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080201度全国特种设备监察员考试资料
2006年度全国特种设备监察员考试 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补充资料)
第一节 概 述
一、使用管理的重要性
为保障安全,我国对特种设备实施全方位、全过程的安全监察。特种设备全过程安全监察的七个环节中,使用环节的安全监察是核心,其他环节都是为这个环节服务的。众所周知,特种设备之所以被称为特种设备,是因为它的危险性,而只有在建造安装完成并投入使用以后,特种设备才能实现人们所需要的各项功能,才具有特种设备所具有的特定危险性。特种设备在使用过程中,有的处在高温、高压、介质腐蚀环境,有的长期承受交变荷,有的在高空、高速下运行。一旦发生事故,会造成严重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甚至造成严重社会影响和环境破坏。因此,为保障特种设备安全,必须认真落实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作为特种设备安全第一责任者的责任。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条例》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提高特种设备使用管理和监控水平,保证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各级质检部门要将监察重点集中到使用环节上来,加强全监察,努力促进本地区企业特种设备使用管理水平的提高。
使用环节安全监察的基本制度是:对特种设备实行使用登记制度;对特种设备管理与操作人员(统称作业人员)实行考核发证制度;对使用中的特种设备实行定期检验制度;对特种设备重大危险源实行定期评定和重点监控制度(尚未实施),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安全使用与管理情况实施现场安全监察制度;对发生事故单位和有关人员实行责任追究制度等。
由于特种设备各有特点,管理活动中执行的法规与安全技术规范也不尽相同,故特种设备的使用管理具体管理方式和要求将在本章各节中分别叙述。
江泽民同志十分重视特种设备安全工作,曾就1999年1月16日宁夏锅炉爆炸事故做出重要指示:“像锅炉这类压力容器,它的质量好坏,直接关系到国家财产和群众生命的安全,切不可稍有疏忽。„运行中的锅炉,也必须定期严格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隐患,防患于未然。几十年前我们就是这么做的,现在有些制度松驰了,不那么严格了,这是非常危险的。人命关天的事,一定要慎之又慎,确保万无一失„”。
二、使用管理的总体要求
特种设备使用管理包括了特种设备物质形态的管理和运动形态的管理,前者称技术管理,后者称为经济管理,其目的是为了达到正常运行,确保特种设备处于最佳状态,同时要使特种设备的最初投资、运行费用、检修和更新改造的经济性达到最好效益的原则或者说使用寿命最长,充分体现管理就是通过采取有效措施,保证特种设备高效率、长寿命、安全可靠、经济运行,使得使用单位降低生产成本,获得最佳经济效益。
特种设备使用管理是一项系统工程,而特种设备使用的安全管理则是设备管理中的重中之重。人们通过多年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实践和经验教训,总结出安全使用管理工作要点为“三落实”、“两有证”、“正确使用”、“精心维修保养”。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在设备使用管理过程中,如果满足这些要点要求,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就有了根本保障。
(一)“三落实”
“三落实”指使用单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安全管理机构、人员和各项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落实定期检验制度。
1、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安全责任重于泰山。党和国家历来对安全生产工作高度重视,一旦出现发生重大安全事故,不仅会造成无法弥补的重大损失,也会影响经济建设的发展,甚至危及社会稳定。因此特种设备的安全,不仅是经济问题也是政治问题,事实上,安全也是生产力,没有安全,生产力发展就不能得到有效保障,社会进步
也会受到严重影响。为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国务院《条例》,规定:“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全面负责”。为了有效地防范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国务院颁发的《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规定地方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和政府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对下列特大安全事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该规定的规定有失职、渎职情形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依照该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特大火灾事故; (2)特大交通安全事故; (3)特大建筑质量安全事故;
(4)民用爆炸物品和化学危险品特大安全事故; (5)煤矿和其他矿山特大安全事故;
(6)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特大安全事故; (7)其他特大安全事故。
这些法律法规明确了企业负责人作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地位,也明确了地方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对于特大安全事故失职、渎职情形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予以责任追究。这些无疑对保障特种设备安全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2、落实安全管理机构、人员和各项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
落实安全管理机构、人员,是做好特种设备使用管理工作的前提条件。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和社会进步,特种设备使用也呈现多元化发展。特种设备可能是国有企业所有,可能是合资、外企拥有,也可能是个人拥有等。对于不同的企业、组织或个人,根据其特种设备拥有量、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重要程度和发生事故时的危害程度,其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管理人员设置是不同的。因此,企业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可以是专职机构,也可以是兼职机构。但无论哪一种,企业都必须遵循设备管理的一般原则,协调与生产、技术、劳资、教育培训等部门之间的相互关系,做到既有明确的分工,又要密切配合,共同推动和促进特种设备的使用实行制度化、科学化、规范化管理。同时在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内应根据本企业特种设备使用数量及技术状况,设置相应数量具有特种设备基础知识和安全技术,懂得管理业务、工作责任心强的工程技术人员,具体从事特种设备安全使用管理工作。
建立并切实落实各项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根据特种设备各自的使用特点,探索和适应其运行规律,科学地建立健全特种设备的各项规章制度,并逐项落实执行,是管理好特种设备,防范特种设备事故发生的主要措施和必要条件。
由于特种设备各有其特点,使用范围广,使用单位也大小不一,使用单位从十几万人的特大型企业到个体私营业主,管理层次、管理形式不同,制订的规章制度也有所不同,但不论怎样,都应包括如下主要内容:
(1)各级岗位责任制。这是使用单位最基本的管理制度之一,明确岗位责任制度有利于分清工作职责,确定各自的工作范围,便于实行技术责任、经济责任和安全责任考核。
(2)基本工作管理制度。包括特种设备的选购、验收、安装、调试、使用登记、备件管理、作业人员培训和考核、技术档案管理和统计报告等制度。这些制度的贯彻实行,奠定了使用管理基础工作。
(3)使用过程中的管理制度。有安全检查、维护保养、检验、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维修保养、改造、事故报告及接受国家安全监察等制度。
(4)操作规程。主要包括工艺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规程,这是保证正确使用特种设备,做到安全运行和维持正常生产(使用)的先决条件。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
(2)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 (3)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4)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修保养记录;
(5)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3、落实定期检验计划,有效开展检验工作
定期检验是指特种设备从办理使用登记开始到报废为止,在整个使用期间按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时间间隔,由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依法进行、确定特种设备能否安全使用到下一个检验周期的法定强制性检验。通过定期检验,可以及时发现和消除危及安全的缺陷隐患,防止事故发生,保证特种设备安全经济运行。因此,使用单位应做到:
(1)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上次检验有效期满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根据使用单位自身的特点,安排定期检验计划,确保检验工作如期实施;
(2)检验时,要做到按计划的检验时间停车检验,并向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提供定期检验所需要的条件及资料,配合他们作好检验检测工作;
(3)检验后,对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或存在问题的设备,已经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处理并达到合乎使用要求的,要及时办理有关注册、变更手续。凡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4)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使用单位应当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安全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为落实检验计划,有效开展检验工作,这里有几点需要注意:
(1)为确保本地区本年度定期检验计划的完成,特种设备检验单位应主动与有关检验单位落实检验时间和检验有关的工作要求。检验机构接到定期检验要求后,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进行检验。
(2)在用特种设备定期检验目的只是通过检验来判断特种设备能否安全使用到下一个检验周期,定期检验实质就是掌握每台压力容器存在的缺陷情况,了解特种设备的安全技术状况,消除危及安全的缺陷。由于制造水平和成本原因,以及使用原因,任何特种设备都不可避免地存在一些缺陷,只要这些缺陷在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允许范围内,应当不需要进行修理或报废,所以,对在用特种设备应掌握满足最低安全要求,--“合乎使用”原则。
(3)对确因需要延长检验周期的特种设备,必须依法办理延期检验手续。
(4)对跨地区使用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在使用前应当到使用地质量技术监督局备案。对达到使用检验周期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提前向使用地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申请定期检验。对异地实施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将其检验相关信息及时返回原使用登记部门和检验机构,以确保定期检验数据库的完整和准确。
(5)对于那些由企业自检机构检验的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机动车辆,应当接受监督检验机构的抽检,抽检比例不得高于该企业当年应当检验设备总量的20%。具体抽检比例由企业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确定
(二)“两有证”
“两有证”是指特种设备要有注册登记证、管理人员与操作人员要取得作业人员证。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处(科),或经授权的县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注册登记证(或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要事先经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相应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或运行操作。
1、特种设备凭证(或标志)使用
注册登记证书是特种设备合法使用的标志。实施特种设备注册登记是国家对特种设备使用采取行政管理和实施安全监察的行之有效的手段。通过逐台(套)进行注册登记,保证了只有获得行政许可的生产单位制造并经监检合格的新特种设备,或经过定期检验合格的在用设备才能投入使用,从而把住了市场准入和设备准用关,避免有安全隐患的特种设备投入使用。为使特种设备安全运行,除了本体要求外,还必须根据特种设备的各自特点,装设必要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表,并进行定期校验、检修,保证其灵敏可靠,正常运行,达到安全保护的目的。
2、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人的因素决定一切,任何机械设备都离不开人的操作或监控。因操作不当或违章操作引起的机毁人亡
事故不胜枚举。为保证特种设备安全使用,要依据国家有关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对作业人员应进行严格的培训和考核,使其掌握所管理或操作的特种设备基本知识、安全作业知识和事故应急处理知识,取得作业人员资格证书后才能从事安全管理工作或作业操作。企业要努力培养“四懂四会”(懂特种设备的结构、性能、用途、工作原理,会使用、会保养、会检查、会排除故障)的作业人员。在特种设备运行过程中,作业人员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规程,认真填写运行记录或工艺生产记录,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严禁违章操作,拒绝执行违章的指挥,积极主动参与特种设备的使用管理工作,确保特种设备的正常使用与安全运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并及时采取安全规程规定的事故应急措施。
特种设备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局在办理特种设备注册登记手续和监督管理持证作业人员时,要注意以下几点:
(1)对新投用的特种设备办使用登记手续时,重点核查特种设备有关文件资料的完整性、合法性,使用管理制度情况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持证情况。对不符合使用登记要求的特种设备,提出书面整改要求,限期整改。 (2)把好在用特种设备使用状况变更和停用关。在用特种设备使用状况变更主要包括安全状况等级变更、使用变更(含介质、温度、压力、用途等)和过户变更,对于所有这些变更,用户都必须依法办理有关变更手续。
(3)特种设备因故暂停使用半年以上,使用单位应当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启用停用1年以上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 (4)特种设备报废时,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向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办理有关注销手续。
(5)通过建立特种设备各类持证人员数据库,对各类持证人员进行身份跟踪,提高持证上岗率。通过对持证人员的身份证号码的跟踪,确保持证人员的唯一性和证件的有效性,利用数据库对有效期满的持证人员制定换证复审计划,及时依法办理换证手续,更新数据库,以实现对持证人员的有效管理。
(三)正确使用
特种设备的存在价值在于使用,而任何特种设备都有一定的使用范围和特定的工作条件,其使用寿命长短,生产运行效率的高低,又直接影响到使用价值。为达到特种设备安全经济运行的目的,应当正确确定特种设备使用条件,加强使用过程中技术要素控制,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避免超压、超温、超速、超负荷运转。
在机场、车站、码头、商场、学校、幼儿园、体育场馆、娱乐场所、旅游风景区等公众聚集场所运行的特种设备,一旦发生事故,极易造成群死群伤。因此,使用单位更应采取措施保障作业人员能够正确使用特种设备。此外,还应当配备专职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设置安全隔离区和明显的安全标志,并应当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由于特种设备的正确使用对特种设备安全很重要,安全技术规范对特种设备的正确使用都有明确规定,以机电类特种设备为例,《条例》和相关的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电梯、客运索道和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要做到:
1、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每日投入使用前,应当进行试运行和例行安全检查,并对安全装置进行检查确认。
2、应当将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易于乘客注意的显著位置。 3、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熟悉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相关安全知识,并全面负责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使用,至少每月召开一次会议,督促、检查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使用工作。
4、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配备相应数量的营救装备和急救物品。
5、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乘客应当遵守使用安全注意事项的要求,服从有关工作人员的指挥,有关工作人员应当向游客讲解安全注意事项,
(四)精心维修保养
特种设备使用后能否经常保持完好状态,提高使用效率,延长使用寿命,达到安全经济运行,除了正确使用外,还必须精心做好日常检查、维修和保养工作。
特种设备日常检查与维修保养,是其使用过程中自身的客观要求。鉴于特种设备运行都有其不同特点,操作条件变化,或运动部件转动振动及运动磨损,必然导致设备状况不断发生变化,产生一些不正常现象,甚至严重缺陷或隐患。若不及时检查发现,或处理不当,势必影响设备安全运行,甚至发生事故。大家都知道,由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依据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所作的定期检验对于发现特种设备运行中出现的问题,保障特种设备安全起到很重要的作用,但这种检验由于检验周期长,次数少,根本不能代替用户所进行的日常检查。通过使用单位或设备维保单位的日常检查与维修保养,可以及时发现问题并予以处理,防患于未然,减少不必要其的损失,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在用特种设备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自行检查,并做出记录。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在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自行检查和维护保养时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处理。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和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自检、维修,并做出记录。
特种设备的维修保养目前主要有两种形式:一种是使用单位维护保养,另一种是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单位进行的维修保养(如电梯维修保养),维修保养单位应当有与特种设备维修保养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以及必要的检测手段,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质检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相应的维修保养活动。根据特种设备的特点,确定不同特种设备的不同维修保养重点,做到高标准严要求,促进每台设备都处于完好状态,达到切实保障安全的目的。
第二节 锅炉使用管理
一、锅炉使用登记
(一)、使用登记基本要求
根据国务院《条例》及国家质检总局《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锅炉使用单位,必须逐台向市(地级、或经市级授权的县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申报和办理使用登记手续,领取《锅炉使用证》;国家大型发电公司所属电站锅炉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申报和办理使用登记手续;其它锅炉到市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电热蒸汽发生器的使用管理按所依据的设计、制造规范进行划分,并分别按锅炉或压力容器进行使用登记和管理。
锅炉经使用登记后,应将使用登记证悬挂在锅炉房内,在明显部位喷涂使用登记证号码,未在规定期限内领取使用登记证的锅炉不准使用。锅炉安全状况变更、过户均应按规定办理使用登记手续。锅炉报废时,使用单位将《特种设备使用证》交回发证机构,办理注销手续。发证的质量技术监督局应督促使用单位对报废的锅炉进行解体或其它处理,严禁再作承压锅炉使用。
(二)、锅炉登记程序 根据《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编制了新锅炉使用登记程序(见图6.2.1)、锅炉变更程序(见图6.2.2),可在使用登记中参照执行。
注:新锅炉指《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有机热载体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范围内的锅炉。
图6.2.1 新锅炉登记程序图
1、锅炉停用闲置一年以上时使用单位应对锅炉进行封存, 在封存后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报停,并将使用证交回发证 机构。重新启用,应定期检验,合格后到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 续,领回使用证。
2、锅炉过户前,应提前进行定期检验,合格后方可过户。 3、下述情况的锅炉禁止变更
①在原使用地未办理使用登记的;
②在原使用地未进行定期检验或定期检验结论为停止 运行;
③在原使用地已报废的;
④擅自变更使用条件进行过非法修理改造的;
⑤无技术资料和铭牌的; ⑥存在事故隐患的。
图6.2.2 锅炉变更程序图
二、司炉工
锅炉运行时,必须配备一定数量的司炉工(作业人员)。司炉工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取得质量技术监督局签发的操作证。取得操作证的司炉工,才准独立操作锅炉,且只能操作不高于考试合格类别的锅炉。司炉工人数应能保证正常运行操作和事故应急处理的需要。司炉工应认真执行有关锅炉安全运行的各项制度,做好运行记录,遇有危及锅炉安全运行的紧急情况,应立即停止运行,并按规定的报告程序及时向有关部门。
三、定期检验
锅炉定期检验包括外部检验、内部检验和水压试验三类。 1、锅炉的外部检验
外部检验:是指锅炉在运行状态下,对锅炉安全状况进行的检验,外部检验一般每年进行一次。 锅炉外部检验结论分为三种: (1)允许运行;
(2)监督运行,检验人员应注明须解决的缺陷问题和期限;
(3)停止运行,检验人员应注明原因,并提出进行内部检验、进行修理或其它进一步的要求。 2、锅炉内部检验
内部检验:是指锅炉在停炉状态下,对锅炉安全状况进行的检验。内部检验一般每2年进行一次。 当内部检验和外部检验同在一年进行时,应首先进行内部检验,然后再进行外部检验。 电力系统的发电用锅炉内部检验和水压试验周期可按照电厂大修周期适当调整。 除定期检验外,锅炉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也应进行内部检验: (1)移装锅炉投运前;
(2)锅炉停止运行1年以上需要恢复运行前;
(3)受压元件经重大维修或改造后及重新运行1年后;
(4)根据上次内部检验结果和锅炉运行情况,对设备安全可靠性有怀疑时。
检验方法以宏观检验为主,并辅助一些测量手段,对有怀疑的部位及运行一定时间的电站锅炉的主要受压部件,还应增加一些无损检测。
锅炉内部检验结论分为四种: (1)允许运行;
(2)整改后运行,应注明须修理缺陷的性质、部位;
(3)限制条件运行,检验人员提出缩短检验周期的应注明原因,对于需降压运行的应附加强度校核计
算书;
(4)停止运行,应注明原因。 3、水压试验
水压试验:是指锅炉以水为介质,以规定的试验压力,对锅炉受压部件强度和严密性进行的试验。 水压试验一般每6年进行一次;对于无法进行内部检验的锅炉,应每3年进行一次;电站锅炉的水压试验周期可以按照电厂的大修适当调整。
只有内部检验、外部检验和水压试验均在合格有效期内,锅炉才能投入运行。当外部检验、内部检验和水压试验在同期进行时,应依次进行内部检验、水压试验和外部检验。
小型汽水两用锅炉和小型铝制承压锅炉,应当每2年一次水压试验,水压试验前应当进行必要的内外部检验。
小型蒸汽锅炉,应当每2年进行一次外部检验和水压试验,其使用期限不超过8年,超过8年的予以报废。
水压试验的检验结论分为二种:合格、不合格两种。水压试验不合格的锅炉不得投入运行。
四、锅炉房
(一)锅炉房位置要求
1、锅炉房一般不应直接设在聚集人多的房间(如公共洽室、教室、餐厅、影剧院的观众厅、侯车室等)或在其上面、下面、贴邻或主要疏散口的两旁。新建的锅炉房不应与住宅相连。
2、锅炉房如设在多层或高层建筑的半地下室或第一层中,必须满足《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和《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有关规定。
3、锅炉房不宜设在高层或多层建筑的地下室、楼层中间或顶层,但由于条件限制需要设置时,必须符合《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和《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有关规定,锅炉房设置在地下室,应采取强制通风措施。
4、锅炉房不得与甲、乙类及使用可燃液体的丙类火灾危险性房间相连,但若与其它生产厂房相连时,应用防火墙隔开。余热锅炉不受此限制。
(二) 锅炉房建设要求
1、锅炉房内的设备布置应便于操作、通行和检修;
2、应有足够的光线和良好的通风以及必要的降温和防冻措施;
3、地面应平整无台阶,且锅炉房地面至少应高出室外地面150mm,以防止积水;
4、锅炉房承重梁柱等构件与锅炉应有一定距离或采取其他措施,以防止受高温损坏。 5、锅炉房建设的安全要求主要如下:
(1)考虑到锅炉方面发生爆炸事故时,气流能冲开屋面而减弱爆炸的威力。锅炉房应采用轻型屋顶,每平方米一般不宜超过120公斤,否则应开设天窗或在高出锅炉的锅炉房墙上开设玻璃窗,开窗面积至少应锅炉房占地面积的10%。泄压处不得与聚集人多房间和通道相邻。
(2)锅炉房每层至少应有两个出口,分别设在两侧,但对与锅炉前面操作地带的总长度(包括锅炉之间的过道在内)不超过12米,且面积不超过200平方米的单层锅炉房,可以只开一个出口。
锅炉房通向室外的门应向外开,在锅炉运行期间不准锁住或闩住,有的单位采用移门是不对的。锅炉房内的工作室或生活室等直接通向锅炉间的门,应向锅炉间内开。
(3)锅炉房应为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但装设总额定蒸发量不超过4t/h以煤为燃料的锅炉的锅炉房,采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有困难时,可采用三级耐火等级建筑。
(4)燃油锅炉的锅炉房,还应考虑系统的安全问题,如日用油箱的容积一般不宜大于2立方米,设置在锅炉房内的日用油箱和油泵应用耐火极限大于2.0大卡的隔墙隔开,并在锅炉房内,油泵间、日用同箱间均应在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水喷雾来火系统等。
(三)锅炉房年度检查
当地安全监察部门应安排对锅炉使用单位的锅炉房的管理情况进行年度检查,并结合现场进行抽查。
根据检查和抽查的情况,进行年度评定。
五、锅炉水质监督
(一)水质监督与相关单位管理
锅炉水质监督工作是保证锅炉安全经济运行的主要技术措施,是锅炉管理中最基础的技术管理工作之一,对防止和减少由于水处理不当而导致的锅炉事故起到了重要作用。为此,不应以化学清洗代替正常的锅炉水处理。
生产锅炉水处理设备制造单位,自愿向中国锅炉水处理协会提出注册申请,获得中国锅炉水处理协会批准注册的单位和产品,由其统一向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备案并予以公告。
钢制水处理设备应符合JB2932《水处理设备技术条件》的规定;非钢制水处理设备及水处理药剂、树脂均应符合有关标准和规定。
(二)锅炉水质监测
锅炉水质监测单位必须是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锅炉水质监测分类见表6.2.2。
表6.2.2锅炉水质监测授权证书的级别分类表
六、锅炉化学清洗
为了保障锅炉安全经济运行,使用单位应当根据在用锅炉状况适时进行锅炉化学清洗,或委托锅炉服务单位清洗。锅炉化学清洗单位应对其清洗工作质量负责,确保清洗质量。在化学清洗结束后,锅炉使用单位应当进行检查验收。
第三节 压力容器使用管理
一、压力容器使用登记
(一)使用登记基本要求
根据国务院《条例》及国家质检总局《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固定式压力容器(包含医用氧舱),必须逐台向市级(地、或经市级授权的县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申报和办理使用登记手续;移动式压力容器(汽车罐车、铁路罐车、罐式集装箱、长管拖车)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申报和办理使用登记手续。
医用氧舱购置前,使用单位必须向所在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设置申请,进行设置审核,并取得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批准书。医用氧舱投入使用前使用单位应按《医用氧舱安全管理规定》,携带有关资料及验收报告,向使用单位所在地市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使用登记手续。
压力容器经使用登记后,使用登记证应固定在压力容器本体上(无法固定的除外),在明显部位喷涂使用登记证号码,未办理注册或未在规定期限内领取使用登记证的压力容器不准使用。压力容器状况变更过户均应按规定办理使用登记手续。压力容器报废时,使用单位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交回发证机构,办理注销手续。发证的质量技术监督局应督促使用单位对报废的压力容器进行解体或其它处理,严禁再作承压容器使用。
(二)使用登记程序
根据《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编制了新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程序(见图6.3.1)、在用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程序(见图6.3.2),压力容器变更程序(见图6.3.3),可在使用登记中参照执行。
注:安全状况等级为4级的固定式压力容器只能“临时监控使用”,安全状况等级为4、5级的移动式压力容器或安全状况等级为5级的固定式压力容器办理注销手续,予以解体报废。
图6.3.1 新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程序图
本登记程序仅适合于在特种设备普查整治中发现未经注册对使用单位的行政处罚按国家有关规定
图6.3.2 在用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程序图
方可过户。
3、下述情况的压力容器禁止变更: ①在原使用地未办理使用登记的; ②在原使用地未进行定期检验或定期检验结 论为停止运行;
③在原使用地已报废的;
④擅自变更使用条件进行过非法修理改造的; ⑤安全状况等级为4、5级的压力容器或者使用时间超过20年的压力容器;
⑥无技术资料和铭牌的; ⑦存在事故隐患的。
4、医用氧舱过户变更按此程序执行。
5、经批准使用变更后,应出具相应制造资格的单位 更换安全附件,重新漆色和标识,并经检验单位检验。
图6.3.3 压力容器变更程序图
(三)气瓶登记
气瓶注册登记要求与上述要求和程序不同,故在此按照《气瓶使用登记管理规则》规定单独予以介绍。 气瓶应当按批量或逐只办理使用登记。气瓶充装单位、车用气瓶产权单位(简称使用单位)负责办理气瓶使用登记,领取《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简称使用登记证),未办理使用登记并且领取使用登记证的气瓶不得擅自使用。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办理本行政区域内气瓶的使用登记工作。地级以上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以委托下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地级以上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名义办理气瓶使用登记工作。
1、新气瓶注册登记
气瓶注册登记时,气瓶使用单位要提交下列资料: (1)按批出具的气瓶产品质量证明书;
(2)按批出具的气瓶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证书; (3)气瓶产权证明;
(4)使用单位填写的《气瓶使用登记表》和需要提交的有关文件。 2、在用气瓶注册登记
在用气瓶办理使用登记时,使用单位至少应当提交取得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气瓶检验机构出具的定期检验报告。
3、气瓶变更登记
(1)气瓶需要过户的,原气瓶使用单位应当持使用登记证、《气瓶使用登记表》和有效期内的定期检验报告到原登记机关办理使用登记注销手续;
(2)原登记机关应当注销使用登记,并在《气瓶使用登记表》上做注销标记,向原气瓶使用单位签发《气瓶过户证明》;
(3)气瓶原使用单位应当将《气瓶过户证明》、标有注销标记的《气瓶使用登记表》、历次定期检验报告以及登记文件全部移交给气瓶新使用单位;
(4)气瓶新使用单位应当在气瓶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持全部移交文件向其所在辖区登记机关申请使用登记,领取使用登记证。
气瓶拟长期停用超过定期检验周期的,使用单位应当将气瓶封存,在封存后30日内书面告知登记机关,由登记机关在使用登记表上注明。停用气瓶重新启用应当经过定期检验,经检验合格的使用单位持定期检验报告向登记机关申请启用。
二、作业人员
(一)固定式压力容器作业人员
压力容器的作业人员应持证上岗。作业人员数量应能保证正常运行操作和事故应急处理需要。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对压力容器作业人员定期进行专业培训与安全教育。
压力容器发生下列异常现象之一时,作业人员应立即采取紧急措施,并按规定的报告程序,及时向有
关部门报告:
1、压力容器工作压力、介质温度或壁温超过规定值,采取措施仍不能得到有效控制; 2、压力容器的主要受压元件发生裂缝、鼓包、变形、泄漏等危及安全的现象; 3、安全附件失效;
4、接管、紧固件损坏,难以保证安全运行; 5、发生火灾等直接威胁到压力容器安全运行; 6、过量充装;
7、压力容器液位超过规定,采取措施仍不能得到有效控制; 8、压力容器与管道发生严重振动,危及安全运行; 9、其他异常情况。
遇到危及压力容器安全运行的紧急情况应立即停止运行。
三、定期检验
(一)固定式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
根据《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等规定, 固定式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分为年度检验、全面检验和耐压试验三类。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可由经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综合检验机构进行,也可由经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使用单位压力容器自检机构进行。
(1)年度检验:是指压力容器运行中的定期在线检查,每年至少1次。 (2)全面检验:是指压力容器停机时的检验。其检验周期分为:
安全状况等级为1、2级的,每6年至少1次;安全状况等级为3级,每3年至少1次。石墨制非金属压力容器每5年至少检验1次;玻璃纤维增强热固性树脂压力容器每3年至少检验1次。
(3)耐压试验:是指压力容器全面检验后所进行的超过最高工作压力的液压试验或气压试验。对固定式压力容器,每2次全面检验期间内,至少进行1次耐压试验。
当年度检验、全面检验和耐压试验同期进行时,应依次进行全面检验、耐压试验和年度检验,其中重复检验的项目只做1次。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结论根据《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等规定分为1-5级5个安全状况等级:,其中安全状况为4级的压力容器,其积累监控使用的时间不得超过1个检验周期,在监控使用期间,可对缺陷进行处理,提高安全状况等级,否则不得继续使用;安全状况等级为5级,即判废。
(二)医用氧舱的定期检验
医用氧舱的定期检验分为年度检验和全面检验两种。使用单位应提前1个月向检验单位提出定期检验申请。。
(1)年度检验:是指每年至少进行1次的检验,设备连续停用时间超过6个月(不包括修理改造时间)的医用氧舱重新投用前,应按年度检验进行。
(2)全面检验:是指3年至少进行1次的检验。医用氧舱经维修、改造重新投用前,应按全面检验进行。
医用氧舱的定期检验结论分为3种:允许运行、整改后运行、停止运行。
(三)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除外)的定期检验
汽车罐车、铁路罐车、罐车集装箱和长管拖车的定期检验分为年度检验、全面检验和耐压试验3类。 (1)年度检验:每年至少1次。
(2)全面检验:罐车的全面检验周期按表6.3.1规定。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罐车,也应做全面检验: (1)新罐车使用1年后的首次检验;
(2)罐车发生重大事故或停用1年后重新投用的; (3)罐体经重大修理或改造的。
低温型罐车的定期检验的内容和要求,还应符合制造单位提供的使用维护说明书的要求。
移动式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结论分为5个安全状况等级:1-5级,安全状况等级评为4级和5级者不得使用。
(3)耐压试验:每2次全面检验周期内,至少进行1次耐压试验。
(四)气瓶定期检验
各类气瓶的定期检验周期不超过以下规定:
1、钢质无缝气瓶:按GB13004《钢质无缝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标准,盛装腐蚀气体的气瓶、潜水气瓶以及常与海水接触的气瓶,每2年检验1次;盛装一般气体的气瓶,每3年检验1次;盛装惰性气体的气瓶,每5年检验1次。对使用年限超过30年的气瓶,登记后不予检验,按报废处理。
2、钢质焊接气瓶:按GB13075《钢质焊接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标准,盛装一般气体的气瓶,每3年检验1次;盛装腐蚀性气体的气瓶,每2年检验1次。对使用年限超过12年盛装腐蚀性气体的气瓶,以及对使用年限超过20年的盛装其他气体的气瓶,登记后不予检验,按报废处理。
3、液化石油气瓶:按GB8334《液化石油气钢瓶定期检验与评定》标准:YSP-0.5、YSP-2.0、YSP-5.0、YSP-10、YSP-15型钢瓶,自制造日期起,第1次至第3次检验的检验周期均为4年,第4次检验有效期为3年;对YSP-50型钢瓶,每3年检验1次。对使用年限超过15年任何类型的气瓶,登记后不予检验,均按报废处理。
4、铝合金无缝气瓶:按GB13077《铝合金无缝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标准,盛装惰性气体的铝瓶,每5年检验1次;盛装腐蚀性气体的铝瓶或在腐蚀性介质(如海水等)环境中使用的铝瓶,每2年检验1次;盛装其他气体的铝瓶,每3年检验1次。
5、溶解乙炔气瓶:按GB13076《溶解乙炔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标准,每3年检验1次。乙炔气瓶在使用过程中若发现下列情况之一,应随时进行检验:
(1) 瓶体外观有严重操作;
(2) 充气时瓶壁温度超过40℃; (3) 对填料和溶剂的质量有怀疑时; (4) 瓶阀侧接嘴有乙炔回火迹象。 6、低温绝热气瓶,每3年检验1次。
7、车用液化石油气钢瓶,每5年检验1次;车用压缩天然气钢瓶,每3年检验1次。
气瓶在使用过程中,发现有严重腐蚀、损伤或对其安全可靠性有怀疑时,应提前进行检验。库存和停用时间超过1个检验周期的气瓶,启用前应进行检验。
发生交通事故后,应对车用气瓶、瓶阀及其他附件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重新使用。汽车报废时,车用气瓶同时报废。
气瓶检验结论分为2种:合格、或判废。
固定式压力容器都是在设备现场进行检验工作。一般包括审查原始资料、制订检验方案、对被检设备进行清洗置换和清理打磨、做好安全防护等准备工作。其中需要重视的是,对存有易燃、助燃、有毒或窒息介质的压力容器,必须取样分析,确保符合规定的安全指标,并检查是否已经与介质源隔断。罐车和气瓶等移动式压力容器的检验,检验机构必须建立包括清洗置换、取样分析等一整套的场地和设施。
(五)、特殊检验周期规定
对一些特殊情况,内外部检验周期可以根据有关标准、规程要求适当缩短或延长并办理相关手续,但最长延期不超过12个月(气瓶不得延长检验周期)。
第四节 压力管道使用管理
一、压力管道使用登记
(一)使用登记主管机关
根据《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则》,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办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长输管道的使用登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办理所辖范围内不跨省域的长输管道使用登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或其授权的市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办理所辖范围内公用管道和工业管道的使用登记。
(二)填报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的原则
压力管道使用登记证以使用单位为发放对象。使用单位所有的压力管道其管辖部门不同的,分别颁发使用登记证。使用登记证对应相应的压力管道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每个使用单位可根据所有压力管道情况有一个或若干个压力管道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建立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的原则如下:
1、按长输管道、公用管道和工业管道分别至少填报1个或若干个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 2、长输管道管辖部门不同的,分别建立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 3、公用管道可分区域填报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
4、工业管道可按装置、工艺管道、公用工程管道等形式填报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 5、压力管道条数较少的单位,可只建立一个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
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含有多个压力管道登记单元,按下述原则确定每个压力管道登记单元: 1、按设计管线表编号从始端至终端的每条管道为压力管道登记单元;
2、按物流输送的形式:以物流从流出设备至流入设备之间的每条管道为压力管道登记单元;
3、按装置、系统形式:以装置、系统内、外进行划分,以装置、系统内每条管道为压力管道登记单元。 工业管道可选择上述任何一款方式确定登记单元,GC1级管道和安全状况等级为3级和经安全评定可以监控使用的管道,填写重要压力管道使用登记表,进行重点监督管理。
长输管道登记单元划分以站和站之间的管道为登记单元,建立若干登记单元。门站和阀站按照工业管道单独建立一个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
公用管道的热力管道的登记单元可按照工业管道进行。公用管道的燃气管道的登记单元可参照长输管道进行,也可采用工程编号为依据确定登记单元。
(三)使用登记程序
根据《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则》,编制了、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程序(表6.4.1)、压力管道使用变更程序(表6.4.2),可在使用登记中参照执行。
图6.4.1 新(改、扩)建和在用压力管道登记程序图
图6.4.2 压力管道使用变更登记程序图
二、作业人员
压力管道作业人员和压力管道的检查人员应进行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做到持证上岗。压力管道作业人员应熟悉操作工艺流程,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和岗位责任制,作业人员定时按线路巡线检查,必要时用测漏仪进行检查,做好记录。在运行中发现操作条件异常时应及时进行调整。遇有紧急情况时,应立即采取紧急措施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和人员。
对输送可燃、易燃或有毒介质的压力管道,使用单位应建立巡线检查制度,制订应急措施和救援方案,根据需要建立抢险队伍,并定期演练。
根据定期检验计划安排检验,及时做好附属仪器仪表、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的定期校验和检修工作。
三、定期检验
(一)工业管道检验
根据《在用工业管道定期检验规程》,工业管道定期检验分为在线检验和全面检验二类。
1、在线检验:是使用单位在运行条件下进行的检验,使用单位根据具体情况制定检验计划和方案,每年至少检验1次。在线检验工作由使用单位进行,也可委托具有管道检验资格的单位进行。
2、全面检验:是按一定的检验周期在在用工业管道停车期间进行的较为全面的检验。该项检验必须具有管道检验资格的单位进行。
管道检验周期可根据下列情况适当缩短: (1)新管道投后的首次检验;
(2)发现应力腐蚀或严重局部腐蚀,的管道; (3)承受交变载荷,可能导致疲劳失效的管道; (4)材料产生劣化的管道;
(5)在线检验中发现存在严重问题的管道;
(6)检验人员和使用单位认为应该缩短检验周期的管道。
经使用经验和检验证明可以长期安全运行的管道,使用单位向省级安全监察部门或其授权的市级安全监察部门提出申请,经受理的安全监察部门委托的检验单位确认,检验周期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9
年。
工业管道定期检验的结论分为4个安全状况等级:安全状况等级为1级和2级的在用工业管道检验周期一般不超过6年;安全状况等级为3级的,检验周期一般不超过3年。安全状况等级为4级的,应判废。
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于1992年修订了《工业管道维护检修规程》,将石化企业压力管道的定期检验分外部检查和全面检验:
1、 外部检查:每年1次,在停车时进行。
2、 全面检验:Ⅰ、Ⅱ、Ⅲ类管道3至6年一次。
各企业根据压力管道实际技术状况和监测情况,可适当调整全面检验周期,但最长不得超过九年。使用期限超过15年的Ⅰ、Ⅱ、Ⅲ类管道,经全面检验,技术状况良好,经单位技术总负责人批准,仍可按原定期限检验。停用2年以上需复用的压力管道,外部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
原冶金工业部于1995年颁发的《冶金工业管道管理若干规定》中规定压力管道必须定期进行无损检测方面的金属监督,特别规定中温中压、易燃易爆和有毒介质的管道,压力大于等于0.3MPa的管道应与主体设备或管道的大中修同时进行无损检测的金属监督。并原则规定了金属监督的主要内容:管道焊缝、腐蚀状况、变形情况、耐压强度、壁厚、弯管椭圆度、石墨化脆裂等。
(二)公用管道检验
公用管道主要包括城镇燃气管道和热力管道,其特点是基本上埋设在地下,有时甚至在道路下或穿过道路,其检验特点是轻易不能开挖,且管道有不易去除的防腐层。在工业管道检验中采用的常规检验方法只有在开挖出管道并去除防腐层后才能进行,并对其做出安全评价。公用管道不开挖检验包括泄漏和防腐层检测、管道内检测。
公用管道应当参照工业管道的管理,建立巡线检查制度并进行定期检验,检验周期一般不应超过6年。
(三)长输管道检验
原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于1996年颁发了SYS186-1996《石油天然气管道安全规程》,将长输管道的定期检验分为外部检查和全面检验二类:
1、外部检查:除日常巡检外,每年至少1次,由使用单位专职人员进行。
2、全面检验:每5年进行1次,由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认可的有资格的检验单位承担。 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其全面检验周期可缩短: (1)多次发生事故; (2)防腐层损坏较严重; (3)修理、修复和改造后; (4)受自然灾害破坏; (5)投用超过十五年。
第五节 电梯等机电类特种设备使用管理
一、使用登记
(一)使用登记基本要求
根据国务院《条例》和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特种设备注册登记与使用管理规则》,新增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机动车辆的使用单位,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到所在地的市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使用登记手续。报废处理后,使用单位将原使用证交回发证机构,办理注销手续。场(厂)内机动车辆报废后,还应将场(厂)内机动车辆牌照交回原使用登记机构。客运索道经营单位还必须向所在地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运营申请并经其对安全管理审查合格。
(三)登记程序
根据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及国家有关法规,编制了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机动车辆使用登记和过户变更程序(见图6.5.1、图6.5.2),可使用登记中参照执行。
移动式游乐设施在首次投用时,必须按照有关使用登记管理规则的要求办理使用登记手续。易地使用前,使用单位必须到所在地市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局备案。易地重新安装的游乐设施,必须进行验收检验和办理注册登记。
注:1、产权单位或者使用单位自行决定封停特种设备使用且其期限超过1年时,应当报该设备注册登记机关备案,办理停止使用手续。经确认后,在其停止使用期间,不对其进行定期检验。
2、封停特种设备期限超过1年但未报注册登记机关备案的,或者封停设备期限不足1年的,仍按照原期限进行定期检验。停止使用期限达到并拟重新使用时,应当按有关规定履行相应工作。
图6.5.1 新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机动车辆
使用登记程序图
图6.5.2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机动车辆
过户变更程序图
二、作业维修保养人员
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机动车辆的安全管理、操作和维修保养作业人员,必须接受专业培训,持证上岗。作业人员应熟悉并严格执行所管理或操作的特种设备使用和运营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各项操作规程,发现有异常情况,应及时处理,并按规定程序向有关部门报告,严禁带病运行。
维修保养人员数量应与工作量相适应,本单位没有能力维修保养的必须委托有资格的单位进行维修保养,被委托单位对维修保养的质量和安全技术性能负责。
三、定期检验
(一)电梯
电梯定期检验周期均为1年。遇到可能影响其它安全技术性能的自然灾害或者发生了设备事故后的电梯,以及停用1年以上再次使用的电梯,进行设备大修后,应当按照验收检验的要求进行检验。除法定检验以外,电梯的使用单位还应建立维护保养制度,对电梯进行定期维护保养。
(二)起重机械
桥架型起重机,塔式起重机、流式起重机和门座式起重机,在用起重机械的定期检验周期为2年。施工升降机的定期检验周期为1年。遇到可能影响其安全技术性能的自然灾害或者发生设备事故后的上述设备,以及停止使用1年以上再次使用的设备,进行设备大修后,应当按照验收检验的要求进行检验。使用上述设备的单位应经常检查其重设备的运行状况,每年至少进行1次全面检查;每月至少对一些主要安全保护装置、钢丝绳索、电气等进行检查;每次使用前也要对重点部位和装置进行检查。
(三)客运索道
客运索道安全检验合格标志有效期(3年)内,客运索道的定期检验周期为1年。年度检验不合格的不得运营。
国家客运索道监督检验单位负责全国客运架空索道验收检验和全面检验。具有客运索道监督检验资格的省级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单位负责本辖区内授权项目的年度检验。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没有客运索道检验单位的,以及授权项目之外客运索道的年度检验由国家客运索道监督检验单位承担。
(四)大型游乐设施
游乐设施的定期检验周期为1年。
游乐设施分为A级、B级、C级3级,A级游乐设施由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中心进行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B、C级游乐设施由所在地区经国家质检总局授权的监督检验单位进行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首台游乐设施的型式试验与监督检验由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中心一并进行。
(五)场(厂)内机动车辆
场(厂)内机动车辆的定期检验周期为1年。遇到可能影响其安全技术性能的自然灾害或者发生设备事故后的厂内机动车辆,以及停止使用一年以上再次使用的场(厂)内机动车辆,进行大修后,应当按照本规程规定的内容进行验收检验。定期检验不合格或者安全检验合格标志超过有效期的不得使用,发证的安全监察部门应当收回牌照。
上述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机动车辆的定期检验的结论均分为4种:合格、不合格、复检合格、复检不合格。
第六节 动态监管与现场监督检查
一、动态监管
动态监管是为了提高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的有效性,及时发现并查处特种设备安全方面违规违法行为,及时(实时)准确掌握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状态,发现并处置事故隐患,防止和减少事故发生。动态监管的主体是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监察机构)和相关机构和人员,对象是特种设备相关单位(机构)、人员和这些单位(机构)和人员涉及特种设备安全的行为活动,重点是特种设备使用环节。动态监管主要通过期量化的安全监察机构层级监督考核,现场执法监督检查,鼓励社会各界监督举报,对有关单位、特种设备和人员的静态信息(证件有效期、参数变动或设备过户等)查验核实,以及对违章违纪处罚处理等手段实施。其中现场监督检查是实施动态监管的主要措施(下面将详细介绍特种设备使用环节现场监督检查的有关内容)。
动态监管的衡量指标和目标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新投入使用的特种设备登记率应达到或接近100%,杜绝非法生产设备投入使用; (二)已登记特种设备定检率应达到100%(特殊情况除外);
(三)不符合安全条件的企业或特种设备能够及时发现,并立即处理或停止运行。重大事故隐患得到及时治理;
(四)各类特种设备重大危险源基本得到确定,并实现不同层级的监控; (五)重特大事故结案率100%;
(六)监察人员或协管人员对重大危险源、使用特种设备的人员密集场所,以及低于一定安全状况等级以下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现场监督检查比率要达到一定百分比目标;
(七)特种设备重大危险源企业建立事故应急预案要达到一定百分比目标; (八)严重违章违纪事件及时发现并得到严肃处理。
二、现场监督检查
(一)现场监督检查含义与分类
特种设备使用现场安全监督检查是指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安全监察人员,为确保特种设备安全,到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及设备使用现场,对其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特种设备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技术规范情况实施的监督检查。
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分为下列三种: 1、日常安全监督检查
日常安全监督检查是指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广泛、随机的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执行国家特种设备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技术规范情况,实施的常规性监督检查。
2、定期安全监督检查
定期安全监督检查是指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按一定间隔时间,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执行国家特种设备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技术规范情况,实施的周期性现场安全监督检查。
3、重点安全监督检查
重点安全监督检查是指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重大危险源和学校、幼儿园以及车站、客运码头、商场、宾馆、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旅游风景区等公众聚集场所等使用特种设备的单位,执行国家特种设备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技术规范情况,实施日常或者定期的监督检查。
(二)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实施机关
县级(含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的使用单位实施日常和重点监督检查。
省级(含省级)以下质量技术监督局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特种设备重大危险源和重点场所的特种设备,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实施重点监督检查。特种设备重大危险源和重点场所的特种设备的分级,由省级质
量技术监督局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国家质检总局根据实际情况对使用单位以及重点场所进行抽查。
有关行业组织应加强对本行业特种设备安全的自律管理和检查,配合、协助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做好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和设备隐患的督促整改工作。
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核准的街道、社区,农村乡、镇,大、中型企业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协管员,应协助各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对所负责区域的特种设备使用情况,实施现场安全监督检查。
(三)现场监督检查实施
质量技术监督局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实施现场安全监督检查时,应当有两名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参加,并出示有效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证件。对每次监督检查的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做出记录(参照6.6.1表、6.6.2表、6.6.3表),并由参加现场安全监督检查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签字后归档;现场安全监督检查中发现有违反有关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行为或者在用的特种设备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有关单位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改正或消除事故隐患;发现重大违法行为或者严重事故隐患时,应当在采取必要措施的同时,及时向上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并通知其它有关部门,接到报告的上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及时予以处理。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在接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发出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后,如逾期未整改或拒绝整改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报上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由上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协调有关部门消除事故隐患。
特种设备事故隐患未消除前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不得将其投入使用。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全面负责。对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的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应当给予配合,及时提供所需的各种见证材料,不得弄虚作假,不得拒绝阻挠。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存在属于违反《条例》或其他法律、法规的行为的,要按《条例》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进行相应处理或处罚。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的现场安全监督检查,不代替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自查和有关行业组织的自律检查。
表6.6.1 承压类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现场监督检查项目要求及记录表
表6.6.2 机电类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现场监督检查项目要求及记录表
表6.6.3 气瓶充装单位现场监督检查项目要求及记录表
2006年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考核大纲
一、 特种设备安全法规
(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1.《条例》调整的范围和对象 2.生产者的责任和义务 3.使用者的责任和义务 4.检验检测者的责任和义务 5.监督检查制度的基本内容 6.法律责任追究的基本内容
(二)我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法规标准体系 1.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行政法规的概念和分类 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行政规章的概念和分类
3.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和技术标准的概念和分类 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行政许可制度 1.行政许可制度的形式和内容 2.行政许可的程序和方法 3.行政许可的具体条件 三、法律责任和行政执法 (一)法律责任的概念和基本内容 1. 刑事责任的概念和基本内容 2. 行政责任的概念和基本内容 3.民事责任的概念和基本内容 (二)行政执法
1.行政执法的概念和实施主体 2.行政执法的程序和要求
四、事故调查与处理
1、事故分类
2、事故调查程序和要求
3、事故处理程序和要求
4、事故责任追究的种类
5、事故统计的基本要求
6、典型案例分析
五、持证单位的监督管理
1.设计单位的责任和义务以及对其实施的主要监督手段及处罚方法
2.制造单位的责任和义务以及对其实施的主要监督手段及处罚方法
3.安装维修改造单位的责任和义务以及对其实施的主要监督手段及处罚方法
4.充装单位的责任和义务以及对其实施的主要监督手段及处罚方法
5.检验检测机构的责任和义务以及对其实施的主要监督手段及处罚方法
六、特种设备使用管理
1.锅炉使用管理的要求
2.压力容器使用管理的要求
3.压力管道使用管理的要求
4.电梯使用管理的要求
5.起重机械使用管理的要求
6.大型游乐设施使用管理的要求
7.客运索道使用管理的要求
8.场(厂)内机动车辆使用管理的要求
七、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检验检测人员的监督管理和安全监察人员的管理
1.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考核与监督
2.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的考核与监督
3. 安全监察人员的概念、行为规范、行风与廉政建设的要求
八、动态监督管理与现场安全监督检查
1. 动态监督管理的概念、特点及建设中应当注意的问题
2.现场安全监督检查的定义、重大违法行为和严重事故隐患的定义;现场安全监督检查的形式及其实施分工方法、检查重点、检验对象及检查频次和检查发现问题的处理
九、综合统计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综合统计的主要事项、年度统计表主要内容和目前我国每年公布的统计分析指标。
十、特种设备基础知识
1、锅炉基础知识
2、压力容器基础知识
3、压力管道基础知识
4、电梯基础知识
5、起重机械基础知识
6、大型游乐设施基础知识
7、客运索道基础知识
8、场(厂)内机动车辆基础知识
注:斜体字部分属于了解的内容。
十一、考核方式
1、考核科目与内容:本“大纲”规定的科目及内容。
2、考试方法:分闭卷和开卷两种方式
(1) 闭卷考试范围:
● 安全监察与管理的日常工作知识
● 安全监察依据的主要法规、适用范围、主要内容、相关责任、程序与要求。 ● 安全监察人员的行为规范和行风与廉政建设的要求
考题题型:名词解释、选择、判断、简答
(2) 开卷考试范围:
● 特种设备基础知识
● 安全技术规范的技术性要求
● 安全监察与管理案例的分析
考题题型:选择、判断、简答、综合应用与分析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