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责任能力问题研究
文章来源: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中国第一法律门户www.9ask.cn www.9ask.cn 中顾法律网提供更多免费资料下载刑事责任能力问题研究林号兵刑事责任能力是刑法理论中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虽然对于这一个问题在我国刑法理论界不存在较大争议,但笔 者认为,我们对这方面问题的研究还不够深入,大多数探讨仅限于我国现有的刑法理论框架内.一,刑事责任能力概述责任能力的观念产生于旧派自由意志说.后又有新派对之进行修正.对于责任能力本质的理解,是以对责任的理 解为前提的.按照旧派即道义责任论者的主张,以自由意志为根据,认为人有从善去恶的自由意思,如果违反这一意 思,施行违法行为,则其行为应受道义的评判,应负道义上的责任.然而自由意思并非每个人都具有,其前提条件是. 行为人必须具有辨别其行为价值的能力,只有具有这种能力的人,才能产生责任问题,此种能力即责任能力.而按照 新派即社会责任论者的主张,则以危害能力作为根据,将责任能力解释为能够适应刑罚并足以达到防卫社会目的的主 观能力,或称之为刑罚能力.按照这种主张,般持否定观点.如有的学者认为:任能力.但是, 对于其他的犯罪,则并非不能肯定其责任能力.而且,刑法中的责任判断,是针对符合构成要件的违法的具体行为, 以对实施该具体行为的行为人进行人格非难为内容的.所以,视为责任的要素是妥当的.任.此标准兼采生物学和心理学的观点,首先确定影响责任能力的生理原因,再标明由此原因所导致的影响责任能力 的心理状态.如德国 1969 年《刑法》第 20 条规定:害行为,即原 因上的自由行为,我们基于何种理由对之进行处罚.因为在行为时行为人完全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对这种行为人进 行处罚违背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