绝对的、无限制的自由。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强调社会公平,注重社会公德,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避免和克服市场的消极作用,保障市场经济的正常发展,对合同的自由有诸多限制。例如在我国的邮政
、电信、供用电、水、气、热力、交通运输、医疗等领域所存在的强制缔约,在保险、运输等许多领域盛行的定式合同,都是对合同自由的限制。
3、诚实信用原则要求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该诚实、守信用。我国《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市场伦理道德准则在民法上的反映。我国《民法通则》将诚实信用原则规定为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不难看出,诚实信用原则在我国法上有适用于全部民法领域的效力。作为一般条款,该原则一方面对当事人的民事活动起着指导作用,确立了当事人以善意方式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行为规则,要求当事人在进行民事活动时遵循基本的交易道德,以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各种利益冲突和矛盾,以及当事人的利益与社会利益之间的冲突和矛盾。另一方面,该原则具有填补法律漏洞的功能。诚实信用原则对于司法审判工作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当人民法院在司法审判实践中遇到立法当时未预见的新情况、新问题时,可直接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行使公平裁量权,调整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诚信原则意味着承认司法活动的创造性与能动性。民事权利的行使,不能超过其正当界限,一旦超过,即构成滥用。这个正当界限,就是诚实信用原则。
1.诚实信用原则包括哪些基本内容?
1.诚实信用原则要求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该诚实、守信用,正当行使权利和服行义务。(1分)具体内容包括:
(1)任何当事人要对他人和消费者诚实不欺、恪守诺言、讲究信用;(2分)
(2)当事人应依善意方式行使权利,在获得利益的同时应充分尊重他人的利益和社会利益,不得滥用权力,加害于他人。(2分)
(3)当事人应以诚实信用的方式腿行义务,对约定的义务要忠实履行。(2分)
2.简述滥用代理权的四种情况。
2.滥用代理权的四种情况:
(1)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行为。(2分)
(2)代理人与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事项违法的行为(2分)
(3)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进行民事活动的行为(2分)
(4)同一代理人代理双方当事人进行同一项民事活动的行为。(1分)
3.简述对行使财产所有权的限制。
3.对行使财产所有权的限制表现在:
(1)财产所有权人必须依法行使财产所有权(2分)
(2)财产所有权人必须积极行使财产所有权(2分)
(3)财产所有权人必须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遵守社会公德(3分)
案例分析一、
2003日年1月16日北京《信报》邻家漏水。。。。。
答:本案是
一起比较典型的涉及相邻关系的民事案件。所谓相邻关系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毗邻的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不动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因相邻各方应当给予便利和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李某房屋与邻居相邻,根据民法通则关于相邻关系的有关“不动产所有人和使用人行使权利,应给予相邻的不动产所有人和相邻人以行使权利的必要的便利”,“当事人在行使相邻权时应尽量避免和减少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有关规定,李某的邻居应采取措施避免和防止排水管漏水。邻家漏水导致李某的墙壁损坏,邻家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邻家不予理睬是错误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02条的规定:“处理相邻房屋滴水纠纷时,对有过错的一方造成他方损害,应责令其排除妨碍、赔偿损失。”李某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邻家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案例分析二、
刘某因妻子有病急需用钱,委托。。答:1、李某享有合法的代理权,其行为将房屋出售给王某是行使代理权。
2、李某在行使其权利时进行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活动,该行为无效。
3、因为代理是民事法律行为,必须具备民事法律行为要件,李某和王某串通,故意压价,根据民法通则第58条规定:“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行为是无效民事行为。”因此,李某所为是无效民事行为。
4、刘某同意在房屋被拆后卖给王某,不是李某行为有效而是所有人直接意思表示,刘有权要求王某王某、李某赔偿损失。王某没钱,刘某要求李某负责赔偿全部损失合法。
5、王某和李某共同造成刘某的损失,刘有权向他们中的任何一人主张全部权利。因为民法通则第66条规定,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案例分析(10分)
某商店有标价2000元绞肉机和1000元切肉机。售货员王某误将价值2000元的绞肉机 当1000元的切肉机出售给顾客张某。张某当时问:“如有问题,能否退货?”甲答:“商品售出,概不退货。”张某交款提货。不久,商店发现错误,找到张某,说明情况并道歉,要求张某补交余款或者退回绞肉机。张某不同意,称王某说“商品售出,概不退货。”
问:l,王某、张某的行为是什么性质的行为?为什么?
2.此纠纷如何解决?
答:1,王某、张某的行为是可撤销的民事行为。(2分)
2.王某的行为是因为对标的物发生重大误解。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是可撤销的行为。(4分)
3.张某的理由不能成立
。根据民法通则,行为可以不撤销,需要张某补齐货款;也可以撤销,该行为从成立时就没有法律效力,双方返还财物。(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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