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票中付款,拒付与追索的过程与含义的讲稿
汇票的票据行为中付款、拒付与追索的过程与含义
一、票据行为的概念
票据行为的概念:是以发生票据权利义务为目的,并依票据法而实施之法律行为。
(一)是一种法律行为。(意思表示)
(二)以发生票据权利义务为目的。
(三)依票据法而实施。
票据行为有出票、背书、提示、承兑、付款、拒付、追索、参加承兑、参加付款、保付等。
二、票据行为的种类
狭义的票据行为:仅指以负担票据债务为为目的,发生票据上的债务的法律行为。
广义的票据行为:是指一切能引起票据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法律行为。
前者:出票、背书、承兑、参加承兑、保证。后者:前者+付款、支票的划线、参加付款、本票的见票、支票的保付等。
票据行为通用狭义,其他行为称“准票据行为”。
备注:狭义的票据行为包括出票、背书、承兑、参加承兑、保证、保付等六种行
为,其中出票、背书和保证行为为汇票、本票和支票三种票据所共有,承兑和参加承兑行为仅见于汇票,保付仅见于支票。
我国现行《票据法》未对参加承兑和保付作规定,因此,我国《票据法》规定的狭义的票据行为仅有出票、背书、承兑、保证等四种行为。
广义的票据行为则除了包括出票、背书、承兑、参加承兑、保证、保付等六种狭义的票据行为外,还包括更改、涂销、禁止背书、付款(为三种票据所共有)、划线(仅限于支票)、见票(仅限于本票)等行为。
二)根据票据行为的性质,狭义的票据行为还可以分为主票据行为(基本票据行为)与从票据行为(附属票据行为)。 前者:出票。(最基础:出票行为有效成立后,票据才可以有效存在。票据上的权利义务关系都是由出票行为引起的。附属的票据行为是指出票行为以外的其他行为,是以出票为前提,在已成立的票据上所做的行为。
)
后者:背书、承兑、参加承兑、保证、保付。
(基本票据行为和附属票据行为 :票据的签发行为是各项票据行为的开端,签发票据时所规定的权利、义务是其他票据行为的基础,所以它是创立票据的原始行为,称为基本票据行为。根据基本行为产生的承兑、背书、保证、追索、付款等其他票据行为没有基本属性和原始创造性特征,称为附属票据行为。)
票据行为的分类
票据行为适用表
三、此次重点讲述的三种汇票的票据行为:
付款
拒付
追索
一)付款
(一)含义:是即期汇票的付款人和远期汇票的承兑人或各自指定的人在接到持票
人付款提示时,履行付款义务以消灭票据关系的行为。(付款是票据流通的终结) (二)付款流程(如右图)
(三)付款要求
(1)对票据权利人付款
(2)到期立即付款
(3)支付金钱
(4)足额支付
(5)注销票据
二)拒付
(一)含义:又称“退票”,是指持票人提示汇票要求承兑或付款遭到拒绝的行为。 (二)拒付情形:拒绝承兑(仅限于远期汇票) ;拒绝付款;避而不见;死亡;破
产等(后三者属于事实上的拒付)。
(三)具体流程(如右)
需要注意:1付款提示的提示人通常是持票人,也可以是持票人委托的收款银行或票据交换中心。
2只有付款人或承兑人或其各自指定的人付款才能消灭所有的票据关系,而其他当事人的付款并不能消灭所有的票据关系,如背书人或办证人的付款都未能完全消灭所有的债权、债务关系。
3远期汇票在付款到期日时有无宽限日,各主要票据法也存在差异。
日内瓦《汇票和本票统一法公约》:允许有两个营业日宽限期;
英国《1882年汇票法》:有3天的宽限期;
我国《票据法》:须在当日足额付款,无宽限期。
三)追索
(一)含义:是指汇票遭到拒绝时,持票人对其前手背书人或出票人有请求其偿还汇票金额及费用的权利。
(二)追索的条件(行使追索权必须具备下列要件):
第一:已在法定的期限内向付款人作承兑提示或付款提示;
第二:汇票遭到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
第三:已经在汇票遭到拒付后的法定期间内作成拒绝证书;
第四:已经在汇票遭到拒付后的法定期限内将拒付事实通知其前手。
(三)书面文件:行使追索权所涉及的书面文件通常包括退票通知和拒绝证书。
退票通知:是持票人在票据遭退票后,为行使追索权而在规定时间内向出票人和背
书人发出票据遭退票的通知。
拒绝证书:是由拒付地点的法定公证人作出证明拒付事实的文件。包括公证机构签
发的拒绝证书、承兑人或付款人作出的退票理由书、法院宣告承兑人或付款人破产的司法文书以及行政部门责令承兑人终止业务活动的处罚决定等。
(四)被追索人
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
(五)追索的顺序:
1、按顺序追索、不按顺序追索皆可。
持票人可以按顺序向自己的前手追索、也可以不按先后顺序向任何一个背书人或出
票人、承兑人追索;可以对任何一个票据债务人追索,也可同时对数个或全体债务
人行使追索权。
2、持票人对汇票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已经开始进行追索的,对其他汇票债务人
仍然可以行使追索权。
3、持票人通常是直接向出票人追索。
(六)追索的金额:
(1)首次追索权
①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
②汇票金额从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因延期偿还票款而应付的利息; ③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解释】追索金额包括汇票金额、利息和费用,但不包括持票人的“间接损失”。 (2)再追索权
①已经清偿的全部金额及其利息;
②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七)再追索权:被追索人清偿债务后,可向其前手直至出票人行使再追索权,追索金额即已清偿金额加上利息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出票人清偿后,还可以向承兑人追索,直至向法院起诉。
(八)追索期限:根据我国规定,持票人对其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持票人对其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九)行使追索权的程序
(1)取得相关证明
如果持票人不能出示相关证明的,将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但主债务人(如承兑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责任。
(2)发出追索通知
持票人未按照规定期限(3 日)发出追索通知的,持票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因延期通知给其前手或者出票人造成损失的,由其承担该损失的赔偿责任,但所赔偿的金额以汇票金额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