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几点思考
科学发展观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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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几点思考
李
婧
田克勤
摘要: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既是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
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的需要。科学发展观为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提供了根本指导思想,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关键词:科学发展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完善中图分类号:D90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4409(2009)03-0015-04的。“人民为本是以人为本的基本内涵。”[2](P4)坚持以人为本,就要始终坚持人民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中的主体地位,尊重人民的首创精神,发挥人民的积极性、创造性;就要坚持从人民的根本利益出发谋发展、促发展,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就要坚持在全体人民根本利益的基础上,兼顾和协调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就要切实保障人民享有的各项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与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统一起来。坚持以人为本,促进人的全面发展,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也是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推进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根本目的和价值追求。
其一,始终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我国是人民民主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当家作主、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要求和根本特征。人民民主的实质是确保人民享有当家作主的权利。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体现人民共同意志、维护人民根本利益、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法律
改革开放30年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日臻完备。到目前为止,“以宪法为核心,以法律为主干,包括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规范性文件在内的,由七个法律部门、三个层次法律规范构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基本形成,国家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基本做到有法可依,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实现国家长治久安提供了有力的法制保障。”[1]面对新世纪新阶段我国发展所呈现出的一系列新的阶段性特征,如何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进一步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以适应科学发展的需要,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是我们面临的必须着力解决的重大问题。
一
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必须坚持以人为本。以人为本是科学发展观的核心,它体现了马克思主义历史唯物论的基本原理,体现了我们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和我们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根本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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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系。我国宪法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公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权利。坚持以人为本、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就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不断完善各种法律制度,使其充分体现和反映人民的共同意志和利益要求,这既是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不断推进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也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
其二,尊重人民主体地位,发挥人民首创精神,是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内在要求和重要途径。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要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完善决策信息和智力支持系统,增强决策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制定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公共政策原则上要公开听取意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在对改革开放以来广大人民群众的实践经验进行科学总结的基础上形成的,其完善的过程就是充分发扬民主、实现权利义务合理配置的过程。要进一步尊重人民群众的主体地位,充分发扬民主,通过多种渠道和方式,依法扩大公民的有序参与,提高公众的参与程度。对事关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法律草案,要向社会公布,广泛征求意见,集思广益。对法律草案中专业性强、各方面意见分歧比较大的问题,要通过立法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各方意见,深入研究论证,真正把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有效措施,通过法律程序转化为具体的切实可行的法律制度。
其三,实现人的全面发展,是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终极价值目标。坚持以人为本,就要把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最终目的,既着眼于人民现实的物质文化生活需要,又着眼于促进人民素质的提高。在社会主义条件下,人的全面发展与法律制度的完善有着密切的关系。从本质上说,法的价值取决于它如何为人民服务,如何为人的全面发展服务。而法律体系的完善是实现法的价值的重要途径。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就是要保障人民群众的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权益,创造有利于人的全面发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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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制度环境,从而促进人的全面发展。
二
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必须坚持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基本要求。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也存在着一些突出的问题,主要表现为发展不够全面、发展不够协调以及可持续发展的能力较弱。随着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全面贯彻落实,运用法律手段解决发展中遇到的问题,充分发挥法律的规范、引导和保障作用,以引领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并为促进科学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提供有力的法制保障,是我们的必然选择。
坚持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基本要求,就要完善适应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全面发展的法律法规。总体上说,构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各个法律部门已经齐全,各个法律部门中基本的、主要的法律及配套规定已经制定出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基本形成,国家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基本实现了有法可依,但“经济立法还不能完全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政治立法在若干重要方面仍滞后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的需求,社会立法还不能完全符合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文化立法则起步较晚,还有很多空白”。[3]因此,按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的总体布局,全面加强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立法,完善与我国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相符合、与我国经济发展阶段相适应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还有许多工作要做。要依据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在深化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认识的基础上,进一步推进经济法制建设,从法律制度上规范、引导和保障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形成有利于科学发展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依据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发展需要,在坚持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基础上,抓紧制定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保障公民权利的法律规范,不断推进我国民主政治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切实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为科学发展提供政治和法律制度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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障;依据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的目标要求,坚持重点突破、先易后难、整体推进的原则,尽快完善有关文化体制、文化产业、文化市场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加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法制建设,维护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文化权益,弘扬优秀民族文化,为推动社会主义文化的发展与繁荣提供法律保障;依据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着力加强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领域的法制建设,进一步健全有关社会保障、规范社会组织以及加强社会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切实解决好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为实现经济社会科学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良好的社会环境。
坚持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基本要求,就要完善适应城乡、区域、经济社会等协调发展需要的法律法规。我国幅员广阔,发展不够协调的现象突出表现为城乡发展不协调、地区发展不协调、经济和社会发展不协调、居民收入差距继续增长、就业和社会保障压力增加等方面。要通过一系列适应科学发展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有利于改变城乡二元结构的就业、收入分配和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法律制度,逐步使城乡获得平等的生存与发展权利;要通过完善宏观调控法律体系,从区域发展的共性出发,从法律上形成有利于区域协调发展的体制和机制,继续发挥各个地区的优势和积极性,逐步形成互助互动、优势互补、相互促进、共同发展的新格局;要着力加强社会公共服务、社会保障、社会福利、弱势群体权利保障等方面的立法,加快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社会保障等社会事业的发展,实现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有机统一。
坚持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基本要求,就要完善适应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需要、有助于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的法律法规。我国资源短缺,许多重要资源人均占有量远远低于世界平均水平。同时,长期形成的结构性矛盾和粗放型增长方式又导致资源大量消耗,环境严重污染,生态进一步恶化,人口增加、经济发展同生态环境资源矛盾加剧。针对这种状况,我们必须高度重视有关可持续发展的法制建设,从法律上为处理好经济建设、人口增长
与资源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增强我国可持续发展的能力,推动整个社会走上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提供保障。为此,可以考虑在现行宪法中增加可持续发展的内容,为有效利用、保护环境与资源提供根本法保障。此外,还应着重对现行法律体系中与可持续发展间接相关的法律制度进行相应的变革和创新,并借鉴国际上有关可持续发展法的有益经验,强化可持续发展的法律保障。
三
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必须坚持统筹兼顾的根本方法。坚持统筹兼顾,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就要坚持以宪法为核心,以提高立法质量为重点,立足当前、着眼长远,总揽全局、统筹规划,兼顾各方、重点突破,把促进科学发展、社会和谐与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有机统一起来,为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其一,坚持以宪法为核心,妥善解决法律体系的内在统一性问题。任何一个国家的法律体系,无论其内容如何纷繁复杂,表现形式如何变化多样,在客观表现上总是作为一个内在的和谐统一的有机整体而存在的。“一个法律体系不应被视为一种简单的集合体,视为所有法律部门(民法、行政法等等)的凑合。法律体系不是其所有组成部分的简单综合,相反,它是一种相互依赖的诸成分的复杂内部联系。”[4](P194)在法律体系中,宪法是各部门法的基础,各部门法都应当以宪法为立法依据,都不得与宪法相冲突;同时,各部门法也都是宪法的发展和落实,是宪法精神和价值的延伸和体现。我国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它以法律形式确认了我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根本任务、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以及国家生活中最重要的原则等,反映了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本质,确立了各项法律的基本原则,具有最高的法律权威和最高的法律效力。各部门法都是依据宪法制定出来的,任何法律法规不得与宪法相抵触。改革开放以来,全国人大先后通过了四个宪法修正案,使我国宪法日臻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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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审议并通过的第四个宪法修正案,把党的十六大确定的重大理论观点和方针政策载入宪法,反映了全党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愿望,使宪法更加符合我国国情,体现时代精神,适应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的要求,更好地发挥宪法作为国家根本法的作用。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必须坚持以宪法为核心,不断增强宪法观念,树立宪法权威,统筹解决宪法与各部门法的整体协调统一问题。
其二,妥善解决各法律部门之间的相互协调问题。法律部门是法律体系的基本组成要素,各个不同的法律部门的有机组合,构成一国的法律体系。法律体系的统一性要求构成法律体系的各种要素具有一致性。如果存在于法律体系中的各法律部门之间存在矛盾和冲突,法律体系就无法满足社会的法律需求,不能充分发挥其相互连接、相互支持、相互渗透和相互补充的整体功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一个由诸多法律部门构成的统一整体。这一法律体系要求:其法律部门应该是齐全的,其部门划分应该是合理的,其内在逻辑层次应该是严密的。经过30年的不懈努力,目前,构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各个法律部门已经比较齐全,各个法律部门中基本的、主要的法律及配套规定已经制定出来,国家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基本实现了有法可依。但法律体系的完善不是一劳永逸的。已经形成的部门比较齐全、各法律部门划分与分工比较合理、内在逻辑结构较为科学的法律体系,随着时间的推移和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可能会变得不够齐全、不够合理和不够严密。因此,必须坚持统筹兼顾,正确认识不同地区、不同阶层、不同群体、不同方面的利益诉求,妥善处理各种利益关系,避免出现主要法律部门的遗漏、不同法律部门之间相互矛盾或彼此重叠以及结构上的混乱等问题。
其三,妥善解决法律的稳定性问题。在一个崇尚法治的社会里,法律的稳定性是至关重要的。没有稳定性,法律将失去其应有的作用,法律的权威性就难以树立。但稳定性是相对的,变动性是绝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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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法律的稳定性与变动性都是法律的内在属性。法律作为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必然要受社会经济关系的制约。法律权威的最终源泉在于法律符合社会生活的客观需要,符合社会关系的现状与发展,唯有适时稳定或适时变动,保持法律的稳定性和变动性的统一,才能真正维护法律的权威。新世纪新阶段,为了发挥法律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一方面,必须保持法律相对稳定,需要及时把改革发展中成功的经验用法律形式固定下来;另一方面,又要注意为深化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留下空间,把法律的“定”和改革发展的“变”有机结合起来,使法律在肯定已有实践成果、反映当前认识水平的同时为进一步改革发展留有空间。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应注意从我国国情和实际出发,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区别不同情况作出处理:实践经验比较成熟的,加以深化、细化,作出具体规定;实践经验尚不成熟,又需要作规定的,作出原则规定,为进一步改革发展留下空间;对于实践经验缺乏,各方面意见又不一致的,暂不作规定,待条件成熟时再作规定。同时,要把修改法律放在与制定法律同等重要的位置,对不符合改革发展需要的法律或者法律中不符合改革发展需要的条文,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适时地予以修改,做到应当修改的必须及时修改,应当废止的必须及时废止,做到立、改、废相协调,[1]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更好地适应改革发展的进程。参考文献:
[1]吴邦国:《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
《人民日报》2008年3月22日.
[2]田心铭:《试论以人为本的科学内涵和精神实质》,《高校
理论战线》2008年第9期.
[3]吴占英:《坚持科学发展观不断完善社会主义法律体
系》,《光明日报》2008年9月17日.
[4][法]勒内·达维德主编:《法律结构与分类》,何力等译,
西南政法学院法制史教研室编印,1987.
作者单位:东北师范大学政法学院130117责任编辑: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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